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整理和研究综述

2019-03-17 21:31马国君王紫玥
古今农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锦屏营林

马国君 王紫玥

(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历史上,我国是一林业大国,森林生态系统分布广阔。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建设,人类对木材、林副产品需求的频繁,“人工营林”得到了规模发展,留下诸多与之有关的文献记载。贵州省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明代以前为“丛林密茂,古木阴稠,日月穿不透”的深山箐野之地。[1]有明以降,随着“皇木”采办规模的扩大,促使了“人工营林”的繁荣,当地各族居民不仅再造了一次“绿水青山”,还使这样的“绿水青山变成了金山银山”,成了贵州山地经济发展的典范,留下了一大批 “人工营林”契约文书,内容涉及山林权属转让、山林管护、山林纠纷处理、青山买卖诸多方面,是目前我国发现保存最为完整的林业契约文书系统,有效维护了该流域“人工营林”的持续稳定,故开展其研究,对于今天贵州民族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山地经济发展、民族地区林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申报有着重要的历史借鉴价值,因此系统梳理学界对此展开的整理和研究成果就显得甚为重要了。

一、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整理概略

契约文书是历史变迁的生动载体,史料价值弥足珍贵。我国契约文书历史悠久,具有类型丰富数量多、分布广等特点。贵州省黔东南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内容涉及明代以来,山场买卖、山林租佃、林木管护、林木贸易、山林纠纷处理诸多方面。这样的契约因其具有财产归属、纠纷处理等社会功能价值,长期以来,各林农家户通过樟箱、烟熏、晒契约等方式,使得大多数文书存留至今,资料价值弥足珍贵。早在20世纪初期就引起了学界关注,如民国学人萧蔚民、胡敬修等在其文章中已明确提到青山买卖订立契约的基本情况[2]。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政府和学界难以对此展开规模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故多为介绍性质,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之研究者提供了资料搜集线索。

清水江文书搜集之初,学界将其称为“锦屏文书”,原因是该流域的文书搜集地首先是从锦屏县开始,如“1960年4月,锦屏县档案馆刚建立时就开展了征集少数民族档案工作,林业契约文书被圈定在征集范围之内”。1984年该县县档案局,“共征集到乾隆二十八年至宣统三年的契约原件280余份”。“1998—1999年底,共征集到清代契约原件2 875份,复制件34份”。“2005年1月至9月,档案局又征集到契约原件1 576份,山林座簿3本”[3]。值得注意的是,除锦屏县档案馆外,锦屏县公安局也多有林业档案的收藏[4]。此外,清水江流域其他县,以及贵州省内的一些大学也搜集有部分林业契约文书,如1961年,贵州大学历史系师生已开始关注清水江流域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当地民族分布和林业状况的调查,搜集了不少碑刻和林业契约资料等等。

由于清水江文书内含了该流域历史时期“各族群众生活、劳作、交往的复杂历史信息、种类繁多,内容丰富,藏量巨大”,史料价值珍贵,在地方政府和学界不断努力下,也引起了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2006年贵州省成立了由副省长蒙启良领军的文书抢救保护领导小组,使得文书经历40余年的自发搜集后,步入了有领导、有组织、有目标的抢救、保护新时期。黔东南少数民族民间文书的抢救保护工作从锦屏一县,一时间迅速发展到台江、剑河、三穗、天柱和黎平等6县。清水江流域各县契约文书收集工作迅速开展,成绩斐然,如“2007年,锦屏县档案局仅在河口乡加池村姜绍卿一家就征集到1 217件契约。2009年,在平略镇平鳌村姜承奎家,征集到1 349件契约”[5]等等。以2011年10月为界,据统计,当时清水江流域的黎平、天柱、锦屏、剑河、三穗、台江等六县档案馆,文书入藏总数已高达103 556件。其中黎平档案馆藏24 320余件,天柱档案馆藏14 000余件,剑河档案馆藏8 000余件,锦屏档案馆藏36 482余件,三穗档案馆藏19 542余件,台江档案馆藏1 212余件等。至2016年,“锦屏、黎平、三穗、天柱、剑河和台江各县公藏机构收藏的山林契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账簿、官府文告、誊抄碑文等各类文书达30万份以上,单就锦屏212个村现存契约文书超过10万件”[6]等。2017年11月底,笔者带领课题研究组部分成员到锦屏县、三穗县、黎平县等地调研,其中黎平县档案馆馆藏文书量已经达10万余件。此外,在黔东南州的凯里、黄平、丹寨等地也发现有不少民间林业契约文书,部分已经征集入藏档案馆[7]。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主要为政府层面的清水江林业文书搜集、整理工作情况,但私家很早就加强了清水江林业文书的搜集整理工作,如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杨有庚先生在1960—1990年30余年间,共搜集文书有853件之多。另外还搜集了与之有关的《皇本案稿》《夫役稿》《山场底簿》等,反映清代苗族山林租佃关系的契约文书凡245件[8]。又如2004年10月,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在文斗做田野调查时,通过复印收集了近5 000件契约文书等等。据调查目前各地方院校还有诸多学者在清水江从事研究,搜集的文书有的也达数千件之多,如凯里学院的龙泽江、吴才茂、谢景连等人,他们皆是清水江文书的研究者,也在不断地收集尚未被档案部门、其他学人发现和利用的清水江文书。据吴才茂教授透露,截至到2013年,凯里学院苗侗博物馆“已收集有清水江文书原件,复印件近万余份。另外,凯里学院图书馆通过与清水江流域各县的村民合作,试图建立清水江文书数据库,业已彩色扫描原件数千份”等等。徐晓光教授从2007年开始,就带领团队对黔东南小江流域的契约文书进行调查。在剑河的盘乐村,天柱的柳寨,锦屏的翁寨村、坪地村等,共收集包括林业契约在内文书约800件[9]。贵州省文化宫高聪等人还在锦屏县敦寨镇九南村、平秋镇圭叶和石引侗寨,通过摄图方式搜集到文书1 600余件[10]等等。

