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2019-03-20 06:18冯晓玲
国际贸易 2019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

冯晓玲 张 雪

一、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伴随着中美正式建交而产生。1979年1月,作为中美科技合作交流的开端,中美双方签订了《高能物理协议》。在谈判过程中,中方为了服务于已经开始的改革开放的大局,同意了美方提出的在协议中加入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并将其定为原则性条款。同年7月,中美双方在北京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并规定双方互相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并将其列为贸易协定的正式条款。之后在1982年和1984年,中国又分别通过了《商标法》和《专利法》。总体来看,20世纪70~80年代中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一方面是为了兑现中方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所做出的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承诺,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加快,中国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得以快速发展,本身也开始出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要求。外在压力和内在要求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关系。伴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步伐的逐渐加快,当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助推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由从前的基本以法律关系为主体,逐步向法律关系、经贸关系和政治关系相互交织的复杂关系形态转变。美国认为,作为重要的服务贸易产品,知识产权不仅为美国带来了丰厚利润,使其在国际贸易领域抢占先机,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为促进美国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有力保障。从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美国在国内立法、国际双边和多边谈判等领域都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放在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强化美国在知识产权谈判方面的单边地位,1988年美国出台了《综合贸易法》,其中规定对于美国所认为的“未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的国家都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中,并且可以对其诉诸贸易报复措施。这就是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回顾20世纪90年代,中美两国分别在1991年、1994年和1996年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过三次激烈的争端,并且都是围绕着“特别301条款”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并实施了贸易制裁而展开。尽管这三次谈判过程都非常激烈,双方甚至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但最后都是以签订协议而告终。此后,中国的知识产权状况就一直处在美国“特别301条款”的监督之下。

2001年伴随着中国加入WTO,中美经贸关系向纵深方向发展,特别是在货物贸易领域更是呈现井喷式增长。而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即美国由20世纪90年代动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进行贸易报复,转变为更多地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公司进行起诉。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2002—2017年,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涉案企业年均占比高达33.25%(见表1)。

表1 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及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贸促会,http://www.ccpit.org。

迄今为止,在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博弈的近40年里,中国在涉及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这种法治化进程固然有自身科技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要,但是外来的经济和政治压力即中国与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摩擦和博弈过程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2009,沈国兵)。中国在“入世”后,实施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根据国际惯例的要求进行国内法的转化,由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执行。由于先前在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合作中,我国已经就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做了大量的努力,因此从2000年起中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实施都比较顺利,使其成为与WTO衔接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体系。可见,外在因素,即使是压力,只要能够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是会对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的。正是因为没有回避困难,而是选择直面问题,我国才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且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二、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依据

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沿袭的是法学研究框架和经济学研究框架,前者基于法理研究,后者基于制度研究。中国学术界的研究倾向于前者,也就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一个狭义的法律问题,而非广泛的经济社会问题。法律根植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是代表一定群体的经济利益并为经济利益服务的。本文对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实证方面的研究结果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在实证研究方面,Sherwood对巴西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 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的企业很难吸引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因为后者担心他们的最新技术在转让给前者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大的契约风险。此外, 在他的另一项对377个公司的调研中, 有近80%的企业认为,在有更好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下, 他们会在R&D领域进行更多的投入, 为他们的雇员提供更多的技术培训。这说明欠发达国家实施更大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其发展。同时他还发现, 在更开放的国家里,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强,企业越愿意采用新的技术。原因在于:首先, 采用最新技术的外国厂商更有可能进入本地市场,同本国企业开展激烈的竞争, 这就迫使后者加大R&D投入推动科技创新, 或者加快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步伐;其次,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当地企业出于机会主义的考虑,会减少从国外购买新技术。可见,随着欠发达国家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适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其法制完善和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正向相关性,对于欠发达国家的不同产业,应实施差异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而且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创新激励。这些结论对中国都具有鲜明的政策含义, 特别是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瞬息万变的背景下, 存在着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中国正处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渡中, 在加大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由于在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正向相关关系更加显著,因此,伴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中国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Mansfield通过对涉及6个制造行业的美国100家企业的调查证明, 美国的企业不愿意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联合投资, 特别在那些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企业和部门,比如化学工业和制药业,情况更是如此。另外, Keith E.Maskus的实证研究则发现,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的产业所发挥的作用不同,而且对不同产业进行OFDI决策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像纺织服装、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商品和服务的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之间的关系就不甚密切;而在医药、化工、软件开发等技术和知识相对密集型的行业,由于其技术和产品更容易被仿制,而且被仿制后损失巨大,因此他们更加关心所投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执法情况。由此可见,应宽严适度,区别对待不同的产业,针对具体的行业实行差别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David M.Gould和Wilian C.Gruben利用专利保护、不同贸易制度的跨国数据,实证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比那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着更高的增长率;而且市场竞争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作用就越强,反之,则越弱,也就是说,市场的完善程度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后者又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原因在于,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国的企业无论是自己开发还是从国外购买新技术,都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国外使用更先进技术的企业的竞争压力,这样企业为了保持技术垄断优势,就不得不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因此,在市场发育更完善、贸易也更开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之间存在着更强的正向相关性,即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催生更强的创新激励,进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正向相关性,对于欠发达国家的不同产业,应实施差异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而且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多的创新激励。这些结论对中国都具有鲜明的政策含义, 特别是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瞬息万变的背景下, 存在着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中国正处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渡中, 在加大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由于在开放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正向相关关系更加显著,因此,伴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中国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努力和成效

