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双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地位
——以《警察法》的修改为视野
田双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之中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在这种背景之下需要特别的关注并深入研究相关的几个问题,即:“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警察法》后的法律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警察法》后的内容设计;“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警察法》后警察执法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民权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均简称《警察法》)颁布于1995年2月28日,迄今已经二十多个年头。2014年初,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转报公安部的报告,指出:“将继续推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修订以及惩治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立法工作”。《警察法》的修改被纳入日程。《警察法》的修改涉及很多方面,其中获得普遍共识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写入《警察法》之中,“这意味着整个《警察法》的内容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对于《警察法》中要写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必须认真予以对待,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变化。
从设立警察权的目的来看,警察权被赋予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使命,这成为警察权存在之根本,也成为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并且,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使命,立法授予警察权以必要的暴力使用权,甚至在特别紧急的情形下具有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权力,这成为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鲜明的差别所在,同时也存在人权被侵害的潜在危险。由此观之,《警察法》中赋予警察权针对不同情形的不同强制性手段是必要的,而另一方面,避免警察权的行使造成对人权的侵害也是必要的。显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是警察权行使目的与防范警察权滥用的应有之义,警察权显示出与人权极为密切的相关性,以至于人们认为“警察保障人权的现状往往决定了一国保障人权的水平”。因此,在《警察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具有深厚的正当性基础。
“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写入《警察法》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关键的问题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呢?综观与警察权行使直接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获得基本原则的地位是比较明确的。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均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两部法均为警察执法行为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引,直接关系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刑事执法行为,作为对警察权和警察行为予以全方位关照的《警察法》必须对这一立法趋势积极呼应。其次,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警察法》中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地位提供了根本法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其明确的指向性,对所有的国家权力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而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中具有暴力特征的一种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更为关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基本原则成为必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确立于《警察法》,意味着其具有了统领的地位,成为贯穿整个法条的核心精神。
(一)警察权与公民权利发生关系时,必须针对性的考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其内容大致包括:警察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时,不仅需要规定正当理由、正当程序,而且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要求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警察权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时,同样也需要规定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的要件,还须规定在法定范围内剥夺,不能过度剥夺,并须规定妥善保管的义务;警察权获得、掌握公民的信息和资料时,涉及警察权与公民隐私权的问题,立法中应当规定其合理使用的原则和使用的边界;警察权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有必要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宗教信仰自由保持必要的尊重等。
(二)即使在紧急情形之下对公民的自由和财产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也不得克减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从宪制角度来看,即使处于紧急状态之下也有一些权利不可剥夺,何况紧急情形较之紧急状况还不是那么迫切,因此确定最基本的不可克减的权利非常重要。这可以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内容,其中规定不可克减的权利包括:免于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等。
(三)武器和警械的使用必须规定正当的理由和严格的条件以及适当的程序
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是警察权最具暴力性特点的一环,其涉及内容很多,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现在主要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是这部法被人诟病之处甚多,及时修改完善也被各界所呼吁。而《警察法》作为规范警察权的基本法应当为下一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修改提供基本的方向与指引,明确一些最为基本的内容,这其中包括理由、条件和程序的问题,避免武器和警械的滥用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
(四)当出现警察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争议时,应当为公民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渠道
警察权与公民权利的争议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警察权违法行使给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时公民的诉讼权应当得到保障,并设计合理的赔偿制度;二是警察权并未违法行使但是增加了公民的义务或者减少了公民的权利时,应当为公民义务增加或者权利减少提供必要的补偿,因此应当有必要的补偿制度。
(五)警察权的行使要考虑的人权范围应有宽阔的视域,不仅要考虑相对人的人权,而且也要考虑警察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公民的人权
警察权的暴力性特点导致其行使职权时不仅可能伤及相对人,而且可能伤及现场无关人员,这时警察应尽到及时救助或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的义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警察法》后,必然要求警察执法遵循该原则,必然对警察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改变执法理念,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持敬畏的态度
警察权要符合其“合法暴力”的法律定位,必须在使用暴力时审慎地对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而不能将其看作是警察权行使的障碍和绊脚石,在这方面,警察执法理念必须调整,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靠拢。
(二)严格依据《警察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进行执法
一旦警察法中纳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就成为行使警察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警察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行使。这向警察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警察执法能力必须提高,因为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这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二是警察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树立正当程序意识;三是警察执法方式应当是文明的,不能简单粗暴执法。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警察法》后,这一原则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兜底性指引
警察执法实践中,有时可能会出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若与公民权利发生关系,则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指导警察执法行为,杜绝侵犯人权的事情发生。
(责编:许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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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6)06-0043-02
2016-09-28
田双铭(1993-),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