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海 李文赫
【摘要】21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人人懂法、守法之邦。充分发挥法律的督导机制作用,是推进法学教育的系统建设,为更多法学专业学习者创造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机会,是发扬法学教育光大的关键,从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 督导机制
【基金项目】1.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课题计划(省重点课题),黑龙江高校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GBB1317025)。2.2017年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编号:JGXM_NEPU_201706)。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15-0006-02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教育开放化,尤其是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的互通培养,教育督导制度在促进法学教育发展,在促进法学教育改革环境建设以及推动法学教育深化改革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机制,以保证顺利推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在督导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督导的理念有待加强。法学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具有特殊性、专业性要求,亟需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督导机制来解释、监督、预测、指导教育实践。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普及作用,然而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却有所忽略。改变过去呆板的教育教学制度,克服陈旧的课程观,教材观的理念,将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模式和内容整合为开放化的、赋予时代挑战性的教学模式是教育教学督导监督改革的方向。
2.督导体制不成熟,人才培养滞后。目前我国的督导机制在人员配置、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监督方式等督学规程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首先,在人员配置方面,我国的督导人员的选择方面,选择本校任课教师对本校教师的评价存在固有观念里的思维定式必然会导致人为因素的左右,而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督学结论。其次,目前选择的督学方式主要是走入课堂听课的方式,当今在多元化的时代,传统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督学的全方位监管,在时代的挑战下,发挥网络督学,师生互动督学等各种方式均具备成熟性。然而,从整体上看,督学仍旧在发展阶段,而且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应大力弘扬督学的作用,让更有效的督学体制应运而生。
二、打开新局面、创设新的督导体制来应对法学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1.建立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评估标准,针对法学专业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反复测试将具体的评估标准按照有专业性的、有代表性的充满可行性的执行标准进行设定,使每项具体工作可以有更好的定位,也可以通过评估相互促进法学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及评估方案的调整。评估的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评估不是即兴的活动,创新是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创新,而不是毫无章法的创新,仔细安排好评估工作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前提。
2.我国现阶段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有诊所式教育和创新实验区模式等不同培养方案,然而相对应督导机制的监管模式并未明确匹配,仍旧启用校内的混合式督导方案,甚至并未启动督导机制。在创新实验区模式下,双轨制教学获取双学历认证,在外国教学期间的评估与认证无从考察。如何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下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仍旧需要建立一个可实践性的,可操作性的评估机构。针对双轨制的域外教学督导,完全可以获取域外领域的协同督导并建立互联网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定期的汇报机制将所在的域外学员学习进展情况互通交流。以利于协同培养体制内的学员在督导的影响范围内逐步修正其培养进程中的不足。
3.建立全国性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督导的对比机制,在互相参照、互相影响下逐步完善地方的本专业督导机制。将地方内的一般职责和特殊职责明确划分,结合地方的督导特色来凸显地方教学和督导的创新点。更有利于督促地方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教学相长的原则告诉我们,“督与学”同时进行方能相互促进学科的改善,督导的区际、跨校交流落到实处并有效实施是本专业在教育体系中重视程度的表征。
三、结论性分析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及综合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在教学督导创新人才培养方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立有效机制。在短时期内,各个高等院校针对法学专业本校内的现状建立“自督”体制还是切实可行的,时刻让师生保持创新意识的紧迫感、压力感、行动感和警惕性。让协同育人的培养方案、协同督导的体制交叉实施,可使创新人才能够顺利与社会接轨。将淘汰标准透明化、评估的指标详细化是对人才德育、智育双向培養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就业发展趋势的。
参考文献:
[1]霍益萍.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