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曾小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民在享受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福利的同时,收入差距却不断趋于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显示,2001—2017年,我国基尼系数在0.45~0.49之间波动,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与我们相邻的日本,其基尼系数从2001—2011年这十年基本维持在0.249,是全球范围内基尼系数第二低的国家。而在100年前,日本还是世界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日本之所以能在战后一步步的消除过大的收入差距,形成现在的收入分配格局,税收调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着力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它们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1 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合理,有利于降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
日本个人所得税以年为核算单位,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首先利用源泉征收的方法对利息、股息、工薪等12项所得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对全年各项所得额进行综合申报征收。为减轻国民税务负担,所得税的设计特色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方面,即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形式不同的扣除原则,在所得税的设计原则中,“公平”始终是其围绕的核心内容。
1.1.2 遗产税的设立有利于缓解社会资财的集中度,促进社会公平
日本的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对遗产税的补充,两税并行征收,有利于防止被继承人利用生前赠与行为逃避纳税义务。日本实行的是分遗产税制,在税率设计里也考虑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及继承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日本对这两种税规定了不同的课征方式,都适用于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50%。资产额越高,税率越高。
相比较而言,我国用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消费税。但其调节效果似乎不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2.1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档及扣除标准不够合理,存在逆向转移效应
在税率及税档方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结果是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按规定纳税,高收入阶层逃税、避税的现象普遍;资本与劳动的差别税率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劳动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形式,而资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形式。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而资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0%。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工资薪金在居民整体收入的占比下降,而资本收入,如股息、红利、租赁所得等,比重在逐步攀升。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率存在的差额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加剧居民间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在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方面,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即将各项所得按照来源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分别计算应缴税额的所得税征收模式。分类课征容易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因为分类费用扣除下的各项所得来源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会造成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方法进行避税。
1.2.2 房产税的试点效果并不理想,调控目标没有突出财产税性质
税种的设计应与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于1986年创设房产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初期是有利于房产市场的调节。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征税范围过窄且计税依据不合理的缺陷就开始显现。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不同于商品税以商品销售环节征税的原则,而是一种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方式。从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可以看出,试点的房产税大部分都以商品房为征税对象,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的课税,而把作为财产存在形式的存量房产基本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这实际上并不能对居民间的贫富差距有着太大的调节作用。
1.2.3 消费税的改革滞后弱化了其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一些消费品的定位也在不断更新。原本作为消费税税种的黄金化妆品等已经不再是奢侈品,而成为了生活中的可以说是必需品,而私人飞机等一些新兴的奢侈品却没有规划进消费税的范围。在中国现行的奢侈品消费结构中,消费税的纳税主体从高等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了中等收入群体。因而,在原有范围上征收的消费税实际上削弱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
在税收结构中,最主要的是主体税种的确立,当前最主要的几种税收结构分别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以所得税为主体及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收结构。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行完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直接税占到了税收总额的73%。但过于依赖直接税的税制结构实际上会有碍于税收效率,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因而,在后来的十年里,受到西方国家普遍推崇的“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原则的影响,进行了以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为基本内容的所得税改革,税制结构不断的得到调整和完善,总体上仍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系占主体地位。
我国从2006年开始不断地降低流转税的税收份额,个人所得税是税收调控个人收人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税收的调控职能是以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某一税种仅具有较弱的财政收入职能时,该税种也不会具有较强的税收调控职能。因而在直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比重较低税制结构下,依靠其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是不现实的。相反,流转税份额过重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原因在于商品流转课税在税收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即税负会随着纳税人收入增加、负担能力增强而降低。购买同样数量的商品或劳务,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负担的商品劳务税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高收入者用于消费的支出只占有其收入的极小部分,而低消费者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支出可能就是其全部收入,
从两国的税制结构可以看出,直接税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有着间接税难以企及的优势。直接税通常是累进的,并且无法转嫁,主要是按照负担能力来设计税收,符合公平原则,因而这种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模式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对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校正经济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
税收征管作为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负担在各阶层居民中的实际分配格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弱化除了税制本身缺陷外,与税收征管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着眼点,不断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日本税收监管制度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主要依托于税收信息化的普及以及蓝色申报制度的道德约束作用。
3.1.1 高程度的税收信息化加强了税源的监管,弱化高收入阶层隐藏收入的能力
日本非常重视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信息数据化管理系统。日本国税机构分为三级机构:国税厅、区国税局和税务署,首先是区国税局信息中心接受税务署传送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申报信息,并对银行传送的税款入库信息进行核对后,再传送给税务署。后者采用统一的口径进行统计,使得所有计算机在统一状态下运行。各信息中心形成由若干系统构成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按税种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税收统计分析系统及纳税人信息的公共交通系统。依靠这个平台,可以实现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税源的情况得到良好的掌控,降低了高收入者偷税、避税的可能性。
3.1.2 蓝色申报制度提升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有利于形成征纳关系的良性循环
日本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采取了白色申报制度和蓝色申报制度。对于一般的纳税人采取白色纳税申报表,而对纳税意识强、账册健全、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资引导和鼓励。这种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遵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引入蓝色申报制度后,纳税人账簿管理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税收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3.2.1 税收信息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税源复杂性、流动性、国家性趋势日益明显,税收违法范围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特征表现突出,使得税务检查工作越发的困难。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和税务稽查水平还不够高,目前的总局—省局—市局—县局的四级系统,由于现有设备、网络资源的利用有限,加上各地使用软件与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都参差不计,税源信息的共享未充分发挥。金税三期工程打破了税收部门之间以及各层级机构之间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全面、统一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这将优化税收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目前信息平台启用时间不长,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优化,特别是通过加强对税收数据的深度利用研究,助力税收监管工作开展。
3.2.2 税收监管的高压管理制约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传统的思维模式将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在对纳税人的监督、处罚上,强调的是一个高压管理的机制,倾向于将纳税人设想成偷、逃漏税者,忽略掉了征税人与纳税人是一个互动的良性循环。在现行社会中未形成一个尊重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的社会环境。不能以一种正面的税收激励机制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的结果实际上纳税人的极度反抗。同时,现行纳税服务体系的不够完善也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