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2019-08-01 01:32冯克玲
办公室业务 2019年4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冯克玲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分项计征不合理、按月计征不科学、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可操作性差,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居民收入分配

我国现阶段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过大,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社会安定,这是政府面临的重大社会敏感问题,因此,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运用再分配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即“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漏洞很大,税收流失严重,征收潜力巨大。200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有70%以上源于工薪阶层,贫富倒挂现象明显,此外,我们还看到很多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和一些避税行为,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归根结底是个人所得税制定设计方面的漏洞。同时,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国际间的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因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既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接轨。

本文基于此,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一、调整税前扣除项目,提高税前扣除额

目前,我国居民税前扣除额为3500元人民币。政府在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中,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等其它许多重要因素。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不但数额低,而且形式单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所以,应适当增加和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诸如儿童、教育、老人等税前扣除或补贴,并在以后年度内,根据基本生活费支出的变动而灵活调整。

目前的状况是工薪收入、劳务所得扣除数额低,由于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还是太低。针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人均收入又不高的情况,运用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人群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确定扣除标准的影响因素主要还有:养老、教育、住房以及医疗等基本生活支出。鉴于我国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在制订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时考虑这些因素是很有必要的,从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安定。

二、合理设计计税单位,使其更倾向于低收入群体

目前我国实行的扣除办法中,如纳税人实际赡养人口负担状况因素、鼓励因素、纳税方式因素等,在其扣除中均未直接充分地予以体现。为此我们在制定费用扣除项目时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结合家庭的负担情况给予差别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缺陷是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抚养人口或人均收入状况,人均收入高低不同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甚至人均收入低的家庭缴纳的税收超过人均收入高的家庭。解决这种情况的最佳途径是以家庭为基本计税单位征税。对于不同数目的抚养、赡养人口,按人均收入高低给以规范性的扣除。第二,对于特殊群体给予高于一般扣除标准的扣除。这一部分人群主要包括鳏、寡、孤、独以及残疾人群,因为他们的收入普遍低于普通人群收入,而所需要的生活费用却远远高于普通人群,对于这一部分人群要给予扣除项目更多的宽免,这样才能使其生活水平接近或达到和普通人群相应的标准。第三,增加再分配或鼓励性的扣除。政府可以通过扣除项目设置引导社会公众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某种需要。比如,为了鼓励第三次分配,在个人所得税的设置上予以宽免,可以规定对慈善、捐款扣除的宽免政策等。

三、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低,因此实行综合税制为主与分类税制为辅相结合,兼收二者的优点,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必要选择。

按照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首先将各类应税所得分类合并计征,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优惠政策和尚未征税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纳入课税范围,比如,个人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此外,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分类课税。实行分类源泉扣缴,以保证税收收入;年终综合申报,汇总所得统一扣除,多退少补。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四、降个人所得税税率,减税率档次,调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为原则,逐步降低税率。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对综合所得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分项征收的所得税则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对年综合所得超高部分实行加成征收。对分项征收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考虑其已纳企业所得税,为减少重复征税,使税负更加合理,之后逐步停止征收;其余的分项征收所得,时机成熟后,改按累进税率征收。通过调整税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

五、加強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调控

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加强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公平。第一,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个人身份证号为依据的纳税编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第二,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有效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以上四方面加强了全社会协税功能,推进征管的现代化,特别是建立税务机关自己的或与其他部门共享的个人收入状况数据库,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第五,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社会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政府必须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调控,调节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缩小居民收入的差距,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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