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激励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了吗?
——基于倾向得分匹配及样本分位数回归的研究

2019-06-27 11:31
产经评论 2019年3期
关键词:实质性控制组优惠

一 引 言

创新是促进一国产业结构转型、经济持续增长的源动力。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创新问题,“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注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第二篇。。改革开放以来,央地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邓子基和杨志宏,2011)[1]。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以政府主导的承载特定政策意图的直接投资逐渐被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府性支出所代替,间接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市场策略选择,以期实现企业创新效益和政府社会效益协同发展的目标(柳光强,2016)[2]。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产业结构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创新的微观视角考察如何利用财税扶持政策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进而驱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从企业创新动机角度来看,当前,部分制造业企业过度追求创新“数量”和“速度”而忽视创新“质量”和“水平”;不注重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强竞争力的实质性创新,反而倾向于以获取财政补贴为目的、盲目增加创新“数量”的策略性创新(Tong et al.,2014[3];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4])。这种浮于表面的创新方式导致中国企业缺乏重大科技发明,实质性创新能力不强,许多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为了有效促进制造业企业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明确实质性创新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财税激励政策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实施效果,探寻财税激励政策的优化路径。

现有文献中,研究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的学者相对较多,并且关于财税政策创新效应的讨论一直存在争议。从对创新的作用方向来看,一部分学者认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激励效应,突出表现在科技创新、新能源开发和投融资等方面(Capron和Hulland,1999[5];Pottelsberghe et al.,2001[6];Czarnitzki和Hussinger,2004[7];程华和赵祥,2008[8];李林木和郭存芝,2014[9];李彦龙,2018[10]);另一部分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作用相对有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创新(So,2006[11];张同斌和高铁梅,2012[12];张杰等,2015[13]);还有少部分学者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效应持不确定性观点(Ekholm和Torstensson,1997[14];姜宁和黄万,2010[15];章晓英和董李蕊,2017[16])。

也有学者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适度性”的角度,对二者的企业创新效应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了有效解决企业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链短缺等难题,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强度逐年提高。研究发现适度的财政补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而高额的财政补贴在特定情况下会抑制企业创新(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17],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强化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效应(鲍宗客,2017)[18]。Bronzini和Piselli(2016)[19]在研究财政补贴对意大利北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创新影响时指出,财政R&D补贴会强化企业的专利申请,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Koehler(2018)[20]利用德国1994-2011年的财政R&D补贴数据,构造财政补贴的结构方程,实证研究得出财政R&D补贴不仅有利于私人部门创新,更有助于扩大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增长。

近年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企业实质性创新活动。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4]将企业创新行为划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研究产业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实质性创新活动的影响,但该研究未对创新异质性企业效果加以深入分析。鲍宗客(2017)[18]从研发角度对企业实质性创新进行研究,但并未纳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来看,基于财税扶持政策和创新分层角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细化和深入。因此,本文可能的贡献为:(1)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分析方法,以随机化实验为基础,研究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因果效应,消除了回归中存在的样本选择性偏差问题,提高了政策评估的可靠性和有效性;(2)在综合分析全样本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基础上,按企业产权属性进行分组、分年度研究,利用不同的PSM分析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创新效应的时间趋势,有利于评估年度财税政策创新效果;(3)从分层视角研究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创新异质性企业的影响效应,为政府更加灵活、有针对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提供参考。

二 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质性创新影响的机理分析

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企业创新利益受损,因此各国政府对企业科研创新活动都给予相应的产业政策扶持,财政R&D补贴与税收优惠就是扶持企业创新最重要的两种政策手段(Lee,1996[21];Aghion et al.,2012[22])。从作用方向来看,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主要包括激励效应和抑制效应。一方面,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会通过事前扶持、事后补助和引导投资等方式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帮助企业克服各种不确定性,使企业有足够的信心、动力和条件开展“高质量”的实质性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在政企信息不对称、寻租行为以及“非排除效应”影响下,企业以寻求政府财政补贴来扩大额外收益为目的的策略性创新会抑制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的提高。具体的作用机制如图1所示。从异质性角度来看,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产权异质性和创新异质性企业均会产生影响。具体如图2所示。

