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卜辞之“蔑”

2019-06-21 06:01胡其伟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卜辞甲骨青铜器

胡其伟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甲骨文中有如下形体:

上述所列字形之间都存在差异,其左下或从“人”,或从“女”;其右部或从“戈”,或从“”。

由于多多少少的差异,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其右部从“戈”与从“”者不同,恐非一字,如叶玉森先生就以“”等字形少见反对商承祚先生之说。[5]266-267

诸说烦歧,不胜枚举,虽大都隶定为“蔑”,但对于该字在卜辞中的意义及其在不同时间段的差异,仍有值得探讨的余地,笔者不揣谫陋,试申说之,以就教于方家。

一、字形试析

在探讨该文字之前,我们先略去该字的部分差异,将上举诸种形体的文字暂作为同一文字,并从甲骨卜辞中一一寻出,根据用法和词性作简单列表归类如表1、表2、表3。在这3个表中,笔者作了归类整理,以方便于对比观察。表1所列之“蔑”,多接于祭名及介词之后,大都作为逝去的先人名出现,其形体左下部既有从“人”,又有从“女”者;其右部既有从“戈”,又有从“”者。比如,表1第15、17辞皆为祭蔑的卜辞,“蔑”字下部从“人”从“戈”,第7辞却从“人”从“”,第8辞从“女”从“戈”。同样的,表2第4条卜辞皆形容雨为“蔑”状,而“蔑”字下部所从,有从“人”从“戈”,有从“女”从“”,还有从“人”从“”。表 3的4例字形,虽不从“女”而皆从“人”,但其表利器的字符,也有“戈“””两种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以上卜辞的分组,在同一组类用法内不论“蔑”字形体相同与否,其意义是相同的,当隶定为同一字。

甲骨卜辞中,文字从“人”和从“女”者,有时并不影响文字的隶定与考释,其作为偏旁皆表与人有关。如“育”“毓”二字,在甲骨文中有作从“人”的《前》1.30.5)《后》2.22.7),也有作从“女”的《甲》818)《佚》967),或省去偏旁作(《甲》2502)。而其右从“”或从“戈”,也表示某种利器,裘锡圭先生在训释“”字时说,这类字所从的“”简化成“”“”等形,这种简写的,尤其是不带“刀”形的那种写法,只要稍加整齐化就会变成小篆的“乂”[6]153-157。因之,上举表中诸字形其一些部件无论从“人”、从“女”、从“戈”、从“”,似无碍隶定为同一字。

表1 字形、祭法汇总表(名词类)

表2 “蔑”字形汇总表(形容词类)

表3 “蔑”字形汇总表(动词类)

二、“蔑”的变化与含义

蔑,《说文》谓“劳目无精也,从苜从戍,人劳则蔑然”,段玉裁注曰:说从戍之意,人冣劳者。[7]258意即疲劳双目无神茫然状。蔑所从之“苜”本身即指目不正。[7]258然段说从“戍”表人最劳以附会劳目无精则属后起,未必如是。因早期“蔑”字尚未固定,其下部从“人”或“女”,从“戈”或“”之组合并非如隶定后的“伐”。甲骨文中之“蔑”字,不必从“戍”,也不必从“伐”。戍的字形作(《合集》26879)、(《合集》28027),伐作(《合集》27009)、(《合集》32103),朱骏声谓“伐者左人右戈,人持戈也。戍者下人上戈,人何戈也”[8]362,但蔑下所谓的“伐”右部之利器并不加于人颈,人亦不似在利器之下作弯腰扛荷状,而是加于脚部。伐、戍左旁“人”形亦从无作“女”者,检诸种形体,戍、伐、蔑下部之字三者毫不相混,判然有别,但若说该部具有干犯、击打之义当无异议。于省吾先生说,以契文证之,蔑从戈声,[9]是对的。不过,归根到底,甲骨之、蔑,本质上皆从得声②字应释为“眉”,意即目上之毛,眉毛是也。另有“眊”字,见于《说文》,少见于传世文献,更不见于甲骨、金文,作声符之字当为常见字,似不能作为的隶定字。。下部的戈形利器加于人脚,表对人的干犯,是会意部分,故蔑早期即应从声,后期字形演化稳定后,从伐声。

