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志宏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武汉 430072)
当代美国哲学家罗蒂(Richard Rorty)在其《哲学与自然之镜》一书中指出,哲学家们通常会把他们的学说看作是对存在以及知识合法性等恒久问题的探究;在讨论知识问题时,他们会通过一种独特的方式对心灵和知识本性进行考察与理解,为人类知识的可靠性或真理性提供一种合理性认知的基础:这种基础或者成为认可科学、道德、艺术和宗教领域知识主张合理性的保障,或者成为揭露它们虚假性的根据。①Richard Rorty,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3.确实,哲学在知识合理性建构中所表达的这些支持功能和批判功能,自古希腊哲学的理性阐释传统、特别是柏拉图真正完美的知识和亚里士多德普遍必然性知识的主张提出以来,一直在西方社会有关知识合理性的考察和评价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作为一种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知识论原则,它不仅对中世纪思想的进程产生了一定的规制作用,而且在现代早期的哲学家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回应与重申,在笛卡尔和洛克等人那里找到了坚定的支持者,并通过他们在随后的时代发挥着持续的影响。
在古希腊时期,当哲学家们在探究宇宙和人类的起源与本原的时候,为了摆脱原始神话思维模式的束缚而寻求一种符合人类自然本性的解释方式,他们对人类心灵(如认识能力)和认识对象及认识方法手段等进行了长期而细致的考察,由此建立起了区分真理与意见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经过几个世纪众多哲人的锤炼和倡导,在古希腊罗马社会中逐步演变成为衡量和判定知识真假的一种较为流行的标准与根据。因而,当基督宗教在公元一世纪前后的罗马社会产生并传播开来的时候,其信仰所指称的对象及其包含的内容是否具有可靠的知识性质,时常会受到秉承希腊传统的哲学家们的质疑。既是基于回应也是出于自身理论的需要,一些早期基督宗教的神学家们在建构他们的思想体系时会时常借鉴和使用希腊哲学的概念与方法。在神学体系建构中对希腊哲学概念与方法的运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在一些神学家中构成了一种思想传统,并演进成为“信仰寻求理解”这一经院哲学时期具有一定主导地位的思维原则和认识原则。
从早期历史看,在宗教体系中使用哲学概念和理性方法,不仅起着对分散、无系统的神学内容实施系统化建构的作用,而且也有着为信仰合理性与合法性辩护与论证的意义。虽然随着基督宗教国教地位在罗马帝国后期的建立,其政治合法性的辩护与论证不再那么凸显,但其思想合理性的问题则多多少少是始终存在着的。当然,就那些主动使用希腊哲学概念与方法的神学家们的基本立场来说,他们绝不会把哲学的概念和方法看作是论证其信仰合理性的唯一的或者说主要的途径,那仅仅是一种次要的或辅助的手段。对他们来说,信仰的持有有其自身的根据,如圣经的或启示的途径以及使徒传统。但是如果说他们毫不在意哲学的论证价值,则是武断的。毕竟当中世纪经院哲学时期安瑟伦与托马斯·阿奎那分别以哲学理性的方式提出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和五路证明时,他们对这些证明中所验证的或指向的有关信念认知的合理性价值,还是多少有所诉求的。
即使阿奎那等人的哲学论证并非是他们持守上帝信念的最终根据,但是他们相信这种论证在理性的或者说公共的层面上还是能够展示上帝信念的合理性的。例如安瑟伦在表述其本体论证明时,认为他找到了一个不需其他证明的“单一的论证”,“它自己就足以证明上帝确实存在着”;①安瑟伦:《宣讲》“序”,见安瑟伦著,溥林译:《信仰寻求理解——安瑟伦著作选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7页。阿奎那也在其主要著作中阐述了理性论证在认知“上帝存在”命题中的必要性与可能性。②参见 ST.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ca,trans.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Encyclopedia Britannica,INC.,1952),la,Q .2,a.2.;ST.Thomas Aquinas,SummaContraGentiles,trans.with an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ames F.Anderson(Londo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75),BookI,ch.12.虽然在当时除了少数的质疑之外,③如安瑟伦提出本体论证明时,其论证方式就受到了一位僧侣高尼罗的批评。参见安瑟伦著,溥林译:《宣讲》附(一)“高尼罗的反驳——为愚人辨”,见《信仰寻求理解——安瑟伦著作选集》,第245~250页。这些论证即使包含着提出者对理性论证能力的自信与期许,同时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处境中也并没有遭遇更多来自哲学的批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它们提供了完全独立的证据基础,充分阐释或证明了“上帝存在”命题在哲学层面上的认知合理性。随着历史的演进,内在于这些论证中的理性证据的不充分性或不严格性,主要是在现代早期哲学家们对知识确定性之证据基础的重新强调中凸显了出来。