图1 财税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作用机制

图2 财税扶持政策对异质性制造业企业的影响

(一)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的实质性创新激励效应分析

由于企业创新成果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张同斌和高铁梅,2012)[12],官振中和史本山(2008)[23]、史宇鹏和顾全林(2013)[24]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执行力度不严格的情况下,企业先进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很容易被模仿代替,造成原始创新企业预期收益降低,甚至可能出现产品收益难以弥补研发成本的状况;另外,创新活动具有投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和收益不确定性等特征,导致资金链单一、财力不强的中小企业缺乏研发动力,对创新活动只能望洋兴叹,不是“不想”创新,而是“不敢”创新(赵玉林和谷军健,2018)[25]。针对上述企业创新面临的难题,政府一般通过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方式加以缓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实质性创新行为。

(1) 财政R&D补贴主要依靠现金补贴或融资贴息等政策工具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影响。财政R&D补贴往往发生在企业创新活动开始前,在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和立项后,政府会给予合格的项目企业以财政资金支持,通过“事前扶持”弥补企业前期创新投入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特别是在政府选定具有较大技术创新和较好发展前景的研发项目时,通常需要一定规模资金作为支撑。因此,财政R&D补贴的“事前扶持”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奠定了基础。 (2)税收优惠的“事后补助”有利于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扩大企业创新福利。税收优惠是政府对企业需要无偿上交资金的一种让渡,其本质相当于间接补贴,借助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税前扣除三种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进而鼓励企业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由于获取的资金主要发生在项目结束后,故属于“事后补助”。(3)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积极发挥“风向标”作用,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减小企业创新风险,间接激发企业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创新效率和质量。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政府加大对创新领域的投入力度,会向市场传递该领域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信号。通过“风向标”作用吸引银行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期望的创新领域,从整体上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进而提升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加强财政R&D补贴的“事前扶持”和税收优惠的“事后补助”力度均会促进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积极发挥两者的“风向标”作用有利于引导企业投资方向,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的实质性创新抑制效应分析

政府为了实现某一既定经济目标,通常会利用财税政策针对性扶持相关产业(比如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期在短期内迅速形成研发成果。这种保护特定产业及企业的做法,可能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催生出更多以迎合监督和政府政策目标进而获取额外利益为目的的策略性创新行为,经济中将充满寻租活动(Dosi et al.,2006)[26]。换言之,企业将致力于通过追求创新数量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财政补助,这种只求“快”不求“好”,重“数量”轻“质量”的创新行为表面上符合国家的创新标准,实际上技术含量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1)基于当前经济背景,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资本、土地等关键生产要素的定价,还是在财政各项支出方面都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且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对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支出给予强有力约束(余明桂等,2010)[27]。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积极与当地政府建立某种寻租关系以期谋求更多的额外利益。(2)在政府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企业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通过刻意隐瞒、虚假申报的方式获得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支持,进而扭曲最终的政策效果。另外,政府政策目标与企业目标的不一致可能会进一步强化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效果差异。事实上,企业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很可能将享有的政策资源用于服务自身利益而非激励具体目标的实现,对政府鼓励的实质性创新活动置若罔闻。(3)财政R&D补贴预算软约束性明显,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更具客观性,通常不会因所处地区、行业和发展规模等因素而将某一企业排除税收优惠范围(储德银和建克成,2014)[28],即“非排除效应”。这种依靠“事后补助”的税收优惠方式虽然能够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从激励企业创新的最终效果来看,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之间不具有政府扶持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对企业创新激励影响相对有限。据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受企业寻租行为、政府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财政R&D补贴会抑制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受“非排除效应”的影响,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激励效应不明显。

