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诚钰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2018年宪法修正案又将“改革”写入宪法序言,将其明确为革命、建设、改革三个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之一。这一变动不仅宣示了国家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的决心,也反映出我国宪法的“改革宪法”属性。回望我国宪法的修改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宪法的修改与改革开放具有强烈的正相关性,二者既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又统一于宪法权威性的树立。
一、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的相互促进性
(一)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动力源泉与核心价值
1.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了1988年修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化,我国在1988年进行了宪法修改,明确了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土地的可出让性。
2.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目标的明确推动了1993年修宪。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这与宪法关于“实施计划经济”的规定产生了直接冲突,进而推动了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诞生,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性规定。
3.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推动了1999年修宪。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对政府实行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求。本次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論纳入宪法,并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改革目标。
4.新世纪的新经验、新任务推动了2004年修宪。2002年党的十六大系统总结了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经验。本次修宪不仅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纳入宪法,还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升到宪法高度,并完善了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紧急状态等一系列制度。
5.改革开放的深入促成了2018年修宪。改革开放的深入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党和国家的事业又有了许多新的重要变化。2018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明确其对党和国家事业的指导作用。同时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
(二)宪法修改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并发挥引领作用
1.宪法修改及时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不论是宪法政策性规定的变化,还是经济制度的变化,都是对上一阶段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科学总结。
2.宪法修改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最高法律效力保障。宪法修正案一方面将改革成果纳入宪法规定,另一方面将“改革开放”直接写入宪法文本,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最高法律效力保障。
3.宪法修改在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中发挥了引领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目标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体现在宪法文本中,使宪法的内容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提升了宪法的权威性,同时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明确化,有助于宪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最高引领作用。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动力源泉与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宪法修改及时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并发挥引领作用。
二、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统一于宪法权威性的树立
(一)宪法的修改理念、原则与方式有利于宪法稳定性的维护
首先,基于对宪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尊重,我国形成了“审慎修改、循序渐进”的宪法修改理念。在1993年修改宪法时,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指出:“这次宪法不是作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后数次宪法修正案都坚持了这一理念,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实现了宪法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协调发展。
其次,我国的宪法修改原则有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我国的宪法修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地位原则,有助于克服宪法修改中视野的局限性和利益诉求的复杂性,使宪法修改能真正反映民意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需求。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凝聚民意,民意的广泛性与多元化也有助于宪法稳定性的维护。第三,坚持部分修改、逐步修改原则,这种修改方式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连续性。
最后,在宪法修改方式上,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要求其具有严格的修改程序。这有助于从程序上限制宪法的频繁修改,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二)宪法的稳定性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提高
1.从宪法修改频率来看,宪法的修改频率在降低。从1982现行宪法实施,到目前我国进行了5次宪法修改。前4次宪法修改的间隔维持在5年左右,但第4次与第5次修改的间隔长达14年。充分说明我国宪法在逐步走向完善,宪法的稳定性在逐步提高,因为一部稳定的、合理的宪法是不需要频繁进行修改的。
2.从宪法的修改内容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趋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从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条文修改来看,五次宪法修改主要涉及经济制度条文修改的分别是2条(1988)、6条(1993)、4条(1999)、3条(2004)、0条(2018)。这种数量上的变化,反映了在经济制度领域,我国宪法的稳定性在逐步提高。同时,我们也看到有关政治制度改革的条文数量在大幅上升,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
3.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宪法稳定性的维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尊重和信仰宪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从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的角度看,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有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稳定性。
三、新时代的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
2018年宪法的修改表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在新的改革背景下,我们应该在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吸收宪法修改过程的经验教训,提升宪法修改技术,使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实现协调发展。
1.要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宪法修改间相互促进的关系。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要求我们正确面对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某些变化,即使其与宪法不一致,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违宪而停止改革的进程,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要求的变革我们都应鼓励其进行实验,引导其成长。同时,在改革进入成熟期时,当成熟的经验符合“制度突破—推行全国—党的理论—宪法文本”的逻辑时,应将其上升为宪法规定,及时总结改革开放经验、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指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2.要坚持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原则与方式。宪法的发展历程表明它具有良好的包容性和发展性。我国应坚持“审慎修改、循序渐进”的修改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修改中的领导作用,坚持依法修改、民主修改、部分修改的宪法修改原则,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在政治、社会、经济的变革过程中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3.要发展完善宪法变迁的新方式。我国的宪法变迁主要采取宪法修改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过正式的宪法解释。在我国宪法修改仍较为频繁的情况下,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职能,不仅能够降低宪法修改的频率、及时回应改革开放实践、节省经济社会成本,对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也大有裨益。
4.要不断提高宪法修改的技术水平,在改革开放背景下使宪法修正案具备前瞻性、指引性。首先,对于变化频率较大的制度性规定,要使之宽泛化、原则化,减少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性,为宪法解释提供空间。其次,要提高宪法修改的科学性、前瞻性,以减少修宪频率,增强宪法的稳定性。最后,要健全民众参与宪法修改的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