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欢 陆琦
摘要:本文從田赋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谈起,概述了从周至明清以土地所有权变化为线索的田赋征收政策背景。自宋以降,经过长期的土地兼并,“民田”占田地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官田”,田赋数额也从明初的民轻官重逐渐向民重官轻倾斜。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分析珠三角地区“沙田”开垦的历史机遇和环境条件,阐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传统乡村聚居秩序建立的两条关键线索:以“民”“沙”之别为依据的族群认同和以沙田开垦为契机的人口迁徙。基于这两条线索,从区域视角出发,分析了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聚落聚居形式的变迁特点,首先是以宗支祠宇的联合与“疍民”舟居的消弭为表现形式的乡村聚落的融合,其次是因“土客械斗”与?“宗族械斗”而凸显防御性特点的乡村聚落的分野,此外还有“商业资本”介入下的乡村聚落的职能转移。田赋制度最终影响了珠江三角洲传统乡村聚落的聚居特征,使其呈现出秩序化、防御化和群体化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田赋;传统乡村聚落;聚居特点;珠江三角洲?
doi:10.3969/j.issn.1009-1483.2019.02.014?中图分类号:TU982.29;C912.82;F812.42?
文章编号:1009-1483(2019)02-0087-07?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the Inhabiting Feature of the Traditional Settlement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under the Influence of Feudal Land Tax
CHEN Jiahuan, LU Qi
[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eudal land tax and land ownership system, and summariz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expropriation policy about land tax from Zhou to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ith the change of land ownership as a clue. Since the Song Dynasty, after a long period of land annexation"Mintian" accounted for the total amount of land far more than "Guantian", and the amount of land tax levied on Mintian is also gradually greater than the amount levied on Guantian. In this context, by analyzing the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of the "Shatian" reclamation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two key clu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raditional rural settlement order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are expounded: The ethnic identity based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intian" and "Shatian" and the population migration with the opportunity of "Shatian" reclamation. Based on these two clues, from the region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form of the village settlement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Firstly, it i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ural