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宋韬
环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更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习近平同志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安徽时特别强调:“要把好山好水保护好,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
宣城作为全国绿色发展优秀城市,2017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接近60%,部分山区县接近80%,是全省单元生态环境状况最优的城市之一。早在2013年,宣城市委、市政府就确立了“生态立市”作为宣城发展的先导战略,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全过程。
环境司法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十九大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目标的重要环节。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如果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还会对环境法治产生不利影响。
多年来,宣城市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和创新,以制度之力夯实生态文明建设之基。作为全国闻名的“绿色城市”,在保护环境方面,宣城司法机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一探宣城司法机关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的秘诀,2019年4月,民主与法制社一行走进了宣城。
在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刑事司法理念不断进步的同时,环境科学与司法技术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环境刑事司法在实践中遭遇到瓶颈,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首先,环境刑事司法不适应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需求。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但相较于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的案件数,环境刑事案件占比甚微。作为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并列的“生态文明”,仅从司法保障的角度而言,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其次,不同类型犯罪的发生率差异极大。如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案件数量巨大,每年均有上千件案件;污染环境罪发案率较高,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发生极少。环境刑事司法案件总量相对偏少以及特定类型案件数量较少,并不是环境资源类犯罪现状的客观反应,而是与环境刑事司法有着密切关系。
为此,近年来,宣城市法院系统积极践行“两山理论”,严格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犯罪行为,以积极作为保障绿水青山。
>>宣城中院法官马林海 宋韬摄
据统计,五年来,宣城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审案件292件(已审结270件,均作出有罪判决),市中院受理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二审案件35件(已审结31件,无改判无罪的情形)。上述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从罪名分布上看,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的罪名中,大多数都有涉及。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宣州区法院受理25件,郎溪县法院受理21件,广德县法院受理57件,宁国市法院受理101件,绩溪县法院受理9件,旌德县法院受理14件,泾县法院受理65件,各县市区均有此类案件发生。
在这种背景下,宣城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争议的,坚持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准确定罪。通过积极参与综合治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对环境犯罪案件审判中所发现的行政执法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个别单位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口和薄弱环节,及时予以反馈,做好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
全市法院对上述案件严格依法快审快结,有力地打击了此类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宣城司法机关积极以案释法,有效地向社会公众传达了涉环境类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其中,广德县跨省垃圾倾倒事件受到了社会的大量关注,这也是广德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广德县柏垫镇发生多起县外垃圾倾倒事件。县环保部门调查后确认垃圾来自浙江,多名嫌疑人被抓获。后经调查,这些嫌疑人并不只在柏垫镇非法倾倒垃圾。进一步调查发现,2017年9月,被告人孙某从刘某处运来39.04 吨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德县境内某大河附近。被告人丁某将其中的8吨危险废物运到广德兴华小学围墙外100米处倾倒。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浙江省嘉兴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未取得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孙某、方某、丁某等人运输、处置,跨省转移生活垃圾1120余吨,随意倾倒在广德县境内(其中未倾倒即被查获100余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12月24日,广德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孙某、杨某、丁某、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被告人杨某系浙江省平湖市人,为嘉兴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明知被告人孙某(广德县人)没有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前提下,还将其位于湖州市南浔区的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委托给孙某运输、处置,后孙某单独或伙同丁某、方某将承运的生活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全部倾倒在广德县境内。
本案承办法官马林海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倾倒及查获的固体废物即生活垃圾,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经查,涉案被倾倒及被查获的生活垃圾经检测虽然不具有腐蚀性、不具有无机元素及化合物的浸出毒性,但上述检测系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生活垃圾进行的毒性检测,结合检测报告,可以确认涉案运送的生活垃圾包括倾倒及未倾倒的均检测出含有铜、锌、铅等重金属。检测报告同时显示,对倾倒生活垃圾覆盖下的土壤及附近没有倾倒生活垃圾的土壤进行的采样检测结果表明,生活垃圾倾倒覆盖下的土壤均检测出含铜、锌、铅等重金属,而附近没有倾倒生活垃圾的土壤依据现有标准及技术手段均未检测出含有铜、锌、铅等重金属,同时涉案运至案发地点的生活垃圾数量之大,足以对周围土地、水体、大气环境等造成损害及影响,应认定涉案固体废物即生活垃圾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四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系跨省作案污染环境,影响较大。
该案的发生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转嫁环境保护成本,将环境污染源向边缘地带转移,相关地区和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治理、打击。
