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媛
摘 要:法治兴则国家兴,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做出全面部署,更加凸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水平。因此以树立宪法权威、转变法律教育方式、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等为切入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对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提升
1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内涵
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法律教育过程中的认知力以及在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与素养。概括之,即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1]它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这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是评估法律素养高低的基本尺度。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仅应该知悉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对于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也应该烂熟于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第二,坚定法律信仰、严格依规办事,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代表着个人对于法律的认同感,尊重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唯有内心真正尊重法律,才能用法律指导个人行为,进而带动公众法律素养的提升。第三,法治思维,十八大报告载明,“要提髙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即要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崇尚法治、尊重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能超越权限任意执法,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新时期下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存在问题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开始,我国正式进入“法治”时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实现从法治向全面法治的转变。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2]预示着党的十九大之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基础性的作用,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而在新时代,领导干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少数群体,他们法律素养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成效。当前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采取过激手段处理人民诉求,导致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1 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缺失、存在“权大于法”观念
在传统封建社会,法律仅作为最高统治者用来威慑群众维护统治的工具,其表现的“人治”思想一直在古代中国占据主导地位。新中国建立以后,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提出依法治国思想,但是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官本位和崇尚权力的思想依旧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权力至上、特权思想、等级观念更是不消反涨,导致领导干部更多关注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对法律确立的责任和义务理却缺乏了解。
在2013年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曾表示“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然而,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尽管国家曾多次采取措施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是仍有部分官员无视法律规定肆意妄为。江西省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剑在强拆过程中公然说出“反正一句话说到底,就是权大于法。”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应该是执法模范。身为执法者的吴大队长,却心中全无法律正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员心目中的执政执法逻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相统一,各级领导干部捍卫宪法尊严、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所产生的示范作用,是国家走上依法治国之路的关键。[3]
2.2 领导干部监督问责机制有待健全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受人治思想影响下的官员,面对权力带来的诱惑和腐蚀,缺乏外力的监督与帮助,只能依靠个人意志力去抵抗,极易迷失和深陷。十八大之后,我们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决心打击腐败、惩治贪官。从被查处的干部来看“一把手”权力过大无人敢监督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权力监督体制随着法治体制的完善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但由于行政监督涉及到方方面面,表面看似嚴密,实则比较分散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遇事互相推诿踢皮球仍时有发生,未能形成有效合力。另一方面现行的有关执法监督的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且缺乏事后长效监督机制,难以对领导干部产生威慑力,使得监督规定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而作为第三方的媒体舆论监督又由于没有独立地位,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这种监督问责机制的不健全更助长了领导干部越权行为。
2.3 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教育培训
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持之以恒的学习,当前领导干部虽然会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但是专门的法律教育却十分缺乏,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否接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是任用官员的一项重要标准。我国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教育培训多走过场,仅仅听专家学者讲课,无差别培训导致无法与自身工作相联系且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难以激发领导干部学习动力。第二,法律教育培训缺乏实际操作性,仅讲解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定等理论知识,缺乏实践操作训练,理论与实际脱钩,难以激发领导干部学习积极性。第三,法律教育培训缺乏长期性,领导干部由于本身工作较忙,平时缺失对法律的系统性学习,而现行对领导干部的法律教育,很多是迫于上级行政压力,才开展临时性学习,缺少长期的系统性学习,导致许多领导干部难以正确认识法律的地位与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