作为在现代思想文化背景中对知识的根据(或证据)最早予以特别关注的哲学家之一,笛卡尔相信“精确和确定性”是科学知识至高的和必需的品性,从而把“建构在毋庸置疑的第一原则基础上的可信赖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作为他毕生为之努力的目标。④The Cambridge of Companion to Descartes,ed.John Cottingh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4.他认为“确定性必然是哲学真理的基石”⑤参见 Classics of Western Philosophy,ed.Steven M.Cahn(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95,fourth edition)427.,为此,他希望能够找到一种方法,把不可靠的或引起怀疑的“沙子和浮土挖掉”,从而发现确定性的知识能够建基其上的“磐石和硬土”。⑥笛卡尔:《谈谈方法》(DISCOURS DE LA METHODE),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3页。当笛卡尔在为寻求人类知识确定无疑的“磐石和硬土”而殚精竭虑的时候,稍晚于他的另一位现代早期哲学家洛克,也从中找到了他值得为之献身的事业,即他所要致力于探究的,是“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以及信念、意见和赞同的根据与程度”。⑦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Introduction 2;in Great Books of the Western World,Vol.35:Locke,Berkeley,Hume,ed.(in chief)Robert Maynard Hutchins(Chicago,London:encyclope dia britannica,INC.,1952,thirty-second printing,1990).以下本文引用洛克的著作,只注明卷、章、节,如 2.1.3,即为第二卷第一章第三节。
当这两位现代早期的哲学家把知识的确定性作为共同致力的目标时,他们对当时以及以往人们关于知识的看法是颇多感触的,认为包含在它们之中的众多的东西,要么是“从儿时以来就被当作真理接受”的“虚妄的意见”(笛卡尔),要么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天赋观念”(洛克)。在笛卡尔看来,这些从他“儿时以来就被当作真理”看待的流行“意见”,是缺乏坚实可靠的根据的,应该像去除虚妄的沙子和浮土那样“统统清理出去”。①Descartes,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in Classics of Western Philosophy,p.437.洛克则是在探究真正知识的“确定性和范围”的同时,考察信念与意见是否具有可靠的“根据”,特别是当时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天赋观念”有多少可信的根据和多大可信的程度;在他看来,这些作为天赋原则和原初观念看待的“天赋观念”之所以被普遍认同,乃是人们相信“灵魂在刚存在时即接受了它们并将它们带到这个世界上的”,因而“自然的印记和天赋的记号”是这些天赋观念被作为真理看待的最终根据。②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1.1.然而洛克经过多方考证后认为,这些天赋观念如果被作为知识看待则是缺乏可靠根据的,因为它们既不是“被普遍赞同的”,也不是来自于“自然的印记”从而能够被称为“天赋的”。③见Locke,An Essay ConcerningHuman Understanding,1.2.28.在本书第一卷的第二、第三和第四章中,洛克在诸多不同的方面对“天赋观念论”进行了批驳,认为在人的心中既没有天赋的思辨理性原则,也没有天赋的道德实践原则,没有天赋的“上帝观念”,没有天赋的“实体观念”,所有的原则和观念都不是与生俱来的。
如果说人们现有的被作为真理看待或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众多观念是虚妄的且不具有与生俱来的天赋根据,那么人类是否具有真正可靠的观念或知识?人们如何获得它们并为它们提供确实可靠的根据?笛卡尔和洛克相信人类能够获得这样的知识,只是它们必须被建立在确定无疑的基础之上。当笛卡尔把在对心灵的关注(沉思)中所领会到的清楚明白的“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作为知识大厦确定无疑的基石时,洛克则更多的是从心灵的感知经验——对外部对象的感觉以及对我们心灵内部活动的感知——中,寻找知识大厦赖以建构的根基。当然,对于洛克来说,他之所以要从心灵与外部对象或内部活动的关系中寻找知识的起点,可能更多是在于他的知识取向中对天赋观念的批判。
