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才
摘要: 本文通过对“司晋督”体能指导课程进行调查研究。对课程实施的有效性主要有以下思考:深入研究国家有关“司晋督”体能课程指导文件;对培训学员的能力生成及学员测评结果的决定了课程设置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司晋督;体能指导;有效性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 17 条规定:“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可见,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以下简称“司晋督”)是每一位人民警察必须经历的第一次晋升培训。“司晋督”警衔晋升培训有利于参训民警在总结参加工作以来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水平。《公安民警训练大纲》进一步采用“训练单元-核心课程”的二级模块化结构,对“司晋督”训练的教学内容做了设置,尽管确与职务晋升训练多有相似之处,但仍具有其自身特点。
从以上政策上看到,人民警察院校是“司晋督”学员培养地和输出地。由于“司晋督”培训的强制性和全面参与性,所以该培训和其他培训相比受到各级公安部门的重视。同时,按照公安部有关警察序列的一系列改革,警衔工资在各种福利中的比例占有十分重要的比重,所以该培训也受到参与“司晋督”培训的主体学员的足够重视。“体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的一种职业属性,在各个警种之中都应该得到充分掌握,所以在各类培训中理应得到重视。
“课程有效性”指课程实施结果能够满足高职教育各相关主体的需要。关于有效性的评价首先是学员的一种主观评价,代表的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评价主体在客观上的某种需要。某一客观事物在不同的方面来看具有不同的特征。同一件事情或者事物对于不同的客体代表的意义和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作为评价的主体,是以自己独有的评价标准作为评价的依据。所以,从评价的主体来进行出发,满足相关主体的需要才能获得高的评价标准。课程有效性理论,强调用学员的发展衡量课程的效益。体能指导课程的有效性要以学员发展为本,即课程是否能改善影响学员的体能锻炼方式,通过积极的状态应对压力,保障学员从容、自信面对职业情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銜条例》有关规定,“司晋督”培训课程主要从文化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及心理素质五项基本素质方面进行培训。“体能指导”作为“身体素质”的直接指导课程,在“司晋督”培训内容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结论
(一)实现培训目的是“体能指导”课程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司晋督”培训作为在职民警在职业生涯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培训,实施的主体从表面上来看是各级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院校,但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其最终的主体应该可以上升为国家层面。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是一切培训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晋督“体能指导”课程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意义在于贯彻这一政策,因此如果不能从这一高度上来实施体能课程,那么在有效性上就不能得到保证。因此,在进行课程内容的设置、课程安排情况、课程训练负荷的设置方面,我们就应该从最基本的国家政策来出发。这样,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够得到有机的结合。“司晋督”培训作为民警职业生涯中十分重要的一次培训,对于每个民警来说只有一次。对今后工作和职业生涯中有重要影响力的课程进行适当的倾斜和重新安排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对于在今后的职业规划中不是特别重要的课程或者在其他培训中会反复出现的课程进行适当的删减也是十分必要的。
“体能指导”课程建设需要理论指导。我们可以借鉴其他职业培训的成功经验,但由于各个职业情况不同,对于体能的要求也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仅仅是从理论上进行简单的生搬硬套就会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目标不明确的现象。同时,在“司晋督”培训课程的设置上,可以从实际上来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丰富公安特色理论知识。
(二)培训学员能力生成是“体能指导”课程有效性的核心
“司晋督”训练是初级警官向中级警官的转换环节,在民警职业生涯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因此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双向的综合性。从过去的向度上看,司晋督训练建立在民警一定的职业基础和水平上,是对既往工作经验和思想积淀的总结和提升,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深度和进阶性。司晋督训练既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定位,又是整个民警训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训练内容与课程设置既有不同于其他训练项目的特殊性,又与它们存在一定的共性和关联,体现了在职民警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司晋督”培训学员能力是在职民警培养质量规格的具体化。在职培训目的是对应该“培养什么人”的根本规定,这种规定具有抽象性、纲领性的特征。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之中建立师生互动场所。授课教师通过辅助学生能力的养成来丰富学习过程。通过执法环境对民警的能力练习,使民警具有面向复杂执法环境的能力,对于具体课程目标的实施和有效性的培养具有核心作用。
“司晋督”体能指导课程应瞄准在职民警的职业需求和职业素养,提高民警的适应性和综合能力,关注整体素质的提高;课程内容应以实用知识为主,突出实践性知识,充分考虑学员现有能力。
(三)培训学员测评结果是“体能指导”课程有效性重要体现
能力培养是一种隐性素养,必须要通过客观行为来作为判断的依据。学生对于课堂的评价可以反映学生能力的形成情况,也可以达到检验学习效果的目的。所以说,学生的测评结果可以作为课程有效性的一项重要的外在表现特征。根据学员差异情况施教是重要的教学原则,能尊重学员个性,充分挖掘潜能,帮助发展,发挥课程有效性。
为确保培训活动的高效有序进行,加强各个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在培训之前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研分析,制定符合一线执法情况的课程,同时对授课教师进行有效的选择,这些都对详细具体培训工作方案的形成,落实培训效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多方合作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学质量的顺利进行。但是机制并不能影响“体能指导”课程的客观规律。
关于司晋督训练的学时安排,大纲规定的训练时间为15天,总学时不少于105学时。在“司晋督”培训中,培养目标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在做好训练的同时做好指导工作,一切的指导以正面为主,“训练”是整个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教学的前提下,对其进一步的深化。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需要使其指导功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从而保证教育的效用能力得以更好的发挥。其训练、指导、评估、反馈四个方面的职能是紧密联系的,缺一不可,否则培训有效性会大打折扣,不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司晋督”课程存在的问题是培训周期的时间性和体能课程培养连续性的矛盾。从课程目标的确立,到课程开发中内容、形式的编排,再到课程实施阶段的人员、设备安排,每一个阶段都会对课程的有效性形成影响。
二、建议
1、加强公安部有关“体能指导”指导文件学习,从根本上把握方向。
2、“体能指导”应瞄准在职民警的职业需求和职业素养,提高民警“身体素质”能力。
3、加强学员学业测评结果研究,注重外在表征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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