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堂
摘要:“智能+”理念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引入,实现了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和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互联网+”这一理念已在政务、社工、社会组织监管等领域得以推广,“智能+”在政府工作领域得以实现。以社会组织监管为研究对象,探求“智能+社会组织监管”运作机制及其特征,体现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灵活性”与“开放性”、过程监督的“全方位”与“透明性”、评估工作的“便捷性”与“科学性”。要使其特征对社会组织监管产生积极影响,必须重视法律与政策、管理责权、技术支持与平台构建这三大板块的建设。
关键词: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多元主体;技术平台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9)04-0061-11
引言
我国社会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自由散漫到严肃规范的发展历程,2017年修订后的慈善法将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规范统称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大类。截至2019年2月22日,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8956个,其中,2300个于民政部登记在册,绝大部分社会组织由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与党和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相比,社会组织具有去行政性和去政治性的特征,社会组织是以自下而上的形式成立,源起于公民的自由结社权,因此党和国家机构中的官僚制无法应用于社会组织,严格的等级制也不适宜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在社会组织中,组织结构更加扁平化,成员因同一价值目标而聚集在一起,彼此之间的关系是自由而平等的。与私营企业相比,社会组织最大的特点为非营利性和自愿性,社会组织的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所得收入不能用于分配,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相比,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缺乏激励及吸引力,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基于价值使命而非金钱来为社会提供服务。由于社会组织去行政性、去政治性、非营利性及自愿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更灵活的监管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研究背景
社會组织监管的复杂性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监管职责的多元性。社会组织并非一类组织对应一个部门进行监管,相反,是跨部门间的协同监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负责,根据社会组织类别不同,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分管。多头监管情形下,极容易引发责权不清而导致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其次是监管对象的复杂性。社会组织起源于公众自发组织形成,虽然国家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性管理,但在民政部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远远小于实际社会组织数量。公民依法享有自由结社权,其所结的“社”即为广义上的社会组织,依照国家设置的社会组织准入标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为狭义上的社会组织。广义上的社会组织数量远远大于狭义上的社会组织数量。原因有许多,一是公民所结之“社”并非全能达到国家登记水平。二是部分未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企图借社会组织之名,行敛财获益之举。无论是以上何种情况,因监管的缺乏,这类社会组织均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再次是部分政府官员的监守自盗使得监管变得更为困难,一种情况是部分政府官员委托亲属成立社会组织,凭借职务之便,将该组织变为敛财工具,另一种情况则是将社会组织变为政府、事业单位退休养老的场所。基于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党和国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颁布《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修订《慈善法》,依靠传统的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2012年,“互联网+”这一词汇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随之而来的“智能+”也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智能化”,使传统行业、各个领域实现创新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电子政务发展的希望,“互联网+”由新兴热门词汇逐渐上升为国家发展策略。“智能化”是以互联网为背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对社会生产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进行重组,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1]政府工作实现“智能化”,打破了政府内部传统的等级制与官僚制,同时使政府与群众有了更密切的联系,提高了办事效率。“智能+政务”的运作模式,提高了我国政府行政效率,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在线行政,如在线行政审批、在线公共服务供给与查询,同时更大程度实现政务公开,更加贴近百姓、造福百姓。“智能+政务”以提高公众获得感为目标取向,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与行政效率。社会组织监管可参照“智能+政务”的模式,在传统观念里,社会组织监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畴,但在“智能+”的背景之下,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并非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或特权,其他社会组织、公众亦有责任、有权力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由于技术限制,传统方式下只有政府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才有条件了解社会组织的运作状况,因此只有他们能够合理客观的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由于社会组织本身的复杂性,传统监督模式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具有局限性,且耗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的普及,通过建立数据库录入社会组织信息,利用互联网对社会组织进行动态管理,如现有的社会组织网,利用大数据及互联网技术,及时更新社会组织信息并进行公开,益处主要有三:一是技术手段比传统人工手段更能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发展状态及发展趋势,在节约政府人财物的条件下,提高结果的精准性;二是借助社会组织间的相互监督,在社会组织中引入竞争,提高社会组织行为质量;三是提供平台使公民参与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应民意而生,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公众更有责任也更有立场对其进行监督。
二、社会组织监管研究现状
社会组织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不同社会发展时期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其监管方式也有所不同。人类社会初期,由地缘、亲缘发展而来的村社,其监管方式主要为家长或族长制,由大家长或族长依照约定俗成的规矩对整个群体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开始进行更为复杂的活动,在统一价值取向指引和同一目标利益驱使下,人们开始有意识有目的的结社活动,当社会团体发展速度加快,社会群体横向和纵向不断膨胀,为避免威胁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政府开始对这些群体进行监管。