“入世”后,美国每年都围绕中国遵守和执行TRIPS协定的情况,对中国做出年度评估报告,摩擦和争议的焦点也由原来的中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升级为目前中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情况。2016年以前美国政府的官方报告,也都从积极的角度肯定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取得的不俗成绩。而这次中美贸易摩擦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焦点集中在2017年8月18日美国USTR(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针对中国的“301条款”调查所聚焦的四个问题,诸如:是否涉嫌使用政策工具控制或干预美国企业在中国的运作,要求将技术和知识产权转移给中国企业;是否涉嫌逐渐削弱美国企业在中国对其自身技术的控制力;是否涉嫌推动中国企业“系统性”投资,并购美国企业和资产,以获得前沿的技术、知识产权以及实现大范围的技术转移;是否涉嫌通过网络窃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

不同于美国不断的指控,事实上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中国一直致力于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目前已经建立起从立法到执法,从规划到政策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及管理的完整体系。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建立了知识产权特别审判庭来处理知识产权问题,随后,京、沪、津、粤等地也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年又印发实施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等,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13年,中国修订了《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在“大数据”背景下与时俱进地提出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2017年重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在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2014年12月28日,京、穗、沪三地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至2016年7月7日,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判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展开。目前,全国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4个基层人民法院先后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合一”试点工作,改革成效已经初步显现。这标志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已经全面走上专业化的规范管理道路。2013—2017年,中国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13564件,审结781257件,审结率高达96.03%。2018年,中国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与加强了执法力量,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商标和专利的执法工作,为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强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日益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为外国企业在华创新提供了有效保障,美国的企业也从中受益颇丰。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统计,2016年中国向美国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79.6亿美元。中国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12—2016年,中国自美国引进版权2.8万项,2002—2016年,美国在华申请转让商标5.8万余件,中国对美国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从2011年的34.6亿美元增加至2017年的72亿美元,6年时间翻了一番,其中2017年中国对美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占中国对外支付总额的1/4。在文化方面,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进口美国影片31部,给美国带来近6.5亿美元的收入。同时,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效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曾评价“这在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2018年2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的《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位居世界第25位,比2017年上升2位。

四、 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依据

(一)特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匮乏, 仿制率高

比如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 仿制率高达97%;现有农药146个品种, 仿制率高达95%。除此之外,我国在软件开发、机器设备、精细化工、电子和汽车制造等领域的仿制率也非常高。国内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尽如人意, 对经济发达城市的调查发现, 只有不足10%的中国企业进行了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过去被认为是简单快捷的模仿复制, 现在已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症结。以专利为例,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大批外国企业来华申请专利, 申请数量逐年快速上升, 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术如化工、医药、微电子、通讯、航空航天等行业, 外企来华的申请数量在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中已占80%,个别领域高达90%。与此同时,我国开展各类科技计划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比例仍然很低。如“863计划”实施的20年中, 共产生了1200多项高技术研究成果,但获国内外专利的只有244项,仅占20%。这意味着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外国大公司都将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垄断着中国的高新技术市场, 一个被控制了上游高附加值产业链条的市场, 只能在下游展开价格肉搏。这样在造成全世界都为之恐慌的“中国价格”的同时,也导致了中国制造业产业集群的整体性衰退,不得不引起国人的深思和担忧。

