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渔猎户的生产活动

2019-03-17 21:31丁君涛
古今农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太平广记猎户猎人

丁君涛

(湖北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国的渔猎活动起步很早,至唐五代时期,民间的渔户、猎户开拓出了更多的生产方式,生产活动渐趋活跃。学术界对于唐五代的渔业生产研究不少,部分学者从文献学的角度研究了唐代的狩猎活动[1],但对于民间渔户与猎户的生产、生活研究则相对有限,成果并不多,通过分析唐五代时期民间渔户与猎户的生产状况,不仅可以疏理这一时期渔猎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更可以厘清作为副业的渔猎业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作用。

一、民间渔户的生产活动

自古以来,鱼在人们的膳食构成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肉味肥美,营养价值高,喜庆宴请都离不开它,深受人们喜爱,唐代诗人白居易《饱食闲坐》云:“红粒陆浑稻,白鳞伊水鲂,疱童呼我食,饭热鱼鲜香,箸箸适我口,匙匙充我肠,八珍与五鼎,无复心思量”,这是对伊水所产鲂鱼的赞美。在唐代鱼是宫廷及官员们常用的肉食。《大唐六典》规定:在亲王以下的常年食料中,每月供给长一尺的“鱼三十头。”[2]《旧唐书》记载:“诸司应给鱼及冬藏者,每岁支钱二十万,送都水,命河渠以时价市供之”; 同时还在河渠署内常年征发 “长上渔师十人,短番渔师一百二十人,明资渔师一百二十人”[3]。这都是为捕钓鱼给朝廷食用而专门设置的。唐朝廷及诸司对鱼类产品的大量需求,也是促进渔业发展的一个因素。

在民间,鱼食也相当普遍,《太平广记》载:“唐元和初,天水赵平原,汉南有别墅。尝与书生彭城刘简辞、武威段齐真诣无名湖,捕鱼为鲙,须臾,获鱼数十头,……。”[4]又载:“太府卿崔公名洁在长安,与进士陈彤同往街西寻亲故。……过天门街,偶逢卖鱼甚鲜”[5],于是买鱼十斤作脍而食。可见人们普遍都爱食鱼,而且在市场上随时可以买到。社会需求的广阔,使得渔业成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产业,这些都必然会促进渔业的发展。

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劳动的是渔业户,或尊称为渔师。他们依靠江河湖海,捕捞其中丰富的水产资源,并赖以为生。因而在近水及江、河、湖、陂地区,百姓多以捕鱼为业,史籍多所记载。如《新唐书·李子通传》载:“李子通,沂州承人。少贫,以渔猎为生。”[6]在唐五代史籍中,大凡说“以渔猎为生”或“以渔为生”者,都应是渔户。

渔户们的捕鱼方式多种多样。一种是网捕,这在南北都有。唐柳宗元,出为永州司马,途至荆门,荆帅宴请柳,说到所获鱼的来历时,其吏曰:

前一日,渔人网获一巨黄鳞鱼。将为膳,今己断其首。[7]

这是南方的网获。《朝野佥载》载:

齐州有万顷陂,鱼鳖水族无所不有,咸亨中,……渔人网得一鱼,长六七尺,……”。[8]

这是北方的网获。以上南、北二例都是单网捕鱼,所获不多。唐代以网捕鱼的方式很多种,除了前述的撒网外,还有沉网,杜甫的《观打鱼歌》写道:

绵州江水之东津,鲂鱼鱍鱍色胜银。

渔人漾舟沉大网,截江一拥数百鳞。[9]

这是杜甫宝应元年(762)到绵州后,对涪江上渔人打鱼所作的具体描写,说的是渔舟到江中间沉大网的作业,此网可以大到截江,故一次收网可获鱼数百条。杜甫在另一首《又观打鱼》中,对此种捕鱼法进一步叙述说:

苍江渔子清晨集,设网提纲取鱼急。

能者操舟疾若风,撑破波涛挺叉入。

小鱼脱网不可记,半死半生犹戢々。

大鱼伤损皆垂头,屈强泥沙有时立。[10]

这个叙述十分具体生动,从“渔子清晨集”看,这种打鱼是多位渔人的集体合作劳动。可能前一天将网沉江,第二天清晨便集合起来收网,提纲收网时,另一部分渔人便操舟近网,挺叉入网中取大鱼。这种集体协作的捕鱼方法,规模大,收获也多,道出了“截江一拥数百鳞”的原委。

还有一种是联网捕鱼,《太平广记》载:

苏州太湖入松江口,唐贞元中,有渔人载小网,数船共十余人,下网取鱼,一无所获,……明日方理网罟,则所得鱼多于常时数倍。[11]

