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生生伦理学三分法的理论效应

2019-03-24 13:52杨泽波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智性李泽厚康德

杨泽波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自从事儒学研究以来,我一直坚持从孔子思想本身出发,将与道德相关的因素划分为智性、仁性、欲性,由此形成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这就是三分法。①最早是我在孟子研究中提出三分法的,详见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再修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导论“孔子心性之学的结构及其意义”。近年来,在建构儒家生生伦理学的过程中,又对这一方法进行了新的梳理,力图使之更加完善,以成为这门新学说的重要标志。建立三分法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很多过去难以攻克的难题,比如如何保障智性的活动性,如何保障仁性不陷入流弊,都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加以解决,而这也成为了我对牟宗三儒学思想开展批评的基础。②杨泽波:《贡献与终结——牟宗三儒学思想研究》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四章“形著论论衡”、第五章“活动论论衡”。当然,三分法的优势不止于此,本文再从一些不同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三分法视域下的两种不同自律

以康德道德自律学说研究儒学,是牟宗三儒学思想的一大特色。按照牟宗三的梳理,康德道德自律学说的理论价值很高,以孟子为代表的心学系统与其颇为相通,同属道德自律,而以朱子为代表的理学系统以知识的方式讲道德,与康德路数不和,为道德他律。这一观点问世后在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批评者和辩护者站在各自的立场互不相让,开展了激烈的争论。

“自律”这一概念最初是在政治学意义上使用的。政治学内部有一个基本矛盾:政治团体中的个体必须服从其团体制定的法律,但这些个体同时又必须保持自由。为解决这个矛盾,卢梭提出,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共和国接纳每一个成员,将其作为全体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与此同时,每个人又必须将自己置于共同意志的指导之下。于是,共和国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是主权者,另一方面又是服从者。依据这种理论,共和国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自由的,他们服从的法律其实是自己制定的,从而有效解决了上述矛盾。③李明辉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说明。参见李明辉:《儒家与康德》,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第11~46页。康德将卢梭的这一思想进一步引入伦理学,创立了道德自律学说。在康德看来,人有感官的欲望,是感性的存在者,受自然因果规律制约,谈不上自由。但人又是理性的存在者,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可以自己制定法则,自己执行,摆脱感性条件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合在一起决定了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因为道德法则是自己制定的,服从这些法则,完全是自己的事情,所以道德应该是自律,而非他律。康德提出道德自律学说,还有另外一个考量,这就是反对幸福原则。按照康德的判断,以往的道德理论尽管各有差异,但本质上都建立在幸福原则之上。与此不同,康德主张,道德必须是纯粹的,只服从理性的自我立法,不能以幸福为目的。总之,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自我立法,自我服从;二是反对以幸福作为道德的目的。道德自律即是理性自我立法,自我服从,是排除一切幸福原则的道德学说。

牟宗三将康德这一思想引入后,直接判定儒家心学系统属于道德自律。这是因为,儒家心学同样重视道德理性,而这种道德理性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截断众流”,意即道德必须斩断一切与外在的牵连,本身必须是纯粹的,只能为道德而道德,不能为其他目的而道德。换言之,道德必须以道德本身为目的,不能预设其他目的。所谓不能预设其他目的,一个重要指向,即是排除私人幸福原则,将道德完全收归于自己的道德意志。儒家心学的“截断众流”义完全符合这一原理,故为道德自律。虽然在道德情感问题上心学与康德有一定差异,但这并不能掩盖心学的两个核心特征,即自我立法、自我服从以及排除一切幸福原则,而这两点正是道德自律学说的基本精神。在这个意义上,我接受牟宗三关于心学是道德自律的判断。

