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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09:45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6期
关键词:预审供述讯问

预审故事之二蹊跷翻供

改革开放初期,在北京的西二环一带盖起了一片楼房,在住房奇缺的那个年代,可想而知这片楼房能引来多少人羡慕的眼光。而也就是在这片被人羡慕的楼房里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是住在这片楼群附近的一名小女孩儿。

公安局侦查员通过反复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为这一带供暖的司炉工——一名中年男子身上。

嫌疑人到案后,经过与预审员几轮的较量,终于供认先奸后杀的作案经过。

一天,当预审员再次提审这名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并让他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时,不料嫌疑人情绪一下失控。

“冤枉啊!人不是我杀的,我不签字,不签字!”嫌疑人又哭又闹。

他,翻供了。

预审员为此紧张起来,案子即将到了法定结案日期,此凶杀案也向外界宣布告破,相关领导也听取过预审员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汇报。变故突如其来,此案如何了结?犯罪嫌疑人是捕是放?如何向领导作出合理的解释?

预审员急了,分局领导也急了。

“抓紧一切时间再审,一定要确认他是不是真凶!”

分局领导下了死命令。无奈,预审员无论再怎么提审这名犯罪嫌疑人,其一口咬定自己无罪。

他到底是不是真凶?此案陷入僵局。

紧急研究之后,分局领导作出更换预审员从头再审的决定。

“炮局”预审故事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吕燕群 口述 蓝向东 执笔

为什么要更换预审员?为什么下决心从头再审?

因为嫌疑人回答预审科长问话时说了:“是你们的‘提审’告诉我只要说了就能得到宽大,我为了能早日出去就按着他的意思‘顺杆爬了’。”

“那你为什么能说出你的作案工具和作案过程呢?”科长问。

“我说我想不起来,后来是提审给我一步步点的。”

“那你为什么又要翻供?”

“因为号里的人说了,只要一捕一切都完。”

科长找到书记员核实,书记员承认预审员在审讯过程中是“点”过他。

科长又找到预审员核实。

“您要这么一问,还真是。”预审员承认,“当时不就是破案子心切吗!在他不交代问题时,拿证据点过他。在向他交代政策时口子给他拉大了一些。”

看来,在这点上犯罪嫌疑人倒是没说假话。

不得已,这案子交给了一位老预审员。老预审员重新接案、阅卷、提审。

老预审员把之前的讯问笔录反复看了多遍,对这名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取向、社会背景、家庭情况等全摸了一遍,便开始新的一轮讯问。

两个晚上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这名老预审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感召下,终于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你用什么肯定?!这可是人命关天的案件哪!”局长将信将疑。

于是,这名老预审员道出他的依据。

当犯罪嫌疑人在这位老预审员面前再一次陈述犯罪时,老预审员不动声色地问了他一句:“那根灯绳儿是怎么到你手里的?”

“我想用绳子勒死她,当时找不到绳子就看到了灯绳,我拽了几下没拽下来,就用打火机给烧断后拿下来勒的。”嫌疑人不假思索地说。

“局长,关于灯绳是怎么断的,我问过前面的那个预审员,他说不知道。我问过书记员,书记员也不知道。为什么他们都不知道呢?因为刑侦部门在送来的卷宗里只表述灯绳是作案工具,却没有表述灯绳的来源,所以他们当然不知道灯绳的来源。我通过刑侦技术科再次到现场取证,证实死者脖子上的灯绳是现场被火烧断取下来的。推理:在卷宗里没有火烧灯绳的文字记载和照片,预审员就不会知道这个细节,他们不知道这个细节,即便他们引供诱供,也不可能拿他们都不知道的这个细节去点拨犯罪嫌疑人。那么只有亲手去烧过这个灯绳的人,才会讲出这个细节。烧灯绳的口供在先,我去调查在后,因此他今后的口供再怎么翻,他也是那个凶手,没跑!”