数船在一起,同时撒网,只要指挥组织得法,所得鱼可多于平时几倍。另外还有一种机网,《太平广记》载::

唐李德裕,长庆中,廉问浙右,会有渔人于秦淮垂机网下深处,忽觉力重,异于常时。[12]

这是在秦淮河垂机网捕鱼,其方法是,在固定的岸边安上支架,用轱辘滑动,拉网起降,如此比较省力,也比站在岸边撒网要进步,此法近世尚在沿用中。另外,也有在船头上设此类机网捕鱼者,在河流中心,所获可能更丰厚一些。

其次一种方法是垂钓,《太平广记》载:

元和中,有高昱处士以钓鱼为业,尝舣舟于昭潭……[13]。

此处的高昱以钓鱼为业,当然是渔户。高昱用小舟靠在昭潭水岸边,静静地垂钓,这是一种方式。还有一种是在流动的江河中下钓,《三水小牍》载:

唐丞相元稹之镇江夏也,尝秋夕登黄鹤楼,遥望河江之湄,有光若残星焉!乃令亲信某往视之。某遂棹小舟直诣光所,乃钓船中也,询彼渔者,云适获一鲤。[14]

这是在长江中的流动水域里钓鱼,钓的是鲤鱼,具有专业性。至于钓鱼的方法,也颇有技术,《太平广记》载:

清渭之滨,民家之子有好垂钓者,不农不商,以香饵为业,自壮及中年所取不知其纪极,仍得任公子之术,多以油煎燕肉置于纤钩,其取鲜鳞如寄之于潭濑,其家数口衣食,纶竿是赖。[15]

用油煎燕肉这种特制的香饵、可引来鱼不断上钩,使这位钓者能多年获得成功,全家数口的衣食,全靠他这副神奇的钓竿来维持,这是对钓鱼专业户的写实。

第三种捕鱼方法是造簺沪取鱼,《新唐书·高宗本纪》载:

(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

《唐会要》载: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诸州有广造簺沪取鱼,并宜禁断。[16]

簺沪,是捕鱼的工具。《集韵·代韵》云:“簺,编竹木断水取鱼也。”沪,据陆龟蒙《渔具诗序》云:“列竹于海澨曰沪”。同样都是在水流动处用以断水截鱼的工具,如竹笼、竹簰之类。此种方法,无论鱼之大小、种类,均被拦截,近乎竭泽而渔,从“诸州有广造”看,各地用此法捕鱼者不少。朝廷一再下令禁止,也是出于对渔业资源的保护。

第四种捕鱼方法是驯化动物捕鱼。唐代有一种养獭捕鱼者,《酉阳杂俎》载:

元和末,均州郧乡县有百姓,年七十,养獭十余头,捕鱼为业,隔日一放出。放时,先闭于深沟斗门内令饥,然后放之。无网罟之劳,而获相若。老人抵掌呼之,群獭皆至。缘衿藉膝,驯若守狗。户部郎中李福亲观之。[17]

这是驯化水獭,令它像狗一样听主人指挥,郧乡县的这位渔民,只要一击掌,十余头水獭就都到他身边来。如此水獭可为他叼来大批的鱼。水獭有一种“獭祭”的习性,《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鱼上冰,獭祭鱼。”所谓獭祭鱼,就是水獭常将所捕鱼陈列水边,如陈物而祭,称为祭鱼。渔民充分利用了獭的这一习性,故“无网罟之劳”,不太幸劳而所获甚丰。

另一种捕鱼的动物是鸬鹚,宋人沈括《梦溪笔谈》艺文三中,谈到杜甫《遣闷》诗中的“家家养乌鬼,顿顿食黄鱼”二句时,引用了士人刘克的一段话:

按《夔州图经》称:峡中人谓鸬鹚为“乌鬼”。蜀人临水居者,皆养鸬鹚,绳系其颈,使之捕鱼,得鱼则倒提出之,至今如此。予在蜀中,见人家养鸬鹚使捕鱼,信然。[18]

刘克说的《夔州图经》,乃唐代所撰地志,它的记载表明在唐代久已存在驯鸬鹚捕鱼的技术了。杜甫在上元元年(760)的一首诗中曾写道:“鸬鹚西日照,晒翅满渔梁”[19],应是对许多鸬鹚抓鱼劳作后,太阳西下时,站在渔船的横粱上张翅晒太阳情景的描写。宋人范镇《东斋纪事》说:“蜀之渔家养鸬鹚十数者,日得鱼可数十斤。”(2)此据宋人黄朝英《靖康缃素杂记》卷五“乌鬼”条注引《东斋记事》语,今中华书局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东斋记事》,则未见此条。由此看,鸬鹚捕鱼的能量不可低估。

