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现代国家生态治理观

2019-08-01 04:43郭永园
湖湘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现代化

摘要:现代国家生态治理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主旨是通过生态环境监管、经济政策、法治体系、能力保障和社会行动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构建起系统性和完整性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而提升党的战略顶层设计能力、政府制度创设和实施能力、市场绿色创新和绿色生产能力以及社会的参与决策能力。现代国家生态治理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高度统一,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新境界。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国家生态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4-3160(2019)04-0023-9

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其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的主要方式。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既包括以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等国家制度建设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包括党、政府、市场、社会等为主体的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是提升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的基础,唯有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能充分发挥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治理效能。

一、新时代国家生态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提供了思想引领。

(一)全面系统的治理理念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中国”写进党章和宪法,成为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全民的共同行动。生态文明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以往单一化、碎片化、表面化、短期化的环境治理方案已不适合于当下中国治理实践,唯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融入生态文明的理念,才能实现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发展模式的生态化转型,实现作为社会有机整体的生态化发展。在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將绿色发展作为全面小康建设的目标指引,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将生态法治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将保障生态文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心任务。目的在于有效整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资源和力量,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和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效应。

(二)中国特色的治理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治理体系。[1]“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是新时代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基本格局。这是党和国家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超越了西方国家立基于“国家—市场/社会”二元对立基础上的公共治理理念,在国家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之外创设了新的治理维度,即执政党的治理,使国家、市场和社会治理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有机整合,党成为了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领导核心。政府、市场和社会是新时代国家生态治理的三维参与主体。其中、政府居于生态治理的中心地位,市场和社会是生态治理的关键参与者;治理主体分工各异、各有所长但绝非简单平等的关系,需因时因地而异。这样,确保了国家生态治理能够实现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统一,确保了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的兼顾,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协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基本格局成为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所孕育出的创造性成果。

(三)最严法治的治理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现代国家治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依靠制度的治理,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平台。坚持最严法治的治理理念既是生态文明融入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生态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没有体系健全、运行有序的法治体系,就不可能有良好生态文明建设局面的出现。生态法治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过程,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支撑和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最严”生态法治观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政治智慧和坚定决心,为生态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四)人民中心的治理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1]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突出的是人民在国家生态治理中的共治主体地位,共同享有则凸显的是人民在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分配中的中心地位。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是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人民群众或者是以个体的形式或者是以组织的形式“有序地”参与生态治理,能实现公共生态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人民中心的治理理念还体现为生态治理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通过全面推进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提供更为优质更为公平的公共生态产品,能增强民众的生态获得感。

二、新时代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现代化

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是提升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将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明确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等五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政府主导”的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决定了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强化和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是国家生态治理的首要议题。

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是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第一要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实现的,加之生态环境系统本身所具有的系统性、整体性特点,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成为时代发展的必需。原有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在横向上按照不同的生态要素进行分割管理,具有生态环境监管权的部门包括环境、水利、国土、大气、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管理职能重叠,时有“九龙治水”的乱象出现,没有形成治理合力;在纵向上,生态环境监管权又分为中央和地方,不同生态要素管理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环境执法上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九大后开启的机构改革,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重点,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一个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正日漸完善。

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与优化,是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技术信息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如公众环境参与、产权制度、领导干部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都需要以现代科学的生态环境检测体系为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以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核心,通过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和优化了原有的生态环境检测网络布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事关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有序运行和完整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环境质量底线方面,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1]。生态环境治理管理体系是生态环境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对各区域、各生产主体进行全程动态的评定。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作为一项行政管理行为,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是其最为主要的行政相对人,而通过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管理又能够影响到对企业的生产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通过环保督查、专项约谈等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严肃问责、限期整改;另一方面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末端治理。

(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两山论”阐述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揭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道理,指明了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的新路径。物质文明是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成为了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是生态治理体系基础性、根本性的治理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生态治理投入政策。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目标就是要确保提供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生态公共产品,因此生态治理需要国家公共财政的有力支撑。要提高绿色公共财政支出的数量和比重,尤其是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公共财政支出优先领域,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是对无法或难以纳入市场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措施,主要方式是通过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核算并通过受益者付费或公共财政补贴方式进行补偿,或者是对保护生态系统而在经济上受损者给予财政补贴[2]。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框架基本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跨区域生态补偿方案基本成熟。