“好!”局长兴奋地把桌子一拍,“捕!结案!往七处送人!”

实践表明,如果没有民主监督和有效的制衡机制,“集体”就会异化为独立于集体成员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利益主体。此时,由于农村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并不具有终极性,必然怠惰于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完全由农村集体决定是否起诉,在多数场合都会显失公平,尤其当侵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负责人时,农村集体很难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在集体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立法不应当将司法救济权排他性地赋予农村集体,应当允许集体成员为集体利益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老卢讲完这段故事深有感触:预审就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相互较量的一个过程,经验很重要,细节关系成败。并不是所有的嫌疑人都是草包,真正的凶犯对自己的命运比别人更清楚,在与法律的博弈中更是绞尽脑汁,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甚至跟你装疯卖傻,给你挖“坑”。

其实,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但翻供的性质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属于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有的是一开始不如实供述,后来做了如实的供述。至于翻供的原因,具体到个案也是千差万别。有的嫌疑人以在侦查阶段遭到了逼供为由,而改变供述;也有的嫌疑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原因,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翻供,作虚假供述。因此,对于翻供的案件,侦查人员、公诉人、主审法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容易导致冤错案。

接下来,老卢给我讲了另一个“翻供”的故事。

“这个案件被告人翻供更有意思,但案件不是我办理的,而是一位大法官亲口对我说的。”老卢无不自豪地说,“不过呢,这里边也有老预审员的功劳。”

那位大法官提到他当年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工作期间,一名刑庭副庭长办理的一起死刑案件。

这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口供相对比较稳定,却在法官讯问被告人之后,出现了翻供。

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是一位比较年轻且颇有学识的女法官,在被告人翻供之后,她又仔细地阅卷,越看越觉得这很可能是一起冤案。

在向大法官汇报此案时,女法官情绪十分激动:“这是人命关天的案件,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全案证据审查情况看,这肯定是一起错案,至少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应该作无罪判决!”

这位女法官充满了正义感,能看得出来如果在自己手里纠正一个错案,那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

那位大法官耐心地听完了案件汇报,也觉得被告人翻供有些蹊跷。不过,他对这名年轻法官比较了解,便安慰道:“你别着急,口供发生变化必然有原因。我看这样,你和老庭长再去看守所提讯一次。另外,可以让本案的老预审员在场。”

刑庭庭长是一位审判经验相当丰富的老同志,而这起案件的预审员也是一位资深的老侦查员。

还是那间预审室,还是那位预审员。只不过,老预审员在旁边坐着,什么也没说。

讯问当然还是那位年轻的法官主持的,可令她万万想不到的是,既没有重申刑事政策,也没有采取什么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措施,被告人却一五一十地作了与侦查、起诉阶段完全一致的有罪供述。

“那么,你为什么翻供呢?”老审判员问他。

“这个……我看这位女法官年轻,没经验,好糊弄。”被告人憋了半天终于道破了“天机”。

这席话弄得在场的女法官一个大红脸。

这个故事,让我想起自己早些年在丰台检察院工作的时候,遇到丰台公安分局的一位老预审员,黑黑的脸上阴沉沉的找不到一丝笑意,那两眼透出一股子阴冷的杀气,估摸着别说心里有鬼的嫌疑人,就是没干坏事的人和他对上一眼,心里也会“咯噔”一下。

这大概是搞预审都“挂相”吧!

我问老卢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您的执法生涯中,刑讯逼供和诱供是不是比较常见?”

“当年刑讯逼供在我们炮局绝对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北京,如果说在办案中确实存在刑讯和诱供的话,那是破案心切,也是立功心切。但无论是刑讯还是诱供、指供,那是预审员没有预见这么做的后果,说到底也是预审员没有本事的表现。”他肯定地说。

虽然说这些案件的罪犯最终服法,但由于先前预审员引供、诱供的不当做法,以及年轻法官未能及时识破虚假供述,险些让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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