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自强 程媛
摘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迎来了发展的契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不足。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在法律层面正面临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为,农村电商交易产品价格监管和质量风险、经营主体资格法律地位问题、电子合同问题、交易平台风险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问题等。这些法律隐患是由于农村电商交易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監管、政府服务不到位和经营者法律、道德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需要通过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法律,加强监管,发挥政府服务职能,提高经营者道德与法律意识,推动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风险
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2018年1月2日,公布了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指的是将电子通信手段应用于商务活动,农村电子商务即在农村的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通信手段。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要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能够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转型和升级发展,解决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提高农村的收入水平,促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出现萌芽,2012 -2014年,进一步成熟,2014年以来,呈现发展的高峰。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度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村网店达到985.6万,网络零售额达1248.8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9 .1%,突破万亿,发展迅速,加速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和政策的支持。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CNNIC:2018年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网络覆盖范围逐年提高,截止201 7年1 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7.72亿,农村占比2770,互联网普及率达55.8%,网络购物用户5.33亿。其次,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农村电商发展。201 5年, “互联网+”计划的提出,形成了“互联网+传统产业”发展的趋势, “线上产业”与“线下产业”结合发展的潮流。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农村电商发展战略提高到国家层面。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解决‘三农’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网络强国,建设现代经济体系。”
1、农村电商存在的法律风险
新时代不仅仅是互联网的时代,还是一个法治时代。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以及自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在发展过程中还遇到许多问题,在法律层面,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1农村电商交易产品价格和质量法律风险
价值规律决定了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会随着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但是与线下的产品价格相比,网络线上产品的价格存在很高或者很低的情况,不能很好反映出商品的价格规律。这一点在农村电商交易的产品中也表现突出,比如,不同的食用油因为不同的原材料和不同的加工手法,价格会不同,但是消费者辨别能力有限,电商交易中存在标题为高品质的油卖很低的价格的情况。而且,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相关政府部门对此存在监管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线下的产品价格。
农村电商经营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村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存在大部分的小规模个体农户,这些农户经营的产品大部分是自己生产种植的农产品,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农户没有对自己经营的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意识和能力,一定程度上来说,部分农村电商交易的农产品是“三无产品”,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第二,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部分农户经营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对交易产品和消费者负责, “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农村电商交易存在的产品质量风险问题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电商交易的“柠檬市场效应”,最终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1.2农村电商交易主体资格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三类:个体农户、农民专门合作社和农村企业,而且,个体农户占总体数量较大。一般来说,农村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部分个体农户和合作社仅仅是完成了网络经营平台的相关注册程序就进行产品的网络经营,甚至没有注册,直接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微商式销售”。严格意义上说,这类经营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当交易过程中发生问题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难以有效的受到法律的监管,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存在着维权困难的问题。
1.3农村电商交易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首次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同等法律效力。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隐患问题。
第一,电子合同“名存实亡”、 “形同虚设”。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合同进行了多种标准的认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群体的特殊性和交易产品的特殊性,导致部分农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会提供购货凭证。特别是如果农户是在社交平台进行的“微商式销售”,就更无合同或者凭证可言。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还存在一种“点击合同”的形式。网络交易的“点击合同”一般由商家或者交易平台单方制定,消费者需点击“同意”的选项,才可以进行消费行为。“点击合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点击合同”可能存在隐蔽的条款,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二是“点击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 “点击合同”并不能作为维权的法律依据。
第三,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读性、长期可用性及安全性等问题是制约其成为有效的法律证据的主要障碍,由于人为和技术的原因,电子合同存在保存难的困境,容易被人为的窃取修改。
1.4农村电商的交易平台法律风险