同时通过单位合作,共同搜集、整理出版文书的也不少,如中山大学张应强教授与锦屏县档案馆合作,贵州大学张新民教授与天柱县档案馆合作,贵州省档案馆与黎平、三穗、台江等县档案馆合作,凯里学院与黎平县档案馆合作等展开文书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目前合作成绩显著,合作范式为学界接受。2018年5月17日,锦屏县人民政府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编辑和出版大型丛书《锦屏文书》等等。

概之,目前以上三类搜集、整理清水江文书形式都积极推动了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的搜集、整理工作,尤其是第三类档案搜集整理模式,不但持续有效地推进了清水江文书的搜集整理工作,而且也整合了不同单位的优势资源,进而还培养了一批研究人员,对于开展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的研究、学术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这可以讲是一种较好的推动模式,应该引起学界注意,也希望大家提出更好、更完善的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文书搜集、整理工作的顺利推展,清水江林业文书整理出版也以不同形式迅速开展。如1959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工商联、锦屏县工商联合编《锦屏县木材行业史料》(稿本)。1964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调研组对锦屏县进行了调查,形成了《锦屏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调查报告》。杨有赓先生撰写《锦屏侗族地区社会经济调查》(后定名《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等等。然以上不同类型的书,并不是以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作为主要内容出版。其后以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为主体影印出版的专书不断增多,并且甚为丰富。如以(日)唐立、杨有庚、(日)武内房司等整理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凡3卷),收录有文斗契约文书计800余件,其中第一卷于2001年出版,收录1736至1950年代山林买卖契约283件。第二卷于2002年出版,收录契约574件,其中山林契约90件、村规民约、纠纷调解凡45件,民国契约20件。而第三卷主要是以上诸类文书的研究成果,内容涉及清水江林业的管理、林业种植技术诸多方面。

此后,国内学者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也不断增多,如陈金全等整理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易遵发、姜启元等家藏契约文书》,张应强、王宗勋等整理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凡三辑 计33册 搜集文书近20 000件),吴大华等整理出版的《林业经营文书》,高聪、谭沛洪等整理出版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张新民教授整理出版的《天柱文书》(第一辑 计22册 搜集文书近8 000件),王宗勋整理出版的《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凡四卷 计1 200余件文书),贵州省档案馆整理出版的《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贵州清水江文书·三穗卷》《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贵州清水江文书·剑河卷》,李斌整理出版的《黎平文书》(计22册 搜集文书近8 000件),龙泽江、傅安辉、陈洪波等整理出版的《九寨侗族保甲团练档案》,政协天柱县第十三届委员会整理出版的《天柱古碑刻考释》(上中下)等等,以上诸学人和机构整理出版的文书,数量大,类型丰富。

