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男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种。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收模式、税目、税率等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社会各阶层税负不均衡。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各阶层收入差距悬殊的作用,实现社会高效、稳定的发展,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模式,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优化税率结构等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税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在2016年的两会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将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楼部长的这一表示将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推至高潮,也引起了各界人士和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的广泛关注。个人所得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至今已有五年未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展现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包括:
1.税收模式的选择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基本上使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工薪所得税”,同时这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这使得计算的复杂和征收的困难。
2.税目的设置及费用的扣除方式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按照目前所规定的这些税目计算应纳税额时对于一些纳税人是不利的,税负负担不均。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计税时什么种类的费用应当扣除以及扣除标准是什么的问题都存在很大的缺失。同时当地的经济水平的发展也是费用扣除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问题。
3.税率及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档次的税率结构,税率的大小和档次的划分不太合理,造成不同的税目存在税负的差异,税率的结构设计也存在着不合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4.税收征管能力欠缺,效率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欠缺,实现征税过程的效率很低,就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我国相应的税务监管途径不是很完善,对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的获得方式不是积极主动的,没有与银行、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形成信息联动,资源无法共享,造成偷漏税现象非常严重。同时对于没有单位的收入群体采取的是自行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对其收入隐瞒少报或是不报的情形也大量的存在。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根据中国国情,合理选择税收模式。中国目前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相关部门提出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既能够体现综合税制模式的公平的特征,也能够发挥分类税制模式下征管的高效率的特性。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税过程为:首先对纳税人收入先利用现有体系进行分类课税,然后在分类课税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收入行汇总,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综合计征,并对分类课税金额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扣除。
2.合并税目,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规范扣除标准。就一般规律来说,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那么怎么对目前形成的最有说服力的、最可行的就是先将目前这11小类分成三大类来进行计征。实际上,选择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分三大类进行征税,规定详细的各类扣除标准来进行改善是必然选择。
3.提高税收征管的综合能力,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要想调高税务征管机关的综合执法能力,首要的就是要有完善的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是最大的直接税,直接税改革的难度、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是非常大的。个税征收需要掌握大量的涉税信息,监控难度也很大,要求政府具有较高的治理水准。其次,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资源共享,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结语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方案应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布局,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对关乎民生的问题给予解决方案,使其充分的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高效、稳定的发展,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参考文献】
[1]董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D],吉林大学,2013年
[2]张薇:基于公平视角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5年
[3]毛明清: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
[4]陈红国著:《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5]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