但我对牟宗三的说法又有所不满。牟宗三只是从“截断众流”的角度阐发了心学与康德的相通,而没有能够对心学何以是道德自律的深层理由加以分析。儒家生生伦理学并不止步于此,希望进一步对这个问题加以理论的说明。根据我的一贯看法,孔子之仁、孟子之良心都可以归并为仁性,而仁性本质上是一种广义的伦理心境。这种伦理心境的基础是生长倾向,这种倾向完全是天生的,决定着人可以成为自己,也决定着人这个类可以有效绵延。这种倾向是人类自己给自己的,不是从外边强加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也是一种自我立法,自我服从。除此之外,人之所以有道德的根据,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生活和智性思维对内心的影响,即所谓狭义的伦理心境。狭义的伦理心境来自社会生活,智性思维也离不开他人的影响。这就决定了仁性作为道德根据,遇事提供的是非标准其实是受到社会生活影响的结果,是社会生活固有道德标准在内心的一个缩影。因为社会生活不是他人的,就是自己的,人就是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所以,社会道德规范其实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并非来自人类之外的因素。恰如卢梭的政治理论所说,法律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每个人都是共和国的一员,既是主权者,又是服从者,人们为自己制定法律,同时又服从这些法律。

当然,也必须清醒看到,社会生活和智性思维在内心的结晶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以伦理心境为基础的道德根据还不完善,作为道德自律还处于低级的阶段,还需要发展和提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同意牟宗三将朱子定性为道德他律。牟宗三做出这种判断,一个主要理由,是不赞同朱子以知识的进路讲道德。在朱子那里既有与道德无关的知识,又有与道德有关的知识。前者与道德无关,无所谓自律或他律;后者与道德有关,而朱子把道德的根据完全安置于这种知识上,其做法与康德批评的存有论的圆满较为接近,故而当定性为他律。

在我看来,牟宗三这种做法有一个严重的失误,因为他未能正视朱子理学的意义。朱子并不否认日常生活中孝悌、忠恕等道德条目的作用,但并不满足于此。在他看来,这些只是事物之然,而不是事物之所以然,只是小学之道,只有走格物致知的道路,孝悌、忠恕才是大学之道。朱子这一思路其实是与康德较为接近的。康德看到,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为“普通的人类知性”或“普通的知性”①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0页。的东西。这种东西十分有用,即使不教给新的知识,人们面对伦理道德问题,也知道如何去做。但康德强调,这种普通知性并不可靠,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容易出问题。真正的哲学不能满足于此,必须再向前发展,通过实践理性批判,进入到形而上学的层面。也就是说,虽然康德承认“普通的知性”的作用,但他没有在这里止步,强调不能躺在上面睡大觉,心安理得,必须将其提升一步,上升为真正的哲学。如果我们把朱子和康德做一个哪怕是非常简单的比较,也会看出,朱子和康德在道德哲学的一些基本方面有相当大的接近度:两人都非常重视智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与其说康德与孟子相通,不如说康德更接近于朱子。

这种看法势必引出一个严重问题。在西方哲学中,康德是第一个提出道德自律学说的人,他认为只有他的学说才可以称为道德自律。如果我们将康德与朱子联系在一起,认定康德更接近于朱子,那么朱子的学说也应该说是自律的,而非他律的。这个说法完全超出了牟宗三的理论框架,蕴含着深刻的道理。社会生活中善的行为,一定起源于伦理心境。人是社会生活的一员,以伦理心境为基础的善,是遵从人类为自己制定的法则,应该说也是一种自律。但这种自律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要克服这种不足,有效的办法是启动个人的智性,对社会生活,对个人内心加以反思,来一个再认识,真正明了社会生活的性质,明了自己道德标准的来源,保持其优点,检讨其不足。这种通过智性再认识而建立的道德法则,是一种更为高级的自律。

这样一来,在三分法视域下便有了两种不同的自律,一是仁性自律,二是智性自律。仁性自律是以伦理心境为根据的自律,它是善的基础,是一种低级的自律,与之相应的是儒家心学系统。智性自律是以智性为根据的自律,是对仁性自律的进一步提升,是一种高级的自律,与之相应的是儒家理学系统。将仁性自律和智性自律有机统一起来,才是完整的理论形态。

二、三分法视域下的“情本体”

“情本体”是李泽厚晚年特别看重的一种理论。此前我曾谈过这个问题,但限于文脉,那里的论述还较为简单。①杨泽波:《积淀说与结晶说之同异——李泽厚对我的影响及我与李泽厚的分别》,《文史哲》2019年第5期。有了三分法,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可以得出更为清晰的结论。