以上诸类均为大型规模出版的清水江文书。除此之外,涉及清水江林业契约的出版物还有《锦屏林业志》,该书收藏有林业契约9件,“附录”有林业契约16件。《天柱县林业志》“附录”有林业契约30余件。《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林业志》第三章收录有林业契约13件。《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编“林业生产”中收录有林业契约21件,并首次介绍了杨有赓先生收集的文斗上寨260件山林买卖契约和山林租佃契约。谢晖等主编的《民间法》第3卷、第4卷,凡两卷共收录有林业契约130余件,其中收录“康熙年间林契3件、卖地卖木林契18件、卖木不卖地林契10件、佃种林契21件、卖栽手林契13件、外批研究31件、 卖地林契7件、 分银合同10件、 当借抵换林契8件, 其他类12件[11]。”《贵州苗族古籍总目提要》一书的“铭刻类”、“文书类”等,共涉及林业契约提要117件。此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文物志》《黔东南文史资料》等也有收录。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文书搜集面还十分有限,就质地言,主要是纸质文书,还有诸多其他质地的文书还没有搜录。如在清水江流域民间,还有数以千计散落在各个村寨的碑刻、摩崖石刻等,此类乡土文献的内容与林业纸质文书两者相互印证,可以完整地反映当时的林业发展历史状况。此类林业资料也引起了学界关注,目前出版整理的有王宗勋、杨秀廷整理的《锦屏林业碑文选辑》,是书涉及51通林业碑刻,主要有《六禁碑》《平鳌营造风水碑》《平鳌培植风水林碑》等等。姚炽昌校点的《锦屏碑文选辑》搜集林业碑刻有18通,主要有《九南水口山护林碑》《大同章山禁碑》《彦洞严禁碑》等等。安成祥编撰的《石上历史》,其中涉及清水江流域林业碑刻有10余通,如锦屏县彦洞《光绪严禁盗砍焚烧践踏木植碑》、麻江县小鸡场《民国蓄林护山碑》。《天柱古碑刻考释》(上中下)也搜集有部分林业碑刻。陈金全、郭亮整理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易遵发、姜启成等家藏诉讼文书》一书搜藏林业碑刻有《本寨后龙界碑》《青山界防火公禁碑》《甘乌林业管理碑》等30余通等等。此外,在清水江流域新编志书中也多有林业碑刻资料,如《天柱县林业志》中收录有《遵古重补》《镇远司董司》《永定章程》《木商会碑记》《锦屏天柱县知事布告》《锦屏天柱木行主家议决维护旧章条件封禁碑》《封禁碑刻》等等。从上可见,目前这样的碑铭整理的还很不够,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总体看,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数量大、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具有很强的归户性、连续性等,展开相关研究对深入清水江林业问题研究有着积极意义,对于推进贵州民族山区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着重要的历史借鉴价值。

二、 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研究回顾

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真实记载了有明以降500余年的人工营林发展概况,史料价值弥足珍贵,翻检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民族法学研究、区域经济研究、林业生态本土知识研究等。