(二)盗版软件猖獗,存在制度框架漏洞

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羸弱到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知识产权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的法律环境无疑还不是尽善尽美, 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执法过程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前文提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伴随着中美知识产权的摩擦和博弈,从1994年开始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立法转向了司法以及执法情况,包括某些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特别是最近这次就“301条款”和中国的争端, 针对中方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力、强制美国企业技术转让、被迫与中方伙伴分享专利成果等问题成为双方冲突的焦点, 同时美方还提出了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的要求。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各种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盗版情况非常猖獗。商业软件联盟(BSA)发布了《2018 年全球软件调查报告》,结果显示2017 年中国有66%的软件为盗版,2017年5月在中国爆发的比特币勒索病毒事件,使用盗版软件是造成病毒肆虐的根本原因。显然,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框架和执法体系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

(三)FDI集中于低端环节,高科技风险投资比重偏小

在2013—2017年的5年中, 中国吸引的FDI年均达1240.91亿美元, 2018年1~3月份中国实际利用外资345.1亿美元,同比增长2.1%。中国稳定的国内环境、快速的经济增长、大量的低成本劳动力、迅速扩张的国内市场以及对外商投资者的优惠税收政策,共同构成了中国吸引FDI的积极因素。但是长期以来,进入中国内地的FDI大多来自中国的香港和台湾,而且主要投资于相对低端的劳动力密集型生产行业, 或者是其他行业某些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环节上,如纺织品和服装、制鞋、玩具以及消费性电子产品等。从投资来源看,2018年1-3月的主要投资来源地中,新加坡、韩国、日本、中国澳门、英国、法国实际投入金额同比分别增长了72.5%、65.7%、11.2%、115.1%、5.5%和18.2%。东盟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增长79.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比增长76%。来自西方和日本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尽管在增长, 但迄今为止,日、美、英、法、德对中国的OFDI只占中国吸纳全部FDI的9.06%。从行业角度,高技术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224.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6%,其中医药制造业、通信及电子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同比分别增长54.8%、39.4%和35.2%。高技术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214.7亿元人民币,其中,研发与设计服务同比增长25.6%。尽管高技术产业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速较快,但占比也只达19.3%。目前,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需求强劲,规模庞大的国际风险资本也在四处寻觅商机,但外商风险投资和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投资与中国风险项目需要的资金数量相比却明显滞后。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高科技风险投资者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心存顾虑,各种调查结果显示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矛盾心态:一方面深受中国广阔市场潜力的吸引, 另一方面又十分担忧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会给自身带来损失。可见,知识产权问题无疑已成为外商在华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的主要制约因素。

五、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选择

(一)完善立法,配套适合国情的政策法规

每个国家都处在自身特定的发展阶段,因此应根据国情制定和实施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平衡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需要。又由于各国R&D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 因此不存在一个具有普世意义的全球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其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对产业适度保护,享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以促进良性发展。这符合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各地区的长期利益,也是真正意义上能体现国际公平的制度安排。中国的国情是目前处于重工业发展时期,R&D水平低下伴随着经济发展落后, 这意味着短期内较短的专利期限和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是更加契合中国国情的选择。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谈判能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中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立法不必过于攀高, 应最大限度地协调好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具体而言,只要不违反国际公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遵循针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较低标准, 而非盲目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进程中加强国际合作与理解,在遵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前提下, 反对知识产权的“超国际标准”和“超国民待遇”, 在坚持“阶段论”和“范围论”有机结合的情况下,灵活对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逐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二)适时调整和校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自身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 知识产权保护与时俱进,逐渐由松到紧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如在《商标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法》中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专利保护,制定证据链条规则,完善行政保护措施等。跨国公司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全球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其R&D支出占世界R&D支出总额的80%左右。健全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而且还可以作为市场信号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助推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现技术转让。鉴于现阶段中国自主创新能力还比较疲弱, 目前追赶先进国家最好的技术路线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 特别在技术贸易领域, 应调整进口限制政策, 鼓励技术引进, 利用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契机,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缺乏健全而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不仅会制约本国的技术创新,也会人为地阻碍吸引外国技术, 这表现在大量技术人才的流失和众多专利被外国公司抢注。所以,可以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司法的双轨制保护,构建集“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以便让更多的地区重视自主创新,打造自身品牌,并能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以点成线、以线带面,实现整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宽严适度,区别对待不同的行业

