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
——实现制度设计初心

2019-03-28 12:54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00)

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符合标准的非法律职业人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怎样的人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怎样的人能够当好人民陪审员?如何就现存的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了该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实施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比较美国的陪审制度初衷

说起陪审制度,还要提起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相比,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历史更为悠久,体系完备,制度设置较为合理,运作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适宜我国本土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起源是因没有人愿意独自承担判处他人肉刑甚至死刑的“血罪”。17世纪的作家豪勒斯这样描述陪审团的机能:“血罪和葬送无辜(的责任)被推过来,推过去,从陪审团推到法官又从法官推到陪审团;但实际上紧紧地绑在了这两者的身上,最终尤其落在了陪审员头上。①从陪审团设立初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替代神明审判而保护法官的制度。被选中的陪审团成员不但要共同分担“血罪”,并且还要承受多次开庭,长期将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中去,无法兼顾事业与家庭的窘境。这导致许多人以各种借口逃避履行成为陪审团成员的义务。②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诞生于在20世纪30年代。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进一步发展演变,现如今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组成形式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渠道。与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在陪审团组成、选举和陪审实践中,却有着本质的差别。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但实际上类似参审制度,即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和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加对案件的审理。有着让人民群众参与案件审理,以人民群众的大众思维来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的初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本应当像法官一样经历庭前阅卷、庭上陪审,庭下讨论等等环节。但一些人民陪审员开庭前并不了解案件详情,没有阅卷,或者没有渠道阅卷。在庭审中只充当“陪坐”的角色。在庭下的案件讨论中又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程序意识和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甚至不敢发表意见,仅仅是附和法官意见,使得陪审员逐渐成为一种“陪衬”,自身的作用和价值不能发挥。再者在长期以来的“纠问制”审判模式影响下,法官习惯于主导庭审控辩活动,法律共同体内部对人民陪审员也有着相对的排斥与轻视。陪审员处于弱势,仅形式上参与案件审理,却没有实质上成为案件审理的一分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的”③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发挥陪审制度的价值与功效。④最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申请后,由基层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层层审査,这样的审查和把关使得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阶层固化。并不是各个阶层的人都能进入法庭参与案件审判,使陪审成为一项“少数特权”。熟面孔甚至是专职的人民陪审员反而排挤了实际履行职责的陪审员,法院自选自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民众参与司法的初衷相左。

三、解决方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普通百姓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只是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于法律适用不发表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真正发挥该制度连接社会与司法部门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有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可供参考:

1.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改革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增加庭审时人民陪审员人数,改变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势单力薄”、“人微言轻”的状况。改革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让人民陪审员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选任时注重人员来源的多样性,保证陪审员组成结构完整,注重对社会各领域人员的吸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随机抽取”机制,并且在产生的程序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人民群众都可以作为陪审员的后备人选,享有同等的陪审权利。

2.确立人民陪审员先行原则。保障陪审员可以庭前阅卷,在庭下合议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表意见,法官后发表意见。以免人民陪审员一味附和法官意见,不能独立判断从而无法履行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不受法律思维的束缚,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可能比职业法官看得更为透彻。所以应将集中审理、直接言词等原则落到实处,可以规定全体审判组织成员都应独立自主判断并形成意见记入笔录。

3.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人民陪审员作为来自社会各阶层的编外审判队伍,对其的管理和监督更为复杂也十分重要。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几乎是不加管理的无序状态⑤,有权利则应当进行制约。选任陪审员后无正当事由又不履行职务的,应当有所处罚。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一样会出现违法办案或者腐败,应加强监督,建立追责体系。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的还要服从法院或司法机关的日常管理,加强任期内的培训考核等。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过程,是一个将人民群众的社会知识、大众经验和道德上的制约力等带入司法的一个过程。这种过程会形成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优势互补以及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运用得当则可以提升司法品质,防止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庭审的过程也是一门形象的法律知识宣传课程,法律的相关规范也会直接影响到参加陪审的人员,发挥着法律的教育功能。所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可以促进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尊重,提升司法公信力,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9

②成贤杰,杨硕林.浅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不可行性[J].法制博览,2016.2

③论人民陪审制度[J].顾淑敏.法制与社会.2015.4

④陈新.破解人民陪审制度中“陪而不审”难题刍议——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

⑤蔡彦敏.人民陪审制度的职能异化及其克服——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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