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及解决对策

2019-09-10 04:55魏薇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

魏薇

摘 要:中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相关问题也渐渐凸显,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就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关于失独家庭的养老模式,我国相较于其他国家仍有不足之处,经济拮据、精神慰藉缺失以及养老机构入住门槛高等因素使得许许多多的失独家庭面临困境。本文以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为例,在比较分析我国和他国相关养老模式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最后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以期为失独家庭的养老这一现实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社会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一)失独家庭的含义

对于失独家庭的含义,国内学者尚未得出统一结论。杨宏伟认为,失独家庭是父母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孩子遭受疾病或意外而早逝的家庭。柳志艳提出,失独家庭是独生子女因为车祸、疾病、犯罪、工作、自杀等原因而死亡,而父母年龄已过50岁,超过了生育年龄而又没有收养其他子女的家庭。学者张翼则认为,失独家庭是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现在没有存活,而母亲年龄已超过49岁生育年龄的家庭。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而父母没有收养或继续生育的家庭。

(二)我国失独家庭的困境成因

1. 计划生育政策的副作用

随着计划生育的逐步推广,我国大部分家庭积极响应“只生一个”的号召,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剧增的压力,但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独生子女家庭因只有一个子女,相比与其他多子女家庭风险性较大,一旦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则面临父母无人赡养的困境,甚至家庭存在着分崩离析的危险。

2. 个体生存环境充满种种挑战和不确定性

在风险社会下,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原因有很多,如交通事故、疾病等等。自然环境日趋严重,可能造成个体意外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的地位具有唯一性,即为父母唯一的赡养人。

3. 缺乏针对失独老人的专门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失独老人的待遇是比照现在“三无”老人的待遇。然而,相比于“三无”老人的情况,失独老人的情况更为复杂,简单套用现有的保障制度是存在不足的。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制度副作用的产物,他们面临的困境是我国特有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结合现状,在弄清失独家庭的具体需求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失独家庭的保障制度。

二、我国失独家庭现有养老模式

(一)机构养老

这里的“机构”是指为老人们提供健康护理、文娱活动、起居饮食、生活照料的综合性养老机构,多指养老院。养老机构为老人们提供了良好的沟通交友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人的孤独感。此外,高级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在照料老人时更加得心应手。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机构养老仍有以下不足。第一,大多养老机构只关注老人们衣食住行等基本要求,对老人的精神状态没有过于关心。相比于其他老人,失独老人的心理更为敏感,因此需要定期的心理疏导。第二,失独老人在经历丧子(女)之痛后往往会封闭自己,在养老院不愿与其他人交流,交不到朋友,无人倾诉心声,就愈发封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第三,养老机构的质量良莠不齐,若入住服务质量较差的养老院,工作人员言语刻薄,无疑会给失独老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二)居家养老

顾名思义,即在家中养老,这也是大多数失独家庭的选择。家里熟悉的环境有助于老人颐养天年,亲友的时常走动也有利于失独家庭走出阴影。但在家养老一般给失独老人带来的是经济上的压力。在极少数情况下,失独老人的其他亲属(如侄女、外甥等)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任务。亲属的安慰照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独家庭的悲伤,但其他亲属毕竟不是亲生子女,不太了解老人的起居习惯。再者,其经济能力有限,可能还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另一个家庭的养老负担。此外,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无法做到贴身照料。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失去了唯一的赡养人,老人的生活来源仅有自身劳动收入以及养老金。随着时间推移,老人的身体日渐衰弱,无法做到夫妻之间互相照顾,而请保姆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况且保姆在工作过程中很多时候无人监管,全靠自觉性,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也略显不足,如不能每天给老人做体征检测等,老人发生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得到很好地照顾等。而且保姆每月要休息几天,在这几天老人会面临无人照料的情况。

(三)社区养老

所谓社区养老,是以上两个养老模式的结合,即在社区中引入养老机构的服务,是在社区中的居家养老。它吸收了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优越性,是近几年新兴的,也是目前较为完善的养老模式。这一模式在充分利用和挖掘了社区内的各种养老资源的基础上,很好地解决了目前的养老机构供不应求的现状。失独老人能住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也能够维系现有的社交关系网,还能享受到养老院里专业化的服务。时常与他人交流,让失独家庭树立起重新融入社会的勇气;专业人员的照顾,让失独老人无需担心日常起居。可以说社区养老满足了老人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需求。然而由于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短缺、现有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群众认知问题尚未转变和等因素影响,社区养老模式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少数地区实践,尚未在全国推广。