(一)民族法学研究:民族习惯法是一种地域性的知识,“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大量遗存清水江流域的林业契约文书,从其内容看,其间有涉乡规款约的文字书写,具有明显的民族法性质,对协调林农社会关系有着重要依据凭证作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破解该流域历史上林业经济法律关系和民族地域社会与法的不可多得的资料。目前从民族法学层面展开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研究的专著有徐晓光的《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规则的生态人类学解读》《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梁聪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锦屏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吴大华的《林业契约文书》,程泽时的《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高其才等的《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徐晓光在高度评价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价值时指出,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以后要特别“探讨契约与林业经济、契约与民族地区社会及法律秩序、契约与苗侗传统法律意识,该地与内地林业契约不同的文化背景等,从而深入研究民族地区社会结构与家族结构经济利益调整的深层次问题”等。温佐吾教授指出,“在文斗及清水江一带的苗乡侗寨,人们从明清时期就开始探索山林的永续经营,不仅积累了山田互补、林粮间作的本土营林知识,也沉淀出以契约为载体的林权制度,明确山林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不同层面的权属,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调节管理林业市场,维护家庭和村寨的团结稳定,保障大规模人工造林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值得深思的是,在没有林权证的时代,为什么当地人就靠‘契子’而且大部分是没有官印的‘白契’,顺治入籍前甚至是插岩为界,就能够有效维系如此大规模的营林及生产生活秩序?‘白契’在文斗及周边村寨非常受尊重和珍视,其约束力完全不亚于甚至超过现代市场经济中盖了公章的合同。可以说,契约精神正是清水江500年林业繁荣的社会基因之一”[12]。从以上两位教授在研究清水江林业问题的感受可以看出,这些经验之谈恰为以后清水江林业契约法制研究指明了研究方向,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论文有罗洪洋的《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清代黔东南文斗林业契约补论》《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清代地方政府对黔东南苗区人工林业的规范》《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之卖契研究》等。徐晓光的《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清代黔东南锦屏林业开发中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动》《黔东南侗族传统林业生计及其习惯法规范》《锦屏林区民间纠纷内部解决机制及与国家司法的呼应—解读〈清水江文书〉中清代民国的几类契约》《黔东南小江流域的林契及相关诉讼问题》《油茶的家族种植与相关诉讼研究——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的侧面解读》。陈金全的《论清代黔东南苗寨的纠纷解决—以文斗苗寨词状为对象的研究》,程泽时的《清代锦屏木材放洪纠纷与地役权问题—从加池寨和文斗寨的几份林契谈起》《市场与政府:清水江流域“皇木案”新探》,林芊的《从天柱文书看侗族社会日常纠纷与协调机制》,杨化冰的《清水江文书中有关林地边界的习惯法研究》,杨军昌等的《从证据学视角看清水江文书的功能与价值》,张阳阳的《清代黔东南契约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等等。其中罗洪洋在文章中一直坚持认为林业契约的作用发挥“并不在于有国家法的保障,而在于林区苗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罗文将契约与地方习惯法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为打开90%以上“白契”存在解开了谜团。值得注意的是,白契后面的习惯法也是清朝以来,朝廷承认的“苗例”,因而清水江林业契约实际上是受到民间习惯法与政府法的双重保护,故在清水江诸多林业契约文书中一般写有“鸣官究治”“送官究治”“禀官究治”“执官究治”等字样,“官”就是指官府。有的林业纠纷的发生最后还得通过地方政府进行裁定,对此必须引起学界的关注,进而深化“白契”与国家法的关联性研究,因此在重习惯法研究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国家政府的在场,也只有这样才能深化“白契”与政府法的相关研究。

