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彝族“德古”调解现代化改革

2019-05-23 02:04阿尔日打范立群王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2期
关键词:习惯法调解员彝族

阿尔日打 范立群 王勇

摘要创新纠纷化解机制,是我国当前一个重大课题。司法工作应当鼓励、引导和规范彝区传统的“德古”调解,规范后的“德古”调解将会是地方司法调解的重要的一环,能够充分发挥“德古”调解在对各类各样的社会矛盾解决的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强化规范的“德古”调解的最高目标是能够做到与普通调解有同样的价值追求,实现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在价值追求上的高度统一性,构建现代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德古”调解制度,争取做到与司法调解制度的追求价值高度统一。

关键词彝族 “德古”调解 现代化改革

一、“德古”的产生与发展

“德古”在彝语中是对人的最好评语,代表着高尚的品德和深奥的智慧。“德古”一职最早是由部落首领担任,随着部落的不断发展壮大,民众间不断出现各种纷繁复杂的纠纷急需调解,部落首领分身乏术。从此“德古”一职从管理阶层进入农民阶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有着丰富的彝族传统文化与民族习惯法学识的人本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在民众之间产生矛盾时主动调解。渐渐的,这些善于调解纠纷的人,就会应当事人的邀请而参与到纠纷调解之中。纠纷在“德古”的调解下实现“案结事了”。在长期的矛盾调解中“德古”渐渐成了民间一种“职业”,许多彝族青年的奋斗目标就是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德古”。从这个意义上讲,彝族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德古”,“德古”以一种积极的力量推动着整个彝族社会的发展。

民主改革前“德古”在大小凉山地区充当着外交官和法官的角色,对外谈判,对内裁判各种纠纷。只要得到纠纷双方认可,“德古”就有权进行一切判决。直至今日,大凉山民众纠纷调解依然主要依靠“德古”来调解。彝族人之间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人民警察,也不是人民法院,而是邀请“德古”来解决。据数据统计,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下辖昭觉、美姑、布拖、越西等县的五个辖区调查,2002年民事纠纷共有3972件,其中法院诉讼解决的共149件,占纠纷总量的3.75%,由“德古”调解的占纠纷总量的78.2%,剩下的由行政组织调解解决。据我们对凉山彝族自治州1000份问卷调查中的860份有效问卷中,对纠纷调解的选择上有800份选择“德古”调解,约占问卷总量的93%。由此可以看出,“德古”在今天大小凉山彝族人心中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对“德古”调解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就成为了彝族地方法律工作者一个急需研究并解决的课题。

二、“德古”调解的特色

(一)以彝族习惯法为核心,强调传统伦理道德

“德古”作为彝族社会的智者,博古通今,将对彝族习惯法的学习作为自己一生的追求,并將其灵活运用到彝族民众纠纷调解中去,所以一切的纠纷调解并非简单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更多的是用习惯法解释所发生的纠纷与矛盾,并证明习惯法解决此类纠纷的历史传统,据此说服当事人。然一切的纠纷调解都离不开伦理道德与价值取向,彝族“德古”调解就是就是以彝族习惯法作为调解的核心,强调的是彝族人民的价值追求与伦理道德。

(二)以自愿调解作选择、家支为背景,强调公信力

“德古”调解也讲就类似与民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两个构成条件,其一是作出请求调解的意思表示;其二是作出选择,选择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德古”作为调解员,正是因为这个原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无论有利还是不利。同时,在“德古”进行调解时,纠纷双方的长老也会以己方家支代表的身份参与调解,并经纠纷双方特别授权而全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调解。纠纷双方一旦在家支成员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均不得反悔,当赔偿数额巨大,纠纷过错方难以承担时,家支会先行代为履行,所以家支参与也是承担保证义务,是对调解结果的公信力的保证。

(三)以家支财力和‘德古”代为履行作保证,强调执行力

彝族是个以家支、家族为单位的民族,家支成员均为兄弟姐妹,家支成员互相团结、互相扶持是彝族习惯法规定的族规原则。家支一家有难,家支成员都会伸出援助之手。所以有不能履行的巨额赔偿时,家支会先行代为履行。同时,“德古”作为调解的主持人,也要承担着“调解协议”执行的保证义务。当过错方不能履行赔偿时代为先行履行,后再向当事人追偿。“德古”作为有偿调解员,需要雄厚的财力作为支持。正是如此,“调解协议”的强执行力也就成了彝族“德古”调解的一大亮点特色。

(四)以保护秘密、公开结果、一裁终局为形式,强调不可翻案性

“德古”调解自始至终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会对调解的纠纷细节以及调解结果承担保密义务。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纠纷双方的隐私,更是为了避免调解失败时,二次调解的“德古”产生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彝族有一句谚语:“即使是穿金腰带的‘德古也不能推翻穿麻绳腰带的‘德古调解成功的调解。”这就强调了“德古”要遵守行业道德,不得对他人的调解进行干预,也强调“德古”调解的一裁终局性,一旦“调解协议”生效,将永不得因为其他缘由而翻案。

