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鹏
摘 要:2016年8月6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制度”的研讨会在上海正式举行。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有:“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的案例研究”、“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效果评价”、“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的实践困境”和“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的完善建议”等议题。会议上分别阐述了他们各自对此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监护权制度转移;未成年人;案例研究
根据近几年的报道统计,媒体揭露了大量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侵害的事件,报道内容令人发指。在2013年,母亲饿死南京的两个女孩的事件被报道出来,全国哗然。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逐步成为了热门话题。2014年11月,4个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让一直停留在纸面上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制度 “复活”,让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单单具备私法领域的价值和意义,也具有公法上的意义。
1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的案例研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侯卫清法官,介绍了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在解释该事件的审判中,阐释了案件中利益衡量和法律途径选择的理由和依据。
这个事件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个是代孕的子女是否可以承认自己的法律地位;第二个是代孕子女是否承认其亲属关系,包括领养在内的赡养关系和亲子关系。合理的求证路径具体有四个:一是将代孕所生的孩子直接视为正常婚生孩子;二是确认为事实收养的父母子女的关系;三是确定为抚养关系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四是确认一个母亲为监护资格的亲属朋友,来取代缺乏监护能力的祖父母作为监护人。
法院最终采用第三个意见,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考虑;其次,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出裁判;最后,在面对新的社会现實和社会问题时,应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弥补漏洞。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概念的方法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周延。
2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转移评估的有效性
2.1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重要性和评估原则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在监护权的撤销、转移的前期,应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如何确定临时监护人,怎样规范临时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保孩子在最有利的环境成长以及我们如何帮助案件公平处理的情况等等,都是评估工作值得注意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结合“南京虐童案”表明,应加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前后的评价,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确定是否剥夺监护权。在提起撤销监护资格的诉讼阶段,法院可以使用现有的社会观护制度,评估工作由社会观护员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上海市检察院科长季冬梅花则指出监护缺失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消极影响和严重危害,对监护缺失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进一步指明了未成年人监护转移制度的重要性和开展效果评价的重要意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樊荣庆表示,监护权撤销的三原则应值得考虑。一是例外原则,即监护权通常不转移,转移只是一个例外;二是绝对转移原则,这里主要指的是父母不能监护的情况;三是相对转移原则,即父母暂时没有临时监护条件的监护,如父母外出工作或因非法和拘役等等。
2.2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效应评估的关键问题
顾东辉教授表明转移前的评估是诊断评估,对转移后的评估是结果评估,评估应继续进行。民政部社会事务部门倪春霞相信,评价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要有数据支持,但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估是否有必要建议取消监护资格诉讼,可以通过社会调查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侵权行为、性格特征等,可以分为需要撤销的情况和需要援助情况,还可以考虑建立考验期;二是评估谁是更适合作为新的监护人,包括评估经济能力、家庭成员、个性和与孩子的关系,以及如何信任孩子等等,而不是简单地考虑的谁处于第一位置;第三是评价判断未成年人的意愿。心理专家建议到场并辅助考虑孩子的成长背景,了解孩子的意愿以及其自愿性等。
3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系统的实际困难
监护权转移制度中五种疑难:第一是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二是预防困难,发现了之后很难预防以致工作无法进行;三是撤销拘留后,孩子的安置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四是成长困难,转移孩子的监护权,应时刻注意孩子在心理和情感上取得的支持低于正常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子女;五是很难恢复,监护权恢复过程和评价机制不健全。
当提出试点区之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工作,但在操作中仍出现一系列挑战。首先,这个概念理解充满困惑和挑战。未成年人监护的问题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各个部门的理解不一致;其次,完善的政策和人力资源不足带来的困惑和挑战。但在报告中发现,调查、评估、监测和预防中,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清晰和完善,民政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也缺乏具体工作的原则、标准、工作流程和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机制;第三,提高专业能力带来的困惑和挑战。目前,监护保护工作组的专业人才不足,青少年组的专业职位相对较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未能得到救助。
4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的改进
4.1 提高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机制建设
完善五个具体制度:一是保障家庭监护系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家庭监护制度的支援,最重要的是家庭监护的教育指导;三是家庭监护的评价体系;四是强制性的干预制度;五是临时监护系统。推动家庭的监护体系,形成以家庭监护为补充基础,以社会参与保障国家的监护制度。一部分监护权转移应特别重视公众权利平衡,尤其要考虑: 第一,应注意项目的连续性;第二,我们必须注意法院、检察院、民政部门等主体的协调问题;第三,具体措施应注意软硬适中,始终遵循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原则;第四,亲疏适度,具体分析谁最适合监护孩子,对未成年人成长最有利。
4.2 突出检察机关在监护权转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要做到“三突出”:一是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作用,对家事案件应进行选择;二是突出预防作用,未检部门应当把儿童个人防护、受到侵害后如何去求助以及报告义务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以解决预防难、发现难的问题;第三是加强立法的完善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相关工作,应立足本职犯罪,注意发现问题本身,检察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并结合法律监督功能,作用于强制干预;其次,我们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提出的建议完善法律咨询有关部门,在实践中解决问题和困惑;接着我们需要联系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和协调工作。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整体;最后,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并提升检查干部的业务能力,随着社会发展更新知识储备,积极迎接新业务发展带来的挑战。
5 结束语
目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关心。因此,在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时也要充分的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监护制度的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民法和刑法之间的联系,尤其是青少年监护立法。该制度应该反映不同于成人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观点;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应当建立一个网络共享平台,并且设定青少年热线建设保护资源的共享平台。
参考文献
[1]吴燕,季冬梅.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研讨会综述[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
[2]阎慧鸣.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问题[J].政法论坛,2014.
[3]覃天.失职父母监护权强制撤销制度之完善[D].广西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