当洛克把所有的观念在天赋的意义上从心灵中清除出去的时候,心灵在原初的状态或“刚刚产生时”乃是空无一物的,洛克因之把它称为一张“白纸”,在其中“没有任何符号,没有任何观念”;④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2.1.2.那么,心灵中后来所拥有的众多观念⑤洛克用“观念”(idea)一词来表达“心灵在思考时用心像(phantasm)、意念(notion)和种相(species)或无论什么所意谓的任何东西”,它“代表了人们在思考时作为理解对象”的东西,诸如“白”、“硬”、“思想”、“运动”、“人”、“军队”等等。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Introduction 8,2.1.1.是如何获得的呢?洛克认为它们都“来自于经验”,来自于心灵对外部对象的感知和对自身心理活动的反省,前者为“思想提供了可感性质的观念”,后者为思想提供了“它自身活动的观念”,它们是所有观念形成或产生的基础,“我们具有的或能够自然具有的所有观念,都导源于它们”。⑥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2.1.2-5.而人类的知识则与这些观念有着必然的关系,它们构成了知识的源泉,“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建立在它之上,并最终源自于它”。⑦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2.1.2.洛克在本节中将观念区分为简单观念和复合观念,并对它们的来源与关系做了说明。
虽然在洛克看来,知识与观念相关,而观念与感知经验和反省经验相连,经验构成了知识的源泉和基础;然而知识并非就是感知观念或反省观念的简单的或直接的再现,它还有着更为复杂的心理机制。洛克认为,知识的形成与心灵对观念的进一步认知活动相关,与心灵对观念间关系的知觉相关,知识就是心灵在对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的知觉中产生的,“在存在这种知觉的地方,存在着知识”;在没有这种知觉的地方,则不可能有知识,只会有“想象、猜测或信念”。⑧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2.洛克在本节中把观念的一致或不一致归结为四个方面,对其不同内容进行了阐释。
既然知识来自于心灵对观念间关系的知觉,那么当心灵明确地意识或知觉到观念间具有一致或不一致的关系时,知识则会随之产生;当心灵不具有这种明确意识或缺乏对观念间关系的确定性知觉时,知识则不可能产生。因之,知识当与心灵对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关系的确定性知觉相关,或者说,知识就是对这类关系的明确的心理知觉或意识。只是洛克认为,在心灵以确定的方式对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的知觉所形成的知识中,因其清晰性程度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认识论地位。也就是说,心灵以确定的知觉方式所获得的所有知识并不具有同等的认知价值,一些知识因其具有极为明确的清晰性而有着至高的可靠性,一些知识则因其清晰性程度不高而具有相对较低的可靠性。洛克虽然相信观念最终是来自于感知经验或反省经验,但他主要是依据于心灵知觉观念的清晰性程度而对知识的可靠性地位进行区分。
洛克认为,在我们有关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的知觉中,有一些是以最清晰的方式获得的。心灵不依赖于其他观念或事物为中介,直接知觉到了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的关系,如圆不同于三角形、三大于二,等等。就像人们睁开眼睛必看到光明,心灵知觉到两个观念间的必然性关系也是直接的和不可抗拒的,其真假无需额外的证明或验证。洛克把由此方式获得的知识称为“直觉的知识”,认为是人类知识中“最清楚和最确定的”知识。①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2.1.除此之外,心灵还可以以另外的方式获得关于观念间的确定性关系,即通过论证的方式,认识到两个观念间的必然性联系,如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和。这是一种推论的方式,通过以其他观念为中介而形成对两个观念间必然性关系的知觉,由此形成的是一种“论证的知识”。论证的知识依赖的是推理,是通过可靠的论证获得的,因而也具有真理的必然性。但由于这种知识不是心灵直接获得的,因此在知识的可靠性上要逊于“直觉的知识”。②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2.2.