(三)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异质性制造业企业的实质性创新效应分析

从企业产权异质性角度来看,在以经济绩效为考核指标的官员晋升体制下,许召元和张文魁(2015)[29]等认为地方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大型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官员与国有企业高管极为紧密的政治关联(余明桂等,2010)[27],使得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在采取寻租行为方面更具优势(夏力和李舒妤,2013[30];王德祥和李昕,2017[31])。在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17],拥有较强政治关联的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政府补助的“挤出效应”会提高非国有企业进行实质性创新的资金门槛条件,比如购入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引进高精尖科研人员。当企业的寻租成本显著小于所能获得的政府补助时,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会鼓励策略性创新,抑制实质性创新。从企业创新异质性角度来看,为在短期内取得政治成果,地方政府通常会优先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创新能力较强的大中企业作为重点补助对象,忽视对于初创期、早期技术水平低但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服务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强创新”型企业可以轻而易举获得“高补贴”,但创新效率提升幅度却相对有限,“弱创新”型企业获得补贴难度较大或无法获得补贴从而制约创新活动开展。长此以往,会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或大企业对小企业打压的不利局面,抑制国家整体创新能力提升。由于达标企业均可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创新激励效应在产权异质性和创新异质性企业间并无明显差异,创新激励作用不突出。据此,提出假设3。

假设3:(1)相较于非国有制造业企业,财政R&D补贴对国有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激励作用较弱;(2)实质创新程度越强的制造业企业接受财政R&D补贴越多,创新激励效应越强;(3)税收优惠对产权异质性和创新异质性制造业企业的激励效应可能并不明显。

三 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揭示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影响效应,以及这种影响在异质性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这里的异质性企业主要包括产权异质性和实质创新异质性两个方面。鉴于政府在选择实施补贴和优惠对象中占主导地位,且存在非随机性,由此造成实验组与控制组初始条件存在差异。采用OLS回归会产生选择性偏差问题,导致估计结果不可信。因此,本文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进行研究。

首先,将样本分为处理组(即享受到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企业)和控制组(未享受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企业)。二元虚拟变量subsidies={0,1},当subsidiesi取1时表示受到财政补贴,取0时表示未受到财政补贴;taxprei={0,1},当taxprei取1时表示享受税收优惠,取0时表示不享受税收优惠。假定Creationit为企业i在t时期的实质性创新。据此,企业i在接受财政R&D补贴和未接受财政R&D补贴的实质性创新行为差异(ATT)可表示为:

(1)

(2)

其次,进行数据匹配。数据匹配的目的在于使控制组和处理组在匹配变量上的特征尽可能相似。计算倾向得分之前需要选取匹配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本文考虑的匹配变量包括:企业年龄、企业规模、企业净利润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本固定化比率、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和企业研发能力。

接着,利用Logit方法对二元变量进行估计,计算各企业的倾向得分值,计算过程如下:

(3)

(4)

(5)

(6)

(7)

通过上述反事实的合理替代,处理组和控制组企业间的实质性创新差异就只体现为财政R&D补贴或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最后,运用多种匹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上述方法主要用于评估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的整体激励效应以及产权异质性下两者的激励效果。为进一步研究实质创新异质性企业的影响,采用Koenker和Bassett提出的分位数回归模型(Quantitle Regression,QR)。

以财政R&D补贴为例,给定自变量subsidies,设连续随机变量Creation的q条件分位数creationq(0

creationq=subsidiesTβ(q)

(8)

其中,β(q)为未知参数,可将样本q分位数视为式(9)最小化残差绝对值的加权平均问题的最优解:

(9)

求解得:

(10)

其中,ρq(creation-ε)=k[q-I(creationi-ε<0)]为“倾斜的绝对值函数”,I(creationi-ε<0)为示性函数,且当满足括号内条件时取1,否则取0。

(二)研究数据与变量说明

本文研究样本来源于2010-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参照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17]的做法,对样本数据进行初步筛选,选取制造业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删除金融类、ST类企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数据。此外,对其他研究数据做如下处理:(1)删除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小于1的企业,删除所有者权益合计小于0的企业;(2)剔除营业收入、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企业成立日期存在缺失或为负值的上市企业样本。最终样本含有5272个观测值,其中衡量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发明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企业财务数据、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数据来自于CSMAR、Wind等数据库。

