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及其完善

2019-07-17 12:25:52
中国市场 2019年14期
关键词:登记制诉权立案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早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被审议通过。《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1]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此,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在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中确立。

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立案登记制的不断发展正符合“十九大”报告中“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有时代意义与重要影响。

1 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

立案登记制度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度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这项规定对于立案登记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提供了依据。

2 立案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2.1 立案审查制度有诸多弊端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我国法院一直采取立案审查制。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3]这样的制度无疑存在着许多问题,造成我国存在“起诉难”这一现象。

立案审查制有如下一些弊端:一是不能较好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更要符合实质上的内容,充分准备完整的证据材料,这无疑提高了起诉的门槛,不利于当事人运用诉讼这一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超过必要限制,易造成司法腐败。对于诉讼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标准难以把握,在实践中会出现有的法官因为标的额太小不予立案,有的法官因为案情太过复杂嫌麻烦不予立案。三是法院逐渐不被当事人信任,影响司法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不断努力进行法制国家建设。在遇到纠纷时,寻求法律途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然而立案审查制为当事人合法维权制造了障碍。当事人为了一个案子可能要多次奔波去法院提交材料,而仅仅是起诉就存在许多限制,他们又怎么会相信法院、相信法律呢?

2.2 立案登记制度优势明显

立案登记制有如下优势:一是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目前许多法治国家都将诉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例如,日本在其《日本国宪法》中明确将诉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4]诉权保护的宪法化趋向使得党和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不断创新,保护公民诉权。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诉讼门槛,极大解决了立案难、诉讼难这些长期困扰当事人的问题。二是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维护也有赖于程序利益的保障。实行立案登记制大大改善了国内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幅度缩小,立案程序更加公开。这一制度遵循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公正。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案审查制使得许多案件根本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许多公民只能通过其他救济渠道寻求帮助,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立案登记制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和获得裁判权得到保障,自身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开的程序让当事人体会到了公平正义,让他们相信司法。法院的威严得以重塑,司法公信力提升。

许多人对立案登记制仍然抱有怀疑态度,认为这一制度会导致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诉现象,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法院案件“量多人少”,反而不利于保障公民权益。然而,一项制度的实行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两权相害取其轻,与立案审查制的弊端相比,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一些优化措施解决的,问题的出现反而会倒逼司法改革深入发展。

3 立案登记制度未来发展的重点任务

3.1 优化案件分流,提高诉服质量

既然实行立案登记制极大保护了当事人诉权,那么立案量一定会上升,这样无疑给审判庭增加了一定压力。立案登记后,立案庭应该将各类案件分类,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做好案件内部分流,为审判庭的工作减轻负担。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应该做好普法宣传,提供格式文本,载明起诉形式,并且充分利用当今互联网的优势,倡导网上立案,提高立案庭的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

3.2 严格规制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如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这些滥诉行为不能仅仅依靠刑法去规制,应严格规制滥诉行为,建立除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相关惩戒措施。例如,在明确滥诉标准的前提下,对于滥诉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严重的可予行政拘留。

3.3 完善多种救济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用这一途径解决纠纷有时会更加耗时并且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有些纠纷更加适用调解等其他方式,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调解、复议、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选择更有利的救济渠道,既缓解了当事人的压力,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总之,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为立案难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路径,体现了“十九大”法治精神。解决立案难问题利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利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在这场深刻革命中,仍有一些困难与挑战需要面对,在新时代里,十九大精神为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开启依法治国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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