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全面控制、分散管理、双重管理和分类管理四个阶段的演化。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相对应,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阶段性特征。[2]强硬的行政手段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主要手段,通过刚性措施以及行政渗透等方式,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引导其为社会提供服务。由于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同,都具有刚性,加之强硬的执行,易损害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激化两者间的矛盾。柔性执法能有效弥补刚性执法的不足,通过提示、约谈、指导、告诫和合作式行政的方式,以引导商议和扶助为主,以处罚为辅,形成良好互动。[3]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背景之下,中国社会组织监管呈现“放管”结合的特征,放宽准入、加强监督的策略性管理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利空间。[4]对于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政府通常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有学者以八类社会组织为典型,以政府态度、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考核模式、资源扶助等五个方面开展了调查,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观点。[5]“嵌入式监管”也是我国社会组织监管模式的创新,即政府通过改变组织运营环境,通过统筹立法、逐步放权、选择性培育和强化服务四种方式[6],引导组织服务于国家意志与政府偏好。无论是“分类监管”抑或是“嵌入式监管”,这两类都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改进,仍旧基于传统以政策为依托,以人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领域渐渐施展拳脚。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智能+”模式很快发展起来,其作用在于剔除主观化的政府决策,使其科学化;加强了主体间的互动,实现参与主体多元化[7];实现需求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改革,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强社会信任机制建设。[8]社工领域引入智能管理,这一模式直接影响着社工、服务对象、社工机构三者间的互动关系,改变了社会工作“点、线、面”的串联关系,实现社工结构重塑。[9]将社工项目与互联网连接起来,利用互联网获得资源和信息,建立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都有利于社会工作的开展,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真实性、知识产权、网络暴力等风险。[10]“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打破了传统单一主体监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将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组织监管有效融合催生新型监管方式,使社会组织监管系统得以重构,互联网的加入使得社会组织监管主体得到丰富,监管方式得到简化,监管效率得以提高。[11]“智能+”有助于打破社会治理“共同体”困境,给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好处[12]。但其发展面临着困境,首先智能依托于互联网,但互联网的发展并不均衡,表现为普及区域分布不均衡与网络基础建设发展不均衡。其次是对“智能+”的认知缺乏统一性,一是对公共事务“智能化”的接受程度,二是“智能+”对传统模式的冲击;三是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领域本身存在的痼疾,主要表现为信息共享难,上下联动难,业务流程再造难,在线行政审批实现难。再次是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存在信息与数据泄露、智能失灵等风险。[13]“智能+”背景下,需要具备融合、开放、创新、服务、法治思维,完善网络体系建设,搭建相关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切实做好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的工作。[14]在一定环境条件的屏障之下借互联网之力实现机制创新,使创新在可掌控范围内发挥作用。
三、“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特征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运作机制、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三个方面,其中完善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组织的质量,在社会组织监管运作机制中起着源头预防作用,社会组织运作机制起着规范矫正的作用,而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则在某种程度上起着激励作用。
(一)登记管理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登记管理制度作为社会组织制度的基本制度构成,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处于紧要的关口位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式的成熟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组织的质量。一方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门槛设置过高,会将大量的社会力量拒之于社会组织门外,长期来看会阻碍社会力量发展的积极性,但是社会自主孕育成熟的准社会组织形式并不会因未被纳入政府登记而就此解散或销声匿迹,反之,他们会以非正式的形式長期在民间存在,处于政府管不到而又实质存在的状态,这类准社会组织既可起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可能因未被监管和加以有效引导而因此对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监管门槛过低,则对社会组织的质量难以把握,社会组织良莠不齐,对其难以管理,其发展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跨地域性、流动性强、业务覆盖范围广等诸多特征,这就要求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增强协同性,不同地域间的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开放与共享,互联网技术无疑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提供了可靠有效的技术支撑,“智能”的实现能够降低信息流通成本,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在社会组织登记方面,基于“智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需要解决好监管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设立、变更和注销)和信息公开(章程、评估、表彰、处罚以及其他信息)两个方面的问题。从信息共享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监管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其中民政部门是最主要、最全面的监管部门,对各类社会组织负有广泛的登记、管理责任)、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社会公众等[15],各类监管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中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智能化背景下信息共享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要保障有关于社会组织的各类信息能够在各类监督主体间及时共享,增强政府登记监管主体间信息的协同性,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例如可以通过相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网络平台的设置让社会组织能够及时了解自身信息,也能够让社会公众有了解社会组织资质、服务信息等的权威平台。