三是建立健全绿色产业政策。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是要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这就要求在经济发展中要出台价格、财税、投资等产业政策引领和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以及传统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树立绿色产业优先发展的理念,积极培育生态环保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要通过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建立现代绿色金融体系,运用金融杠杆的方式实现高污染高耗能等非绿色产业的自动退场,全力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和一项基本原则,实现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是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

法治体系建设首先是生态法制体系建设。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前提是公平、明确和可实施的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等8部法律、9部环保行政法规并发布了20余件党内环保法规,土壤、湿地、国家公园、长江流域开发与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正加快制定,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分的生态法制正在形成。

法治体系建设的中心环节是综合生态执法体系,事关生态法治的理念能否落地见效。如果没有系统完备全面的法律执行机制,再多再好的法律文本也只会停留在纸面,被束之高阁。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手段日趋丰富、效能稳步提升,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有效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初步形成了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司法守护。生态司法是国家生态法制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是守卫民众生态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检系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通过制度创新和机构整合,以环境司法审判机构和环境公益诉讼为两大抓手,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了司法屏障。

(四)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

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要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展开,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包括科技、物质、人才等方面的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生态治理科技支撑体系。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科技的支撑,科技创新驱动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研究和治理、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等科技攻关,对臭氧、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为科学决策、环境管理、精准治污、便民服务提供支撑[1]。2018年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印发《关于科技创新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将生态治理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制度化。

二是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环境应急物资是指处理环境应急事故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以及其他物资。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应急物质储备做出了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初步构建起全国性的应急物質网络信息数据库和物资调配机制,在省市两级政府建立物质储备库,并将企业相关的物质纳入到储备系统之中。

三是建设符合时代要求的生态治理人才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1]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治理实践表明,无论是有关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法规制度,能否落地生根的关键性因素是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制度无法落地既有人员编制短缺、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也有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原因。新时代国家生态治理在配齐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力量的同时,更要全面提高生态环境工作现代化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党风带行风促政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环保铁军,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不竭动力。

(五)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动员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一个战役一个战役打,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1]。社会主体是现代国家生态治理的主体之一。通过构建多元化的参与平台和机制,能够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组织和民众的生态治理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社会生态治理共识的形成,推动以生态价值观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的建立。

社会行动体系要以建立生态文明教育体系为基础。生态文明教育作为培育和宣传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主阵地,担负着培养具有生态文明理念和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历史重任。要“把珍惜生态、保护资源、爱护环境等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提升民众的生态文明素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人才、智力和精神文化支撑。

社会行动体系的实现较大程度取决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目的在于通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进而在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中实现有序、有效的参与。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5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社会行动体系的构成单元是环保社会组织。以环保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主体和生力军,是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主体之一。首先,社会组织既能实现个体生态权益诉求的组织化表达、为其提供群体性的支持,也能有效地与生态治理其他相关主体进行交流沟通,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社会矛盾的缓冲地带。其次,环保组织具有专业化的优势,有助于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再次,环保组织能够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展开独立的监督。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保组织可以按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社会组织正在规范健康快速地发展。

上述五个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也相互支撑,协同发力,构成了完整严密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治理体系。

三、新时代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国家生态治理能力是指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等不同治理主体的生态治理能力,主要包括执政党的生态治理战略顶层设计能力、政府生态治理制度创设和实施能力、市场绿色创新和绿色生产能力以及社会的生态治理参与决策能力。

(一)执政党的生态治理战略顶层设计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1]。“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为基本格局的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体系首先凸显的就是党在生态治理中的首要地位。党作为生态治理的一元主体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体制,目的在于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3],承担了战略设计、关键性制度设计、远景规划、主体间关系地位的确立与协调沟通等元治理者的职责。

