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
摘要: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一直以来就是学术界研究讨论的重点。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灵魂,当一部法律有了法律效力之后才能进一步探讨是否会产生法律实效,否则,这部法律只是空泛泛的文字介绍,缺乏精神层面的内容。一个国家只有法的实效取得实效之后,才能达到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稳定、和谐,综合国力才能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才会提高。
关键词:效力;实效;规范;监督
1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涵义
作为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而核心的问题——法的效力,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探讨的热门话题。所谓法的效力,就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法通过其效力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法治社会急速发展的今天,法不应该只是法律条文的罗列,而是应当对人们有强制力、拘束力,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法。换言之,如果法失去了对人们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那么再去谈法授予人们的权利和对人们所设定的义务便是毫无意义的。
法的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现实生活中中被人们遵守、适用的情况。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引文人们的遵守、执行和适用从而得到了灵魂,此时,法的实效已经不单单是法律自己的内在属性,更是法律效果的社会延伸,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活动带动其实现。最后,从法的实效所产生的微观角度看,它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有关主体自觉活动的结果。
2 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关系
2.1 联系
首先,法的实效是以法的效力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次,法的效力也离不开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际存在的一个重要体现。
2.2 区别
首先,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的实效是指法律实际实施的结果,属于“实然”的范畴。其次,法的效力主要是依赖于法律形式的有效性,而法的实效主要是依赖于主体的自觉活动。最后,对同一法律而言,法的效力是一定的,而法的实效则是一个变量。
3 我国现阶段法的实效的现状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法治开始飞速发展,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虽然已经相当庞大,但是社会对立法的需求量仍然很大,立法缺乏整体规划,很多领域遗留了大量法律空白,第二,从执法上看,国家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全民法律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但是與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还是不相适应。一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大量的社会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出现,包括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第四,从守法环节看,社会成员的守法自觉性不高,部分领导干部守法意识薄弱,徇私枉法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知法、守法意识不强。大多数国民在客体上更注重对刑法的遵守,因而忽略对其他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因此目前首要任务是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使得在社会上形成全民浦发守法的良好风尚最后,在法律监督环节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立法角度看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并未做出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4 法的效力和实效形成裂缝的原因
第一,内部因素。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的产生裂缝的最本质的原因在于法本身。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讲解:
首先,法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另外,法的滞后性也会导致法的效力和实效之间存在差距。法律必须是稳定的,内容是明确的,不能朝令夕改。再者,法的局限性也会导致两者之间的裂缝。人受到客观和主观的限制,无法全面掌握所有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权利义务的界限也并非都是完全合理的。最后,在适用过程中,因为守法的主体思想道德的水平,文化程度的不同也会导致效力和实效的空距。
第二,外部因素。对于外部因素有很多方面都对法的实效产生影响。其一,社会环境因素。良好稳定的政治局面是法律实施的条件,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也会对法的效力实现造成影响,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对其产生了作用。其二,主体因素。主体的情况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法的实效。其三,法的运行成本因素。法律运行过程中耗费的社会资源或支出的成本也会对法的实效产生影响。
5 法的实效实现的条件:
法的效力和实效应该是统一的,但其往往产生裂缝,这也是法律不可避免的。法的运行过程就是逐渐缩小两者之间空距的过程。法被制定出来以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得到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法的实现必须要保障拥有一个良好的政治局面、繁荣的市场经济、如此才能保障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其次,法律规范的内容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还要符合一定时期的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最后,要改善现阶段法的实效现状就要完善执法司法体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执法司法队伍来确保法律的实施,以便提升整体的司法裁判能力和纠纷解决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5页,第366页.
[2]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季卫东.法治秋序的建设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