检索“蔑”字的出现频率,我们发现其所见的卜辞集中在第一期,以宾组卜辞为最多,而出组、无名组仅几见,数量远较宾组为少,不能排除与第一期甲骨数量占绝大多数有关。就目前已出土的数量来看,“蔑”这一神名出现的频率减少和祭法删减,我们或可认为与殷墟早期的死灵崇拜[10]以及祭典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有关。从上表所列卜辞显示,“蔑”作为人鬼具有作祟人间的能力,故商王室祭祷请求不要为祟。

同时,目前所见的二至五期卜辞“蔑”字的形体亦发生改变。第一期卜辞的“蔑”字有从“人”、从“女”、从“戈”、从“”者,混杂使用,其构字部件的搭配如图1所示:

图1 “蔑”字构字部件搭配图

而其后,卜辞里“蔑”字作为动词的用法未见,左旁从“女”、右旁从“”的现象亦然,至无名组卜辞时代,其形体为、,如果上举的材料具有代表性的话,那么很显然,“蔑”字被规整化、严格化了。

若结合商周金文考察,则其规律更加明显,“蔑”字演变状况如表4所示。小子卣是至今为止发现的商代晚期唯一有“蔑”字的青铜器,该铭中“蔑”字所从的利器已经规整为“戈”字了,与上举无名组卜辞时代接近、与的区别在于,出组的两个字形简化为人形、戈形,青铜器的字形亦是,戈形更为明显且可上移。其后,不仅从“戈”一旁固定了下来,“戈”形与左部或合或分,或加于人颈,或如甲骨所见加于人脚,其左上“眉”形之毛也从偏向一边转为似羊角状的向两边不同方向伸开,变为“”,可以说,下部的“人”与“戈”的组合为演变为“伐”已经没有什么问题。若说甲骨文中的“蔑”前几期仍处于游移不定的变化中,那么,从二、三期以降至周代,甲骨文、青铜器铭文中的“蔑”字,字形是逐渐稳定的,其字的用法和含义也大有不同。金文的“蔑”多与“历”组成词组,形式或为“某蔑某历”,或为“某蔑历某”,或为“某蔑历于某”,或为“某蔑历”,也有少数例子为“某蔑某”式的单用,等等。诸家对此解说颇多,就“蔑”字而言,有勉、美、伐等各种意见,大多学者接受“勉励”“黾勉”“懋勉”和“嘉勉”等具有夸美性质的动词,这和甲骨文中的用法和词性是大相径庭的。①“历”先秦古字形不一,为行文方便暂皆作“历”。关于“蔑历”的考释,阮元为黾勉,翁大年作懋勉,孙诒让作劳行,刘师培释为嘉劳,于省吾为勉励赞助,晁福林先生认为包括上对下的勉励和下级的自勉,不具引。诸说可参于省吾《释“蔑历”》,载《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2期,第226页;赵光贤《释“蔑历”》,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11期,第81-87页;晁福林《金文“蔑历”与西周勉励制度》,载《历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33-42页。

辞里的“蔑”,有三种用法:

一是指代某位名“蔑”的先人。据上表所示,这位先人与黄尹(伊尹)同辞,应是商先臣之一,但其地位较黄尹低。对黄尹的祭祀贞卜卜辞远多于蔑,祭典、祭品种类和数量丰厚,神威权能更大,蔑的“待遇”显然不如黄尹。郭沫若先生认为,卜辞中受祭的蔑应是《山海经·大荒西经》的“寒荒之国”的“女薎”。[11]329“女薎”条下郭璞注“或持觯,或持俎”,袁珂先生案说“女祭、女薎即《海外西经》之女祭、女戚,盖祀神之女巫也”②袁珂先生以为“女祭、女薎”为女巫不足据,女或是祭、薎二人之氏,犹女鸠、女房。若又以甲骨“蔑”字形校之,《山海经》称“女祭、女薎”盖为甲骨文从“女”之“蔑”字之误。且存疑。参见袁珂《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10页。。张秉权先生支持此说。[12]110杨树达先生也对此作了考证,据《今本竹书纪年》“大戊名密”的记载,以音韵通假之说提出“蔑”即“密”,为大戊之名。[13]36然卜辞除成汤一人有多个名号外,其他所见以日干为号的先公先王,未有称其名者,杨树达先生所说是不合理的。总言之,从现有的卜辞来看,蔑当是商的先臣,虽列入祭谱,但地位不高,可能生时从事巫职,或即《山海经》所载的“女薎”,多见于第一期卜辞。