当洛克在把知识归结为心灵对观念间关系的知觉的同时,他也对观念的来源以及心灵对之感知所可能具有的认识论地位与知识论性质做了说明。洛克认为,我们心灵中的所有观念都来自于心灵对外部对象的感知和对自身心理活动的反省,如果说观念是真实的,那么必然是因为这些“观念与实在的事物符合”。③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4.3.正是由于外部实在事物对人心的作用和影响,才使我们在心灵中形成了关于外部事物的真实的观念。因此,洛克在对观念间关系的认识论地位的阐释中,认为它们作为确定的必然性知识,不仅在于心灵的“清楚明白的”知觉,也在于观念与外部事物真正的符合。当然这种真正的符合,既是观念真实可靠的基础,也为我们形成关于外部事物自身存在的认识提供了可能。
洛克在关于知识的构想中,对我们能够拥有外部对象存在的知识同样充满了信心,他相信在我们心中确实具有一种从外部对象接受而来的“明确的观念”,由此形成“关于具体的外部对象存在的知识”。④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2.14.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反省直觉到自身的存在,通过论证认识到上帝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认识方式,获得对我们自身、外部事物和上帝三种不同存在的认识。⑤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9.2.洛克相信我们对三种存在能够形成为确定性的知识,只是它们的确定性程度各有不同:最为确定的是有关我们自身存在的知识,其次是有关对上帝存在的认识,最后一种来自于我们对外部对象的感知而形成的对有限外部对象存在的认识。⑥洛克关于这三种存在知识的说明,可分别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9.3.,4.10.1-7.,4.11.1-9.
洛克在心灵知觉观念间关系与感知外部对象存在的基础上对知识可能性的阐释,既界定了知识的范围、类型和产生的途径,也分辨了知识确定性的不同程度。在他看来,最为确定和最为清楚的知识是“直觉的知识”,它既包含在我们对观念间关系一致或不一致的直接知觉中,也包含在我们对自身存在的直接感知中;其次是“论证的知识”,涉及到了我们对观念间关系一致或不一致的推论式认知和上帝存在的间接论证;在清晰性上最为不确定的知识类型是“感觉的知识”,特别是我们对外部对象感知所形成的关于“有限存在者存在”的知识。洛克认为,虽然构成我们知识的不同类型在清晰性和确定性上具有不同的程度,其中一些有着出错的可能性,但它们无疑是我们能够称之为“知识”的东西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则只能是想象、猜测或信念,而不能是知识。
然而洛克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受到粗俗、做作和晦涩不明语词的影响,而把含糊、无意义的表达和随意滥用的语言作为科学奥秘的代表,从而使这些很少或毫无意义的生涩的和被误用的语词拥有了博学深思的名号或权力;而在洛克看来,它们实际上只不过是“无知的掩饰和真知的阻碍”。洛克说他要打破“自负与无知的神龛”,使这些“累积的祸根”和“流行的风尚”不再“拥有任何的借口”。①参见Locke,“The Epistle to the Reader”of An Essay ConcerningHuman Understanding.这些问题表现出的更深刻的背景是洛克所处时代面临的传统思想资源统一性的解体和整体的文化危机,参见Nicholas Wolterstorf,f“Locke’s Philosophy of Religion,”ed.Vere Chappell,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173-4.应该说,洛克关于知识范围、类型和确定性程度的说明,即是他在消除这种无意义的语词和语言滥用的思想进程中所做出的最为重要的努力。特别是他关于知识确定程度的界定,包含着他对真正知识的根据及其合理性意义的认可与期许,对流行的“自负与无知”的拒斥与克服。
在知识的不同等级中,正是直觉知识所具有的“清楚明白”(clear and distinct)的性质与“确定的”特征而被洛克赋予最高的地位,认为它是所有知识的基础,“我们所有知识的确定与明白都依赖于”这种直觉知识。②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2.1.也就是说,其他的观念或命题要获得知识的性质及其确定性,必须通过一定的认识论手段,如论证的方式,从直觉知识那里获得证明或确证。洛克的这种看法与笛卡尔关于真理性知识之基础的“磐石和硬土”的建构一道,被后世学者们称为知识可靠性与合理性的经典证据主义与基础主义立场。这种立场认为,一个观念或命题如果是可靠的知识,它要么是被心灵直接清楚明白知觉为真的,构成了所谓的基础命题,要么是从基础命题中推导出来或以这些命题为基础被证明为真的命题。观念和命题的知识可靠性与认知合理性,就是以此为基础或为根据而得以建构与评价的。