早在从事美学研究的时期,李泽厚就注意到了审美感性的特殊性。在他看来,审美虽然是感性的,但与一般所说的感性又有不同,因为这种感性与社会积淀密不可分。换言之,审美原则上属于感性的范畴,但又积淀着理性的历史,属于生理性的感情和官能,但又渗透着人类的智慧和道德。将思想重点转到中国哲学研究后,李泽厚把这一方法也移植了过来,特别重视孔子仁学中的情感内容。“像‘仁’这个理学根本范畴,既被认作是‘性’、‘理’、‘道心’,同时又被认为具有自然生长发展等感性内容。包括‘天’、‘心’等范畴也都如此: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既是超自然的,又是自然的;既是先验理性的,又是现实经验的;既是封建道德,又是宇宙秩序……。本体具有了二重性。这样一种矛盾,便蕴藏着对整个理学破坏爆裂的潜在可能。”②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35页。此时,李泽厚已经意识到,儒家讲的仁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

李泽厚看到关于仁的学说并非是纯理性的,有着很强的感性特征,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遗憾的是,为了突出这一特点,他将其归入到了感性的范畴。当然,这种感性不是旧式的,而是新式的,即所谓“新感性”。以此为基础,李泽厚强调,“由于历史本体论不以道德—宗教作为归宿点,而强调归宿在人的感性的‘自由感受’中,从而它便不止步于‘理性凝聚’的伦理道德,而认为包容它又超越它的‘理性融化’或称‘理性积淀’(狭义),才是人的本体所在。即是说人的‘本体’不是理性而是情理交融的感性’。”③李泽厚:《哲学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0页。这一表述表明,李泽厚理想中的本体不再是一般所说的理性,而是一种新感性,这种新感性最突出的特点即在于情理交融。

由此出发,李泽厚要求回到感性存在的真实的人,就不难理解了。在他看来,在历史本体论中,“情理结构”是一个关键问题。在“情理结构”中,情(欲)与理以特殊的方式、比例、关系、韵律而相关联、渗透、交叉、重叠着。于是,如何使这种“情理结构”取得最好的比例形式和结构秩序,便成了乐感文化关注的焦点:“乐感文化以情为体,是强调人的感性生命、生活、生存,从而人的自然情欲不可毁弃、不应贬低。虽然承认并强调‘理性凝聚’的道德伦理,但反对以它和它的圣化形态(宗教)来全面压服或取代人的情欲和感性生命,认为重要的是应研究‘理’和‘欲’在不同生活方面所具有或应有的各个不同的比例、关系、节奏和配置,即各种不同形态的人性情理结构,亦即以‘儒学四期’的‘情欲论’来取代‘儒学三期’的心性论。”①李泽厚:《哲学纲要》,第56~57页。这是说,因为仁有情感性,而理性不能包含情感,所以仁只能归为感性,是一种新的感性。这种新的感性包含着情感,但又不是那种物欲性的情感,而是一种道德的根据,所以叫做“情本论”。

自“情本论”提出后,学界一直多有争议,赞成者少,批评者多。我同样不接受这一说法,但我的依据又与他人有所不同。如上所说,在儒家生生伦理学系统中,与道德相关的共有智性、欲性、仁性三个因素。其中智性和欲性虽然也有自身的特点,但与西方道德哲学的理性与感性有一个基本的对应关系。儒家道德哲学可贵之处在于多了仁性这个部分。仁性简单说就是孔子说的仁、孟子说的良心。西方道德哲学也有类似的思想,但他们一般对此不够重视,更没有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儒学就不同了,仁性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与智性一样,都是道德的根据。因为与道德相关的有三个因素,所以完善的儒学研究方法当是三分,而不应是两分。在三分的视域下,可以给情一个合理的定位。智性要保证公正性不能包含情感,欲性和仁性则都有情感的因素。与欲性相关的是物欲之情,属于通常所说的感性的范畴。与仁性相关的是道德之情,既不属于智(理)性,也不属于欲(感)性,是一个独立的部分。

较之李泽厚,儒家生生伦理学的这种做法至少有两个优势。首先,可以避免混淆两种不同的情。在儒家道德学说中既有物欲之情,又有道德之情。笼统讲是“情本体”,同时又将其称为“新感性”,容易造成误解,以为“情本体”的“情”指的是物欲之情。儒家生生伦理学将这里的“情”明确界定为道德之情,归给仁性,就没有这个弊病了。其次,可以保住仁性的道德本体的地位。李泽厚强调,他讲“情本体”是不要本体,把本体去掉。虽然这话是针对传统中僵化的道德本体而说的,但去掉本体、不要本体的做法并不可取。我重视道德之情,将其放在仁性中处理,不是不要本体,而是要把本体讲好,讲出它的特色。仁性作为本体是儒家道德学说的根据,是区别于西方道德学说的一大法器,必须强力保留,丝毫不可动摇,须臾不可消除。