首先要宽严适度,善用调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确实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但另一方面若过度滥用反而会影响知识的传播和运用,因此,要把握正确的司法理念,结合具体特点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度,并通过裁判达到对市场进行正确的引领和导向的目的。可根据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应诉态度等不同情况,确立不同的判赔标准。再者,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于不同产业产生的保护效果存在很大差别, 而且,对于不同产业吸收FDI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如前文所述, 在医药、化工、电子和通信设备等行业, 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或者采取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 因此这些领域的跨国公司更多地依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合适的。在审理这些行业部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善用调解手段,做好法律条文的解读工作,力争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化解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其不致于影响今后的商业交流,促成合作共赢。相反, 对于那些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意图增强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 抬高其价格水平, 对中国消费者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跨国公司, 也要据理力争,反对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以“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四) 政府应当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美国政府,无论是双边途径还是多边途径, 都不可能使其完全修改相关法律, 所以中国企业要知晓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以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纵观近些年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国企业已从先前的疲于应对发展到现在的积极参与应诉,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企业面对的是美国政府机构, 这显然处于一个不对等的地位, 因此中国政府应当从顶层设计出发,加强与美国政府的双边磋商。如近年来号称保护美国知识产权而被频繁使用的“337条款”, 由于其发起调查的门槛低, 调查时间短, ITC(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迅速, 因此深得美国国内厂商青睐。而对于中国单个企业, 由于对“337条款”不甚了解, 而且辩护费用高昂, 因此在理性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背景下, “搭便车”便成为企业的普遍心理。结果造成对于单个企业而言, 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往往要高于放弃应诉的机会成本, 这样单个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是坐等看别的企业如何应对,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负担不起时间成本而放弃抗辩, 转而寻求其他出口市场。但这种理性的个体选择加在一起却形成了非理性的集体选择, 因为这样不仅会丢掉整个美国市场,还会导致在其他市场出口过于集中而形成激烈竞争的格局, 这就出现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这时政府如果能降低单个企业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那么个体的理性选择可能成为集体的理性选择。例如,在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建立更为便捷、翻译精准的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信息的查询系统, 让企业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断;定期处理和更新美国对我国侵权案件调查的数据和进展情况, 第一时间下发给相关企业, 使其处于信息相对对称的地位等。总之, 中国要扭转美国“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的不利影响, 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历史经验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归根结底代表一定的经济利益,并服务于经济发展,因而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当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本国的技术积累时期,适用于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奠定了必要的经济与技术基础后,就适宜采用较强的保护以吸引外来技术,鼓励本国创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据此,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来选择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这是一个内生的选择问题。知识产权应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其配置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 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遵循市场运行的机制, 既包括一般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风险竞争机制, 也包括其特有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政府有义务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 实施“行政”和“司法”的双轨制保护,建立和维护公正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的生产、运行、转化和诉讼维权等做到公正的市场化。应建设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体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仿制和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结 语

美国是世界上科技水平最高、实力最强的国家,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其抢占世界市场、攫取世界财富的“新殖民工具”。从法律层面看, 中美知识产权之争是一个有完善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与一个市场经济过渡的新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从经济层面看, 由于近年来中国在中美贸易中的顺差地位和不断增强的大国实力, 对于美国来说是一个极不愿意接受的事实,于是美国便认为中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盗用外国先进技术、侵犯他们知识产权的结果。从更广的层面来看, 因为两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客观差异, 以及本能的防范心理, 今后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道路仍将会十分曲折。中国“入世”后的17年间,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在法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被强化的问题,外有国际制度环境的压力和引导,内有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要求,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的和发展。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所进行的竞争, 将成为中国自身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形式。这样制定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 让中国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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