如果知识的可靠性与合理性在于心灵对观念或观念间关系清楚明白的认识,而观念来自于经验并在心灵中具有确定的所指对象,那么人们的日常信念③本文所涉及的“信念”一词是一个比(宗教)“信仰”更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一般是指那些没有取得确定或明确证据而为人们接受的概念或命题。、特别是宗教信念是否具有或能否获得这种可靠的证据呢?洛克在其《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一书的开篇就曾指出,他的目的不仅是要“探究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是什么,而且还要说明“信念(belief)、意见(opinion)和赞同(assent)”能否具有可靠的“根据与程度”。应该说,这两个问题在洛克那里是紧密相关的,只有明确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才能得到相应的解决;或者说,为了对第二个问题有着充分的了解,必须首先对第一个问题形成明确的认识。洛克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虽然对传统的天赋观念和流行的无意义语词的滥用颇有微词,认为如果它们作为知识则不仅乏善可陈而且是阻碍真知的“祸根”,但他在确定可靠知识的范围和根据之后,并非对所有的“信念和意见”完全弃如敝履,而是尝试揭示,它们在什么样的根据和程度上具有知识的可能性。
洛克对信念之认识论意义的探讨,是从区分命题的“可能性”与“确定性”的不同性质开始的。在洛克看来,命题的确定性来自于“证明”,而“证明”则是通过观念间恒常的、不变的和明显的联系作为证据,所显现出的观念间的一致或不一致;反之,“可能性”虽然也以证据为媒介,但观念间的联系并不是恒常的和不变的,从而在它们之间“似乎”有着一致或不一致的关系。④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5.1.因而,获得“证明”的命题其真假是必然的,而“可能性”则缺乏这种必然性,它为命题提供的是可能真也可能假的或然性。洛克认为,如果人们接纳这种“可能为真”——具有一定证据,但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的命题,就会形成“信念、赞同或意见”;它们是在缺乏确定知识的前提下,而为人们在某种不充分的论证或证明的基础上认可或接纳为真的。在他看来,这种“可能性”与“确定性”间的不同就是“信念”与“知识”间的差异。①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5.3.
如果信念仅仅以这种为真的“可能性”为基础来让人们认可与接纳,那么它是否包含着合理的因素呢?或者说,它是否还需要其他的证据来使这样的认可与接纳具有更为可靠的根据?在洛克看来,一些信念,如基督教信念(信仰),遵从的是“确定不变的赞同与确信原则”,容不得丝毫的怀疑与犹豫。这种信仰把“神圣启示的单纯证据”作为“最高的确定性”,相信它来自于上帝,只有确信与证明,没有怀疑和异议,“对它的赞同即是信仰”。②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6.14.洛克认为,如果神圣的启示确实来自于上帝,并使我们的心灵完全确信,没有丝毫的犹豫,那么它必定和我们的知识那样具有最高的确定性。然而,这里存在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必须确定它是神圣的启示,并对它有着正确的理解”,否则我们将陷入“无节制的狂热”之中,受到“错误原则”的支配。而判定是否为“神圣启示”的证据,不能仅仅只是来自于它“多半为真”的“可能性”,而必须是建立在完全可靠的“确定性”证据之上,以“最高理性的认同为基础”。③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6.14.
为了使信仰的持有具有可靠的或确定的根据,洛克区分了理性(reason)④洛克认为reason一词在英文中有以下几种含义:1.清楚正确的原则;2.从这些原则作出的清楚公正的推论;3.原因,特别是最终的原因。但他在这里主要通过这一概念表明的是人的能力,理性能力或特有的自然能力,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7.1.,4.17.24.与“信仰”(faith)的不同,并将理性作为信仰合理性的最高调节原则和论证原则。习惯上,人们往往会把信仰和理性看做是相互对立的⑤洛克对这种看法并不以为然。在他看来,如果信仰作为人心坚定的赞同,只有在它受到调节并具有好的理由时才能发生,因此它在这种情形下是不能与理性相对立的。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7.24.。洛克也依据这样的思维习惯,对“理性”和“信仰”各自的认知特性作了说明。在洛克看来,从不同或对立的意义上看,“理性”就是对某个命题(或真理)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的发现,它是心灵通过对运用自然官能——即感觉和反省——所获得的观念进行推理而实现的”;反之,“信仰”则是“对任一命题的赞同”,这种赞同不是来自于“理性的推理”,而是“建基于对提出者——以某种非凡的传达方式来自于上帝——的信任”,这种发现真理的方式即是人们所说的“启示”。⑥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2.