1.被解释变量。企业实质性创新(Creation):参考Hall和Harhoff(2012)[32]、Tong et al.(2014)[3]、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4]的做法,以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加1的对数值作为企业实质性创新的衡量指标,原因如下:(1)相较于研发投入与技术成果转化的不确定性,衡量资源投入和使用效率的技术创新,即专利申请数量更能体现出企业的创新能力。(2)现实情况中,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多是对原有产品或技术进行微小改进,体现为一种低技术水平的创新;而“高质量”的发明专利更能代表企业的实质性技术进步。(3)专利授予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比如需要检测和缴纳年费等。此外,在成功授予专利之前企业可能已将相关发明专利用于企业生产活动,导致收集数据存在滞后性。

2.核心解释变量。为考察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净效应,本文分别设置两组控制组和处理组:第一组的处理变量为企业是否享受财政R&D补贴(subsides),第二组的处理变量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taxpre)。为有效测度二者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净效应,本文未将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交叉项纳入研究框架,即不考虑企业同时受多种政策的处理组。财政R&D补贴用“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研发、专利补助金额”表示,通过检索“科技创新”、“专利”等关键词,手动筛选、合并以确定企业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将获得财政R&D补贴的企业设置为处理组(subsidies=1);税收优惠用“享受税收优惠金额”表示,将获得税收优惠的企业设置为处理组(taxpre=1)。同时,将未受到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设为(subsidies=0,taxpre=0)。

3.控制变量。参考相关研究,引入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年龄(age),用企业当年年份数减企业开始营业年份数;企业规模(size),以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衡量指标;企业盈利状况(profit),以净利润率作为衡量指标,即净利润与营业收入比值;企业资产负债(debt),用企业总负债与总资产比值表示;企业资本投入结构(structure),用资本固定化比率进行衡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R&Dspe),研发资金持续投入与跟进是企业技术研发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用研发投入资金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表示;企业研发能力(R&Dper),以研发人员数量占企业总职工人数比值衡量。

(三)描述性统计

表1为上述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企业实质性创新(Creation)的标准差为0.7484,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对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2746和5.8322,表明企业间发明专利申请差异很大,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参差不齐。享受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这说明政府扶持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激励效应范围不断扩大,有助于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在企业盈利状况方面,企业净利润率有微小降幅,这与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基本保持一致。2010-2016年间,样本企业资本固定化比率的均值分别为36.71%、40.74%、50.51%、54.61%、56.79%、57.81%、57.31%,总体呈上升趋势,可能是企业创新研发设备投入增加的结果,也可能是政府R&D补贴激励效应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表明企业创新研发投入和企业规模扩张使融资需求强烈。企业在研发资金、研发人员投入方面稳中有升。

表1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 估计结果与分析

(一)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全样本估计

1.财政R&D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效应分析

表2为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估计结果。总体来看,企业年龄、资产负债、资本投入结构、研发投入强度及研发能力对制造业企业获得财政R&D补贴具有正向影响,尤其是研发资金投入强度越高、科研人员数量越多的企业获得财政R&D补贴的概率越大。另外,企业规模对制造业企业获取财政R&D补贴具有显著负效应,企业盈利状况对获取财政R&D补贴具有负效应,但并不显著。该实证结果与我国现实国情基本相符,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企业盈利状况的改善,使以往获得财政扶持的企业逐渐摆脱政府依赖,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概率也会降低。但事实上,政府对大型企业进行补贴的概率并不低,尤其是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的现象普遍存在,与上述经验证据存在矛盾,为探究其原因,本文将进一步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分组研究。

表2 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影响估计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水平。

本文选用“一对四有放回近邻匹配”进行分析。全部5272个观测值中,控制组共有25个不在共同取值范围,处理组共有4个不在共同取值范围,其余5243个观测值均在共同取值范围之内,故进行倾向得分匹配时仅会损失少量样本。对匹配后样本进行T检验,结果发现:处理组样本的平均处理效应(ATTsub)为0.2852,且在1%水平显著,这说明财政R&D补贴下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大于没有财政R&D补贴下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即财政R&D补贴激励了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