二是作为形容词,专指雨的某种状态。这种状态,盖即《说文》所谓的微茫模糊之义。或认为同雨有关的“蔑”应为“冒”的含义,“蔑”“冒”在音韵上可通假。[14]但笔者以为,表2的1、2、4辞固然可以假设成“对冒雨做某事是否吉利”的贞问,但第3辞以“冒”这个动词来解释则显得牵强。第3辞非贞问卜辞,而是验辞或记事刻辞,记载戊午日下了雨,其后紧接“蔑”字。甲骨多有关于风雨天气的验辞或记事,或云“允雨,小”①辞例如:“……日,允雨,小。”(《合集》12927 反)“……允雨,小……”(《合集》24870)“……今日雨……日,允雨,小。”(《合集》40314),表对之前占卜下雨的事后确认,下的雨是小雨;或云“允雨,多”,“允雨,少”②辞例如:“其雨。之夕允雨,多。”(《合集》12945)“……今夕其雨。允雨,少。”(《合集》20912),“多”与“少”字也是表程度形容词,意即不仅下了雨,还下的多或少。由此,“蔑”当为该辞后置之状词,表示对雨“蔑”的状态的强调,这样理解比释为冒更顺畅,也贴近辞例。温少峰、袁庭栋先生说:“《小尔雅》:‘蔑,无也,末也。’《尚书·君奭》郑注‘蔑,小也。’故知‘蔑雨’即雨势微,雨量小,渐至于无之雨。谓‘雨蔑’者,言雨已衰减,行将停止也。(161)辞卜问‘蔑雨,隹害’者,当是旱时逢雨,望其霑足,而雨势渐弱,不足农用,故卜问……”[15]142此说已略近甲骨“蔑雨”“雨蔑”之意,然仍不足。卜辞形容雨的状态,或曰大、小,或谓多、少,若说雨量不足,尽可称为小雨或少雨,何必以“蔑”字形容。由此观之,“蔑”或为闲于大小之间、与大小雨有差异的一种连绵茫茫的状态。《诗·豳风·东山》曰“我来自东,零雨其濛”[16]532。《东山》一诗,毛诗以为是周公东征所作,疏曰“为周公劳归士作”[16]532,时代较早,也是陈述雨“濛”的状貌,用语格式与卜辞相似。“濛”,王先谦案引王逸注《楚辞》曰“蒙蒙,盛貌”[16]532,不确。“濛”可通“蒙”,本有暗昧不明的含义,《庄子·缮性》谓“蔽蒙之民”[17]135,《战国策·韩策一》云“民非蒙愚也”[18]1385,皆是。王力先生解释“零雨其濛”之“濛”归为微雨貌是对的。[19]641蒙字上古音在明母东部,蔑在明母月部,属于阴阳对转,虽韵部不同,但又都发唇音,且“蔑蒙”为双声连绵字,组成一词见于文献,蔑亦有微无义,音近按例可通。可知,“零雨其濛”的“濛”即形容雨微茫连绵的状貌,正同“盛貌”相违,事或与东征有关,未必周公所作,盖战士归时微雨绵绵不绝,归途阴雨蒙茫不清,以此抒思乡之情。“濛”的使用,既不在于雨势、雨量的大和多,也不在小与少,而在于其暗昧茫茫视距不远的状态,“蔑”应如是。故表2中1辞云:“戊寅卜,争贞:雨,其蔑。”(《合集》250),就是贞人争占问是否下“蔑雨”,即茫茫连绵的细雨。