依据于传统的思维习惯,如果信仰具有不同于理性的发现“真理”的方式,那么通过这种方式(启示)所发现的“真理”包含着什么样的知识可能性呢?洛克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从界定知识确定性的基础开始的。他认为,观念是知识的基础,证明是知识合理性的基础,清晰明确的观念是知识确定性的基础,我们自身的知识与我们理性建基其上的他人的证据是促成我们赞同的基础;如果缺乏这些,则我们必定不可能拥有知识,不可能拥有合理的知识和确实可靠的知识,同时也会失去能够引导我们赞同的可能性。⑦洛克在这里主要是以否定的方式从四个方面对知识及其确定性根据进行了解说,具体内容可参见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1.洛克的看法是,仅仅依赖于传统启示是不能传递给人们任何新的简单观念的,因为作为我们所有观念和知识之基础与材料的简单观念完全依赖于我们的理性、我们的自然官能,如果不借助于感觉和反省而只是依赖于以语言文字为传递手段的传统启示,则不能为我们引进“任何全新的”活生生的“简单观念”;⑧洛克对“传统启示”(traditional revelation)与“原始启示”(original revelation)做了区分,他认为后者是上帝直接植入人心中的印记,前者则是由文字传达给他人的印记。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3.与此相关连的是,洛克也相信传统启示不能给予任何命题以理性所能给予的确定性。在洛克看来,虽然启示可以同样发现人类自然理性所能够发现的“真理”,但它始终缺乏自然理性所能够赋予这些“真理”的那种明晰性和确定性,缺乏心灵知觉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的清楚明白以及感觉直接感知事物的那种实在性。⑨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4.
由于信仰和理性认知方式的不同以及传统启示在形成全新观念与赋予自身命题以知识确定性方面的缺陷,洛克对信仰(命题)如何获得知识的合理性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与要求。他认为,如果启示命题有违于清楚明白的知识,其可靠性则是相当可疑的。洛克的意思是,任何真正的启示都能够或应该与我们确定的知识相一致,如果它违背了知识的确定性原则,则它既不是可靠的知识,也不会是真正的“神圣启示”。①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5.洛克把理性原则看做是知识可靠性与确定性的根本原则,启示命题的认知合理性,应该在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得以衡量与建构。
当洛克认为传统启示不能提供全新的观念并缺乏理性所能赋予命题的确定性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对单纯以启示为基础所建构起来的信仰的知识合理性表达了一种怀疑。为了消除这种怀疑,洛克引进了理性,把理性作为信仰认知合理性的证据原则和调节原则。如何运用理性规制和调节信仰?这在洛克以理性为基础对三种不同命题——“合乎理性”(according to reason)的命题、“超理性”(above reason)的命题和“反理性”(contrary to reason)的命题——的划分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洛克认为,“合乎理性”的命题是那些通过检验和追溯我们来自于感觉和反省的观念即可发现其真理的命题,是借助自然的推演即能获知其真假与可能性的命题;“超理性”的命题是其真假与可能性不可能通过理性从这些原则中推知的命题;“反理性”的命题是与我们清楚明白的观念不一致、相矛盾的命题。②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7.23.
在以理性为视角对信仰命题不同类型的划分中,应该说洛克真正赞赏的是合乎理性的命题,它们遵循理性的原则,具有真正知识的优点和认知合理性的根据;这类命题虽来自于启示,但能够为人类的自然能力所认识并在理性的维度上获得论证。③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7.23.洛克坚决反对的是那些反理性的命题,它们直接与理性的认识原则相冲突,有悖于理性及其合理性的根据。对于这些命题,洛克认为我们既不能相信它们是真的,也不应该把它们视作“神圣的启示”。如果我们无视理性的原则而一味地相信它们,则无疑会颠覆“所有知识、证据和赞同的原则与基础”,用“可疑”代替“自明”,“错误”取代“确定”,其结果将会取消“真理与虚妄”的不同、“可信与不可信”的界限。④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5.