随着智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共享要求将社会组织设立、变更和注销的信息在相关网络平台中予以更新,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非法社会组织在灰色地带生存的空间,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
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来看,基于“智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要及时在互联网平台或者借助互联网渠道更新有关社会组织章程、评估结果、表彰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人员构成情况、年度工作成果情况、受到资助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都应适当借助互联网技术向社会公开。当然,目前的互联网安全技术尚不完全成熟,一些重要信息在网上公开还需慎重考虑。此外,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应该做好保密工作,不应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通过智能手段,打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信息联通主体协同工作,为社会组织的进入设置合理的门槛,并通过业务流程的合理设置和优化,进一步方便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在保障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组织发展的数量。从社会组织管理的宏观视角来看,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优化起到了预防的作用,科学合理的登记管理制度能够为后续的管理提供方便。
(二)过程监督的“全方位”与“透明性”
基于“智能+”的背景,依托互联网平台或相关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于社会组织治理和运作方面的实时信息,既是对社会组织的一种监督和促进,又有助于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管力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社会组织门户网站和创建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社区家园网等,均是传递社会组织运作信息的重要途径。在借助网络途径将社会组织运作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时候,需要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还应设置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途径,及时收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予以处理,有助于发现社会组织运作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随着社会公众对网络依赖的日益加深,依托于网络平台对社会组织监管反馈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治理参与意识,这对于激发社会活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所积极倡导的,有利于发挥各类不同治理主体的合力。
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看,借助互联网途径的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社会组织运营,另一方面有助于通过社会组织的成长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社会组织运作监管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主要包括社会组织资金的募集与使用、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两个大的方面。[16]
智能化背景下社会组织资金募集的监管主要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即社会组织资金募集的主渠道已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公众参与线上捐赠的次数和捐赠的金额越来越多,因此,对社会组织资金募集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网络中介平台作为社会组织资金募集的担保平台,应该重点审核社会组织的资质、资金的流向、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社会组织作为募集到的资金的使用方,应及时将资金的收集情况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络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技术支撑必须予以跟进,加快各级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督促各类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定期将各类财务报表信息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利用公众号、社区家园网、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等及时向社会公众传递社会组织资金募集情况。项目化运作、专业化服务是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一般特征。社会组织项目化运作是指社会组织往往将各类活动内容打包成具有事本主义特征、整合资源的单个项目予以操作。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包括项目申请、项目打包、项目实施、项目控制、项目评估和总结五个基本的阶段,互联网平台为项目运作过程的监管提供新的路径。社会组织项目运作监管的目标是促使项目目标的实现,实现组织使命,建议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能够设置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不仅仅具有日常的管理和记录功能,还应包括对各类项目申请者的资质、打包过程、打包标准、项目实施的阶段计划、项目实施的阶段标准、项目纠偏的应急机制、项目评估的标准,项目评估的主体以及总结和反馈等功能。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能够方便使用该系统实现各自的目标,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就是要让社会组织项目运作的各类信息能够及时更新至网络平台,方便监管部门的获取。
(三)评估工作的“便捷性”与“科学性”
基于“智能”的社会组织评估,旨在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对社会组织准确、便捷、科学的评估,因此需要关键技术的保障。关键技术应该实现统一用户与认证、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印章等评估,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有效利用,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实现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共用,当然对社会组织评估信息的获取,也应该包含在其中。社会组织评估主要包括评估依据、评估主体、评估客体(信息)、评估机制、评估结论和评估反馈等要素和过程。[17]因此,社会组织评估智能化也应从评估依据、主体、客体、机制、结论与反馈几个方面发力。