三、域外视角下外国失独家庭养老模式

(一)日本集中养老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养老模式对于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集中养老模式是指将老人们集中自一起,统一照顾的模式。1963年,日本颁布的《老人福利法》中确立了集中养老模式,發展至今日,已经较为成熟。在集中养老制度中,会根据每个老人不同的需要,将养老机构分为不同种类,老人们可自由选择,享受多样化的服务。因此日本的养老机构大多具有专门性,即专门面向某一个群体。我国可借鉴集中养老模式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专门面向失独老人的养老院。

(二)美国以房养老模式

“以房养老”在中国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在美国却已经历史悠久。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泽西州劳瑞山的一家银行创立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面向那些用于房产但缺乏现金收入的老人们。自此,以房养老模式在美国推广开来。简而言之,在以房养老模式下,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定期支付老人一笔贷款,老人生前无需偿还贷款且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一旦去世,房屋的所有权即归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可拍卖或者租赁房屋来获取利润。

(三)英国社区养老模式

就养老观念而言,由于传统文化和具体国情不同,我国与英国有着较大的差别。我国讲究以孝为先,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英国人则认为父母不应干涉子女的自由生活,甚至法律中也没有强制要求子女赡养父母,所以偏重于社会养老。英国原本提倡的为“住院式”集中养老模式,然而这种养老模式给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财政负担,也不利于老人们的精神健康。故英国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的基础上,引入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开创了社区照顾制度。

从英国颁布的《照顾白皮书》《国家照顾服务与社区法令》等文件中可以看出,社区照顾的宗旨为在社区中照顾老人,为老人们创造家一般的养老环境。社区照顾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社区照顾,二是由社区照顾。在社区照顾,即老人无需离开所在社区,在熟悉的环境中享受养老服务,这一模式是由政府和法律干预的。由社区照顾,即利用社区的养老资源,使老人颐养天年,这一模式是依靠亲友、邻居或者其他非政府的机构照料。

(四)德国成年人收养制度

我国与德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而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因此德国的相关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就收养制度而言,德国与我国有较大差别。在德国的收养制度中,被收养的对象不僅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成年人。根据《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被收养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养制度,是以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为立法目的,旨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其健康成长。而针对成年人的收养制度,则是偏重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精神上的慰藉,被收养者和收养者在利益方面维系着微妙的平衡。被收养者有赡养收养者的义务,同时也能感受父母的关怀;收养者允许被收养者以继承者的身份继承遗产,也能享受儿女承欢膝下的乐趣。我国的收养制度基本是站在被收养者(即未成年人)的角度,应适当放宽收养制度,从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维护收养者的利益。

四、我国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

(一)经济拮据

我国的养老文化源远流长,从“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俗语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目前,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有子女的供给、自身劳动收入和养老金等,一旦失去了子女赡养,仅凭劳动收入和养老金勉强能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然而伴随着年纪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在不断下降,常常小病不断,若遇上重大疾病,微薄的养老金只是杯水车薪。

此外,正如前文文所述,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大,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原因有很多,在遇意外事故身亡且死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其父母可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但更多情况下其父母无法得到补偿。若独生子女因重大疾病去世,其父母往往为救子女倾家荡产,甚至欠下巨债。

(二)缺少精神慰藉

在家庭养老模式中,往往是子女承担起老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如父母身体不适时,随身照顾;父母心情郁闷时,聊天沟通;逢年过节时,一家人欢聚一堂,其乐融融。而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他们是父母的精神寄托,亦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若独生子女骤然离世,对于其父母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心理创伤。有许多老人因子女过世变得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最后发展成难以融入社会的局面。

诚然,目前有很多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自发去看望失独的老人,陪他们聊天解闷,嘘寒问暖。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老人们带来了心理安慰,但仍有不足之处。其一,老人们的子女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即使志愿者们对老人关怀备至,体贴入微,也比不上他们的子女贴身照料。其二,志愿者们对老人的照料是间断的、不定期的,往往呆上短短的几个小时就离开,无法做到长期持久的陪伴。其三,社会尚未形成关怀失独老人的氛围。群众大多对失独家庭都抱有同情的心理,但很少有人主动去宽慰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们。

(三)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高

随着年龄增长,老人逐渐行动不便,甚至因为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越来越多的老人倾向于在养老院养老。由于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设施落后,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更多老人选择公办养老机构。然而,失独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却面临种种困难。其一,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较高。有的失独老人仅依靠微薄的养老金勉强度日,没有多余的资金来缴纳相关费用;其二,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程序复杂。譬如,老人在入住时,需要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没有监护人的,则需要其街道或者工作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些老人失去了唯一的监护人(子女),而街道或者单位在提供资料时又手续繁杂,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因此只能放弃入住养老机构的想法。