网络交易平台是农村电商发展的载体,但是农村的电商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平台风险。首先,现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种类繁多且复杂,存在部分交易平台注册不合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存在欺诈注册商家的风险。由于经营电商的农户鉴别能力较低,权益易受到侵害。其次,存在平台的第三方支付风险。第三方支付指的是,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之后,支付货款到第三方平台,当消费者收到货物并且确认收货之后,货款由第三方平台转至商家。第三方支付因为自身的方便、快捷特点而广泛运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但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操作风险,比如手机支付木马病毒、钓鱼网站,手机丢失,账户资金被盗刷等等。随着从“2018年6月30日起,包括微信、支付宝在内,所有网络支付都实行“断直连”,必须统统经过网联”的央行支付结算司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实施,可能会有所好转。最后,存在平台竞争的法律风险问题。部分电商平台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即只能选择在一个平台进行经营,进行平台限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形成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的权益,而且使交易缺乏公正性,增加了交易成本。
1.5侵犯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农村电商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盗用、模仿商标、网页设计、产品图片和抢注域名这几种形式。在网络交易中不同商家使用相同商标、个体商家使用知名企业商标、商品简介图文完全雷同的现象随处可见,也存在抢注有价值域名的情况。这些侵权现象在农村电子商务乃至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都十分普遍,这与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强和监管还不到位存在很大的关系,这种行为也会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农村电子商务和整个网络交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法律隐患。隐私权指的是公民个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不受到泄露,私人生活不受到干扰的权利。但是,私人信息的泄露在近幾年是一个很严重且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信息泄露更甚。目前,我国网民群体规模庞大,农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较为容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是黑客的网站攻击,窃取个人信息,二是农户个人素质的偏低和隐私权意识弱,会因为经济利益选择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1.6农村电商交易的法律维权风险
农村电商交易存在很大的法律维权风险。网络线上交易不同于传统线下交易,具有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主体、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指的是,不同于传统交易只存在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网络交易一般存在买卖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主体等多个主体,因此在不同主体之间就形成了多层次的法律关系,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具有虚拟性、广泛性、新颖性和变动性的性质。由于网络交易法律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存在维权困难的问题。首先,存在以上所述的五种农村电商交易法律风险,农村电商交易容易产生法律问题;其次,当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时,难以确定侵权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最后,电商交易中的维权缺乏法律保障,维权过程的繁琐也会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热情。
2、农村电商发展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问题与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关。主要是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主体法律意识较低和政府缺少提供相关服务等原因。
2.1农村电商交易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制度的出现和完善慢于事物的发展是一种常态,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存在法律风险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与农村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只有一部《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在2013启动,2016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产生。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的电子商务管理规定,但是地方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法律效力有限,而且电子商务涉及对象范围广,也许跨省甚至跨国,地方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电子商务在立法方面仍存在空白,而且也没有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这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法律安全隐患的十分重要的原因。
第二,农村电商交易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电商的经营模式决定了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权比较困难。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更为特殊,比如其经营产品多为农产品类的果蔬产品,易破损、变质,当交易农产品损坏时,很难确定是经营者的责任还是物流主体的责任。所以,当电商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发生纠纷时,由于相关法律纠纷机制不健全,出现维权难的问题。
2.2农村电商交易缺乏有效监管
任何社会行为都需要受到监督管理,对农村的电子商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农村电商存在法律隐患风险的一大原因。首先,我国的网络监管不健全,监管体制的建设没有追赶上网络发展的速度,网络监管特别是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存在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法律缺失,监管行为缺失等的问题。其次,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也是其难以有效监管的原因。农村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较低,经营者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完成相关程序的注册就能进行经营活动,除了在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还存在直接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交易的行为。农村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行为十分灵活多样,且交易群体大、范围广。显然,传统的监管方式方法在监管电商交易方面也有不足的现象,存在监管的空白地带,监管实施困难造成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维权难的困境。
2.3政府服务存在不到位