由此说来,我与李泽厚的区别说到底还是思想方法不同。李泽厚仍然是传统的理性、感性的两分法。在研究儒家思想的过程中,他正确地看到了儒家仁学与康德的道德哲学有很大差异,包含着丰富的情感性,特别重视其情理交融的特质,这有其合理性。但他着力建构“情本体”,主张不要本体,又走偏了方向。与其不同,儒家生生伦理学认为,儒家学理最为可贵之处即在于其内部有一个智性、欲性、仁性的三分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因为仁性是建基于生长倾向之上的伦理心境,受到社会生活和智性思维的影响而成,一定有丰富的道德情感因素,所以可以且应该大张旗鼓地讲仁性的情感性,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归为感性——即使再三强调它是一种“新感性”。有了三分法,既可以避免在物欲之情与道德之情间造成混淆,又能凸显仁性作为道德本体所包含的情感因素,各归其位,各安其家,保住本体,更好地凸显儒家哲学的特色,打破西方道德哲学理性感性狭隘的架构,至少不至于在新感性和旧感性上纠缠不清。

三、三分法视域下伦理与道德的区分

在西文中,ethics和 morality的关系比较微妙。Ethics源于希腊语的ethika,由ethos演绎而来,含有风俗、习惯、传统、惯例的意思。moral则是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其《论命运》一书中创造的一个拉丁语,用于翻译希腊语中的ethika。这个单词源于拉丁文的mos,mores,moralis,而 mos(复数为 mores)从一开始就有“传统的习惯”的含义。由此可知,ethics和morality虽然背景不同,但语义相近,后者的产生即用于前者的翻译。正因于此,在西方哲学系统中,这两个单词经常作为同义词使用,有一定的重叠性。

西方哲学史上也有人试图将这两个单词区分开来。康德是一个重要代表。在完成《纯粹理性批判》之后,康德将思想的重点转向了伦理学。在康德相关研究中有一个重要概念,这就是Sitten。康德一共写了三本伦理学的著作,除了《实践理性批判》外,其余两本的书名(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Metaphysik der Sitten),使用的都是Sitten。过去这个单词一般被译为道德,但近年来的研究发现,这种译法无法准确反映康德的基本精神。邓安庆近年来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他看来,康德使用Sitten有明确将伦理和道德区分开来的用意。希腊伦理学不是“道德哲学”,而是“幸福(好生活)理论”,而幸福作为好的生活方式,必须依靠好的城邦生活才能实现。只有“正义”的城邦才能是好的城邦,所以“正义”成了德性之首。康德之时,基督教的信仰发生了动摇,康德必须重新确立人类生活的天然之理。因此“他必须首先阐明‘前道德’的Sitten的最高原理问题,但康德阐明‘前道德的’Sitten的最高原理就不再与‘道德无关’,而是通过阐明Sitten的天然之理时着重阐明的这种‘理念’本具的行动(实践)力量,以落实于‘道德’。”①邓安庆:《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5页。这一用心在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书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这部著作中,康德指出,日常伦理知识以及大众伦理哲学还处于习俗的阶段,总是被日常的俗见所遮蔽,容易陷入自然辩证法,导致重重弊端。要让一门伦理学真正成为科学,必须对其进行批判,从普通的伦理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伦理理性知识,从通俗的伦理世俗智慧过渡到伦理的形而上学,从伦理的形而上学过渡到实践理性批判。因此,严格来讲,康德此书书名中的Sitten只能译成伦理,不能译为道德。

