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茹 刘凝璐
一、中美所得税制扣除项目的比较
(一)扣除项目
1.标准扣除:特朗普税改后,个税的标准扣除的额度都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在税改前,每一个公民可以从个人总收入中减掉6300美元作为标准扣除,税改后这一标准翻了一倍,提升到了每年12000美元,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在2015年可以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12600美元,在税改后也几乎翻了一翻成为了24000美元。从税改前与税改后的数字中可以看出特朗普减税降费的决心与税改力度之大。与此同时,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扣除标准还会随CPI、PPI做出指数化调整,防止物价上涨而导致扣除标准缩水。
中国在美国税改后不久,也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在税改之前,每个纳税人都可以从收入中扣除3500元,税改后为综合分类征收(非居民纳税人是每个月5000元的扣除标准,居民纳税人每年60000元),这是按照我们每个月的生活费用的标准来计算的,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CPI)考虑在内,适用于一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分项扣除:美国除了设置了标准扣除还设置了分项扣除,但两者只能选择适用其一。自税改后,有多项扣除都被废除,因为标准扣除的额度大幅度提升,所以为了确保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只保留了各个州和地方房产税的扣除(上限为10000美元),除此之外还保留了消费税和所得税的扣除、房屋抵押贷款的利息扣除(75万美元),但规定联合申报分项扣除每个申报单位每个月最多扣除32万美元,如果是个人申报,每一个人最多可扣除26.67万美元。
关于中国的专项扣除,在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规定分为专项扣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以及其他扣除费用,其中专项费用扣除就是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不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
3.特殊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美国的个税法规定了老年人超过一定的岁数可以加额扣除,同样,如果收入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那么扣除额将会减少。这一项主要是针对老年人和高收入者,因为美国的纳税人60%都是高收入者,然而我国没有针对老年人和高收入者的扣除,忽略了老年人的利益,而且保护了高收入者。中国的增加了新的六项扣除,分别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这六项扣除,是根据我们的最基本的生活标准而测算与制定的,教育方面不仅考虑了基本教育,而且将一部分人的继续教育也考虑之内,住房方面分为不同城市与区域而设置了不同的扣除额度,考虑了不同地区房价间差异并考虑了租房和买房两种情况,医疗方面设定了80000元内据实扣除的额度,养老方面设置了每月2000元(即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这6项扣除的设定,都增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灵活性。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优点
(一)扣除标准指数化,促进公平与效率
美国国内收入总署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税法,推行了税收指数化,每年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会根据物价进行调整,以维持税收负担保持不变,剔除了通货膨胀的影响,更可以达到结果公平这一目标,更符合公平原则。
2015年美国的通货膨胀率为0.12%,标准扣除额为6300元,2016年通胀率为1.26%,2017年通胀率为2.13%,相应的标准扣除额也在减税的背景下调整到了12000美元。若扣除额度不随CPI的涨落而调整,则会使纳税人的收入约束曲线左移,即收入会限制甚至扭曲人们的正常消费,同时会增加税收楔子的面积,造成不必要的收入损失,不利于促进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二)符合公平原则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不管是标准扣除还是分项扣除,两者的扣除额度都很大,如果同时适用,则会造成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所以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防止富人和穷人享受一样的待遇,这样一来,只有5%的所得税是来源于工薪阶层的,大部分所得税款(60%左右)是由10%的富有的人承担,30%的税负是落在最富有的1%的个人的肩上的,这样完全符合累进税制,充分体现了结果公平的税收原则。
(三)充分发挥再分配作用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可以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缴纳的州和地方所得税和财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投资利息、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偶然和盗窃损失和杂项费用也可扣除。这样可以减轻公民税负,政府还可以通过扣除项目来实现再收入再分配的特定政策目标。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来选择适用标准扣除或者分项扣除,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选择分项扣除可以较大程度减轻自己的税负,收入较低的纳税人选择标准扣除对自己税负的减轻更为有利,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四)以家庭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公平与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美国个税交纳可以选择以自然人为基本申报单位,也可选择家庭为申报单位,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婚姻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分為户主申报、单身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和已婚联合申报。美国的个税设置存在婚姻奖励,或者说单身惩罚,因为这样能减少公民的单身率,更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缺点
(一)扣除标准的设计没有真正考虑到低收入者群体
我国可以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每月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人数为1.87亿,约为全国总人口数的13.45%,在自此税改之后,每年标准扣除提升为每年6万元,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数大约下降至6400万人,也就是说,只有不到5%的人需要缴纳个税。虽然标准扣除的提高惠及到了中低收入者群体,比如根据统计局的测算,月收入达到一万的人群的年收入减去标准扣除,再结合个人情况减掉专项附加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几乎为零,月收入两万的人群减税达到了七成。月收入三万的达到了五成,即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减税幅度是递减的,而且一部分高收入群体因为不满足专项扣除的条件税负会增加,但是对于每个月收入不到5000元的公民,连基本扣除标准都达不到,更享受不到专项扣除的好处,没有考虑到真正的低收入者群体,使个税远离了大部分人民群众,这样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不能大幅度缩小居民税后收入的差距,不利于促进结果公平的形成。
(二)扣除项目缺乏应有的弹性,未考虑地区经济水平与通货膨胀因素
此次改革后,专项扣除基本都是是定额标准扣除,而五项扣除中都没有区分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的差异,都是相同的扣除额度,只有住房租金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并加以区分。但是在现实中,每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群收入差距也不小,北京、上海、广东这三个直辖市人均收入较高,再加上江苏,这四个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半壁江山。统一的5000元的标准扣除无法使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税改的好处,但是在一线城市,贷款利息、教育成本、赡养老人的费用又偏高,扣除项目金额只能稍稍减少其在该地区生活的压力与负担。在西部一些省份,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只有极少一部分人的收入可以达到起征点,甘肃西藏宁夏青海三省个税只占了1.2%。所以,采用统一的标准虽然较为简便,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但是却违反了公平原则。
除此之外,扣除项目没有将通货膨胀因素纳入考量,扣除标准不能随物价水平或者工资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缺乏一定的弹性。因此,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纳税人的税后实际收入会降低,无形中承担了更重的税负;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税收的流失。虽然财政部也在文件中指出我们会根据物价水平等将起征点提高或者降低,但怎么样进行调整、是否每年都应调整、具体应该参照什么指标调整等问题,还没有明确解决方法。
四、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借鉴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一)设立不同的扣除标准来增强我国个税的灵活性
为了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可实施性与灵活性,首先要将地区和经济的发展考虑在内,房贷利息可同住房租金一样,按照市辖区户籍人口来区分不同的标准定额扣除额度,赡养老人与教育扣除也应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结合,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设立较高的扣除标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区域差异性,真正做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成今后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除此之外,可以考虑参照企业所得税中结转抵扣的方法,在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过高时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抵扣,或者可以和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抵扣,以减轻个人及家人负担。我们还应尽快建立完善我们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进一步讨论如何根据通货膨胀调整等问题的细节,以及如何确定監测指标。有关税务部门还应当建立指数化的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纳税人群的收入分布、CPI等综合因素调整扣除标准,并且公布调整方法和依据,让居民切实了解到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推出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税制
在标准扣除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借鉴美国的申报形式,采取家庭联合申报。这种做法不仅能根据家庭收入结构以及负担情况差异来调整标准扣除额,增加纳税人的税后收入,还可以让纳税人切实体会到税负的减轻,使其更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进而促进个税在民意与民心上的顺利实施。(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