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2019-06-12 00:42章天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刑诉法未成年人

摘 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频繁出现,成为社会人民高度关注的话题。对未成年人来说,这些报道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挽救的原则,以减轻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伤害。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本文就刑诉法的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了不公开审理制度展开说明,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关键词:刑诉法;未成年人;犯罪报道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报道法律就要有严格的限制。本文就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一、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热门话题之一。但是在早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很多媒体对报道的细节处理不够重视,有的甚至直接将未成年人的名字进行曝光,对犯罪未成年人重回社会后的生活造成了及其负面的影响。

此后,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方式有了一定的修正,在进行此类报道时,媒体开始对敏感信息加以处理,但是为了能够吸引眼球,开始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生活细节下文章,导致了报道在形式上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随着现在网络的发展,一些报道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刑诉法对犯罪报道的限制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犯罪不满18周岁且被判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有关机关应对犯罪记录封存,只能根据规定在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办案时可查询使用,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除此之外不得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1]。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界获取犯罪记录的途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某些特定单位依然可以查询犯罪记录。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记录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可以查询使用。但是法律并未对媒体是否在有关单位的范围内给出结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不让外界得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媒体的报道作为人们了解外部信息的途径之一,如果媒体可以查询获知犯罪记录并将其报道出去,那么建立记录封存制度便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所以媒体不应该在有关单位的范围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将会不断完善,届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会更加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绝对封存,就会大大得限制媒体的报道空间。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由于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增设,将会导致媒体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选题范围大幅减小。

(三)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所谓不公开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但对当事人仍要公开进行。刑诉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此制度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轻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媒体不能介入,只有宣布审判结果时,才能参加,使得无法采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由于庭审类法制节目的直播特色,而这一制度的出台,庭审类法制节目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选题方面将会被直接排除在外。

刑诉法的进一步落实缩小了媒体的可报道范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不公开审理制度导致了媒体在选题等各个方面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对人权的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媒体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受限已是必然趋势,这样对犯罪未成年人来说,能够在根本上降低他人的歧视行为,减少心理阴影,使他们能够快速的开始新生活。

参考文献:

[1]罗世龙.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反思与完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02):37-49.

[2]陈敏.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27):95-96.

[3]姚广宜,李汶龙.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法律限制及影响[J].当代传播,2013(03):75-77.

作者简介:

章天怡(1990~ ),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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