针对目前存在的社会组织评估依据不足的現状,为了促进社会组织评估科学性的有效提升,有必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建立相关信息库,公开向社会征集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的意见,汇总各类意见并进行分类,为社会组织评估依据的提升提供参考指标。相关评估法律的空白是造成评估依据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促使社会组织评估依据的科学化和合理化。针对目前存在的社会组织评估主体联动不足的现状,有必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共享,推动各类评估主体实现实时、适时的交流,一方面借助各类不同的评估主体的专业评估优势,推动评估专业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则通过不同评估主体的联动和整合,在降低评估成本的同时提升评估的全面性和合理性。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社会组织评估主体中,政府官员占据了绝大多数,尽管这种构成可能能够实现对社会组织有效的监管,但当这种评估成为一种隐形的制度化存在,则有可能成为该类评估主体滥用权力的窗口,评估的性质发生变异,评估的结果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从评估信息的角度看,目前各类关于社会组织的信息还处于被隔绝、被控制的状态,大量真实有效的社会组织信息无法被一部分评估主体所获取,因此评估效果大打折扣。基于智能的“开放性”特点,首先要解决的是信息的共享问题,即评估主体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共享技术与机制。未来的发展,应该积极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对于非涉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及时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智能+”的全面到来,接受互联网捐赠的社会组织数量和互联网捐赠的金额都会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借助更先进的技术解决信息共享的困境,这也是实现社会组织评估信息有效性的必要举措。此外,当前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评估结论和评估反馈等要素和过程均存在很大问题,“智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能也提供了方便。智能背景下的社会组织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它绝不仅仅只是简单的技术运用,更多的是借助新型网络技术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网络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技术性治理毕竟不是治理的主导性价值,不应把技术抬得过高,但也应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积极运用先进技术的最新成果,使其为社会力量的发展、社会组织的成长开辟道路。
四、“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创新路径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是政府监管模式的创新,其科学性和便捷性能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但不可忽视的是,科学性、客观性、便捷性与开放性是“智能”的特征,运用于社会组织监管中,要防范其特征所带来的风险。
(一)法律和政策支持是“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推行的前提
传统的监管机制是在官僚制和行政化背景下,依靠法律、政策规定,民政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协同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2017年新修订的《慈善法》对社会组织进行进一步规范,首次将称谓确定为社会组织,同时对慈善组织的性质、主管单位、运营规范、监督等进行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约束。慈善机构统一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慈善工作,同时新《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对慈善组织可通过募捐、捐赠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其财产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管,并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将培育重点放在社区社会组织上,要把组织重视、政策支持、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党建等方面作为重点。具体应做到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积极引导和鼓励相关组织登记注册,从场地、人才、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对其进行敦促和管理。社区组织是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中坚力量,以政策为依托,充分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促使其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有助于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基层社区治理体系。《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指出,协会商会应厘清与行政机关的边界问题,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实现自治。实现自治则需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规范资产和财务审计,加强对服务和业务的监管,规范资金来源并履行纳税义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对协会商会也加大了监督和问责机制,对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进行查处,对违规的协会商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民政部进行处罚。传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是新型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督模式的基础,互联网凭借其方便、快捷、灵活的优势,打破传统的层级、死板、低效的监管模式,实现全方位的智能化管理。但也需清楚的认识到,智能化的社会组织监管并非是对传统监管的完全取代,而是在传统基础之上的扬弃。互联网作为公开、便捷、智能的在线平台,具有时效性、便捷性、开放性的优势,有效弥补了传统监督模式低效、闭塞的不足。但其开放性的特征决定了“智能”需要在相应的约束下才能更好发挥其职能,即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是智能背景下社会组织监管必不可少的条件。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2017年底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均要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并在平台上进行政务公开并提供在线政务服务,到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政务”的完美融合,建成全国内、部门间的联通体系。201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旨在实现全国政务“一网通”。国家出台政策对“互联网+”相关模式的约束与领导,实际上也是对“智能”发展的约束与引导。智能背景下的社会组织监管也需沿袭这一模式,政策是发展的基礎,指引并规范发展方向。
(二)责权明晰是“智能+社会组织监管”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由国务院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活动监管,业务主管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环境保护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永州宁远县艾斯交谊舞协会,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永州市宁远县民政局,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宁远县文体广新局。2015年颁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在一定条件下可实现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的分离,此举措给予了社会组织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也为社会组织的监管带来更严峻的挑战,如何做到“脱钩不脱管”,如何在维护社会组织独立自治发展的前提下,促使其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与业务主管单位已实现脱钩;景德镇市陶瓷酒具行业协会,其登记机关为景德镇市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已实现脱钩。截至2019年2月24日,全国社会组织数量为818790个,其中28339个行业协会已实现脱钩。