settlement in the form of the combination of ancestral temple and its branches the elimination of the boat dwelling of the "danmin". Secondly, it is the distinction of the rural settlements that highlight the defensive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of the "Hakka-Punti fighting" and the"intra-clan fighting". Besides, there is the functional transfer of the rural settlements under the intervention of"commercial capital". The system of feudal land tax ultimately affected the inhabitation features of the traditional rural settlement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making it present mainly in the form of regularization, defensibility and clustering.
[Keywords] feudal land tax; traditional countryside settlement; inhabitation featur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1田赋概说
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社会,围绕农业而产生的赋税一直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汉书·刑法志》认为“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1]虽然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赋税的形式与征收办法逐渐改变,但均建立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
虽然《诗经·小雅》中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2]的吟诵,但早在周代,《周礼》中记载的“井田制”已经明确了“公田(藉田)”和“私田”的区分:“私田”是农民用以养家糊口的份地,是必要劳动载体;“公田”是各级贵族领主盗取公社名义、利用公社社员无偿劳役耕作的自营地,是剩余劳动的载体[3]。此时的“私田”虽为私人耕种,但仍必须遵守“田里不鬻”[4]的规定,不能自由买卖。之后春秋各国改行的“税亩制”,既是农民私有田地发展下的制度调整,也进一步推动了田地私有化的进程。这一进程刺激了当时各诸侯国政权对田地的需求,促使其加大了对土地的控管。到战国时期,为了实行“授田制”,已突破“名山大泽不以封”[4]的传统,开启了大规模组织人民垦荒的序幕,这种强化国家土地权力的办法反而促进了民间田地私有化的发展。
秦汉时期,经过大规模持续地垦荒运动,地主与自耕农所占有的“民田”逐渐占了绝大多数。“民田”的定义以“私田”为基础,此时已经可以自由买卖,故而在此之后的封建王朝,土地兼并之风就一直绵延往复,未有断绝。多数朝代立朝之初,都要通过均田免赋,对农业社会的土地财产及其收益做重新分配[5]。魏晋时期各国混战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大多采用“均田制”,这一制度在隋唐也被沿用,其具体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内核都是为了限制“民田”兼并帶来的社会问题。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矛盾及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均田制”在实际运用中反而加大了民田兼并的趋势。到唐朝中期,经历安史之乱后,当权者无暇顾及土地兼并的社会态势,“均田制”已经名存实亡,之后更伴随着五代十国的战乱不了了之[6]。根据北宋元丰年间的记载,此时的“民田”数已占田地总额的98.63%[7]。足见到了宋代,民田兼并之风已盛,“民田”占田地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官田”,对“民田”赋税的征收自然成为了国家税收的重点。之后除了元代因土地制度不同,而拥有大量的以屯田、赐田等为代表的国有性质的土地之外,明清两朝“民田”都远多于“官田”(见表1)。
2田赋影响下珠江三角洲地区传统聚居秩序的建立
2.1 珠江三角洲的时空界定