黑格尔同样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在他看来,启蒙运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但也伴随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解决,而必须首先诉诸政治。因为有这个背景,黑格尔更加看重伦理,重视伦理的现实性。黑格尔不满意康德道德学说,批评它只停留于道德阶段,而未能过渡到伦理,就是由此而发的。出于这一考虑,黑格尔对道德和伦理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在黑格尔那里,法是伦理学的总纲,黑格尔的伦理学又称为“法哲学”。法哲学的职责是描述自由概念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三个阶段:一是客观外在的抽象法;二是主观意志的内在法;三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这三个阶段分别为抽象法、道德、伦理。抽象法只是自由的定在,不能完全实现自己,必须向前发展,进入道德阶段。道德也是一种法,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不过是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即主观的法。道德是对抽象法的扬弃,是自由意志在人的主观内心的体现。但光有道德还不够,还必须发展为伦理。伦理最大的特征是主观与客观、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属于自由发展的更高阶段。虽然黑格尔对道德和伦理做了明确的区分,但由于其理论自身的缺陷,这种区分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承认。如何对道德和伦理做出合理的区分,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国内伦理学界近年来不断有人在这方面进行新的探索,以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有人主张,伦理是人们行为事实的规范,道德则是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所以伦理和道德应当视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可见,道德与伦理,从词源上看,在西方虽为一词,都是指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但在中国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其含义有二:人们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部分,其含义仅一: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②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6页。朱贻庭近来提出“再写中国伦理学”,而要完成这一宏大计划,必须首先对伦理和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区分。照他的理解,“‘伦理’是宗法等级关系的实体存在,而‘道德’是这个‘伦理实体’角度中个体的内在德性,是以‘伦理’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有‘伦理’才有‘道德’可言。‘伦理’正则‘道德’兴,‘伦理’乱则‘道德’衰。人们常说的‘道德失范’其实在于‘伦理失序’。不讲‘伦理’而只讲‘道德’,是本末倒置。”③朱贻庭:《“伦理”与“道德”之辨——关于“再写中国伦理学”的一点思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邓安庆在对康德伦理思想进行梳理的过程中,也对这对概念做了自己的分疏,他指出:“康德的Sitten应该按其本义译作‘伦理’而非‘道德’,因为传统伦理学总是基于习俗伦常之理(Sitten)来为‘天地立心’,而‘德’无论是古代的‘德性’还是现代的‘道德’都只是在最高的伦常之理之下的一个‘次级’概念。人类生活的恒常之理才是所谓的‘天地良心’,才是人类生活的‘必然’之理,譬如‘正义’或‘至善’,只有在此必然之理得到阐明之后,‘德’(无论是古代的‘德性’还是现代的‘道德’)才能得到阐明。”①邓安庆:《启蒙伦理与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德国古典哲学的道德事业之重审》,第104~105页。

2016年,李泽厚发表的《伦理学补注》一文,也涉及这个问题。在李泽厚看来,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词语在中外古今一般都是同义使用,但对这两个概念应该做出明确的区分。“我所用的‘伦理’一词包含很广,指的是人类群体社会,从狭小的原始人群到今天的全人类的公共规范,先后包括了原始的图腾、禁忌、巫术礼仪、迷信律令、宗教教义一直到后代的法规法律、政治宗教,也包括了各种风俗习惯、常规惯例。”“我所用的‘道德’一词,则指群体规范要求,经由历史和教育(广义),培育内化为个体的自觉行为和心理,从自觉意识一直到无意识的直觉。”在进行这种划分的过程中,李泽厚特别强调必须赋予道德以自由的意义。保存生命是任何生物族类个体均具有的本能和欲望,人类也是一样。人之所以如此敬重、尊仰、崇拜那些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英雄豪杰,正是由于人可以进行自由选择,践行大多数人做不到的道德行为。“可见,道德在这里表现为自由意志,自己选择、决定、不顾个体生存和其他利益而认为‘就应该这样做’而行事。也正由于这少数人物逆生物本能、自然欲望而行,并以此为榜样引领着群体开辟未来,这使得人类的生存延续区别于其他动物。”②李泽厚:《伦理学补注》,《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9期。赋予道德自由的内涵,是李泽厚区分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最有价值的部分。

