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振
摘 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这既是对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出的整体部署,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都在进行着深刻变革,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就如何做好“三调联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三调联动;现状困境;问题对策
一、“三调联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是我国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内涵,充分认识三种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前提和基础。
(一)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预防基础性;二是便利性;三是和谐性。
(二)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其地位作用:一是有利于纠纷及时地得到解决;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三)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营造和谐的氛围,司法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二是有利于体现司法公平、公开、透明的特点;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目前“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存在问题
(一)组织不健全,缺乏沟通。在组织机构上,统一的调解中心或者建立“三调”联络机制尚未建立或者不完善,基本上都还是各自为阵,缺乏沟通。从人民调解来看,各镇街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而各调解委员会都只是调解各自受理的调解案件。对于适宜由当地行政部门或法院参加的调解案件,由于各调解委员会职权所限,大多都是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从行政调解来看,各个镇街也未建立行政调解组织,也很少参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事务;从司法调解来看,只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找到了法院,法院才进行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也很少参与当地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事务。
(二)人员编制、保障不到位,难以发挥实效。未就人民调解工作设立相应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目前虽有一定的办案补贴,但数额太小,难以调动基层调解员积极性,从而制约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其次,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往往身兼数职,不能履行好自身职责。村调委会人员因自身法律素质等原因很难调解成功,进而导致群众舍近求远到镇街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是到法院解决。
(三)机制不健全,协调困难。由于没有建立当地镇街、司法所、法院、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建立的调解机构、协调调解工作机制,导致相互协调困难。各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各有业务管理范围,各有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业务衔接联动的意识不强。部分领导干部对于“三调”工作在化解基层矛盾、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与作用上,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如何更好的完善“三调联动”机制
“三调联动”可以实现即由各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由单一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转变为既调处一般性矛盾纠纷又化解群体性事件;由坐等上门调解转变为积极主动登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转变。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三调”调解大格局,加强区、乡、村(社区)三级“三调”组织机构建设。即在区级建立一个“三调”工作领导小组,可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在镇街级,可以在各镇街设立“三调”工作小组,可由司法所牵头、派出法庭、派出所、调委会等部门参与,负责相互配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实现部门之间、群众与镇街之间的纠纷的调解;在村级建立“三调”工作信息小组,主要负责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上报、案件转达工作。各级“三调”领导小组建立后,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作。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保障工作运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镇街调委会,人员编制、工资、经费保障由镇街负责。并逐步落实、完善调委会委员推选、调解员聘任的法定程序。建立、完善区、镇街两级财政保障制度,加大案件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发放机制,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积极性。司法所切实履行好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立劝导引导机制。建立调解引导机制,推行诉前调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可调案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先劝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进行处理,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和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和解的,公安、法院依法受理。
(四)落实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机制。各“三调”工作成员单位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实现调解的转移衔接。比如村级调解组织受理、掌握纠纷信息后,及时将纠纷双方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通报给镇街调委会由镇街调委会开展调解;如有需要,镇街调委会及时将所掌握情况通报给其公安、法院等其他联调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共同调解。
综上,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联动,可以充分发挥三大调解各自的功能优势,最大化的化解各类纠纷,防止治安案件、民转刑案件、群体事件的發生,必将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