同时,旌德县首例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也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密切关注。
2016年12月27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县内白沙河河段、白沙水库水质被严重污染,白沙水库是安徽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旌德县城关镇3万居民的唯一饮用水源,关系着千家万户的饮水安全、生命健康。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经过调查核实,查明2016年11月中旬左右,绩溪某水电站为发电营利之需未经批准,聘请了某爆破公司对经营的水库排水口进行爆破作业,导致水库库底涵洞口被炸开,水库底淤积多年的淤泥及污染物随水流一并冲至下游,最终流入白沙水库,造成污染饮用水源地水质事件。
绩溪县某水电站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白沙水库上游不仅有被告一个水电站,且在其大坝涵洞作业期间,白沙水库上游的白沙村河边大路进行拓展工程及河道疏浚。若真有泥沙流入白沙河,并非其大坝涵洞作业单独所致。只不过在爆破涵洞被堵石头后,底涵洞口确实在一段时间有泥沙浑浊的水流向下游白沙河,其间绩溪县水务局也通过水库进行了稀释,其行为不构成水污染者的侵权责任。且淤泥是自然产生的,非其制造,其作为水电站的经营者无法抵御和阻拦泥沙不流向下游,不应承担水污染的责任。
那么,绩溪县某水电站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经查,绩溪县某水电站委托安徽某爆破公司对隐塘水库排洪口实施爆破疏通工程,造成隐塘水库底涵洞口被炸开,底涵外的连接管道及闸阀因冲击力被冲毁,水库底淤积多年的淤泥等污染物随水流冲至下游。绩溪县某水电站事后仅修补了洞口,未对排至下游的淤泥进行清理。另外,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本案的另一焦点。法院指出,虽然环境具有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有限,排放的淤泥必然对下游水质、水体动植物以及地下水、土壤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且实际已造成白沙水库水质的恶化。庭审中,绩溪县某水电站辩称其委托疏通行为系迫不得已,且非故意造成水库淤泥向下游排放的后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绩溪县某水电站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该案是旌德法院受理的首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亦是旌德法院首次适用“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案件。该案的判决保护了旌德县人民的大水缸,有力地打击了污染环境类侵权,预防了污染环境类犯罪的发生。
>>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华川村宣传牌 闫帅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 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主干线、大舞台和着力点。依法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检、法的共同工作目标。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安徽省委“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要求,加大长江经济带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司法实践中,宣城市各机关之间通过积极沟通、协作,建立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打击环境犯罪工作。
以旌德县为例。旌德县法院通过将“314+”多元化解机制向环境资源审判延伸,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前介入,防患于未然。旌德县法院通过与环保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联合设立“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办公室”,推动环境司法与执法的有效衔接。适时打破“坐堂办案”的被动方式,提前介入到环境污染事件中,主动参与环保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此外,旌德县法院还成立了“两山”巡回法庭。通过整合资源,将原有的设立在江村的旅游巡回法庭升级为“两山”巡回法庭,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配足配强审判力量,明确环境资源审判职责范围和案件类型,积极推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力争使环境资源审判类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快速、高效。同时,通过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巡回审理、普法宣传,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震慑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形成“两山基地”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旌德检察院通过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法律监督+制度化机制创新”的生态检察模式,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要求对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生态修复办案机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通过设立生态检察办案组,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的整合,在生态领域内实现了打击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合力。
2019年4月8日,宣城中院正式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该庭从具有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经历的骨干法官中选配,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实现“三审合一”,使环境资源审判类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快速、高效。
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宣城中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规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报道审判动态、组织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形式,及时揭露此类犯罪行为的危害,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的影响力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
另外,宣城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通过主动向环境污染者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及时建议其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环境监管监测。紧密结合全市环境治理工作,定期通报环境司法工作情况,让人民群众从绿色司法中有更多获得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将“美丽”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之一,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共识。
绿水青山是我们全体民众共同的财富,保护环境是机关、单位、企业、公民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决不容许任何以破坏、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宣城司法机关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件的审理,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企业、组织和公民,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