农村电子商务尽管在近几年迅速发展,但也还是一个新兴事物,为了实现农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政府应该在农村电商发展中发挥服务、引导、鼓励和支持的作用,但具体的实践中,存在政府的服务不到位现象。政府服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府在电商交易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宣传上存在服务不到位现象。电商交易知识主要指的是电商交易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两者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或者说存在政府完全没有提供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服务,特别是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导致农村经营主体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是农村电商交易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第二,政府在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不到位。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农村进行电商交易的硬件基础前提,比如现在农村的网络发展较快,网络比较普及和便利,但是在网络安全维护方面一直是空白;在农产品认证体系、溯源体系、检验检测等品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也服务不到位。
第三,政府在农村电商交易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专业的农村电商人才与一般的农户经营者相比,专业知识掌握更全面,网络交易法律意识更强,能够有效规避网络交易存在的系列法律风险。但是农村电商人才很少,政府的服务职能存在缺失。
第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是我国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相当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法律问题埋下了隐患。如果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就会减少电商交易违约,侵犯隐私权、知识产权等违法的行为。
前面提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监管也是政府提供服务不到位的表现。
2.4农村电商主体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淡薄
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安全隐患的原因除了上述的三点外在的原因,还有农村电商的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和道德淡薄这个内在的原因。
农村电商经营者存在较大数量的个体农户,个体农户中还存在相当大比例的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的农户。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整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比较淡薄。容易出现违反法律的安全隐患和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权的现象;存在部分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择手段,销售劣质产品,以次充好的现象。农村电商经营者法律和道德意识淡薄除了主体自身原因之外,还与政府缺乏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管有关。
3、防范农村电商法律风险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并对农村电子商务行为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定,为农村电子商务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撑。除了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完善《消费者权益法》中关于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条款,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网络交易电子证据的一些规定,使得整个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都在法律的监管之下。
3.2健全农村电商监管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是一个前提条件,在这个前提条件实现后,政府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谨防监管不到位导致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发挥不了作用的问题发生。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对农村电子商务的从准人到经营到售后全过程的监管,是对销售者、消费者、物流方、第三方平台等所有相关主体的监管。首先,需要明确经营者主体资格,每个农户进行网上经营都必须进行合法的全套程序的真实注册,明确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加强监管。其次,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监管,包括产品的购买、产品的生产提供、产品的运输所有环节和所有主体的行为。最后,加强对商品售后的监管,如果出现交易纠纷,及时予以解决。
3.3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完善。一是在利用农村乡土人情的隐性信用,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大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信用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培养农户的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二是形成农村电商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建设农村信用平台,对每个农户的信用进行测量和建档存档,开展“信用乡镇”、 “信用村”、“信用户”以及“信用电商”等的评比活动;三是不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还要大力培育多元化的信用评估管理机构,加强政府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依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农村电商行业信用标准,探索在央行征信系统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接入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推进建设农村电商统一信用平台,实现全国农村电商征信信息实时公开。
3.4政府发挥服务职能
适合发展农村电商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响应并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对农村电商进行引导和扶持,对当地农村电商的发展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定期开展针对农户的电商知识培训,减少农户从事电子商务的后顾之忧。政府在提供服务时也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形成“互联网+政府”服务方式。政府的服务职能在农村电商的发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提供电子商务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加强宣传,开设培训班、知识讲座等的形式普及知识,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培养农村的电商人才。第二,政府健全农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大部分个体经营农户不对自己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就进行售卖经营,产品的检测和认证环节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和政策支持。第三,政府帮助农村电商经济进行品牌打造。提高农户的品牌意识,打造农村经营品牌。农村品牌电商的打造不仅能促进农村电商经济的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同时,由于经营主体地位的明确和对自身品牌地位的顾虑,也能够减少农村电商违法的行为,当出现纠纷矛盾时,也能较好的处理。
3.5提高经营者法律和道德意识
经营者的法律和道德意识是农村电商发展存在法律隐患的内在和本质原因,所以要想促进农村电商健康发展,提高农村电商经营者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至关重要。第一,通过政府和相关平台加强电商知识和诚信意识等传统美德的宣传,起到耳濡目染的功能,提高农村电商经营者的道德和法律意识。第二,政府加强教育,通过组织集中的培训,提高农村电商经营者的知识水平和经营意识。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对经营者违反法律和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对农村电商经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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