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生态文明理念;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总布局中;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提升为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将“美丽”纳入国家现代化目标之中,将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纳入民生范畴。生态文明在社会主义建设地位的不断跃升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设计不断完善,并通过党的领导方式将全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最终成为全民自觉行动,天蓝水清地净的美丽中国梦正逐步实现。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提出治国理政的关键性制度设计,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一条基本经验和原则,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也不外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习近平总书记担任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颁布有关生态治理的党内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至少有20件。这些关键性制度架起了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所需的生态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回应,确保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政府生态治理制度创设和实施能力

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中的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既包括立法机关,也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政府生态治理能力分为立法机关和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制度创设能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度实施能力。

执政党主要负责宏观性、战略性的生态治理制度设计,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则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完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上千件,基本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得到了充足的发展,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组成部分写入了宪法,通过了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出台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排污许可、河(湖)长制、禁止洋垃圾入境等环境治理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但客观而言,目前我国的生态治理制度创设方面还存在着部门立法为主、公众参与度低、专家专业化程度低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治理制度的执行度。未来应制定明确的法律,一方面破除部门立法带来的各种局限性,另一方面也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不同生态治理主体的参与决策权,增加专家或者是提高立法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4]。生态治理制度的实施包括生态执法和生态司法两个方面,其中生态执法是生态治理制度实施的主要环节,生态司法是确保生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执法和生态司法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综合生态执法体系初步建立,生态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大、手段日趋丰富、效能稳步提升;适合中国国情的生态司法体制基本建立,生态司法专业化正在稳步推进。但生态执法和司法机关人员配置和责任承担不匹配、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较低、职务晋升激励机制不足、生态执法和生态司法尤其是与刑事法律衔接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效能的充分发挥。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顶层设计制度安排中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来政府生态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立法和行政体制改革将顶层设计具体化,最大限度地降低政策性内耗,实现政府部门权责合理划分以及部门权力、责任与能力的匹配。

(三)市场的绿色创新及绿色生产能力

企业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生产者,是生态环境治理、绿色发展的主要承载者。企业在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中主要承担着绿色科技创新和绿色生产两个方面的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报告中指出,新时代推进绿色发展,需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助推器。但是传统的技术创新是以实现经济增长为目标的技术革新,在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驱使下,这种单向度的技术创新在为经济增长作出贡献的同时,由于无视环境保护导致了极为严重的生态危机,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绿色技术创新是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通过开发生态化技术、研发生态化产品、实现生态化营销和生态化消费,在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解决污染治理难题方面承担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绿色技术创新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取得了飞速发展。2014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六大领域的生态化技术创新任务,通过国家政策引领全社会的生态化技术创新,助力国家的经济发展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指出要“加快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针对目前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还存在着创新风险大、正向激励机制匮乏、政府支持有限、中小企业参与度低等问题,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后,党和国家正通过建立健全环境产权制度、积极推动重要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完善财税政策支撑等方式来保障、提高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败,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而其中重点就是要加快构建绿色生产体系[1]。绿色生产就是指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在生產、流通、消费各环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各类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 2025》等顶层设计中对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制度安排,相关部门出台了《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加大政策扶持、丰富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化、建设示范基地等环节大力推动循环经济新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新阶段正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四)社会主体的公共生态治理参与能力

社会主体是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能够实行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有效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建章立制,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以保障实现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抓手,鼓励群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生态环境;畅通生态公共参与通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公众生态参与还集中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将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较为全面的规定,使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有效地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引导公众采取法治化的途径有序参与生态治理。针对目前社会主体的公众生态治理能力方面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操作性较差、环保组织设立和发展的政策与资金扶持不够、对公众环境信息公开有限、环保组织规模整体偏小且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专章指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将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等方面,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生态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与现代国家治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共时性推进生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现代国家生态治理观,成为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行动指南。现代国家生态治理既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能够通过体系和能力的同步建设提升治理效能;既符合我国国情和生态治理传统,又能通过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生态治理经验实现“后发优势”,迈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J].求是,2019(3):4-19.

[2]郭永园.协同发展视域下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130.

[3]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91-92.

[4]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57.

责任编辑:曹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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