森林火灾对人工营林影响甚大,一旦管护不当,数年间的努力将付之一炬。对此,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火灾及其社会应对》[13]就提及民间习惯法对森林火灾有严厉的规定,轻者要赔偿损失,对于放火没有导致火灾者也要处以罚金,严重者“按囊昔专制时代,人命无权自由,必捉‘火殃头’全家大小丢入火墀烧死”[14]。需要注意的是,言及习惯法,还得关注民俗与林业生产管理的关系,如神判等等,从这一角度展开研究的有潘志成、梁聪等的《清代贵州文斗苗族社会中林业纠纷的处理》,王宗勋的《浅谈锦屏文书在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等。王宗勋认为在清水江中下游,有三种情况人们往往要请神仲裁,即“一是村寨的长老和领袖调解无效,申诉双方仍坚持自己的诉求,但在‘无讼’的观念影响下双方都不愿向官府申诉要求解决;二是经村寨长老和领袖调解、官府判决之后仍无效,双方仍继续坚持自己的诉求;三是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诉求,但既不想通过长老、更不想惊动官府。在这三种情况下,人们便请神了断,俗称鸣神。双方约定时间,持争执山林的契约文书和鸡或狗一只到庙里,当着神面诵念山林契约文书内容,提出诉求,指出双方有错误,发毒誓,而后将鸡或狗宰杀,请神决断。鸣神之后,在契约和神祇威力重压之下,理亏的一方一般都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另一方道歉认输”[15]等等。目前涉及这一研究的论述有《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第四章《文斗契约文书的特征及其作用机制》、《民间文书与清水江地区的社会变迁》第四章《从理讲、鸣神到鸣官: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等等。论文有《鸣神与鸣官: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试探》[16]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上诸类研究皆为学界对汉字林业契约文书有涉民间法的研究,可是在清水江流域的部分地区,还有汉字侗语文书也引起了学界关注,如龙耀宏著《“载岩”及〈载岩规例〉研究》一文,指出随着汉字的传入,当地的各族居民为了兼容本民族与外界联系的实际,对其林业契约文书的相关内容直接用汉字记侗语的方式书写。有的地区还采取口契与埋碑相结合的方式,这样的双结合契约形式,对于山场林木稳定生产也发挥了习惯法管护的积极作用,对此展开研究的学者主要有杨庭硕、罗康隆等学人,论文有罗康隆等著《“栽岩”的神圣性与社区“资源边界”的稳定——来自黄岗侗族村落的田野调查》,杨庭硕等著《论习惯法对稳定林地边界的价值—以加池寨现存林契文书为研究对象》等等。杨文通过清水江苗侗林地几类边界设置方式—栽岩、埋碑、挖地坎等研究,认为“在明清时期国家政策无法触及的黔东南苗族、侗族人工杉木栽种繁盛的偏远山区,在历史上其经营却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林地中为了确保生产者的权宜归属明确,对宜林地边界严加管理,务使明晰可辨,当地习惯法为其提供了主要的制度保障。然而习惯法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记忆变得模糊不清,逐步被世人淡忘。但流传至今的契约文书却能为习惯法的价值和意义提供客观的物证”,如文书一般书写有“现凭栽岩为界”,“左凭沟”等等[17]。故加深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书写内涵的研究,对于深入探讨习惯法在民间的作用有着积极意义,对此应该引起学界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习惯法执行,与当地的款组织、团组织、地方官府亦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罗耀坤、罗承烈父子盗偷杉木界约》载,“立盗偷杉木戒约字人岑孔村罗耀坤、罗承烈父子二人,为因石引寨刘开厚与罗成元各伙所在魁穴溪口坎有杉木一百余株,为我父子人心不古,所在十一月十九日被民父子偷去杉木五根,后被罗成元查出,连赃拿获,当即禀报众团人等,本要将民父治众。后蒙团等劝解,公罚拾有,此木依然退与刘罗二人,父子与众款赔礼了局无事拾有,民父子资源悔错,立有戒约付与伊二人手存,以后永远不得重犯等情。倘如以后二人不论家中、半途、至伊二人山中老木子木、家中猪牛被掳被盗,查出是民父子勾串家中盗偷,山中盗砍,恁从众团地方治众,或者仰众团送官究办,二罪归一可也。日后不得异言,倘有异言,我父子自愿凭有地方乡团立有永远盗偷戒约,付与伊二存照提实为据”[18]等,其中“父子与众款赔礼了局无事拾有”句,就体现了在该件林木偷盗纠纷案件中款组织的力量。故从此件契约可见,关于地方林木纠纷的处理涉及地方习惯法、款组织,以及官府等,故敬请大家在研究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内容中,加深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研究习惯法进程中应当注意地方组织、官府的力量,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系统全面地理解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的内涵。

(二)区域经济研究:清水江流域为沅江干流上游区域,流域面积1.715 7万km2,涉麻江、凯里、丹寨、黄平、施秉、镇远、三穗、黎平、雷山、剑河、台江等县市,流域内气候温暖湿润,雨量调匀,适宜林木速生丰产,为我国南方重要人工营林基地。历史上这一地区林业经济甚为发达,成了当时贵州山地经济发展的典范。(乾隆)《黔南识略》卷一《总叙》载,“黎平之民富于木,遵义之民富于蚕”,“黎平”,即清朝的黎平府,辖境涉及今锦屏、黎平、从江、榕江诸县。“木”,即人工营林。从资料可见当时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林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嘉庆)《百苗图》载,生息在清水江沿岸的清江苗、黑仲家等“以种树为业,其寨多富”[19]。(光绪)《黎平府志》卷三《食货志》载,“黎郡产杉木,遍行湖广及三江等省”。“杉木岁售百万斤,在数十年前,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今虽盗伐者多,亦可卖百余万”。(咸丰)《黔语》卷下《黎平木》载,“黔诸郡之富最黎平,实唯杉之利”。民国时期,(日)《新修支那省别全志(贵州省)》载,“贵州出产的木材,出自省内第一产地清水江的上游地区以麻江县属的下司,下游地区以锦屏及天柱为集散地”。“锦屏位于贵州省东端,紧邻湖南省境,坐落于清水江两岸,是贵州省第一木材集散地。在此聚集的木材呼为‘广木’。由清水江水运,经常德,供给汉口及扬子江沿岸一带。历来集散额约达三十万株,三百万元至六百万元。支那事变勃发后,由于消费地域的闭锁,其供给量顿减,年约四万至五万株,成交额仅约百数十万元。但锦屏作为贵州第一木材市场的地位依然未变”。进而又言,运送至锦屏的木材,以杉木为主,“锦屏县治附近出产年约四至五万株。小江出产大木二千至三千株、小木五万至六万株。亮江大木约一万株、小木约达三万至四万株。瑶光河所产木材材质系清水江流域最佳者,大小木约五万至六万株。高哨河大木约一万株。巴拉河大木约一万株。马尾河大木约一万株”[20]。民国学人陈心传补编《五溪蛮图志》亦言,“盖木材之行销于武汉下游者,自有东湖、西湖两种”,“西湖木则产自沅水上源,经黔东剑河、锦屏、天柱、三穗等县,集于洪江,沿沅水经洞庭湖西,以运汉者是也。以出自苗疆,又曰‘苗木’。其质料通长坚实,不易朽烂,在木材中最为上色,故销售也最大”。“据湖北鹦鹉洲竹木厘局货税比较,平均年收厘税四百余万元,税率为值百抽十,则物之估价四千余万元。其中东湖木与竹两项,约各占十分之二。西湖木之货价,估值应占十分之六,约为二千四百余万元。以五成山价计之,亦应为一千二百余万元”[21]等等。从上可见,有清以降,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之发达。