至于超理性的命题,在洛克看来,这是一些完全超越我们的自然能力的命题。我们的自然官能既不能发现它们,也不能判断它们的真假。如果它们来自于启示,则纯粹是信仰的事情,与理性没有任何的直接关系。⑤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7.23,4.18.7,4.18.9.在这方面,洛克虽然认为这些纯粹以启示为基础的命题,其真假可能性超出了人类的自然能力,并倾向于在理性和启示之间划分出严格的界限,⑥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9,4.18.11,.但他并不相信这些命题应该或能够违反理性的基本原则。他说,即使信仰以启示为基础,或者说,当人们以启示为基础建构信仰的时候,他们依然需要依据于某种根据来表明它是真正的启示——即必须依据于理性来检验它是否来自于上帝。虽然洛克并不认为来自上帝的启示如果得不到自然原则的证明就必须被拒斥;但他始终相信,能够得到理性的检验和规范,对于我们合理地持有信仰,从而消除无根据的狂热是完全必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洛克的立场是,“理性必须是我们最终的判决和指引”。⑦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9.14.
洛克在对理性和信仰各自特征的分析中,虽然主张应该在它们之间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但他并不认为这条界限能够成为阻碍它们相互作用的鸿沟;相反,在洛克看来,正是这种界限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反驳宗教中的狂热和荒诞有了可能,从而也使得理性调控信仰有了根据与空间。⑧参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8.11.洛克实际上是希望通过明确理性与信仰的各自特征及其相互间的界限,来为人们合理地持有信仰(信念)寻找某种根据或可能性。这也是洛克在说明信仰命题的真假可能性时力图表明的立场,他认为我们只有两种途径能够认识信仰命题的真理性,或者是它在自然理性中显示出了自明性,或者是它为理性证据证明为真。①见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4.19.11.
为了消除无意义的话语以及语词滥用而导致的混乱,洛克在探究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的过程中强调了理性原则的重要性,相信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的天然的自然能力,它不仅是人类获得确定性知识的基本途径,也是人们衡量信念之根据与可靠程度的主要手段。因此,在检验不同类型信仰命题的合理性时,洛克认可的是那些能够为理性认知并满足知识要求的命题,反对的是违背理性原则和知识根据的命题;即使那些超越理性能力的信仰命题,也不能明显地违背理性原则,它所建基其上的启示也应具有某种合理的根据。在这里,洛克希望引进的是一种广义的证据原则,一种合理地持有信念的证据原则。一个信念无论是否能够得到可靠的证据来证明,它起码应该具有一定的根据,成为人们合理地持有它的保证。
洛克关于知识、信念及其证据合理性的思考对现代认识论思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以此为基础建构的宗教哲学被当代学者誉为西方宗教哲学史上最富有创造性的成就之一。②参见 Nicholas Wolterstorff,“Locke’s Philosophy of Religio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p.172.特别是他在知识与信念之间所做出的区分,反映了西方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哲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长期关注。③参见 Roger Woolhouse,“Locke’s Theory of Knowledge,”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pp.163-5.虽然在知识的结构和根据以及意见或信念的认知可能性的看法上,洛克与亚里士多德、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者等哲学家之间有着相似的思想旨趣,但洛克对信念赋予了更多的积极意义,认为它们是值得系统化地探究和拥有的。④参见 Roger Woolhouse,“Locke’s Theory of Knowledge,”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p.165.当然,这些值得肯定的信念必须是具有某种合理根据的信念,如满足知识要求的合乎理性的信念(命题),以及必须是建立在真正启示基础的信念(信仰)。这种看法体现的倾向是,如果“把一个非理性的信仰作为宗教信仰将是有缺陷的或不完善的;相反,适当的、成熟的信仰以理性为特征”。⑤查尔斯·塔列弗罗:《证据与信仰——17世纪以来的西方哲学与宗教》,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09页。洛克关于信念必须满足某种证据的主张,体现了他有关信念合理性的要求,有关“理性必须是我们最终的判决和指引”的立场。那可说是洛克时代以及随后时代众多哲学家们力图持守的要求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