珠江三角洲在地理、经济、城镇建设等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义。从地理学角度来说,珠江三角洲是根据围绕珠江河口区域的水文等特征划定的区域,主要是由西江、北江和东江为主的珠江水系在下游交织,携带泥沙沉积所形成的[8]。而在经济领域,广东地区经历两宋以后经济增速加快,到明清时期,广州在逾百年的时间里都是对外贸易的唯一口岸,于是,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在这种贸易格局下发展和崛起了,这也为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经济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本文中,主要探讨了以田赋变化为线索的传统聚落聚居秩序变化。由于这个过程非常漫长,故而只选取了明清两朝这一珠三角田地开发非常迅速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广东因沙田开垦、移民迁徙、商业萌芽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域正是本文研究的空间范围,并抽取了因田赋而引起的重要土地纠葛事件与聚落变迁的关联进行阐述。因此,本文研究的珠江三角洲范围虽然主要指历史上南番顺这些沙田开发较早的区域,但还囊括了沙田陆续被开发的清代香山、东莞、新安、新会、新宁等地,此外还包括了因土地纠葛而产生较大影响的鹤山、开平、恩平、高要等地,这些地区因建制的更改,大致是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及肇庆的市辖区、高要市、四会市的辖区范围。
2.2 税制改革与族群认同:由“官—民”之分到“民—沙”之别
粤海地区,是到宋代才逐渐将开发重心移至珠三角的。在此之前,珠三角地区缺少劳动力,相对来说土地还没有那么紧缺。直至经历了唐末五代十国战乱,民间产生了大规模的迁徙活动,这一地区的人口数量迅速增加,使百姓对土地的需求日益迫切起来。正如前文提到的,民田赋税占据了税收的主体,虽然“明初之制,官田赋重,民田赋轻”[9] ,但随着官、民之田差额巨增,为了保证税收,民田田赋的提升已成趋势。明弘治时,广东民田的亩数已是官田的约3倍,清光绪时民田已占所有田地数的98.45%(见表2)。民田的田赋数额也与日俱增,清朝乾隆31年的田赋中,从广东征收的粮数较清初顺治18年升高了约1158.44%(见表3)。其中固然有“摊丁入亩”这一税制改革起到的促进人口、刺激生产的作用,但更反映出了当时民田课税较之官田的沉重压力。当时实行的税制改革,在实际操作中多将地丁负担转嫁给下层农民,甚至公然做出对佃户加重租金以补足田赋的规定。在佃农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促使了他们选择依附于起课征税时间晚且赋税较轻的“沙田”,从而促进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沙田”的开垦,田地的“官—民”之别逐渐向“民—沙”之别转移。
自清代以来,珠江三角洲作为粤海汉民系的核心地带,它的田地习惯上被划分为“沙田”和“民田”两类。需要注意的是,岭南地区经历了漫长的人口积累和土地垦殖,到明代又经历了屯田买卖合法化的转变,此时已有相当多的“民田”。这些“民田”本质上仍是不断垦荒和土地兼并的结果。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大部分“民田”其实也是将淤积土地围垦而成,与一些“沙田”在地质分类上是相当的。“沙田”类型的分立,一开始只是由于和成熟垦区“民田”的开垦时间有先后之别,其田赋税收有轻重之分,但在开垦过程中,却因“沙田”在开垦族群、地理位置乃至经济发展上与“民田”产生差异,并通过这些差异不断地加强两个区域的自我认同,最终才形成“民田”与“沙田”的区分。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地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一种地方政治格局、一种身份的区分,甚至是一种“族群”认同的标记[10]。
2.3 沙田开垦与宗族扩张:以土地所有权划分为线索的人口迁徙与定居
明代以后的沙田围垦大部分是人工形成,需要大量的人力,只有强宗大族、缙绅富豪才具备足够的财力来组织人力进行沙田围垦。因此,沙田的开发权和管理权大多掌握在世家大族手里。但真正围垦沙田的工作者却是那些依附于大族的贫困农民,他们往往没有或只有少量田地,只能以租佃形式耕种他人的田地。在实际的操作中,租佃制往往以包租转租制为主,即有经济实力的人统一承包沙田,再分租出去赚取中间差价。因新沙田开垦的艰难,在清乾、嘉以来,珠江三角洲新承沙田逐渐统一按照香山斥卤则升科,即每亩征银四厘六毫四丝[11]。斥卤是盐碱地的意思,按斥卤则升科即比照盐碱地来征收赋税,对比上、中、下则民田要轻很多。当然,经若干年耕种后变为熟地的沙田,也会进行升等和赋税补征。但在初期,这种轻赋税的状态无疑吸引了大批农户向海要田,并且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许多世家大族的宗族勢力扩张。即便之后清政府已将开垦的沙田列入民税田地,更经历过收归国家及变卖为民的反复转变,但是此时沙田的承佃人实际上都拥有“永佃权”,其对沙田的实际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完全剥离的[12]。