值得一提的是,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清水江流域诸多林业契约文书可以对此得以充分反映,故引起了学界高度关注。从林业契约文书展开其区域经济研究亦引起了学界高度关注,著名学者有单洪根、罗康隆、张应强、万红等。专著有张应强的《木材与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罗康隆的《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研究》,沈文嘉的《清水江流域经济与社会变迁研究 (1644—1911)》,单洪根的《锦屏文书与清水江林业史话》《锦屏文书与清水江木商文化》《木材时代:清水江林业史话》《绿色记忆:黔东南林业文化拾粹》,王宗勋的《清水江木商古镇:茅坪》等等,以上诸书都对清水江流域山场买卖、山林租佃、林木贸易等有深入研究,是探讨是区域人工营林林业经济重要的参考书。目前涉及这一研究的专著还有《相际经营原理—跨民族经济活动的理论与实践》《人类的根基:生态人类学视野下的水土资源》《美丽生存—贵州》《清代至民国云贵高原的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变迁》《民间文书与清水江地区的社会变迁》等等。

论文有万红《试论清水江木材集市的历史变迁》,沈文嘉《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论要》,凌永忠《雍正年间“开辟苗疆”对商业经济的影响》等等。万文认为,“这些契约主要是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乃至同治年间的山林买卖契约和租佃契约,是极为珍贵的少数民族文献资料,特别是山林租佃契约,是研究山林生产关系的独一无二的历史资料。从这些契约中可以看到当地山林的占有、买卖、租佃关系以及木材的生产、贸易的历史”。[22]凌文认为,随着苗疆的开辟,“目前学界在清水江侗族、苗族地区收集到大量的买卖山林的契约文书,从这些契约可以看到木材已经高度商品化。绝大多数契约集中出现在乾隆以后,是因为开辟苗疆后,清水江木材贸易声势浩大,木材市场繁荣,为山林买卖提供了一种现实基础。”[23]此外涉及这一问题研究的还有《清水江文书与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刍论》《锦屏文书:穿越五百年的木商文化遗产》《明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开发及对当地侗族、苗族社会的影响》《清代西南商业发展与乡村社会—以清水江下游三门塘寨的研究为中心》《侗族传统人工营林业的社会组织运行分析》《侗族传统家族制度与清代人工营林业发展的契合》《清代贵州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与人工营林业的发展》《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论要》《财产所有权保障与清代锦屏人工林业经济繁荣》《从锦屏县平鳌文书看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清水江林业契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试论清水江木商文化》等等。

林业碑刻也是清水江流域林业文书重要构成部分,深入其研究可以弥补纸质文书记载内容之不足,也是推进林业经济大发展的重要内容。如《从“清浪碑”刻看清代清水江木业“争江案”》[24]《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民族地区的林业管理》[25]等等。

