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校园虐待儿童案件法律规制的研究

2019-05-27 14:16潘睿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教师教育法律规制家庭教育

摘 要 “校园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制要得到进一步完善,首先,要“追根溯源”,通过大数据分析校园虐童现象的四大要点,得出结论:人民对现代教育不断提高的要求与落后的传统教育模式之间的矛盾是产生校园虐童行为的根本原因。 其次,针对要点介绍相应现行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表明传统教育转型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发展之间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比较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总结经验,并找到改善中国虐待儿童行为的方法。

关键词 家庭教育 教师教育 校园虐童 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8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1810299291W。

作者简介:潘睿,江苏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33

近年来,校园内虐待儿童的案件频繁发生,表明社会对保障儿童的法定权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法律层面,我国缺乏对“虐童”性质的明确规定,没有关于“虐童”行为的定义分类,判断“虐待儿童”的行为没有标准,对“虐待儿童”没有责任。 导致“施虐者们”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此社会预防可能性低。在社会层面,虐童行为已经不仅发生在家庭中,甚至存在于校园内。为什么“虐童”行为屡屡发生?为什么老师们会和幼童发生激烈的碰撞?面对种种矛盾,又该如何用完善法律法规去解决?笔者不避学浅,关于该问题做一深入研究。

一、校园虐童现象的四大要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虐待儿童现状的估计,26.6%的18岁以下幼儿在中国遭受过身体虐待。19.6%的人经历过精神虐待,8.7%的人經历过性侵害,大多数都发生在校园里。通过Alpha大数据分析,目前案例大多分布在广东省、北京市和上海市。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2%; 在当前条件下,全部或部分支持133件,占55%; 共有110例被拒绝,占45%; 在现行条件下维持原判的39起,占66%; 变更案件17起,占29%; 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5%。

(一)校园虐童行为的定义

“虐待儿童案件”主要发生在年幼的孩子身上,因为他们没有成熟的心理。年幼的孩子在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行为表现方面都有自己的不同“我无法保护自己,更糟糕的是,即使我受伤了,也无法及时回馈父母。”因此,校园虐童行为和儿童性侵案一样,发生的总比知道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受伤害的儿童都是“无人”或“限人”,而另一名教师则是“真理的化身”。凭借“不守规矩”“不听教导”等理由对儿童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暴力程度远大于儿童可接受程度。

(二)校园虐童行为的分类和判断标准

事实上,虐待儿童有其特殊性。从儿童的角度来看,不同类型的伤害可构成不同的犯罪;犯罪与罪犯和孩子之间的具体关系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评估虐待行为的损害类型,并以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前提,最后进行相应的定罪和处罚。

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关于虐待儿童的具体条文。 1974年“虐待儿童防治法”:指伤害未满18岁的儿童的身心,性侵害,构成了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或威胁。 1989年英国《儿童法案》:凡是 “影响儿童的身体,智力,情感,社会或行为发展” 的都是儿童虐待行为。 2000年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指监护人抚养子女(未满18岁)有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和情感虐待。1999年世卫组织出台的关于虐待儿童犯罪:有义务抚养,监督和控制儿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成长和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人,包括各种形式的身心虐待,性虐待,忽视和经济剥削。 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协会提供: (1)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2)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3)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4)其他虐待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儿童的身心方面,日常生活等。结合近年来相关社会案例,列举如下:

第一,身体虐待,指对故意伤害儿童身体健康,通常对儿童拳打脚踢、喂药、拘禁等行为造成骨折、烧伤、拉稀等,比如携程案中老师喂芥末导致儿童肠胃不适拉稀不止,这是最常见的儿童虐待行为。

第二,照顾缺失,一般指应该照顾儿童但长期漠视,应该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但未提供导致儿童发育问题严重,这是一种“慢性虐待”,对孩子的生理埋下祸根。

第三,性虐待,一般是指儿童的行为,韩国震惊世界的“苏元案”的主要威胁是诱使孩子发生性关系。

第四,心理虐待,前三种通常伴随一定的心理伤害,此项是除以上三种以外,用态度上“冷暴力”、语言上“恶语相加”,造成不公平等情感缺失,此类多发生在中学校园,学生询问问题遭遇教师“笨,不如去死”等字眼导致精神疾病的数不胜数。

(三)校园虐童行为的危害

“尊老爱幼”不同于“女士优先”,“爱幼”是因为儿童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地区都处于弱势地位。孩童时期所遭遇的经历,对儿童未来成长过程中内在、外在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即使没有一、二、三的身体伤害,“冷暴力”的错误引导也会给儿童脆弱的心灵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它可能会导致儿童焦虑和抑郁,从长远来看,它会导致精神疾病等精神疾病。更严重的酒精,毒品,卖淫和其他社会危害行为。

