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晓
摘 要:对于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而言,固定资产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为了保证企业能够可持续性经营,不停地购置固定资产对于企业而言是十分寻常与必备的一件事,而固定资产也会在被使用的过程之中而出现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所带来的损失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属于支出项进而降低预期的利润,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纳额。伴随企业的会计准则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所得税法也在不断的优化和变革,固定资产在税务的处理方面涌现出越来越巨大的差异,这些变化给实际的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与有关的税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由此,本文以下列数个典型案例来反映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差异实际情况,并深入地分析了每个案例,发掘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案。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差异
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也是推动企业进步与发展的必备资产。折旧指的是企业在借助其购置的固定资产来进行生产活动时,应该预先留出一部分生产价值用来更新升级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补偿,而这一部分预留出的生产价值就是所谓的折旧价值,往往在会计核算之中反复出现,一般而言会被收归到成本费用这一项之中。此外,固定资产的折旧也会对企业纳税的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而言有诸多的折旧方法,这些折旧方法的会计处理也有较大的差异,各自产生的税费在额度方面也有较大的不同。故而,研究分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的差异是目前亟需的,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要求
(一)折旧年限
企业的会计准则既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确定,又要在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的年限之中,依据固定资产的预期经济收益的利用方式来分摊折旧费用;尽管一般情况之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不会轻易变动的,不过当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出现变动或者利益的消耗方式出现极大的变化的时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会有所变动或者更改。
(二)折旧方法
企业的会计准则要求:当企业在挑选折旧方式的时候,应该以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为基础。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对于折旧的核算工作一般可以采用下述四种方法:1、平均年限法;2、工作量法;3、年数总和法;4、双倍余额递减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要求
(一)折旧年限
税法往往会对各个类别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进行规定,而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既存在相同之处,又存在不同的地方。例如:对于房屋和建筑物这类的固定资产而言,其最低的折旧年限为二十年。而类似于飞机、火车、轮船这样的交通工具和机器、机械这样的生产设备,他们的最低折旧年限是相同的,均为十年。
(二)折旧方法
税法往往也会给定各类固定资产应该采用的折旧方式,除了那些依照有关的规定具备优惠政策保护的固定资产能够进行折旧加速之外,其他的固定资产大体上都能够在缴税之前扣除在直线法方法之下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在进行折旧计算式往往要对下述的几个要素进行确定:1、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3、所采用的折旧方式。而上述的要素一旦被确定之后是不可以任意变动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往往会出现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两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笔者将从下述的几个不同层面来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剖析与阐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限定不同产生的差异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之中,往往会依照会計准则之中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结合固定资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预期消耗形式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确定;然而税法本身就已经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与限制,于是依据会计准则界定的折旧年限和依据税法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出现了不同与差异,进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案例A: X企业拥有一台投入到企业生产过程之中的机器设备,其原来的购入价值为1000万,依据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预期消耗形式,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应该等于八年,如果不包含残留的价值,在会计的核算结果上,此台机器设备的年折旧额应大致为125万元。然而一旦依据税法中的有关规则与标准,这台设备的折旧年限应该大于等于十年,也就是说年折旧额仅等于100万元,这一值远小于上述会计核算中给出的125万元。倘若X企业没有利用会计核算的方式来确定折旧额,那么企业的成本费用就少了25万元,企业的整体利润也就多出了25万元,企业的实际财务情况与经营情况则与用税法算出的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倘若企业利用了会计准则之中的规定而将该项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为八年,那因此而出现的25万元税务差异又应该怎样地处置成为了目前企业公认的难题。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作为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之中最为关键的生产要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其折旧范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折旧范围的界定。然而在会计核算方式之中界定的折旧范围和税务核算方式之下给定的折旧范围有时却截然不同。例如,会计准则之中十分清楚地给定了一些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整体而言对计提折旧的处理要求相对更加放松一些;而税务法则之中也有对应的规定,比方说,租赁所得的资产与没有被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资产都不可以计入到折旧的资产之中。这一方面显示出了税务法则相较于会计准则的严苛性,另一方面也极大程度上显示出了税务法则和会计准则二者存在的不同。对于时间折旧范围的认定而言,会计准则和税务法则二者也具备许多不同之处。税务法则之中指出,在企业的固定资产被投入使用之后,在一项工程的款项还没有完全结算或者还没有拿到全额的发票的情况之下,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额来进行税额的计算,如果工程的款项已经全部结清,那么计算所得的税额也应该相应地有所变动。不过变更税费这一行为应该在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被使用的十二个月之内进行,这一定程度上表明税务折旧的计算与变更时间是依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确定的,这和利用会计准则来进行折旧确认的方式截然不同,自然而然所产生的税费在数额上也相距甚远。
(三)固定资产确认环节上不同产生的差异
在利用会计准则进行企业固定资产核算时,往往应该依据下述的两个原则进行。1、将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从而依据次序开展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2、依据各固定资产的实际生产作用进行分类,从而依据各个品类开展核算工作。一般来说,企业会依照各自的财务制度与有关规定来标准化现存的各项资产,待标准化工作完成之后再按照特定的顺序将其列出,不过使用财务管理的方式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没有办法包含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举个例子,在企业进行相关材料会计核算的過程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其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种相关材料消耗的认识和理解都大不相同,这一定程度上也容易使得不同的企业之间对同一种固定资产具有不同的认识。除此之外,税务法则并没有规定如何确认相关资产,却将重点放在了“排除性要求”之上,所谓的“排除性要求”指的是在认知固定资产的时候不得包含货币资产。税务法则主要关注企业是否有正常经营,这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税务法则出台的根本就是监督管理企业并预防和打压商业犯罪的行为。在具体税务法则的实际操作过程之中,还是会将并没有投入生产使用的企业资产归纳到其固定资产之中,即使这些资产并不应该被折旧。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的资产种类纷繁复杂,要想全部将其类别界定清楚是很难实现的,一方面消耗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会给税务部门带来过高的成本。
结 语
综合考虑上述的内容,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必须进行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该项工作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顺利地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然而会计折旧处理工作和税务折旧的计算却有着矛盾与不符之处,这些差异的存在既会给企业缴纳税费带来难题,又会给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影响,故而研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对于目前的情况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该项研究能够优化资产折旧工作与企业税费缴纳工作的流程,也能够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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