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诉法本身的概念和内涵来讲,它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一部法律,同时它也是保障民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法律。刑诉法之所以有“小宪法”的称谓,正是由于这是一部贯彻落实宪法的保权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这部法律,它既成为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也成为刑事诉讼的最基本任务,还意味着这一原则要贯彻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体现在每一个环节。
刑诉法好像与老百姓没多大关系,但实际上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果刑事犯罪猖獗,老百姓没有安全感,便谈不上幸福感。另外,刑事犯罪一旦发生,你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害人,可能成为本案的证人,也可能成为鉴定人和见证人。刑事犯罪发生后,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这就涉及到刑诉法所规定的内容。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实现了党的十七大所确定的如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法治目标。我们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在每个诉讼程序中,这样案件质量就提高了,所有利害关系人就会心服口服,实现了社会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