图3和表3为财政R&D补贴的平衡性检验结果。表3显示,与匹配前相比,匹配后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均值差异明显缩小,标准化偏差均小于10%,协变量的标准化偏差稳定在20%以内表明匹配效果良好(邵敏和包群,2011)[33];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除企业规模外,其他协变量的T检验均不拒绝处理组与控制组无系统差异的原假设,并且通过平衡性检验。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倾向得分分布如图3所示。相较于匹配前,匹配后控制组的密度曲线更接近于处理组,为最终被解释变量的比较提供保障。

图3 匹配后处理组(财政R&D补贴)与控制组的倾向得分概率分布

控制变量样本均值处理组控制组标准化偏差(%)偏差削减值T检验tP企业年龄匹配前14.01814.040-0.4-138.7-0.150.884匹配后14.01313.9601.00.340.734企业规模匹配前21.50721.714-21.176.5-7.630.000匹配后21.50821.4605.01.990.047企业盈利状况匹配前11.50111.4161.043.80.350.726匹配后11.49311.4450.50.200.844企业资产负债匹配前29.83331.082-7.868.1-2.840.004匹配后29.86229.4632.50.920.357企业资本投入结构匹配前53.00454.006-4.395.6-1.560.119匹配后53.04052.9960.20.070.945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匹配前5.13954.567414.397.85.210.000匹配后5.07465.0869-0.3-0.110.914企业研发能力匹配前7.53235.399620.072.27.290.000匹配后7.42926.83535.61.920.055

2.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效应分析

从税收优惠的实证结果来看,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负债、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强度及企业研发能力对制造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有正向效应,其中,企业规模、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企业资产负债在10%的水平下显著。企业年龄、企业盈利状况以及企业资本投资结构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有抑制作用,其中,企业年龄和企业资本投资结构的作用较为明显。

分析方法与财政R&D补贴保持基本一致。全部5272个观测值中,控制组共有2个不在共同取值范围,处理组均在共同取值范围,最终共5270个观测值在共同取值范围之内,故进行倾向得分匹配时样本量损失极小。对匹配后样本进行T检验,结果显示:处理组样本的平均处理效应(ATTtax)为0.0805,且在5%水平显著,这说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大于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即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实质性创新能力。

图4 匹配后处理组(税收优惠)与控制组的倾向得分概率分布

税收优惠的平衡性检验结果见图4和表4。表4显示,与匹配前相比,匹配后处理组和控制组的均值差异明显缩小,标准化偏差均控制在5%以内,匹配效果良好;在1%显著性水平下,其他协变量的T检验结果接受处理组与控制组无系统差异的原假设,通过平衡性检验。图4为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倾向得分分布。相较于匹配前,匹配后控制组的密度曲线更接近于处理组,为最终被解释变量的比较提供重要保障。综合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的处理效应(ATT)可以看出,加强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均会促进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因此,假设1得证。

表4 税收优惠的平衡性检验

(续上表)

变量样本均值处理组控制组标准化偏差(%)偏差削减值T检验tP企业资本投入结构匹配前53.93553.2023.130.11.13 0.258匹配后53.93553.4232.2 0.74 0.461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匹配前4.96794.75145.470.21.95 0.051匹配后4.96795.0325-1.6 -0.50 0.619企业研发能力匹配前 6.86186.10887.034.92.54 0.011匹配后6.86187.3521-4.6-1.43 0.152

(二)产权异质性下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分样本估计

在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的大背景下,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企业成绩突出、创新成效显著。与之相反,国有企业在央地两级政府的高额补贴扶持下,却出现创新积极性不高、创新效率降低等问题(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17]。政府的财税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激励效应究竟有何差别?产生此类现象背后的可能原因又是什么?本文按企业产权属性把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对上述问题做更深入探讨。鉴于不同的PSM各具优点,在借鉴已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将分年度依次采用一对四的近邻匹配、核匹配和马氏匹配等方法,结合全样本数据,就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激励效应进行评估,使结论更具可靠性和稳健性。

