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厚胜
摘要:教学实践作为小學数学教学中教师探索的基本方向,在探索的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新课改的教学要求,也要提高学生数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及学习能力。为此,加强对小学数学实践教学策略的探究对小学生全面学习数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小学数学;实践教学;教学情境
随着新课程的改革不断完善与发展,如何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全面提升学生学习质量越来越受到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而高效的数学课堂离不开对教学实践的探究,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教师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要不断创新自身的教学理念,不然会严重影响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情节严重者还会导致学生数学思维能力受阻。由此可见,在新课改的大背景下,改善教师教学理念既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数学思维能力,还能够帮助学生在面临实际问题时具备一定判断并解决能力,同时,笔者将从“创设情境、合作探究、课后拓展”三个角度进行导入,更加深入地研究一下教学实践理念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创设情境
创设情境是指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的学习环境,并融入一定的情感在内,营造出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学习心态,敢于探索数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而帮助学生形成创新性学习思维。因此,伴随着传统应试教育的落没,素质教育兴起,创设情境以启发性、实践性、目的性为基本原则,在教学中发挥领头羊的作用,正确引导学生认识到数学源于生活实践,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例如:在学习“垂直与平行”这节课时,首先,我会以生活现象为切入点,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观察教室内桌椅以及窗框,然后我会以课桌为教学对象,鼓励学生细心观察,并找出具有平行与垂直关系的棱,随后找学生作答并与同学讨论还有哪几种答案,引导学生再次观察,鼓励学生动手实践,帮助学生找到正确的答案,以此来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垂直与平行之间关系,进一步提高学生辨别身边图形能力,使学生在学习垂直与平行知识时,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后,还是让学生在生活中寻找和发现能够证明垂直与平行关系的物体为课下作业内容,并且在下次课堂中与同学进行互相讨论,各自找出正确的答案。通过创设这样的教学情境来进一步巩固学生课上所掌握的知识内容。
二、合作探究
合作探究是一种新型的数学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其核心理念在于构建协作互助的学习型小组,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加强小组合作学习不仅能够活跃课堂学习氛围,还能够有效提高教学效率,让学生意识到合作探究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充分使教学过程更加具有趣味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善于利用小组合作的学习方式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在合作探究的过程中,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例如:在教学“统计(三)”这节课时,首先,我会让学生提问:“老师打算为学生们举办一次班级生日联欢会,请大家帮老师出出主意,安排在哪个月比较好?”同时,引导学生统计出在哪个月出生的人数最多。然后,课前我会对本班学生出生月份做出统计并制作相关表格,在课堂中利用多媒体为学生展示表格内的内容,先让学生们自由结成学习小组,并讨论出小组每个成员应负责的任务,解答以比赛的形式展开,得分高的小组给予奖励,然后引导学生回忆学过哪些统计方法?每种统计方法特点有哪些?最后,在小组合作的方式下找出正确的解题方法与正确答案。
三、课后拓展
课后拓展是小学数学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是学生巩固其数学知识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此,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过程中,除了将作业布置生活化外,还要不断加深对课后拓展的研究,不要盲目地将课后拓展理解为课后预习、复习等,而应该是为了教学实践进行的课后拓展。通过将课后拓展与自身教学理念相结合不仅能够增强学生数学思维能力,而且还可以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例如:在教学“计算工具的认识”相关内容时,首先我会向学生讲解数是怎么产生的,随着时代的变迁,为了计算方便,人们发明了各种各样的计算工具。然后,让学生们进行课后调查并在课堂中让学生介绍自己所了解的计算工具有哪些?之后我会根据学生介绍的情况将教学知识拓展到计算工具的发展历史上并为详细讲解,比如“生活中常见的算盘和计算器等计算工具的发展进程”最后,让学生们在生活中动手操作一下这几种计算工具,使学生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算盘和计算器的构造形式,从而提高教学成果。
综上所述,关于小学数学实践教学探究,始终要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小学数学教学水平的提高,但是,教学方法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教学中要以新课改理念为基本导向,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发现和探索,新的教学策略,充分保证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的最优化,教学效率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何万堂.关于小学数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究[J].亚太教育,2019(03):20.
[2]李申平.小学中高年级数学实践教学的思考[J].中国农村教育,2019(13):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