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倩玉
摘 要: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与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历史使命,构建、完善及落实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是这两大任务的落脚点。分析了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长江经济带应该加速达成环保治理共识、构建环保治理平台、完善环保治理利益补偿机制等建议,从而实现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优化,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优化对策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04-005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07 文献标志码:A
长江經济带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是优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重要部署,对推动我国沿海、沿江、沿边地区经济发展,缩小东、中、西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从中央政治局通过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可以看出,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与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历史使命,构建、完善及落实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是这两大任务的落脚点[1]。
本文以分析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重点探究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优化的对策,以期为长江经济带建设成全国性生态示范区建言献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 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行政区域对环保的认知存在差异
长江经济带横跨长江上、中、下游11个省市,覆盖面积广阔,除重庆市与成都市,由西往东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呈现逐级上升的趋势,这是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异的集中表现。在区域内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行政区域对环保的认知存在差异,这导致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存在严重的认识不统一问题,各局部区域在环保治理方面的共识难以达成,这不利于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有效形成,即使短期内在中央的号召下形成一个环保治理框架或管理机制,但是由于各局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保治理的矛盾点不一致,故而在区域环保治理协作的执行层面困难重重,各方利益博弈激烈,最终长江区域生态建设难以取得好的成效。
1.2 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的法制基础与落地机制缺位
从法律依据来说,长江经济带只是一个区域战略发展规划,而各局部区域的省市县政府是宪法赋予其管理辖区各项事务的权利,依法开展科、教、文、卫等事务管理。在法制基础层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跨行政区域间政府的合作规范,这会使得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协作机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且不稳定,许多协作机制与框架并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对区域内各行政主体几乎没有约束力,这使得区域内环保治理协作机制逐步边缘化。在缺乏跨行政区域协作法制基础的背景下,区域环保治理的落地执行平台与机制缺位,由此区域间的环保治理问题纠纷与摩擦不可避免,这就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协作走向一个各行政区域利益博弈的恶性循环[2]。
1.3 区域内环境协作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与产业规划不匹配
从目前长江经济带环保治理协作机制来看,区域内环境协作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且利益补偿机制与产业规划不匹配。一方面,区域间政府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基金,来调节各行政区域环保治理协作的利益分配,但是由于缺乏大家都能接受的评价体系,在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难以具体实施。另一方面,单纯用一次性的资金补偿环保治理虽然简单便捷,但是对于整个区域的环保治理来说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其模式并不可持续,因为在没有解决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这个关键问题之前,贫困地区的各级政府必然会有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求经济发展的内在动机。故采取产业规划与生态环保治理相结合的协作路径是更为恰当的,但目前来说,区域内环境协作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与产业规划不匹配。
2 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优化对策研究
基于对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强化区域内生态环保政绩考核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管理平台、优化区域环保治理的利益补偿机制3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1 强化区域内生态环保政绩考核机制,推动区域内各主体达成环境保护的共识
强化区域内生态环保政绩考核机制,推动区域内各主体达成环境保护的共识,是优化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基础与前提。跨行政区域的环保治理协作,既要从思想层面进行环保意识引导,又要充分考虑各行政主体的利益诉求,将环保治理与区域整体发展利益相结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配合度高、执行力强、实施效果好的环保治理协作。基于此,中央政府必须要强化区域内生态环保政绩考核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在环保治理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并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内各主体达成环境保护的共识,使长江经济带各地方政府对于环保足够重视,并且对于绿色发展有深刻的认识,这是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顺畅的基础[3]。
2.2 构建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内各主体环保治理的标准统一
构建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内各主体环保治理的标准统一,是优化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保障。众所周知,跨行政区域的环保协作,其主要矛盾是: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行政空间的分割性存在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有环保协作的平台,通过平台来实现对话、交流、合作、协作,不断提升环保治理协作的范围、效能。
第一,在中央政府的组织下,政府行政部门搭建区域环保协作的合作框架,在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各主体环保治理的标准统一,同时明确各局部地区的环保责任、权利及义务,真正使得环保协作机制落到实处。
第二,在环保协作方面存在的矛盾及纠纷处理方面,构建长江经济带环资审判协作机制,组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优化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专门审判组织体系,探索长江经济带跨区域立案制度,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4]。
2.3 优化区域环保治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提升区域内各主体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性
优化区域环保治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提升区域内各主体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性,是优化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重点。
首先,完善现有的直接性经济利益补偿机制,加快设立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基金,明确各区域的责任、权利与义务,通过设置奖惩方案来加强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其次,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要注重产业转移合作、技术研发合作等方面的间接利益补偿机制。目前,长江经济带横跨东、中、西3个区域,要充分利用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梳理11个省市的资源禀赋与产业发展要素,合理地将各类产业转移到符合其发展的区域来,实现长江经济带产业规划协作,降低区域间的经济矛盾,由此来缓解区域间的环保纠纷与摩擦。随着长江经济带内部各行政主体的产业发展,经济与就业情况就必然得到改善,进而在生态环境保护层面就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从本质上说,长江经济带推动直接利用补偿与间接利益补偿并重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区域内产业规划的协同,提升区域内各主体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性,是真正优化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重中之重[5-6]。
3 结束语
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与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历史使命,构建、完善及落实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是这两大任务的落脚点[7-8]。
长江经济带区域环保协作机制的优化,必将成为实务界与学术界关注的焦点[9]。在追求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的新时代,长江经济带必须推动区域環保协作机制的持续优化,具体来说就是:强化区域内生态环保政绩考核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域环保治理管理平台,优化区域环保治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从而推动区域内各主体达成环境保护的共识,实现区域内各主体环保治理的标准统一,提升区域内各主体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性,最终提升区域环保协作的效能,真正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为新时代我国经济的绿色发展探索出一条新的区域经济发展道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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