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军
近年来,P2P网络贷款平台试图通过利用自动化流程降低成本和使用非传统数据的信用风险模型来解决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获得飞速发展。P2P网络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科技融资在不同国家的发展速度是截然不同,P2P网络贷款是整个金融科技贷款中最大的组成部分,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2017年中国发行了1000亿美元的新金融科技信贷,美国发行了340亿美元。在中国和美国个人贷款都占了P2P网络贷款的大部分,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占比相对较小,但增长迅速。
P2P网络贷款模式存在固有风险,投资者面临失去投资资金的风险。一是P2P平台的收入与发起的贷款量成比例,由于受到财务激励,通常会以降低信贷标准为代价最大化发放贷款。二是P2P平台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主要依赖投资者保持对平台的信心以维持贷款水平。如果投资者对P2P平台失去信心提前提取资金,那么P2P平台很容易面临挤兑危机。三是P2P网络贷款的投资资金不受存款保险保护,投资者在平台经营失败后将遭受损失,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P2P网络贷款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正在加速暴露,各国监管部门都在尝试开展监管,而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公平,安全和竞争的市场。同时,各国监管部门也希望通过规范发展P2P网络贷款,以实现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的P2P监管制度各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监管严格程度、监管机构、监管模式等方面(见表1)。
表1 主要国家P2P实践及监管对比
美、英、日、中四个国家监管制度有显着差异,四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故意或无意中形成了各自P2P行业形态。四个国家都需要许可证,但获得许可证的难易程度各不相同。英国和日本已经建立了监管沙箱,允许新进入者在其成长的早期阶段进行实验,而不会因法律限制而负担过重。美国和中国的P2P平台仅限于扮演信息中间人的角色,因此平台必须依赖银行发放贷款;而在英国和日本,平台可以发放自己的贷款(详见表2)。
一是美国P2P网络贷款监管是分散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P2P平台的投资方,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借款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P2P平台将借款人的贷款直接贷给贷方。二是美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不能作为真正的匹配平台。贷款平台要求银行从平台向借款人发起贷款,平台向贷方发放债务担保,贷方成为该平台的债权人。三是新进入者存在重大的监管障碍。除了需要从州政府获得许可证之外,平台只允许接受认可的投资者,直到他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四是监管效果不佳。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如果遇到财务困难将无法支付投资者。贷款平台具有放贷人的合法身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向借款人明确公平地披露贷款条款,对拒绝信息披露的借款人进行解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追债行为。
表2 P2P监管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是英国P2P平台由金融行为监管局单独监管,并且必须获得运营授权。金融行为监管局重视与P2P公司的互动,向网络贷款公司提供有关其监管计划,并运行监管沙箱,允许选定的公司在市场上测试新模型。二是限制P2P平台监管套利,一旦消费者利益受到威胁,将采取行动防止套利。三是要求P2P平台建立拨备资金,拨备基金已经在英国P2P网络贷款行业中普及。拨备基金是由平台运营的保险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即使借款人违约,也可以获得投资回报。四是英国P2P监管制度有利于行业发展,金融行为监管局迄今为止的行动表明能够适应P2P网络贷款不断发展变化。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推动中小企业贷款的快速发展。
一是日本金融服务机构是负责监管P2P贷款的单一机构。P2P网络贷款主要用于向各个行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和房地产行业。二是实行分类监管。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对股权投资、网络贷款和基金实行牌照管理,要求运营公司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依据不同法律条款开展监管。对于投资金额很小(低于500万日元)并且在网站上进行证券发售的P2P贷款监管相对宽松。三是对P2P平台有明确的要求。平台必须是财务状况良好,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日元,经营规范,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给投资者提供担保。三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根据货币借贷商业法,平台需要保持借款人的匿名性,而金融工具和交易法要求披露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借款人计划,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贷款是否有抵押品,以及对借款人的匿名描述和评论。
我国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从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获得贷款,造成P2P网络贷款的需求大于大多数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国家。我国政府以往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使得平台大量涌现,风险也逐渐积累,与日俱增。2017年,我国超过三分之二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问题。
我国P2P平台通常通过对贷方进行担保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固定回报来发展业务,这带来了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通常不是通过相关贷款获得的,而是通过新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支付。如果新投资者数量下降,这种类似庞氏的业务模式可能会崩溃,并且无论信用风险如何,它都会刺激大规模放贷。
我国P2P网络贷款监管有效性不足。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络贷款的监管思路,明确了银监会为P2P网络贷款的监管部门,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并鼓励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2016年,银监会发布网上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为个人、公司设定了100万元、500万的借款上限,禁止P2P贷款进行债权转让,并要求将投资人的资金存放在托管银行账户。2017年,银监会制定了P2P网络贷款公司清理实施计划,确定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省政府机构在2018年4月-6月完成合格P2P平台的评估和注册,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我国的P2P网络贷款规模远超其他国家,投资人超过1亿,投资金额超过一万亿,涉及中小企业融资超过三千万。超高的投资收益和借贷的便利性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借款人,已经形成行业性、系统性风险。我国监管机构采取行动关闭风险和欺诈性平台,逐步落实投资者资金银行托管的制度,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这导致问题平台的数量持续增加,给P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由于各国国情及市场存在差异,监管对策也不尽相同。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一个公平、安全和竞争的市场。同时,需要鼓励P2P网络贷款的稳健发展,以发挥其解决小企业融资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潜力。一方面应当加强对P2P平台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应降低准入门槛,避免严格监管过度,参照英国的“沙盒监管”监管,并结合实际不断调整监管模式,充分发挥P2P网络贷款平台融资作用。
监管部门应衡量对P2P网络贷款过松或者过严监管造成的金融风险,同时还要评估P2P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新的融资机会所带来的收益,立足我国国情和依法治国精神,加强与市场参与者的沟通交流,从过去的成功和失败中汲取经验教训,建议坚持八项原则审视和指导P2P网络贷款监管立法,实行合适的监管模式,推动我国P2P网络贷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我国P2P网络贷款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监管原则包括:(1)P2P网络贷款应为社会广大阶层提供安全和有效的投资渠道;(2)P2P网络贷款应允许借款人以公平的条件获得负担得起的和可靠的资本;(3)贷款应根据违约风险对借款人加以区分;(4)平台应为投资者提供对信用风险的准确认识,投资者应至少担有部分风险以防范道德风险;(5)不可持续的贷款平台应该能够退出市场,而不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不会给借款人造成资金短缺;(6)在经济周期的低迷时期,贷款应该足够稳健,以防止贷款突然停止、违约率过高以及贷款平台问题性故障;(7)应保持P2P平台之间的竞争市场,以促进消费者的选择,防止寻租、垄断或寡头垄断行为;并避免受一个或少数几个平台的系统性风险过度影响;(8)应当对社会有用,并为实体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