(三)林业技术研究:如果说前文所言的民间习惯法、政府法令、经济刺激是推进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的制度保障和经济保障,而林业技术就是推进林业生产的技术保障,为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发展的提供了智力支持。清水江流域属低海拔地区,历史上为原始常绿落叶阔叶林分布带,这一地区又冷又湿,不适合以杉木为优势树种等“人工营林”的生长,但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当地各族居民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改造,如“开坎砌田,挖山栽杉”“林粮间种”“栽杉种粟”“混林种植”等等,这样的林木种植技术引起了学者关注,如杨庭硕、沈文嘉、罗康隆、吴声军、马国君等,论文有杨庭硕的《清水江流域杉木育林技术探微》,沈文嘉的《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与社会变迁研究(1644—1919)》《清代清水江流域侗、苗族杉木造林方法初探》,吴声军的《清水江林业契约之文化剖析》《从文斗林业契约看林业经营的长周期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一》《从文斗林业契约看人工营林的封闭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二》《从文斗林业契约看人工营林的连片性—〈清水江文书〉实证研究系列之三》等,马国君等的《清水江流域林区时空分布及树种结构变迁研究》《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育苗法类型及其影响研究》[26],罗康隆的《民族文化在保护珍稀物种中的应用价值》等等。杨文认为,“清水江流域,特别是低海拔区段,在不甚遥远的历史时代,并无连片的杉木林,而是呈现为以常绿阔叶树为主的亚热带季风丛林。在考虑到杉木自身的生物属性,更适合于高海拔疏松肥沃土壤种植,足见杉木种植范围的下移,理应与当地各民族的杉木育林技术密切相关”。沈文认为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借鉴汉民族杉木造林方法,并结合本民族固有的农耕传统,创造性地形成了一整套从播种、育苗、栽种到管理的颇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杉木造林方法。侗族、苗族的这种传统造林方法保证了山林资源的永久可持续利用,并与以林契为代表的契约制度共同揭示了清水江流域林业生生不息、长久不衰的奥秘”[27]。吴文认为林业是一个具有长周期、封闭性、连片性的行业,此类性质在清水江林业历史文化中都有表现,深化其研究对于探讨清水江林业本土知识内涵有着积极意义。马文通过清水江林业乡土文献与官方记载的文献综合比对,认为,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的发展除了各族居民对当地环境有深入了解外,关键是掌握了一整套人工育林、山林管护等本土知识,这样的知识对维护人工营林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人工育林方面,他认为清水江流域各族居民在育苗中就掌握了实生苗法、树兜发芽法、刀耕火种法、树皮发芽法、扦插法等类型,这样的育苗类型多层次地为人工营林的稳定提供了幼苗来源,目前学界对此还关注不够,应该引起学界的关注。罗文通过对贵州雷公山自然保护区,当地格头村苗族居民在适应所处生态环境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本土生态知识,如在珍稀物种秃杉的保护进程中拥有一整套成熟的技术,使秃杉能在半驯化的环境下成活繁衍,并稳定扩大其群落规模[28]。他的这一研究,对于今天我国珍稀秃杉的保护有着积极意义和现实价值,应该引起我国林业部门、各保护区同仁的关注。

清水江流域的人工营林生产是“混农林生产”,这样的林业经济对于病虫害的预防有着积极功效,也造就了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的辉煌。彭泽元、覃东平在其《锦屏县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验调查报告》一文中言,“从(锦屏)林业生产来说,单一的树种不利于病虫害的防治,混交林更利于树木的生长”[29]。吴中伦在其《杉木》一书言,“混交林这种造林方式,从历史来看,可以提高杉木单位面积的产量,很少有病虫害发生”[30]。贵州大学杨仁厚教授说,“近半个世纪以来,锦屏曾多次被林业部门和林学专家们评定为国家级林业模范,文斗苗寨和魁胆侗寨则是锦屏林业传统及成就的典型代表。文斗苗寨的林农们对林粮间作和人工营林拥有自己一套独特而行之有效的科学认知和实践技艺,正是这些乡土知识造就了清水江流域五百年来‘混农林系统’的持续繁荣”。目前涉及这一研究的论文主要有《清水江杉木“实生苗”技术的历史与传统农林知识》《清水江流域杉木育苗、种植技术及其生态学意义》《清水江文书“杉农间作”制度及“混交林”问题探微》《清水江流域人工林拓展与本土知识的关联性研究》《清至民国黔东南桐油产业兴盛成因及生态后果探微》《清水江流域传统杉木混农林系统》《略论侗族林农对我国南方林区传统育林技术的贡献》《浅谈锦屏文书在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历史时期黔东南地区的林业变迁研究》《锦屏县魁胆侗族发展林业生产的基本经验》[31]《锦屏县林业调查》[32]《从锦屏县平鳌文书看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明清沅江流域楠木使用、管护技术及其影响》[33]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人工营林发展与种子的获取、培育等有着直接的关联性,林谚云,“种子饱满,苗木壮,一代更比一代强”“育苗不施肥,辛苦化成灰,若要苗木长得好,多施肥料勤薅刨”“育壮苗,早薅刨,不薅刨,草吃苗”等等。清水江文书涉及人工营林发展进程中的种子的采选、保种、育种等一系列本土知识技术内涵,也引起国外学人的高度兴趣,如日本学人唐立里特著《清代贵州苗族的植树技术》,马国君著《清至民国沅江流域油桐业拓展与本土知识的关联性研究》等,其中唐文内容涉及人工营林种子培育法、病虫害预防诸多方面。马文从油桐籽母树的选择、御寒保种、育苗、防止白蚁等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其研究结论对于今天推进清水江流域民族山区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有着积极意义。