同时,相对于成人和社会,儿童是弱势群体,无法用自己的力量有效的保护自身安全,所以更容易成为潜在的隐性受害者。

总之,各种原因导致对虐待儿童案件的伤害比一般的案件更严重。 又因为范围是校园,比一般虐待儿童案件更有紧迫性。 因此,完善校园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应当及时。

二、目前我国刑法中虐待儿童的具体状况及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

(一)基础条件

通过“中国知网”标准检索功能,查找到与“虐童”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共有486条记录。中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IX)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是监管虐待儿童行为的完美之选。 填补了部分漏洞,表明国家法制的进程在不断推进。 而社科院法治蓝皮书发布首个儿童权利保护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也表明虐童行为法制规范的研究是大势所趋,是人心所向,是历史的抉择。

(二)虐待儿童的现状和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前面论述校园虐童现象的四大要点时强调了儿童和社会的关系,由于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中国又是个以尊师重道为“口号”的教育环境,社会难以接受儿童“幼稚”的哭诉,导致校园虐童案件实证研究不足。因此,此类案件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社会舆论一晃而过,并没有在教育界、司法界真正留下“痛改”的字迹。

实际上,学校虐待儿童案本身就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刑法中的虐待儿童行为是如何表现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没有达成一致。

Alpha數据指出涉及校园虐待儿童的案件, 由于没有具体罪名,法官通常徘徊于“寻衅滋事罪”“侮辱罪”“民事侵权”还有“无罪”几个角度定罪量刑, 明显不符合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 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一切都危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的民主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违反工作群众的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侵犯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个人,民主和其他权利,除了危害社会的其他行为外,依法惩处是犯罪行为。 ”

客观上,教师的伤害行为不仅破坏了具体的社会责任关系,而且还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此外,孩子的身心都不成熟,受伤程度必须高于同等程度暴力的伤害行为。

主观上,伤害孩子的教师的主观恶意也大于一般的非法行为。此外,它违反了这个职业应该承受的社会责任,导致社会对这一职业的不信任,并引起社会家庭的恐慌。因此,行为人侵犯的合法利益足以满足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教育的转型,虐待儿童案件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改善这一现象是人们迫切的需求。

三、完善我国校园虐待儿童案件法律规制的途径

(一)设立专门的校内监管部门

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现代教育的需求同落后的传统教育模式之间的矛盾是校园虐童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传统的中国教育中,教师是“真理的化身”,每个孩子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教师的指示。一旦教师发现某个儿童违反了他的命令,那么就要受到程度不同的惩罚。但是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家长、儿童的身心状况也在不断地进步。传统教育面临向现代教育转型的新局面,“人”的意识被放大,那么在教育中就意味着儿童将处于主导地位。最近风靡各大网站的AI智适应教育以“给每个孩子独一无二的教学计划”为噱头,大力宣传符合儿童个性需要的重要性。当“教师中心”与“儿童中心”处于新旧交替的时期,学校应当作为第三方协调双方关系。

教师作为校园虐童案件中的加害方,其不仅有“教师”一个身份,还有“妻子、丈夫”“父、母亲”等多个身份,这些身份都承担着相互联系又彼此矛盾的社会责任。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都有劣根性,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长此以往严于律己,社会也不应该对“人的主观能动性”抱有太大的期待,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特殊的职能部门,便于在问题发生之前随时进行监督。

(二)添加独立的虐待儿童罪或找到其他适当的罪行

传统教育转型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发展之间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是校园虐童行为难以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因。

校园虐童不同于家庭暴力。 前者更容易在社会化领域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我国虽然已经有虐待罪。但通过上述分析,虐待儿童行为有其复杂性。在校园虐待儿童的案件中,虐待儿童的要素和主要内容与虐待犯罪完全不同。 因此,与一般和特殊关系不同,虐待儿童的犯罪应在主体的范围上扩大,不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特定法律义务的非家庭成员,如学校教师。如此,在解决不同方式的校园虐童行为中,“寻衅滋事”“侮辱”则可以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当然,立法必定道阻且长。因此,在教育转型的过程中,司法实践可以先行寻求适合的法律法规加以解释完善。在特殊领域,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本篇研究并不是否定教师,反而是肯定教师对儿童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发挥教师的重要作用,应当从思想上协调教师和学生的关系;从体制上完善教师与学生的相处模式;从法治上,我们可以更好地防止校园虐待儿童的发生,从而使儿童在社会的丰富土壤里更好的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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