加班态度对劳动者过劳程度的影响研究

2019-09-20 13:19张智勇蒋玲
生产力研究 2019年7期
关键词:分值态度劳动者

张智勇,蒋玲

(1.武汉科技大学 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2.武汉科技大学 劳动经济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65)

一、引言

在当前职场,超时劳动或者加班行为正在呈现出普遍化和常态化的倾向。有调查显示,我国九成行业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过半数行业每周要加班4小时以上(赖德胜等,2014)[1];“996”现象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这些似乎表明今天的中国正在复制一个类似日本的“过劳时代”(森冈孝二,2018)[2]。对于加班行为对劳动者本人效用和健康带来的影响,有研究表明:加班,尤其是时间安排不规律的加班会加剧身体疲劳的蓄积(张智勇,2018)[3],引发职业倦怠、工作效率下降等后果,甚至“过劳死”(杨河清,2014)[4]。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能够“996”“是一种福气”,对于“热爱的工作”,别说8个小时,就是“12个小时也不算长”[5]。本文认为,如果不考虑劳资立场的因素影响,两种观点相左的焦点似乎在于:主动还是被动、自愿还是被迫,即加班的主观态度决定了加班的行为(时间长短)以及后果(倦怠还是幸福)。转化为经济学的语言,即加班的意愿(劳动供给的偏好)决定了加班的行为(劳动供给时间的增加)以及加班的结果(劳动者劳动供给的效用水平)。显然,对于加班这种超量性质的劳动力供给行为,要作为一个完整的链条加以把握的话,必须考虑意愿和能力的统一。基于此,本文拟从心理学和经济学的双重视角,对加班的效应进行分析。

二、加班态度影响过劳程度的研究假设

(一)计划行为理论视角下态度对行为的影响

过度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行为,并因此导致疲劳蓄积的工作状态(孟续铎,2014)[6]。心理学中的计划行为理论认为,行动的发生是由人们的行为意向决定的。行为意向是指个人想采取行为的倾向与程度,对于行为具有较强的的预测力和解释力。态度是影响行为意向的因素之一,是个人对特定行为所持有的正面或负面评价。个人的态度越积极,行为意向越强。根据计划行为理论,本研究推测当劳动者对加班持不同态度时,其超时劳动供给是不同的,即相比非自愿加班的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劳动者加班情况可能更严重。由此,我们提出假设:

H1: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加班时长存在显著差异。

(二)基于效用最大化的过度劳动效应

加班是劳动力市场上,基于劳动者自愿基础上的一种劳动力供给行为,这里没有任何超经济的强制的力量存在,作为一种超时行为,加班不完全是被动的,还存在自愿加班现象[7]。但是因为劳动者个体体质的差异性问题,即使没有加班,甚至在劳动时间低于合法的制度劳动时间的情况下,也有人会感到“力不从心”、疲惫不堪。同样的,在相同的加班时间里,身体素质差的人可能很容易疲劳,而身体健康者则没有负面的反应。如果站在适度劳动的层面看,目前的研究大多对过度劳动持否定的态度,认为过度劳动的经济社会效应总体是负的。但是从理论上看加班则不然:作为劳动者自愿的劳动供给行为,加班的发生,一定会带来效用的增加,否则加班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如前所述,因为个体差异,加班即长时间劳动不一定引发疲劳。从理论上看,加班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力超时供给行为,确定其劳动供给量的,是在该供应量上所确定的抽象意义上的效用,而非仅仅来自身体和心理上的疲劳蓄积。劳动者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劳动供给时间。因此,本研究推测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是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决策劳动时间的供给,即相比非自愿加班的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劳动者更容易“乐在其中”,因而其过劳程度更低。由此,我们提出假设:

H2: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过劳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武汉科技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进行的职场行为与疲劳状况调查问卷,采用结构式问卷设计,问卷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工作和职业,包括被访者的单位城市、行业、单位性质、职业、职位层级、加班时间等,其中部分题项作为劳动者工作负担状况的评分依据;二是职场行为与态度,了解被访者的职场客观情况及工作主观态度;三是工作疲劳蓄积度,了解被访者的职场疲劳蓄积状况,部分指标作为劳动者职场疲劳状况的评分依据;四是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被访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问卷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调查地区涉及东部沿海、中部内陆、西部边远共27个省份,调查对象为劳动力市场上60岁以下就业群体。本次调查发放问卷1 650份,收回1 617份,回收率98%,其中有效问卷1376份,有效率85.1%。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加班态度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过劳程度。因此在研究加班态度对加班时间的影响时,选取周加班时间作为被解释变量;在研究加班态度对劳动者的过劳程度的影响时,选取劳动者的过劳分值作为被解释变量。过劳分值的测量参考王丹和杨河清(2010)[8]的过度劳动评价体系,根据问卷中的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相应指标测得劳动者的工作负担状况评分和疲劳自觉症状量表评分,并根据二者综合得出劳动者的过劳分值。

