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梅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我国网约车市场迅速进入了一个繁荣期,并逐渐成为客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滴滴出行”作为网约车平台近年来为人们的方便出行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屡屡出现纠纷。本文以西宁市“滴滴出行”法律规制的地方实践为例,进一步强调完善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以期实现网约车市场的优化。
【关键词】滴滴出行;现状;法律规制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出现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加了社会福利的市场创新,但也滋生了业态冲突、安全隐患、保险真空等经济社会问题。以“滴滴出行”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四年里,媒体公开报道以及有关法院部门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个案例,加强对“滴滴出行”平台的监管及法律规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了实现有效的法律规制,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应进行妥善分工,国家在加强对网约车法律规制顶层设计的同时,地方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中央框架性立法和地方因地制宜立法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实现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国家对“滴滴出行”法律规制的顶层设计
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文件,并于2016年11月正式实施。在正式文件中,针对争议较大的多个条款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关于互联网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了反转式变化,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文件的规定,在网约车领域内,不再强制互联网平台与司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相对灵活的协议模式,也就是二者之间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其他合同关系,这使得二者之间用工关系的定位更加模糊。从表面上看,意见稿将专车定义为“网络约租车”,给予了专车一个合法化身份。但实质上,它的整体思路是通过划分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与网络约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市场范围的形式所进行的一场利益调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运输部更强调网约车平台是在提供非巡游的预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属于承运人。现阶段大量私家车介入平台,平台从中收取挂靠费用,提供注册为租赁汽车、协助处理罚款等事务。因而在事实上,网约车平台又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
二、西宁市“滴滴出行”的发展现状
西宁市的“滴滴出行”线上运营兴起于2015年,但是在2018年5月“滴滴出行”分公司于西宁注册成立之前,在西宁线下运营的仅是加盟到“滴滴出行”总公司的7家司管公司。2018年3月13日,“滴滴出行”分公司在西宁市成立,5月获得西宁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至此,西宁成为全国又一个给“滴滴”颁发线下许可证的城市,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由于前几年对“滴滴出行”的司机管理非常松散,司机很容易便可以注册成为“滴滴出行”公司的司机,再加上平台会对司机进行高额的补贴,激发了私家车车主的积极性。因此,西宁市有许多私家车辆注册成为了“滴滴出行”的快车、顺风车等并进行运营。2018年9月,由于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出台,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加大了监督力度,发布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导致很多私家车辆纷纷退出了“滴滴出行”的运营,“滴滴出行”运营车辆数量大幅度降低。
目前,西宁市“滴滴出行”车辆运营方式主要是,司机通过司管公司购买车辆,并把车辆挂名在该司管公司名下,与该司管公司签订挂靠或者租赁合同。如果不把车辆挂靠在司管公司名下,车辆便无法取得运营资格。然而司机把车辆挂名在运营商名下存在两个较大的问题:
第一,由于“滴滴出行”的司机必须把车辆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因此很多司机买车的时候会去找司管公司,以便把车挂名在其公司名下。西宁市的4S店在出售给“滴滴出行”司机车辆时都会默认把价格提高5000~7000元,而这些钱最终都落到了司管公司手中。另外,在办理完手续时司机还得给司管公司交2000元左右的手续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司机的运营成本,提高了“滴滴出行”的准入门槛,致使一些曾经有意向开“滴滴专车”的司机,在高额的成本压力下,不得不放弃这种打算。
第二,由于《保险法》所规定的交强险、商业险并没有将车上的乘客纳入赔偿范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克服保险真空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压力下,“滴滴出行”平台将购买相关保险的压力转移给了司机。滴滴司机把车辆挂名在司管公司名下后,就必须通过相应的司管公司购买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在司机通过司管公司购买保险时,保险价格会被提高3000~5000元,司管公司再次从中受益,导致滴滴司机对滴滴平台的归属感、认同感进一步降低。
三、西宁市“滴滴出行”法律规制的地方实践
西宁市于2017年3月1日实施的《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依据此规定来看,其强调更多的是平台与车辆及驾驶员之间合作的关系。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据此可以认定网约车的性质为出租车。
2017年1月26日,《西宁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六项“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第十四条:“规范网约车发展。制定出台《西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条件,明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要求,做好车辆和从业人员准入的相关工作,科学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在我市设立管理服务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设立管理服务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西宁市认为网约车平台是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的责任承担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2018年5月15日《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見稿发布,此文件主要是对巡游及网约出租汽车的各部门监管职责进行划分。同时对网约车经营资质管理、巡游车运营服务管理、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保障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讨论“互联网+”规制问题的前提是,不能不假思索地认为市场机制必然能够完美地调节。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是自身无法克服的,这不仅需要政府加强行业监管,更需要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行业的规制力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滴滴出行”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方便市民出行的新型交通方式,在给市民提供便利、给传统客运市场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滴滴出行”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乘客出行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的呼声。为了加强对“滴滴出行”平台的监管,国家加强了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地方网约车管理办法,以探索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网约车法律规制之路。
参考文献:
[1]薛志远.网约车数量管制问题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6(06).
[2]刘慧萍,张帆.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J].保险研究,2015(12).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2018年度研究生创新项目“西宁市‘滴滴打车平台提供劳务实证分析”的最终成果】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