表4 商周青铜器所见“蔑”字字形器物举例表

三是作为动词,指对某方或羌人的某种行动。这类卜辞不多,如表3所示4条卜辞,第1、2辞是卜问“戉”是否能“蔑”羌的对贞卜辞。戉见于第一期宾组,多数记载其是否获羌、是否受右、是否前来朝贡等卜语,则戉这个人或方国应是位于与羌人交战的前线,可能为臣服于商的某方国或侯,有守疆土之责,商王对他的安危比较关心,有为其贞问是否受灾的卜辞。③戉与商关系比较密切,至今为止不见其反叛的记录,商王室多次为其占卜,如:“贞:戉受又。”(《合集》8616)“戉亡灾。”(《合集》4281)“贞:戉亡其?”(《合集》7706)从1、2辞内容看,戉“蔑”羌当是戉对羌人作了某种行动,笔者以为,此“蔑”通“灭”。《易·剥》曰“剥牀以足,蔑贞凶”,《释文》“蔑,荀作灭”[20]128;《国语·周语中》曰“今将大泯其宗祊,而蔑杀其民人”[21]54,“泯”与“蔑”“杀”并举,前者为摧毁,后两者为灭杀;近出清华简《越公其事》篇有“蔑弃怨罪,不称民恶”[22]127,意即将民之罪罚归于消灭以示宽政。又《逸周书·克殷》云“侮灭神祇不祀”[23]374,《史记·周本纪》引之,将“灭”作“蔑”[24]126。“蔑”“灭”二字皆在明母月部,可相通假。卜辞似无作军事上攻灭之义的“灭”字,类“灭”字之字源的“烕”字仅两见,作(《合集》1397)、(《合集》17103),字形为人手持工具扑火,盖为灭火的这一行动的专用字,而表军事攻灭的“灭”字其时或作“蔑”,《尚书·盘庚上》云“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向迩,其犹可扑灭”是为一证。待其后“灭”演变成可用为人之间的攻击消灭之后,“蔑”才退出该义的范畴。青铜器铭文或有“灭”字,如:

(《商周》14432)

(《商周》5233)

那么我们回过头解释表3的卜辞也就顺畅了,第1、2辞是贞问戉是否能消灭羌(或为入侵的羌人)。第3辞原片不甚完整而影响卜文整体的解读,但后一个“蔑”字似为消灭、攻灭的意思,“其”表不希望发生的一种疑问语气词。反推之,前一个“蔑”所在的残句当与后句形成正反对贞。第4辞同为卜问战争事,名牛者是否能消灭入侵的方国军队。

由此,甲骨文中的“蔑”字所指代的三种含义,皆已明了。“蔑”在甲骨文中早期主要用作名词、形容词和动词,最多的是作为“蔑”这个人物在祭谱的指称,一定程度兼具“微茫”与“攻击”“消灭”的含义。不过,归结到底,消灭、微茫本关联甚密,庶几同源引申而已。随着时间的发展,祭祀“蔑”的现象随卜辞减少,直至不见。到商末,青铜器铭文中的“蔑”字,字形已趋向固定,可认为从从伐。商末周初以降,其含义用法主要为两种:一为微茫虚无之义,“蔑贞凶”之“蔑”即为否定;二者作干犯、攻打和矜夸、嘉美两重义,偶与同音韵且表攻杀的“灭”字通假,或以“蔑”作为本字表嘉勉,同“历”搭配组成“蔑历”一词,作为上下级之间及自我的嘉美与勉励。“蔑历”一词的搭配使用,最早发现于商末的青铜器,于西周中期为盛,后期骤然减少至不用,应与煊赫一时的周王权走向衰落有关。[14]春秋战国时代,“蔑”字在文献中主要作无、微然之意使用,或与昧、眛、蒙等字相通假,[29]不复殷墟时代的多重意蕴。

综上,甲骨文中的“蔑”字卜辞,以第一期为最多,而后逐渐减少,其字形早期游移不定,并不仅仅含“戈”形、“人”形,也有从“”形、“女”形,搭配使用,其含义或指其先臣神名为“蔑”者,有、奏、燎、匚等祭法,与黄尹(伊尹)同见一辞,地位较低,盖为《山海经》所载的似从事巫职的“女薎”;或作形容词描述雨茫茫连绵的形态;或指军事行动上的攻灭,与同音韵同义的“灭”字相通假。随着发展与变迁,至商末,“蔑”在甲骨文中渐消,并出现于商周之际下至西周中期的青铜器铭文中,与“历”搭配作矜伐、黾勉之意,为贵族之间的嘉勉词行用。之后的春秋战国时代,“蔑”字的主要含义为无、微小。

猜你喜欢
卜辞甲骨青铜器
字溯甲骨∙文承龙韵
后母戊鼎:沉淀在岁月里的青铜器
殷墟非王卜辞的再整理与研究
释甲骨文“衁”字的几个异体
再谈卜辞中的“/又史”及相关问题
说甲骨新缀所见的“南孟”与“奠子方”
甲骨释字四则
《甲骨文合集》30282版卜辞考释辨析
刻在甲骨上的爱情
认识“晋式青铜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