现行的社会组织监管模式为民政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行使最终监管权,即民政部有权对社会组织的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活动进行监管。在行业协会“脱钩”背景下,社会组织监管主体责权不明问题进一步凸显,社会组织与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脱钩”后,也只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社会组织实现去行政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往来,社会组织成立伊始便与业务主管部门具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依然离不开原主管单位的支持和帮助。随着监管“智能”水平的提高,这一创新模式并非是原有监督模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与传统监督模式进行融合。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使得社会组织监管主体不再局限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中,监管主体更加多元,其中责权关系问题更加不容忽视,需要进一步明晰谁兜底、谁协同、如何管的问题。国务院民政部对社会组织整体状况监管负有最终责任,业务主管单位或原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构建互联网平台,将民政部、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公众进行串联,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政策引导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国务院民政部将社会组织实时变化状况进行在线公布,业务主管单位对自身活动领域相关政策及活动开展实时状况及时更新,社会组织将组织结构、资产状况、人员管理等基本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及时公布。一方面,借助大数据技术,政府相关部门能更准确、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发展、运作状况,进行实时监管,以便及时引导和纠偏;另一方面,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参与到社会组织监管队伍之中,从而以更低的投入获得更强监管力度,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技术支持与平台构建是“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互联网+政务”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纷纷开始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成联合各界、连接全国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该指南明确了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包含的方面及设计要求。互联网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的运用,是智能实现的重要表现,“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平台可参考“互联网+政务”范式,主要内容包涵以下方面:按组织类型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按组织标识分为志愿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按登记状态分为民政部登记、地方登记。平台总体架构自上而下分别为“国家级社会组织监管平台——省级社会组织监管平台——地市级社会组织监管平台”,其中国家级平台主要包括国家政策顶层设计、国务院民政部发布的主要信息,主要目标为实现全国范围内社会组织信息的整合、跨地区跨部门间的社会组织信息共享,使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在线登记、审批认证、考核成为可能;省级、地市级平台主要为依托国家社会组织监管平台,办理辖区内社会组织相关事务,并与国家社会组织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跨界融合,联通一切”。平台系统应由互联网社会组织服务门户、社会组织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社会组织数据共享平台构成,其中,互联网社会组织服务门户用于展示并发布社会组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需求申请,社会组织数据共享平台服务于社会各界的需求,并借由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反馈给有需求的对象。在这样的构建下,“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对相关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实现用户在线注册与社会组织在线认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实现“只注册一次”,不论是在国家、省、地市级社会组织监管平台上的注册,都能通用;再次,数据库要兼容共享,无论是公众还是社会组织,无论使用何种终端甚至是电话热线,都能有效访问。因此,“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对物联网、云技术、大数据等网络技术应用更为深入,对电子凭证、服务引擎等通用组件要求更高。同时“互联网+社会组织监管”要求同步建立和链接在线支付、物流服务、在线认证及管理等支持系统。
五、结语
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的存在能分担部分政府职能。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存在使政府从繁琐的事务中抽身,更有精力完成顶层设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所分担的这部分政府职能具有亲民性,通俗的来说更加“接地气”,而社会组织是自下而上建立,从社会公众中来,也能更好的回到公众中去,这是社会组织与政府相比所具有的最大优势,让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能够提高效率。本质上来说,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伙伴关系是基于彼此间的信任而达成合作,但政府在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起着事实上的领导作用,一定程度限制了社会组织发展。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呼声日益高涨,行业协会逐渐实现“脱钩”的背景下,社会组织有了越来越多的自主发展空间,为了使社会组织“脱钩”不“脱管”,“去行政化”而不脱离政府管控,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由强硬而严密的行政控制转为加强党建管理、财务审计等。对社会组织监管方式的转变体现出政府在监管理念上的转变,从强硬到柔性,从严密监管到自由成长,从行为约束到理念引导,监管方式日趋开放。
“智能+社会组织监管”是政府社会组织监管模式的创新,以互联网为媒介,保障快捷与科学性的前提下进行信息共享,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公众作为社会服务直接感知者,对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以及供给方式具有发言权,这一模式将社会公众纳入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当中,一方面借公众之力更好的引导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另一方面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明确参与社会治理亦是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智能”程度的提高不仅实现社会组织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也为社会組织信息公开和登记审批提供了便利。与“互联网+政务”具有相同原理,“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将跨空间实现在线审批和在线事务处理,在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同时减少登记环节。大数据、云技术与移动客户端的运用打破了国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三主体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横向与纵向的数据信息交换,真正做到足不出户便能了解相关信息,公开的制度信息、登记与活动情况、公众反馈,使得三主体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缓解,在自我监管、国家和社会监管、同行监管的条件下,社会组织监管效率和效果将大大提高。但不可忽视的是,“智能+社会组织监管”在我国仍处于创新尝试期,相关支持系统与机制体系仍不完善,如何强化顶层设计,如何完善和落实运作机制,如何克服互联网本身存在的风险和不足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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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