表5、表6显示了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平均处理效应分析结果。从全样本数据各年度的结果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匹配方法,财政R&D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平均处理效应(ATTsub)在研究期间均为正数,且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表明财政R&D补贴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激励效应;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平均处理效应(ATTtax)在多数年度为正数,部分年度存在负数或不显著的情况,这与企业的“寻补助”行为、政府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以及税收优惠的“非排除效应”有关,假设2得证。

按照企业产权归属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组和非国有企业组后,发现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不同属性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激励效应存在明显差别,具体为:对国有企业而言,财政R&D补贴的平均处理效应(ATTsub)尽管在多数年度为正,但存在个别年度为负的情况,且显著性较低,这表明财政R&D补贴对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平均处理效应并不稳健,即财政R&D补贴对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作用不明显。对非国有企业而言,财政R&D补贴的平均处理效应(ATTsub)在研究期间均为正数,显著性水平较高,财政R&D补贴对非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激励效应十分稳健,即财政R&D补贴能显著提高非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并且这种创新激励效应大于国有企业;税收优惠的平均处理效应(ATTtax)在多数年份为正,与国有企业相比显著性水平明显提高,这表明税收优惠对非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激励的平均效应要大于国有企业,即税收优惠对促进非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更为有利。假设3(1)得证。

表5 财政R&D补贴对产权异质性企业的平均处理效应(ATTsub)及稳健性检验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水平。

表6 税收优惠对产权异质性企业的平均处理效应(ATTtax)及稳健性检验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水平。

(三)创新异质性下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对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分样本估计

为更深入研究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在创新程度不同制造业企业中的影响效应,本文从分层视角对财政R&D补贴(subsidies)和税收优惠(taxpre)的实质性创新效应进行对比分析。具体的,在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为正的企业中,用财政R&D补贴额和税收优惠额与企业营业收入的比值来衡量财政R&D补贴强度和税收优惠强度,并取对数值;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和分位数回归(QR)分析方法;取QR_10、QR_25表示较弱实质性创新处理组,QR_50表示中等实质性创新处理组,Q_75、QR_90表示较强实质性创新处理组。构建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基本回归模型:

Creationit=α0+α1(subsidiesit,taxpreit)+α2ageit+α3szieit+α4profitit+

α5debtit+α6structureit+α7R&Dspeit+α8R&Dperit+εit

(11)

QR(Creationit)τ=α0+α1(subsidiesit,taxpreit)+α2ageit+α3szieit+α4profitit+

α5debtit+α6structureit+α7R&Dspeit+α8R&Dperit+εit

(12)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企业和年度;αj、βk为回归系数(j,k=0, 1, …, 8);QR(Creation)τ表示与分位点τ对应的分位数(τ=0.1, 0.25, 0.5, 0.75, 0.9);ε为随机扰动项。

通过比较不同分位数下的系数值进而识别财政R&D补贴及税收优惠对创新异质性企业的影响效应。表7结果显示,财政R&D补贴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OLS回归和五个分位数回归的系数值分别为0.142和0.116、0.140、0.149、0.155、0.153,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随着分位数的增加,财政R&D补贴的估计值呈现单调递增趋势,这说明实质创新程度越强的企业接受财政R&D补贴越多,创新激励效应也越强,验证了假设3(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尤其是财政R&D补贴的强度,对各层次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都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财政R&D补贴的资助对象通常由政府部门确定,在评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导致应当得到政府扶持的创新型企业没有享受到财政补贴。因此,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OLS回归和分位数回归的系数值分别为0.023和0.047、0.008、0.019、-0.009、0.004,除OLS系数值在10%水平上显著外,其余系数值均不显著。这表明,与财政R&D补贴较强的创新激励效应相比,税收优惠对各层次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并且呈现单调递减趋势,这可能与税收优惠的“非排除效应”有关,因而税收优惠对不同创新程度企业的激励效应也明显弱于财政R&D补贴,假设3(3)得证。