五、解决失独家庭养老困境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

1. 完善现有养老制度

针对目前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完善现有养老制度。第一,适当提高对失独家庭的补助。可由各个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出台相关规定,对失独老人的补助进行进一步细化。第二,为失独老人的就医提供便利条件,如开通“绿色通道”等。第三,建立专项失独家庭的救助基金。结合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匹配相对应的救助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注意创设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基金会高效运行。第四,设置失独家庭养老保险。为保障失独家庭老有所依,安享晚年,应要求所有的失独家庭强制参保。然而很多失独老人无力承担参保费用,建议政府承担大部分参保费用,以保障失独家庭的晚年生活。

2. 调整当前计划生育政策

目前,我国已逐步开放二胎政策,即对于符合特殊情况的已经育有一个孩子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少生优生”、“只生一个好”等观点依然深入人心,在加上社会节奏快,经济压力过大,不少人还是选择只生一个,甚至做丁克族。长此以往,失独家庭会渐渐增多,人口减少,尤其是年轻人口减少,会给经济和社会带来劳动力减少、创新活力衰退、养老负担沉重、国家财政困难等负面影响。故我国应鼓励多生子女,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生育多子女的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3. 放宽收养制度

在子女过世后,不少父母希望再擁有一个孩子,但由于生理因素的限制,他们很难再次生育,收养一个孩子就成为了这些家庭的最好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且满足一定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选择收养孩子的失独家庭年龄普遍偏大,一方面没有精力照顾过小的孩子,另一方面,孩子与父母年龄差距过大,也无法承担起赡养父母的重任。故我国应参考德国的成年人收养制度,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允许失独家庭收养年满十八岁及以上的无父母的成年人。成年人相较于未成年人思想上更加成熟,不需要收养人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且他们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带给失独家庭温暖的同时,也能更好的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普及社区养老

子女的骤然离世,给父母们带来的更多的是心灵创伤。与普通老人相比,失独老人更不愿与人交流,但也更需要与人交流。失独老人在熟悉的社区中能够维系原来的社交关系网,也更能放松心情。我国可吸取应英国的社区养老模式的优点,普及社区养老。当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成熟的社区养老制度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目前阶段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区的养老资源。可由居委会牵头,组织本社区的失独老人们互相交流,互相宽慰。此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可联系青年志愿者等组织,邀请志愿者们定期上门拜访,建立“一对一”长期帮扶小组,以缓解失独老人的孤独感,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最后,加强舆论宣传,号召群众关心身边的失独老人,营造出温馨和睦的社区氛围。

(三)推广集中养老

失独老人由于心理上的创伤,更倾向于和同样失去子女的老人交流,渴望抱团取暖。若失独老人在普通养老院养老,一方面难以承受养老院的高昂费用,另一方面,当看到其他老人的子女前来看望时,难免会想到丧子之痛,心情郁郁寡欢。故我国可参考日本的集中养老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面向失独老人的养老院,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譬如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定期对失独老人进行精神疏导,提供心理上和生理上的全方位照顾。在借鉴日本养老院经验的同时,可吸取我国养老院的亮点,如定期举办文艺活动,让老人们参与其中,有事可做,以帮助老人走出失去子女的阴影。此外,考虑到大部分失独老人的经济状况,养老院可适当降低入住门槛。该类养老院由于带有福利性质,应适当降低费用,并由政府提供补助。

(四)提供法律保障

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英国、德国,都通过立法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大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保障相较于这些国家较为薄弱,譬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此条规定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即存在立法空白。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立法步伐,首先,确定失独家庭的扶助金额。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扶助金额,各个地方的补助金额不尽相同,这不利于政府的未来财政规划。可根据老人们居住地区的消费水平,将其划分为几个等级,再根据等级发放不同的救助金。其次,为保证了老人的权益有法可依,须结合现状,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经济收入三个方面保障老人的权益。最后,应为照顾老人的工作人员设置资格证,只有通过考试,拿到资格证并登记在册,才能提供养老服务。

六、结语

失独家庭是计划生育副作用的产物,相较与其他老年群体,失独家庭的家庭养老模式缺失,同时还面临着经济拮据、精神慰藉缺失以及养老机构入住门槛高等严峻的问题。我国须积极借鉴他国的相关经验,需要重视失独家庭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需要,构建起一套切合实际的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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