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摘要】现如今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个人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愈来愈多的人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便相应而生,并越发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合法、合理地避税、节税也因此显得更加重要。本文结合个人所得税和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知识,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税收负担
富兰克林曾说:“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不能避免,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纳税。”如今,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在逐年上升。从发展的角度上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税种。相应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受到了众多纳税义务人的重视。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在对税收政策和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个人纳税义务人的具体情况,向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纳税建议,从而使纳税人合法减轻税负及规避税务风险的一种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方法。以下我们从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着手,来探讨如何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局限性来改进纳税筹划的方案。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和它们成正比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就越大。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当使用比例税率时,可以将所得进行合理的设计、安排,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当使用超额累进税率时,扣除的费用越多,所适用的税率级数也就越低。
因此,要想通过纳税筹划来降低税负,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要么找到合法又合理的方式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要么进行一系列周密的设计,让应税所得适用较低档的税率。
(二)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划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也大不相同,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境内所得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划分,给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空间。
(二)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制设计中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贯彻一定时期一国或地区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的功能,一般在设计税种时,设置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税局的若干规定,都对个人所得项目制订了一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了这些政策,就能够实现减轻税负、享受节税的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局限性
(一)分类所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样使得税收负担不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收入的人们取得收入形式与途径逐渐多元化,途径的增加伴随着隐藏收入方式的增加,因此逃避税款就变得相对容易,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加剧;然而普通工薪阶层的人们获取收入的途径比较单一,税款直接有单位代扣代缴,税收监管起来比较容易,逃避税款可能性较小。
(二)税率设计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薪金采用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到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采用的是20%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较多,最高一级税率偏高,这样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也不利于提高工薪阶层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忽略了地区、物价、通货膨胀等因素,我国从1994年起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元,2006年起调整为1600元,2008年起为2000元,到了2011年为3500元;地区的差异、物价的波动、通货膨胀等使得人们维持个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存在一定差异,而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其一经确定几年不变,因此调整的不及时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
(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没有考虑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开销情况,难以体现出个人的实际负担情况。除此之外,收入来源较多,很多隐形收入无法控制,税务监管力度较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税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一)实行分类所得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分类所得税制同时也有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造成税收不公,如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有可能使得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应此二者结合可以体现税收的相对公平。同时可以减少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适当的降低最高一级的税率,逐渐向国际上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接轨,从而逐渐缩小贫富差距。
(二)设计合理的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
设计税率与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遵守量能负担原则,即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应该多缴税款,收入较低的少缴税款,收入特别低的无需缴税。但也不能太高,若太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大面积减少,使得税款流失,这样不利于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也不能过低,否则人们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同时税率的级次的划分需细化和分类,此外也要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开销情况,更加人性化的调节税收标准。
(三)完善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加强个人收入的监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税法相关的知识,使纳税人意识到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逐渐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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