表7 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对创新异质性企业的影响

(续上表)

变量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分位数回归QR_10QR_25QR_50QR_75QR_90_cons-12.59∗∗∗-14.28∗∗∗-10.42∗∗∗-12.02∗∗∗-12.85∗∗∗0.01∗∗-14.18∗∗∗-15.60∗∗∗-13.54∗∗∗-14.99∗∗∗-12.73∗∗∗-15.03∗∗∗(0.607)(0.573)(1.330)(1.208)(0.887)(0.004)(0.783)(0.739)(0.726)(0.782)(0.820)(0.666)R20.2860.3570.0850.1090.1260.1540.1570.2040.2050.2600.2390.301观测值255922822559228225592282255922822559228225592282

注:括号内为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显著水平。

五 结论及建议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技术创新水平息息相关,而作为创新主体的制造业企业则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面对日趋复杂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我国政府对创新型制造业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与日俱增,并希望借此快速提升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从而形成国际竞争优势。那么,财政R&D补贴及税收优惠是否真的激励了中国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这种激励效应在产权异质性和实质创新异质性企业中有何区别?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评估我国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研究发现,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总体上促进了我国制造业企业的实质性创新活动,这说明在当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特殊时期,政府的宏观财税政策为企业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激发企业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财政R&D补贴的激励效果明显优于税收优惠政策,反映出直接给予企业资金支持能够解决企业前期融资约束趋紧、研发投入不足等难题,相较于税收优惠的“事后补助”政策效果更加明显。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实质性创新行为对财政R&D补贴和税收优惠刺激的反馈更加灵敏,而基于制度安排的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强政治关联”(或“政企合谋”)弱化了财税政策效果,使得国有企业更偏向于“寻扶持”的策略性创新。分析创新异质性企业后发现,具有“排他性”的财政R&D补贴对创新异质性企业的影响呈单调递增趋势,说明政府财政R&D补贴对企业创新的扶持更具针对性,即实质性创新程度越高的企业享受政府R&D补贴越多,创新能力也越强;而税收优惠的作用却呈单调递减趋势,体现一种创新的“收敛性”,创新激励效果明显弱于财政R&D补贴。基于上述结论,本文为客观评估财政R&D补贴、税收优惠的经济效果以及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提供了微观依据,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全新的创新扶持评价标准。创新扶持标准要更多倾向于制造业企业的“质量创新”,降低“数量创新”在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引导企业提升实质性创新能力。一方面,要对不同的技术发明进行分类分级,评估技术创新质量;另一方面,要对创新程度不同的制造业企业进行细致划分,以确定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合理补助额度。

第二,继续加强财政对制造业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从实证结果来看,无论是财政R&D补贴还是税收优惠均能促进制造业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的提升。一方面,要丰富财政R&D补贴方法和形式,突破传统先审批后拨款、一次性拨付大额补贴的事前补贴形式;另一方面,继续扩大财政补助规模和范围,完善企业项目执行、监督和效果评估制度,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实效性。政府除了采用现金和实物补贴形式外,还应资助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技术支持力度,形成“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实质性创新潜能。

第三,保证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创新补助公平性。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缺乏政府扶持的非国有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动力和愿望。所以,一方面,要增加对非国有企业创新的财税扶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对部分创新低效国有企业的补助,整体促进我国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提升。另一方面,政府扶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设立统一、合理和全面的补助标准,保证创新补助的公平性,即将财政资金真正用于提升创新质量上来,严格监督、控制以“寻补助”为目的片面追求创新数量的低质量创新行为,使得企业实质性创新得到有力保证。

第四,灵活、有针对性地扶持不同创新层次的制造业企业。对创新程度存在差异的企业,政府要采取针对性的财税扶持政策,在全面评估企业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对未来创新潜力巨大但还处于较弱实质性创新和中等实质性创新阶段企业的财政补助力度;减少或取消对创新潜力有限和较高实质性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维持低创新企业生存和促进中等创新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目的。实施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减税降费力度,在整体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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