儒家生生伦理学同样试图对伦理和道德加以区分。为此需要对这两个名词在中文中的含义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先说伦理。“伦”繁体字为“倫”,源于“侖”,有聚集、从册、编竹简、会集简牍排列次序之意。本义为次序、条理。“侖”加上单人旁,本义指人际关系有次序条理。《孟子》所讲“教以人伦”之“人伦”即指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理,形声字,从玉,里声。本义指治玉。引申为治理、办理、处理,泛指一般事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条理、道理。“伦理”两字连用,一般认为最早见于《礼记·乐记》的“凡音者,生于人生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二字在此即指事物之类各有其理。再说道德。在古代,道和德是分开使用的。道,本义指人行的道路,引申为道理、律则,上升到哲学高度,指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则。关于德,《说文解字》指出:“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本义是行为正,心真诚,表里如一,引申为德性、品行、信念等。《礼记·乐记》云:“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朱熹沿用了此义,指明:“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③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94页。从一般意义上说,德与得的意义相近,指主体的人对于道的获得。因为道是事物运动的律则,获得了道,可以妥善待人接物,所以德有办事得宜的意思。后来“道德”二字开始合用,成为一个专有名词,始终与人的品德好坏紧密相关。

词源的回顾足以说明,伦理和道德原本即是两个不同的名词。伦理偏重于人伦之理,指人际关系中既有的行为规范。道德偏重于人与道的关系,指由道中所得的那个部分。有鉴于此,儒家生生伦理学对其做了这样的区分:伦理与仁性相应,道德与智性相应。说伦理与仁性相应,是因为仁性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心境。伦理心境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对内心的影响,这就决定了仁性的性质是对社会生活既有规范的服从,表现为一种实然性。说道德与智性相应,是因为智性以内识为基础,而内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仁性进行反思,加以再认识,思考与成德成善相关的根本道理,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表现为一种应然性。换言之,伦理是在实然层面上尊重社会既有的规范,道德是在应然层面上做出自己的选择。我将两个概念做出这种区分,是想凸显这个用意:在成德成善的过程中,必须首先遵守具体文化环境的各种规范,合于实然。但是光有这一步还不行,还要对这些规范加以再认识,追求应然,运用自由意志做出自己的选择。由此可知,儒家生生伦理学将伦理和道德做出区分,不只是一个概念的分类问题,而是以自己的三分法为基础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首先从仁性出发遵从既有的社会规范,随着思考的成熟,再利用智性对这些规范进行反思,加以再认识,从不自觉达到自觉,运用自由意志做出选择。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对这两个概念做出这样的区分了:伦理属于仁性的范畴,道德属于智性的范畴;伦理是实然的,道德是应然的;伦理是有缺陷的、不完善的道德,道德是没有缺陷的、完善的伦理。

我的这种做法与李泽厚有一定的接近度。李泽厚关于伦理与道德划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强调伦理遵从既有的社会规范,道德则表现为自由意志,自己选择,自己决定。我将伦理与仁性对应、道德与智性对应,也包含着这层意思。人在社会中生存,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范一定对其有深刻的影响,也只有适应这些规范,才能成为那个社会意义上的好人。这就是伦理。但光有这些还不行。人有智性,不能满足于此,还必须对这些规范进行反思,加以再认识,检讨其利弊得失,最终运用自由意志做出自己的选择。这就是道德。但需要强调的是,我与李泽厚又有不同。李泽厚只是区分了伦理和道德的不同性质,我则进一步将这种区分置于三分法基础之上。在三分法中,仁性和智性都可以决定成德成善,但其作用的性质有别。仁性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心境,其重要特征是对社会生活既有原则的遵从。反之,智性则强调进一步思考与成德成善相关的最根本的道理,包括对仁性进行反思,加以内识。一旦明白了这方面的道理,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也就是得到了道,有了德。在三分法的框架内,区分伦理与道德不再是简单对其内涵加以自己的界定(哪怕这种界定十分严格),而是有着扎实的理论根基,是一个完整的理论系统。

鉴于对伦理和道德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我将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首先是狭义的,此时伦理与仁性相对,强调其现实性、习俗性的特点,以凸显其实然性;道德与智性相对,强调运用智性认知的特点,以彰显其应然性。其次是广义的,此时伦理和道德是同义词,可以相互替换。尽管做了这种区分,但有时也必须遵守语言的习惯,如一般只说伦理学,不说道德学,只说责任伦理,不说责任道德,只说成就道德,不说成就伦理,等等。而本文屡屡提及“儒家生生伦理学”则明显为广义,指一门关于如何成德成善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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