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学锋
2018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政策,学习掌握好这些税收新政,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红利,准确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醒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适用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由于其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其201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待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才能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2018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车辆,能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人认为,车辆既不是设备,又不是器具,不能税前一次性扣除。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设备、器具只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正列举。
上述文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就没有争议了,车辆总无法确定为房屋和建筑物,这也就是说,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是设备、器具。且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车辆不是设备、器具,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法无禁止则自由,因此,笔者认为,2018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车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符合条件纳税人享受这一优惠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只有实缴出资额的70%,才能作为抵扣的计算依据,未实缴部分不可作为计算抵扣的依据。二是需完成相应的优惠手续,其中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及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在投资环节办理投资抵扣备案,在抵扣环节报告投资抵扣情况。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三是注意政策可以适用的时间,除对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需要索取捐赠票据,没有有效的捐赠凭证,则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进行“加计扣除”时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企业在做好加速折旧的优惠事项申报备查外,还需要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将加速折旧的研发费用与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起归集并申报。二是要注意重要税会差异的跟踪和调整。企业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时,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及时做好纳税调整。三是加速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2018年度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同时满足多种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是,加速折旧方法一经选定,就不能改变。四是加速折旧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将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但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