三、“德古”调解的弊端

“德古”调解来源于彝族习惯法规范,根植于彝族社会,隐含着妥协精神、民主精神、宽容精神等民族习惯法精神以及公正、和谐和效益等民族伦理价值。在今天的大小凉山,彝族群众浓厚的家支观念依然浓厚,对习惯法的依赖使得“德古”的足迹无处不在,“德古”调解依然繁荣。“德古”调解在凉山彝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然而“德古”调解程序上的劣势以及彝族习惯法规范的缺陷也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显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德古”调解民间纠纷以彝族习惯法规范和彝族传统伦理价值作为依据。然而“德古”调解所依据的习惯法源于建立在奴隶制社会生活基础上的彝族习惯法规范,带有强烈的奴隶制社会烙印,有很多不可忽视的陈规陋习,如嫁娶中的身价金。、转房制0、赔命价等。

二是“德古”调解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国家法制推行的进程。“德古”调解范围太过于宽泛,“德古”的足迹无处不在,涉及矛盾纠纷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是民事纠纷,也包含刑事犯罪。最为常见的就是“二次司法”,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刑事案件在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并判决后,彝族“德古”依然会按照“赔命价”制度向罪犯家属主张对生命侵犯的巨额赔偿。也正是因为“赔命价”制度的存在,许多犯罪行为在“德古”的调解下进行赔偿,而拒绝司法机关的介入,这会使得许多刑事案件的涉案人逃避了刑事司法的法律责任。

三是“德古”对彝族的习惯法规范以及彝族的传统文化知识,可以说是学富五车,博古通今。但是对现代知识、国家法律的吸收仍然是一个盲点,绝大多数“德古”对汉语文缺乏最基本的读写能力,更谈不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吸收学习。这就使得“德古”调解与国家法精神往往是背道而驰。“德古”调解纠纷中的“调解协议”是个以家支做保证的口头协议,没有记录,没有汇报,更没有备案制度,致使政府相关部门介入时会出现各行其是,难以联动调解的情况。所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德古”调解是当代法律工作者急需解决和研究的课题。

四是“德古”调解的群体性特征容易造成彝族社会家支械斗等群体性事故。“德古”应纠纷双方的邀请而参与到纠纷调解之中,而彝族民间纠纷最大的特点就是往往会从个体纠纷演化成家支之间的矛盾纠纷。彝族人浓厚的家支观念使得家支成员会自主参与到纠纷调解之中,为己方家支利益出谋划策。这一特征往往会使得“德古”调解随时可能演化为家支的械斗。甚至“德古”调解不当时,双方家支还会将矛盾焦点归结到“德古”身上,严重威胁到“德古”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德古”调解现代化改革

在彝区的法治建设中,简单地否定彝族习惯法规范和彝区传统的“德古”调解制度,把所有纠纷集中到人民法院去解决是在浪费“德古”调解这种本土资源。充分利用“德古”调解这种本土资源,本着“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社会纠纷解决目标,努力实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良性互动。利用“德古”精神上的权威性建立起彝区多元化的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一个与彝区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新时代法治环境。

(一)組织建立“德古”调解机构

以彝族地方政府名义建立“德古”调解协会,为“德古”组织建立一个“德古”调解机构都是必要的,给人民调解员一个专门的调解办公场所,尽管“德古”调解都是“背对背调解”,这是完全区别于人民法院的“面对面调解”的,然而当调解作为“德古”的一项义务时,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当有其办事处。同时,这对在行政区域以及在案件性质上划分调解管辖范围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德古”调解制度,对“德古”调解机制进行现代化改革

“德古”调解协会作为彝区地方民间调解组织,以政府聘请的调解员身份进行调解时,依据法将不再局限于彝族习惯法规范,更多的尊重和使用国家法规范进行调解,推进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融合进程将成为“德古”的一大使命。严格管辖范围,将不属于调解管辖的刑事案子交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解决,“德古”调解员只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同时,“德古”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严格执行登记、汇报、备案制度,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结果制作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调解协议。另外,根据登记、汇报、备案的情况对“德古”进行奖励,对调解成功的案例实行奖励制度。

(三)组织定位

聘请“德古”作为彝族地方民间调解员,以村乡推介或者公开招聘等方式,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以彝区地方人民政府名义聘任“德古”调解员到“德古”调解协会工作。降低地方法院人民陪审员资格的门槛,将“德古”聘请为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审理案子的同时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将法庭的“面对面”调解和彝族传统的“背对背”调解形式相结合,将法官的职业专长与“德古”的民族特性相结合,促成“案结事了”。

(四)对“德古”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德古”虽然有着丰富的彝族传统文化知识以及调解经验,但出生于草根社会的“德古”调解员没有太多的文化素养。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培训制度,对“德古”调解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并根据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组织“德古”培训,帮助他们学习国家法律知识,使他们尽快熟悉在国家法层面的调解业务,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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