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之浅析

2019-09-09 05:52兰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一站式安全意识身心健康

摘 要 猥亵儿童罪严重危害着儿童的身心健康,其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本文通过对猥亵儿童案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并阐述出相应对策,以预防和减少猥亵儿童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猥亵儿童 身心健康 安全意识 一站式

作者简介:兰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57

猥亵儿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儿童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但是我们痛心地看到社会上这种猥亵儿童的案件发生并不在少数,而且现在已经不单单只是猥亵女童,猥亵男童的事件也越发增多。猥亵儿童案件具有相类似的一些特点。

一、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被害人的特征

在被害人的年龄特征方面,被害人的年龄大多是从4岁到17岁,但是以5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居多,是比较容易遭受猥亵的人群。从被害人的性别特征来看,被害儿童大多为女童,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猥亵男童案件的发生。从被害人的认知特征来看, 有一些被害人能认识到自己在遭受性侵害,还有一些被害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遭到性侵害。

(二)犯罪嫌疑人多为熟人作案,作案时间均为白天,作案地点熟悉

第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互为认识,因为熟人比陌生人更容易接近未成年孩子,而且这些孩子和他们的父母大多数都对这些所谓的熟人都很信任,父母也放松了对子女的监管,这就使得熟人有机可乘,使其犯罪得逞。熟人中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父母甚至祖父母认识,还有最近的一起猥亵儿童的案子是儿童在外面的培训机构所发生的,犯罪嫌疑人是属于该培训机构的,平日与被害人有所接触。

第二,作案时间均为白天,成年人往往在夜晚的时候比较重视儿童的安全问题,而在白天,儿童的安全问题往往得到忽视。所以犯罪嫌疑人只能选择在白天趁被害人家长不在的情况下作案。

第三,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作案地点大多发生在被害人住处、犯罪嫌疑人住处和工作处,或者在公众场合,如市场门口和小巷、河边。

(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比较单一和相似

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诱骗、哄骗、恐吓的手段进行作案,有的会采取哄骗和恐吓相结合的方式。由于被害人年龄比较小,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遭到性侵害,当嫌疑人以零食或者玩具等方式进行哄骗时,往往觉得没有什么问题,或者当自己意识到不舒服的时候不懂得或是不敢当场拒绝犯罪嫌疑人并逃离现场,这就使自己处于被侵害的处境中。

二、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父母监护的缺失

在被侵犯的儿童中,父母离异的子女在整个被性侵犯的儿童中所占比例较高。父母离异,孩子往往处于无人监管或者只能由祖父母监管的处境,而祖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方式还是处于放任型方式,所以这些孩子长时间独自在玩或者在所居住地附近玩,这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认知很少,有的根本不知道有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在他们的意识里,对成年人的猥亵或者强奸会造成成年人的反抗甚至是报警行为,所以他们就把魔抓伸向了儿童,认为儿童不懂这些事情,而且在哄骗或者恐吓之后孩子往往不会将被性侵害的事情告诉其他人,例如在我区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的案件中,该犯罪嫌疑人说根本不知道摸摸小孩居然是犯罪,在他的思维中,猥亵儿童的行为最多是属于不道德。

(三)对被害人缺乏性安全意识的教育

学校和家庭在对孩子的性教育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少,学校在性方面所设置的启蒙课程较少,有些学校和幼儿园并没有相关课程。而家长往往觉得孩子还小,或者不知道该怎么跟孩子讲这个事情,所以往往在关于性方面的问题避而不谈,从而导致孩子缺乏性安全知识,更不懂得在被侵犯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有些孩子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犯,事中不阻止犯罪分子的性侵行为,事后不告知家长或老师,直到自己身体感觉到不舒服的时候才会将被性侵的事实陈述出来。

(四)家长的保守观念

自古以来,家长们都觉得孩子的名声和贞洁很重要,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被猥亵,认为如果被外人知道,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所以在知道孩子被侵犯的时候,也有相当一部分家长没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增加了猥亵儿童事件的发生的概率。

三、預防和减少猥亵儿童犯罪的对策

(一)增强家长们的监护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家长都应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避免孩子单独外出或独自留在家中情况的发生,更不能将子女托付给所谓的熟人照顾,坚持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家长要随时关注孩子的思想情绪,提高警惕,及时消除孩子身边存在的潜在危险。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对猥亵儿童犯罪方面的宣传,尤其是对法律意识薄弱、猥亵儿童案件频发的农村地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和务工人员懂得对儿童进行性侵犯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让他们知道猥亵儿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同时也要让儿童和家长知道被性侵不应该藏着掖着,这样会助长犯罪风气,当发生这种事情时应该积极报案,并且保留好证据,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受损权益,增强群众法制观念,从而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

(三)增强儿童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孩子的性启蒙教育,告诉其孩子身体的隐私,同时也要告诉孩子在与人交往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培养孩子识别不良侵害的能力和避免被侵害的能力,如果孩子在遭遇侵害,要教给孩子用说“不”、离开和哭叫等方法自我保护,同时要让孩子知道一旦遇到侵害,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以利于案件及时侦破。

(四)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案件从严惩治

這从严不单单是指实体上从严,也包括程序上从严。刘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司法机关要建立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特殊办案程序和救助机制,对其权益进行及时、有效、全面的一站式保护。

四、猥亵儿童案件之被害人保护

猥亵儿童案件已成为社会热点和痛点,此类犯罪施加于身心还未完全成熟,抵抗力弱的未成年人,其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是极大的。所以传统的取证方式由司法机关多次多环节重复询问无疑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使被害人不断地回忆并说出自己被侵害的过程,为了避免对他们造成第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应实行“一站式询问”办案模式。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的场地也应该选在轻松和谐的场地,可模拟一些家居环境,并在此场地配备隐蔽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建议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办案人员有相关心理咨询知识,或者可配备心理疏导员在监控室内通过设备,全程掌握被害人心理状况,适时给予疏导帮助。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过后,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减少被害人的焦虑情绪,使其能够缓解心理创伤,及时地走出心理阴影,增强自护意识。

倡导全社会启动保护措施,首先学校应该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小学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男童和女童都要注意穿短裤和内衣的地方不能让别人摸的意识,中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出现校园暴力行为,如聚众斗殴等案件的发生。同时,呼吁社会上所有人,当看到或者听到猥亵儿童案件发生时,都要使用起法律武器,第一时间报警,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全社会提高对猥亵儿童事件的敏感度,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才能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让孩子们真正地无忧无虑地快乐成长。

参考文献:

[1]周丰华.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30).

[2]王丽.对猥亵儿童犯罪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2).

[3]胡国卫,郭坚捷.猥亵儿童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今日中国论坛,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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