明清时期,广州府大部分宗族的族田是开垦沙田而成的。尤其是珠三角地区,随着沙田垦殖的逐渐深入,它们与原本的民田区居住地越来越远。为了便于农业生产的进行,在民沙交界的地区开始形成更多村落,甚至也有在沙地里耕种的农民搬至沙田居住,但他们中间很多仍极力保持着自己与原来的乡族的联系[10],甚至一些疍民出身的人也要通过这些世家大族来认祖归宗,以获得文化、社会上的正统身份认同。可见,当时的珠三角地区以沙田的垦殖为契机,已形成了以宗族文化为基础的文化认同圈,并由此进一步巩固了广府民系的自我认知,进而影响了以聚族而居为主要线索的居住秩序建立。
除此之外,由于广东其他地区,尤其是粤东北地区居住条件恶劣,已不能满足该地区的人口增长需求,所以从明末清初开始,以客家为主的迁徙开始了。再加上清康熙年间的“迁海”与“复界”,导致了珠三角下游人口剧减,清政府采取了长期的鼓励招民开垦的政策。惠潮嘉道④等地客民又开始大批向广东广州、肇庆等南部迁移,他们在这些迁徙地建立了许多客民村落。而原本不在核心区域居住的广府民系民众,也向该地区搬迁,并为了前文所述的沙田等地的开发而结成同宗同族的村落,以争夺对土地资源开发的权利。如增城县,其村落数由康熙年间的327个增加到乾隆年间的401个,到嘉庆年间则达到506个,其中从乾隆至嘉庆年间,客民村落增加了83个[13]。
3明清珠江三角地区聚居形式的变迁
3.1融合:宗支祠宇的联合与“疍民”舟居的消弭
3.1.1“认祖”与“联宗”风尚的物化形式
宗族势力的壮大促进了大型聚落的形成。明清时期,广州府大部分宗族的族田是开垦沙田而成的。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一些早先占有民田区的宗族,又依托沙田的发展继续扩张。而为了达到占有沙田的目的,部分实力雄厚的族群也选择在当时民田、沙田交界的区域落地生根(见图1)。其聚落也往往通过宗祠、支祠等精神空间,引导各自的聚居组团,形成层次相衔的整体。在今天的番禺沙湾、石楼,中山的小榄、黄圃等地,仍能看到这些宗族聚居的聚落痕迹。
沙田的不断扩大,也催生了许多新聚落的产生。这些聚落有些是依附于大族的雇农,因季节性的耕作需要,由原本暂居的“耕馆”发展而来。虽然他们与原来的聚落产生了实际空间上的分离,但其在社会认同上,却千方百计地与大型宗族势力联系,又或者是几个小势力联合,通过“认祖”和“联宗”的方式,或依附、或凝结于大型的宗族体系之中。因此,这一部分聚落仍然会出现祠堂等宗族象征的公共空间,以获得文化、社会上的正统身份认同。
3.1.2“疍民”聚居形式的变迁
疍民自明代以来,就自成一籍,常以捕鱼采珠为营生,因善于水上作业,部分又被编入水军。正如《广东新语》所载:“广中之盗,患左散而不在聚;患无巢穴者,而不在巢穴者。”[14]疍民以往居于水上,以舟为家的居住方式虽是生活所迫下的无奈选择,却也成为这一族群在封建社会压迫下不断逃亡和斗争的凭仗。关于明代“疍民”作乱的记载曾不绝于书,清修《明史》《蛮司合志》等均对此有所记载。
到了清代,为了稳定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减少部分族群的对抗情绪,雍正初年清政府逐渐将包括疍民在内的一部分“贱籍”开豁为良。这一政策加速了康熙年间“迁海”带来的疍民上岸进程。如前文所述,此时珠三角水乡的沙田开垦正处于迅速扩张的初始阶段,轻赋税的沙田区,自然是上岸疍民从事农耕的不二选择。在陆地建屋之前,受限于经济实力及长期的生活习惯,临水而建的窝棚与水栏仍旧广泛地存在于疍民社会。而上岸后的疍民,为了开垦土地的便捷,也为了更加稳固的生产生活,他们中有很多依附于世家豪族,为其耕种纳为族田的沙田,有的甚至失去部分人身自由,成为他们的世仆[11]。
这些疍民的居住形式向依附的珠三角陆地民居靠拢,逐渐以杂居的形式融入岸上社会,其“疍民”身份的自我认同也随着居住形式与生产方式的改变而逐渐消弭。他们和一些无法凝结成大型宗族势力的耕农一起,共同建立起散布在沙田区的小规模聚居单元。这些聚落大多呈现线性或离散型的空间形态,主要沿河涌、池塘分布,周围都是耕作的土地。由于沙田区的特殊地貌,部分聚落之间可能以几米宽的水带间隔,但大多数在视觉上都没有明显的界线标识。
3.2分野:“土客械斗”与“宗族械斗”下的聚落防御性增强
广东土、客之争由来已久,到清末已呈白热化,在咸丰同治年间还爆发了土客大械斗。斗祸发生期间,土客双方争夺的主要目标就是土地[15]。一方面土客之间由于先来后到,初期常形成雇佣关系,在土地包租转佃过程中,围绕差价的赚取往往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双方同样具有相对稳定的宗族党群,在发生纠纷时常群起而对峙。此外,即使是同一民系,因田赋交接产生矛盾,或为争夺熟田而恶意抬高粮饷,也会引发民系内部不同宗族之间的斗争。《广东新语》有载:“粤之田,其濒海者,或数年或数十年,辄有浮生。势豪家名为承饷,而影占他人已熟之田为己物者,往往而有,是谓占沙。秋稼将登,则统率打手,驾大船,列刃张旗以往,多所伤杀,是谓抢割。斯二者,大为民害,顺德、香山为甚。”[14]