2.解释变量。本文选取加班态度为解释变量,将劳动者对工作需要加班的态度分为非自愿、混合、自愿。非自愿即当工作需要加班时,劳动者愿意加班的意向为非常不愿意,自愿即其加班意向为非常愿意,混合即既存在自愿成分也存在非自愿成分。变量赋值分别为“非自愿=1,混合=2,自愿=3”。在研究加班态度对加班时间的影响时,加班态度是作为周加班时间的解释变量;在研究加班态度对劳动者的过劳程度的影响时,考虑到加班态度与加班时间的交互作用,因而将周加班时间分段,并作为新的解释变量,变量赋值为“0~5小时=1,5~10小时=2,10~15小时=3,15小时以上=4”。

3.变量描述统计。从表1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劳动者对加班的态度是混合的,即在实际工作中,自愿加班与非自愿加班的心态并存。从每周的加班时长来看,54.6%的劳动者每周加班在5小时以内,35.5%的劳动者每周加班在5~10小时之间。从过劳分值来看,30.3%的劳动者过劳分值为3。

表1 变量描述统计

(三)模型构建

本文讨论加班态度对加班时间的影响,以及加班态度和加班时间各自及二者的交互作用对过劳程度的影响。因此采用SPSS22.0构建以下方差分析模型:

其中,αi、βj分别表示加班态度i和周加班时长j的主效应,γij为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

四、研究结果

(一)加班态度对加班时间的影响

表2 误差方差的齐性Levene's检验

从表2可以看出,方差齐性检验的显著性p>0.05,总体方差齐同。表3为主体间效应检验结果,修正模型的显著性p>0.05,说明加班态度对周加班时间影响的模型无统计学意义,加班态度的显著性p>0.05,即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周加班时间无显著差异。这一结果说明,自愿加班的劳动者其加班情况并没有显著高于其他劳动者,对待加班的不同态度并没有显著影响加班行为。

表3 主体间效应检验

(二)加班态度、加班时间对过劳程度的影响

表6 加班态度变量的事后比较

1.模型检验结果。从表4结果来看,修正模型的显著性p<0.001,因此模型有统计学意义。加班态度与周加班时长的显著性p<0.001,两者均具有统计学意义,但是二者的交互作用的显著性p>0.05,无统计学意义,因此将其从模型中剔除。表5为去除交互作用项后方差分析的结果,模型及两个自变量仍然具有统计学意义。

2.加班态度与周加班时长的交互作用。假设加班时长受加班态度的影响,导致劳动者的过劳程度不同,因此在该模型中分析加班态度与周加班时长的交互作用。从表4结果来看,加班态度与周加班时长无交互作用,说明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其过劳分值的差异不受周加班时长的影响;不同周加班时长的劳动者,其过劳分值的差异也不受加班态度的影响,即劳动者因加班而导致的过劳并没有因为其态度是自愿或非自愿加班而存在显著差异,因而无论是自愿加班的劳动者还是非自愿加班的劳动者都必须重视过度劳动问题。

3.不同加班态度的过劳分值差异。从表6的事后比较结果来看,自愿加班的劳动者过劳分值最大,但是自愿加班的劳动者和非自愿加班的劳动者过劳分值无显著差异,即自愿加班的劳动者往往更容易忽视自身健康,没有因为工作“乐在其中”而导致过劳分值显著低于非自愿加班的劳动者。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加班盛行、“过劳死”事件频发的社会现象,从理论角度分析加班态度对劳动者过劳程度的影响,提出假设并构建方差分析模型,通过分析发现,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加班时长无显著差异,即加班态度并没有显著影响加班行为;不同加班态度的劳动者过劳分值无显著差异,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加班,劳动者的过劳分值都随着加班时间的增加而增大,即超时的劳动供给导致的疲劳蓄积并没有因为主观态度的不同呈现显著差异。因而,在社会竞争加剧,“过劳死”日益频发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不仅仅要关注非自愿加班导致的过度劳动问题,劳动者的主动过劳问题也亟需关注。根据上文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劳动者应树立健康意识,适度劳动,减少主动过劳。自愿加班的劳动者往往更容易忽视自身健康,劳动者应该意识到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注意合理控制工作时间,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避免因自身对健康的忽视、对工作目标的过度追求损害身心健康。

2.企业应关注员工健康,避免员工过劳。员工过度劳动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企业合理安排工作量,拒绝“恶意”加班,能够体现企业的责任意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另外,更多的闲暇有利于员工恢复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员工还可以利用闲暇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工作技能,促进人力资源的长远发展。

3.政府应加强劳动法律的监管。对劳动者主动过劳的控制,主要依靠劳动者自身提高健康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而对于劳动者非自愿过劳的控制,则需要法律的力量进行约束。企业较低的违法成本,以及劳动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接受加班的现实,助长了加班风气的盛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政府应该加强制度的执行,加大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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