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投企业实施优惠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

2019-04-03 13:12王瑞红
税收征纳 2019年3期
关键词:创业投资科技型优惠

王瑞红

去年12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会议决定,在2018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优惠让创投吃下“定心丸”

针对上述政策,有关专家表示,通过所得税税收优惠来促进创业投资是世界各国的主要手段。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可以促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也给社会释放一个明确信号,通过降低税负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并提振信心。

此前,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是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创投基金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这在创投圈引起极大争议。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去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规定传递出以税收优惠促进创业创新的积极动向。

新规针对创投企业合伙人的个税核算将采用双轨制,那么,这样的核算方式优惠体现在何处?一位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创投缴税的政策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该人士表示,重点应该关注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事实上,这意味着未来单一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

正因为这种安排,创投基金按照单一基金核算收益会更加合理,因为每一只基金的运行状况都不一样,一家创投基金旗下或有数只乃至数十只的基金产品,统一核算将无法合理考量创投面临的整体投资风险。有调查显示,除双轨制征收个税外,众多私募机构人士认为,明确征缴的规则无疑给了创投行业一颗定心丸。

某大型私募机构的财务总监分析称,“这个政策肯定是利好,此前税务总局重申35%税率之时,并没有考虑到个体基金的收益问题,一刀切的征收是有争议的,比如我们有的基金有不错的收益,但有的基金却赔钱了,但如果仍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来计算,亏损的部分并不能抵扣,这样会大大影响创投企业这种高风险的投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此次创投基金政策将极大促进创投行业稳定发展,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让纳税人在两种核算方式之间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税负,也给社会各界以更加稳定的预期和更加优惠的条件去发展创业投资。

降低创投税负有利于推动“双创”

针对社会关注的创投基金税负变化问题,继去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支持创投基金发展完善税收政策的决定后,去年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决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综合比较国际做法,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个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基金中获得的两类所得的金额不同,适用不同应税项目的税负也有差异。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允许个人合伙人根据税负轻重进行自主选择,这对于稳定创业投资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项政策给予创投企业投资者税收优惠,降低其投资成本,进而达到鼓励创投企业投资的目的,有利于科技创新。

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介绍,除非创投企业项目投资失败,否则收益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此前创业投资项目很大概率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中的最高档税率。此次政策意味着以后创投合伙企业取得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收益,从最高35%的税率下降到按20%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创投基金快速发展,规模位居世界第二,创投基金已经成为许多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此次政策调整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让纳税人在两种核算方式之间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税负,促使社会各界以更加稳定的预期和更加积极的态度发展创业投资。此外,将税收优惠明确化,能给合伙人创造更好的收益回报,能够继续吸引和引导投资者投资创投基金,形成良性循环。

有关人士算了一笔账:“如果张先生是某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其合伙份额取得了100万元的项目转让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需要缴纳个税33.525万元,而新政策实施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只需缴纳20万元个税,减税幅度约40%。”该人士认为,此次改革厘清了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号和稳定的预期。这项政策肯定了创投行业作为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国新经济成长所起的关键作用,为出资人注入更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实现风险平衡创造了有利条件。

系列减税措施组合发力创投企业

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早期专委会秘书长、天使汇创始人兰宁羽介绍,这项政策为创投行业未来5年发展的空间和活力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解决“第一公里”的融资问题,帮助更多的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梦想。“绝对是利好政策。”创客总部合伙人陈荣根认为,此次新政统一、明确了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不确定性,同时给予5年的优惠期,长期来看,有助于激励创投公司个人合伙人的投资热情。

近年来,我国对创投基金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比如,去年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是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政策的推进,可以看到,更多的风险投资企业或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是连在一体的,这些风险投资,有的来自于金融体系,有的来自于各种各样的融资渠道。

创业者、投资者一方面肩负着投资人的信任或者说是资金来源方的托付;另一方面,也肩负着自身企业的成长和自身使命的实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是一体的,税收政策在经济转型期给予一定的帮扶、提供一定的协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说,一系列减税措施组合发力创投企业,今后创投行业可以“睡个好觉”了。

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岸区局为贯彻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紧紧围绕推动税收协同共治和打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举办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建安项目税收落户流程、认证及相关说收政策的培训会,来自46个项目单位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共同参加了此次培训。 (图/文:廖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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