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玺
摘要 在近几次的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将校园暴力入刑,这使得校园暴力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校园暴力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健康造成了伤害,还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了摧残,部分未成年人因被多次打骂心灵变得脆弱不堪,进而寻求极端,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鉴于校园暴力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本文拟以校园暴力入刑为主题,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全文分为“校园暴力的定义和现状”,“牧园暴力的处理方式”,“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和“校园暴力入刑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四大部分详细探讨校园暴力入刑问题,并针对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希望能为校园暴力入刑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 校园暴力 刑法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校园,这个本应该充满孩子们欢声笑语的乐园,这个本应该书声琅琅的净土,近年来却因为校园暴力问题屡屡登上各大新闻版面的头条。虽然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都在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但校园暴力不仅没有被杜绝,反而还呈现出一副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势在必行。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校园暴力进行明确的定义,但从社会一般人理解的层面上讲,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故意且恶意的肢体暴力或语言威胁等。此外,部分学者认为,校园暴力的范围是很大的,可以分为时间,人员和暴力程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时间上讲,其不仅包含学生在校上课的期间,还包括学生上学或放学过程中,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等多个时间段;从人员上讲,其不仅包括同学之间,老师、家长和社会闲散人员也是构成校园暴力的主体;从暴力手段上讲,其不仅包括侮辱谩骂,暴力殴打,器械攻击等基本形式,还包括排挤孤立,网络诽谤等非直接伤害肉体的手段,总之都是对受害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财产等各方面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二)校园暴力的现状
自从2006年有关校园暴力的视频在网上被首次公开后,近十几年来,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各类校园暴力事件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被曝光,尤其是近几年,每年关于恶性校园暴力的报道都超过百起,校园暴力总体呈现出愈发频繁的趋势。
校园暴力的类型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校园暴力是恃强凌弱,以多欺少,以大欺小,其次是冷暴力,例如歧视,集体孤立等。但在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中,聚众犯罪、持械作案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未成年的学生们为了找回所谓的“面子”,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前往往会纠集人手共同施暴,有些相对“有钱”的未成年人甚至会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带着铁棒,啤酒瓶或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教训被害人。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校园暴力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他们通过在网上散步虚假信息对被害人进行侮辱诽谤,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纵观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可以看出,校園暴力的行为主体年龄虽越来越小,手段却越来越恶劣,很多学生都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进行刑事处罚的最低年龄要求。
(一)批评教育
当学生受到暴力侵害时,老师和家长往往并不会认真分析其中的对错,而是以“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理由对双方同时进行训斥,这种训斥更多像是一种息事宁人的手段,其目的在于不给自己添麻烦,最终导致施暴者满不在乎,毫无悔意,而受害者却心生绝望,走向极端。
(二)叫家长调解
当校园暴力演变成流血事件之后,部分领导为了不影响学校评先进,选择把事情压下来,叫来双方家长私下进行调解,让家长出面震慑自己的孩子,双方家长甚至可以谈一个合适的价格进行私了。这样的解决方式导致矛盾双方面和心不和,一旦脱离老师、家长的管控范围,校园暴力就会继续发生。
(三)报警
在个别性质恶劣的校园暴力中,老师和家长会选择报警,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校园暴力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处罚规定,警察也很难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罚方法,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校园暴力得不到根治。
(一)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条文中对校园暴力行为做出了总体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每一位公民的人格尊严都不容践踏,而对身心发育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来说,人格尊严受到践踏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孩子们以后的人生。《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这一条表明了国家保障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不允许其成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
2.法律
(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为了保障最基本的社会正常秩序,本条第四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校园暴力中对未成年人伤害最大的就是侮辱和诽谤,这种心灵上的创伤比起肉体上的伤害更难恢复,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其人格尊严不受践踏。
(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本条第三款:“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规定的内容都是一些国家的大政方针,简单而概括,对校园暴力这样的问题不可能有太过细致的规定,并且宪法本身不具备可诉性,公民不能直接因当事人违反宪法而向法院起诉。
其次,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校园暴力虽然会给孩子们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这些伤害大多数都是轻伤以下,不会涉及性质恶劣的行为,单纯对施暴者进行刑罚处罚未免过于严苛,并且也不意味着孩子们心理上的创伤就能弥补。
再次,作为社会生活中使用最频繁的《民法》,却也缺乏详细且明确的实施细则,不仅没有对精神伤害的认定方法和评价等级,就连对肢体伤害的具体分级也非常模糊,缺乏一个便于执行的量化标准。
最后,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最直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倒是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校园暴力和对施暴者的管理办法,但因其本质还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所以手段太过于平和,缺乏实际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而且,其法律中所规定的“专门院校”一般是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教育经费的匮乏导致这类院校在实务中很难找到,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也就很难落实。
通过广泛的调查,深入的研究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暴力,光靠学校、社会和家长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指引作用必須要体现出来。尤其是《刑法》这种底线性法律,对校园暴力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让人们明白校园暴力是违法的,是绝对不可做的,谁做了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校园暴力入刑势在必行!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校园暴力入刑还存在着诸多困难。
(一)校园暴力入刑所面I临的问题
1.校园暴力的伤害结果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标准。绝大部分校园暴力只是通常意义上的暴力,比如拳打脚踢、打耳光、揪头发等方式,这些手段往往达不到法学意义上的伤害结果,所以不可能以故意伤害罪予以惩处。事实上,相对于身体上的伤害,校园暴力对心理上的伤害更大,很多震惊全国的刑事案件都是施暴人在长期的心理压抑作用下发生的,最著名的莫过于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案,施暴者得不到惩罚,受害者一怒之下就很容易成为更残暴的施暴者。
2.校园暴力的当事人达不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除了八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外,通常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岁。而大部分校园暴力事件集中发生在初高中阶段,这期间孩子们的年龄与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大致相当,因此很难给予处罚。并且大多数人认为,校园暴力中施暴的孩子心理还没有成熟,如果直接给予严厉的刑罚处罚并不能有效地指导他们成长,他们认为应当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对于校园暴力案件一般是从轻处罚。
3.入刑并不能彻底阻止校园欺凌的发生。当今社会,且不说未成年人,就是很多成年人都可能未必知道法律规定,不然也就不会发生那么多刑事案件了,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尤其是在偏远的乡村地区,公民不知法,就更不用说守法了。因此校园暴力入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理解的可能性很低,法律的约束力远不如家长和老师的批评来的直接而有效。
(二)校园暴力入刑的对策
1.对未成年人的法益保护进行新的评估和考量。根据检察机关的追踪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数是不遵守校规校纪的人,这类人如果不及时进行教育惩治,那么他们成年后违法犯罪的几率会很高。而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遵守校规,老实本分的未成年人,这类人不仅不会危害社会,或许还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所以立法者要对未成年人的法益保护进行新的权衡:到底是施暴的未成年人值得保护,还是受害的未成年人值得保护?显然是后者。
2.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儿童的智力发育和认知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2017年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从10岁下调到8岁,而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早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国情,符合社会发展现状的。
3.细化校园暴力危害结果的量化标准。校园暴力入刑的最大困难在于,绝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的暴力程度达不到《刑法》所要求的最低程度,但是在这些校园暴力事件中,学生的心理伤害往往是不易发现,却又影响深远的,这种伤害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我们眼前所能看到的对于学生身体的轻微伤害。所以,我们应该将心理伤害算作入刑标准,并邀请相关心理学专家,在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后制定一个详细的量化参考标准,以便于我们的执法者进行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