在绵延十余年的斗祸过程中,土地矛盾尖锐的地区,“置炮、筑村、派勇”[15]屡见不鲜。以鹤山云乡为例,客民从壁山佛子坳,经当时的萝卜坑、下迳、瓦窑垄直到上迳鸡公山一线,都挖有壕堑,筑有炮台防御,抵御十年。在开平,客民攻陷赤水墟及象栏、尖冈等村,时土民“被害者以恩平松柏山壁垒自固,多入堡焉” [15]。可见因土地争端,矛盾激化的地区纷纷以筑堡抵御的形式来增强聚落的防御性,尤其是在地势较为平坦无山水之势可凭的区域,往往采用点状防御来化整为零,有效地避免了连房广厦在敌对方采用火攻时的劣势。今开平一带的防御性建筑⑤虽大多建于民国,未尝不是这种建设思路的延展(见图2)。此外,还有部分聚落采取了整体性的防御性措施。如恩平莲塘村,当时是以放射布局制造了方向各异的岔路口,增加了内部街巷的复杂性,外来者一旦进入很容易迷失方向,减少集中进攻的可能,再加上筑有炮台突出,围墙外密开炮眼,很难攻破。
3.3转移:“商业资本”介入下的村落职能转移
所谓麦作夏税,米作秋粮,狭义的田赋在明代就是麦、米两项。但在实际的征收中,逐渐有将各项杂税归并于丁粮及以银折纳的趋势[16]。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特点,本身就有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条件。再加上广州在成为通商口岸后,人口压力越来越重,丝织品等商品的效益却越来越高,各种经济作物代替粮食被广泛种植,如花卉、水果(荔枝、龙眼、柑橘)、甘蔗等。于是,珠江三角洲出现了专业性商品化的农业区域,主要有桑基鱼塘专业区和以种植商品性果木为主的专业区两种类型[17] 。
至此,珠三角地区诸多村落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模式逐渐改变,许多农民由于从事农产品加工,而逐步成为手工业者。小生产者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原料与成品生产的分离,为商业资本活动提供了条件,农村墟市的发展与繁荣也就势所必然了[18]。这些墟市大多仍掌握在世家大族的手中,而田制赋税的限制使得这些商品经济始终被牢牢地禁锢在土地上,因而无法彻底完成向城镇化转变的过程。但是,这些在地主经济为主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之果,仍然使得村落的职能从原本自给自足的群体聚居模式,通过墟市这一公共空间的设置,开始向外转移,促使珠三角地区的部分地区诸如广州、佛山及其周围的聚居群完成了向“都市集聚”的过程[18]。
4 结语
中国古代社会的田赋制度以土地所有制变化为线索,促进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沙田的开垦,改变了珠三角地区的耕地组成,深刻地影响了族群的认同方式。耕地所有权与实际经营方的分野又促使了人口的迁徙与定居,田赋在开发耕地上的鼓励制度,促进了宗族的不断扩张,民众的聚居秩序也在耕地的不断流变中重新建立。在这个过程中,当大型宗族占据绝对优势时,弱小族群联合依附,逐渐融合成宗族势力控制下的秩序化聚落;而在族群间势均力敌无法融合时,就分野成易守难攻的防御性聚落;当田赋制度进一步与其他税收并举之时,农业商品化的契机出现,聚落原本以居住和农耕为主的职能就发生转移,以墟市这一公共空间连接,出现了协作性聚落群的雏形。可见,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传统聚落形式虽然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但是在田赋制度变化下对于土地的占有争夺是促使其变迁的重要因素。
田赋作为封建王朝税收的来源之一,曾经影响了人们从土地获取生存资源的形式。而人们从土地上获取居住、生产等空间的方式共同构成了他们的聚居形式,从而呈现出不同的聚落特点。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今天,乡村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形式已经发生了更复杂的改变,针对以往城乡二元分离的土地税制改革也或将带来重大影响,这些都将是传统聚落在未来保护和发展中需要深刻注意的方面。
注:
①根据《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10,原刊数据为合计461,655,557,与官、民田相加结果不符,应系计算错误。
②根据《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64所载数据计算,系屯田、学田及其他官田之和。
③该广东,指明弘治及清光绪时期的广东承宣布政使司,行政建制在这一时期内略有变动,但大致相同,包括了今天广东省、海南省及广西省的一部分地区。
④指清朝的潮州府、惠州府、嘉应府。
⑤开平现存的主要防御性建筑——碉楼的建造原因,除了因土地争端引发的械斗之外,主要还有贼匪和洪涝两方面的因素。因本节主要探讨田赋制度影响下土地争端带来的聚居形式变化,故未在正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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