综上可见,从目前有关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研究成果看,还没有一本专门从清水江林业契约论及流域内林业生产技术的专著,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的研究将会得到系统的梳理,我们盼望这样的成果问世,以指导今天贵州的山地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我省的“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战略服务。

(四)其他方面研究:随着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研究的深入,学界同仁大多习惯于关注林业契约文书文本所反映的内容研究,而较少关注民族文化与所处生态环境的互动关系。就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言,它是生息在该流域的各族居民在经营人工营林文化的重要载体。就文书中苗语地名言,可以发现清水江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变迁,不是人类孤立活动的结果,而是苗族文化加工改造所处自然生态系统的产物。

清水江流域主要生息的是百越族系和苗瑶族系的民族,因此他们的民族语地名在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有诸多的反映,对此杨庭硕、王宗勋、马国君等学人,对此都做了一定梳理,论文有杨庭硕、朱晴晴等的《清水江林契中所见汉字译写苗语地名的解读》,王宗勋的《清水江文书整理中的苗侗语地名考释刍议》[34],马国君、张振兴、张颖洁等的《外来物种入侵灾变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以清水江三板溪库区“水白菜”泛滥为例》,李艳的《从地名的含义看清水江苗族杉木林区文化与生态的互动》等等。清水江苗语、侗语地名在文书中书写形式一般体现为:(1)汉字译写苗语侗语地名;(2)纯粹用汉字音译书写苗语侗语地名;(3)纯粹用意译方式书写苗语侗语地名;(4)音译与意译各半用汉字译写苗语侗语地名[35]等等。据杨庭硕先生的研究,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采取此类命名办法有利于规避纠纷的产生,这样的命名体系对开展其生态智慧研究有着积极意义。王宗勋对清水江文书中苗语侗语地名命名的类别、翻译和书写形式进行了探究,这样的文书地名书写反映了苗、侗、汉等民族居民规避人工营林边界纠纷的智慧。因此开展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苗语、侗语地名的研究,对于深化林业契约文书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三、结语

总体看,目前清水江流域林业契约文书从搜集、整理和研究诸多方面观之,都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进一步深化清水江流域林业文化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作为贵州民族山区林业文化遗产载体的清水江林业文书,学界应该如何挖掘其间的林业文化内涵,传承和保护我国优秀的林业文化,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大致体现如下:其一,就搜集方面言,目前还主要集中在黎平、锦屏、天柱诸县一些有限的范围内展开,对其他县乡镇村林业文书基本情况还没有具体体现,如黄平县,贵州省原省长王朝文先生曾言,“黄平苗族地区也是(有)这种清代遗留的契约”,但就目前来看,学界和政府还没有搜集到这样的文书,对此应该扩大契约文书的搜集范围,各地方档案馆应该担起这样的责任来。再查目前已经搜集的契约文书言,文书的类型还甚为单一。就整理方面言还主要体现在对原有文书的影印上,对文字的研究还不够,没能读出贵州民族人工营林林业文化的味道来。而且有的影印本为明显经过挑选的文书,这样就无法全面深入地通读文书。就研究方面言,同一性问题研究较多,而对文书本身的研究还严重不够。其二是对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的类型在文书中的表达,各类林业文书的差异,以及林业契约文书与林木生产的关联性还缺乏准确的判别,应该引起学界关注。其三是我们对契纸文书关注得很多,而对政府文告、摩崖、碑刻长期关注不够,使用研究资料较为单一,对大传统文献、方志文献缺乏关照。其四是对同一类文书文字表达的差异性缺乏深刻的关注,如山场权属转让文书中的所有权、经营权、出佃权在文书中的表达形式怎样,在文书类型上又是怎样体现的,在目前的研究中还存在诸多不足等等。[论文系国家社科重大招标课题“西南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文献采集、研究与利用(16ZDA15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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