以上是对渔户捕鱼方式的归纳。除了捕鱼劳动者以外,还有一种以贩运鱼为业的人。《宣室志》载:

宣城郡当涂民有刘成、李晖者,俱不识农事,常以巨舫载鱼蟹,鬻于吴越间。天宝十三年春三日,成与晖自新安江载往丹阳郡。行至下查浦,……见一大鱼自舫中振鬣摇首,……俄而舫中万鱼。……[20]。

这是用巨舫装运鱼蟹长途贩运的渔商,渔户们有时须要依靠他们来销售自己的鱼产,但又免不了要受到他们的宰割。

渔猎户们的生产活动往往是在高风险状态下进行的,即使如此,却仍然要受到封建官府的制约和盘剥。《太平广记》载:

唐李据,宰相(李)绛之侄。生绮纨间,曾不知书,门荫调补渑池丞,因岁节,索鱼不得,怒追渔师,云:“缘獭暴,不敢打鱼”。[21]

渑池即今河南渑池县,作为一个县丞,逢年过节都要向渔师索鱼,一旦拿不到鱼,就要“怒追渔师”,由此可见官府对渔民的盘剥。《太平广记》载:

梁许州节度使谢彦章……性嗜鳖,镇河阳,命渔者采以供膳,无虚日焉!不获则必加重罚。有渔人居于城东,其日未曙,将往取之,未至一、二里,遇一人,问其所适,以实对,此人曰:“子今日能且辍否?”渔人曰:“否则获罪矣!”[22]

河阳的渔者每天都要供鳖给节度使作膳,如果一旦停下来不送,就将获罪,说明渔户受官府苛征是家常便饭,这恐怕在全国也是较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渔业户也只能维持一种贫困的生活,其社会地位也自然十分低下。

二、民间猎户的生产活动

猎户有时被称为猎师,先天二年,姚崇从猎于渭滨,玄宗问曰:“公知猎乎?”姚崇对曰:“臣年二十,居广成泽,以呼鹰逐兽为乐,……然少为猎师,老而犹能”[23],说明姚崇年轻时也具备猎师的本领。《太平广记》载:

上蔡县猎师数人,於中山得鹿。本法获巨兽者,先取其腑脏祭山神。祭毕,猎人方欲聚食。[24]

上蔡县在今河南省南部,猎人们打得大型兽类后,按传统习俗,要先取其腑脏祭山神,然后再聚食其肉。在这里,既称猎人,又称猎师,表明在民间有时尊称猎者或以打猎为生者为猎师。猎户通常是被称之为猎人,前揭卢氏县陆县尉叮促猎者射鹿、鹿带箭逃去的射者,就称为“猎人”。这一类的猎人居无定址,流动性很大。《新唐书·吕元膺传》载:

东畿西南通邓、虢,川谷旷深,多麋鹿,人业射猎而不事农,迁徙无常,皆趫悍善斗,号曰“山棚”。权德舆居守,将羁縻之,未克。至是,元膺募为山河子弟,使卫宫城,诏可。[25]

唐宪宗元和年间,吕元膺任东都(今洛阳)留守,辖域邓、虢等州民众多不事农耕,以射猎为业,被称为“山棚”,且迁徙无常,权德舆守洛时,想用羁縻的办法来对这些山棚猎户实行控制,却没能做到。至吕元膺留守东都时,将他们招募为东都卫士。这个让猎户们改弃所业的计划,究竟是否施行?不得而知,即使皇帝“诏可”执行,恐怕也会大打折扣,因为改变猎户职业,既违反社会经济结构平衡的法则;也违背了猎户们的生存、生活规律,更何况这些猎户们既骄悍善斗,又居无定处,迁徙无常。不过,这并不排除个别猎户为官府所用,听官吏们的指挥。前揭卢氏县陆县尉指挥下射鹿的那位“猎人”,即属此例。前揭天宝年间侨居雁门郡、以骑射畋猎为己任的林景玄,被郡守署为衙门将,也属于这一类。

猎户多是些不畏艰险、吃苦耐劳的骁勇、刚健之辈。《太平广记》载:

李楚宾者,楚人也。性刚傲,唯以畋猎为事,凡出猎,无不大获。[26]

李楚宾是楚人,应属长江流域一带地方的人。“唯以畋猎为事”,也应是狩猎专业户。此人出猎,无不大获,表明他射猎技术高超,可能由此也导致了他性格刚傲。《太平广记》又载:

尝说江西钟傅,本豫章人,少倜傥,以勇毅闻于乡里,不事农业,恒好射猎,熊鹿野兽,遇之者无不获焉!(后醉行林中,遇黑文青质虎,相斗久而虎死)傅以斗虎之名,为众所服。[27]

江西钟傅专以射猎为事,又名闻于乡里,应属地著性的猎户。由于勇毅,所以熊鹿野兽,遇上他后,无不为他所获,以致于能与虎博斗,最后打死老虎,这是说的江南猎户。从这些事例中,我们不仅看到了猎户在全国的存在,而且看到了猎户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他们猎取的多是些对农业和畜牧业造成损害的凶猛野兽,所以猎户的生产活动,在客观效果上起到了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农耕庄稼和家畜家禽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猎人、猎户们又是农、牧业发展的保护神。在唐代,也的确就有颂猎人为保护神的真人实事。事见之于《太平广记》所载之“永清县庙碑”,今将此文摘如下:

房州永清县,去郡东百二十里,山邑残毁,城廓萧条。穆宗时,有县令至任逾年,……见荒庙岿然,土偶罗列,无门榜牌记,莫知谁氏。访之邑吏,但云永清大王而已,……。昏然成寐,与神相接,神曰:“我名迹不显久矣!……我毗陵人也,大父子隐,吴书有传,诛南山之虎,斩长桥之蛟,与民除害。……余名廓,为上帝所命,於金、商、均、房四郡之间,捕鸷兽。余数年之内,剿戳猛虎,不可胜数,生聚顿安。虎之首帅在西城郡,其形伟博,便捷异常,身如白锦,额有圆光如镜,害人最多,余亦诛之,居人怀恩,为余立庙,自襄、汉之北,蓝、关之南,凡三十余处,皆余憩息之所也。岁祀遥远,俗传多误,以余为白虎神。幸君子访问,愿为显示,以正其非。”他日,令弟言于襄阳从事,乃书版置於庙中,尘浸雨渍,文字将灭,大中壬申岁,襄州观察判官王澄,刻石於庙。[28]

这是唐宣宗大中六年(852)壬申岁襄州观察判官王澄为房州永清庙所立碑的主要内容。永清庙被民间讹传为白虎神或永清大王庙,唐穆宗朝(821—824)新任县令对此庙进行了察访,最后以梦悟的方式,查明这是为纪念一位为民除兽害的猎人英雄建的庙。姑且不论梦悟的内容真实与否,但这位县令的主观意图是要表彰猎人及其为民除兽害的事迹,因为这一带太需要这样的猎人了。碑文中的金州,即今陕西安康地区;商州,即今河南商县等地;均州,即今湖北十堰地区;房州,即今湖北竹山、房县等地。属于今鄂、豫、陕三省交界的大山区,著名的武当山、神农架、商洛山均在此地域内。崇山峻岭,兽害严重,特别是虎害,常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现实的状况,呼唤着有更多的猎人英雄出来保护他们。碑文说:“数年之内,剿戳猛虎,不可胜数,生聚顿安。”充分说明了猎人在这里的重要作用。由此看,狩猎业并不是完全自外于农、牧业经济的行业,而是对农、牧业发展起协护作用的产业,也是唐五代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行业。而作为狩猎业主体的猎人,则是维护农业、畜牧业正常生产的保护神。

碑文又说:“自襄、汉之北,蓝、关之南,凡三十余处,皆余憩息之所也。”襄是指襄州,汉是指汉水,蓝是指陕西的蓝田县,关是指潼关。这是说:猎人在此范围内,有三十余处可以休息的地方,这是为了追踪野兽的活动需要而设,是对猎人“迁徙无常”的最好说明,同时也是唐五代猎户生活的写照。

猎人出猎,要带一些狩猎工具、器械,如戈矛弓矢之类。有的还带有猎犬、猎隼。如前揭侨居雁门的林景玄,“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又如《太平广记》所载姓许的汝阴男子,“好鲜衣良马,游骋无度,常牵黄犬,逐兽荒涧中。”[29]此人属游猎型,并非真正猎户,但就逐兽时牵犬相助这点而言,与猎户却是一样的。《宣室志》“韦氏子遇狐”条中有“会有猎骑从西来,引数犬”,这是狩猎者骑着马,又带几头猎犬追赶妖狐的故事。[30]又《原化记》载:

饶州乐平百姓章华,元和初,常养一犬,每樵采入山,必随之。……(遇虎)时犬潜在深草,见华被擒,突出跳上虎头,咋虎之鼻,虎不意其来,惊惧而走。[31]

樵采不同于狩猎,其劳作重点在打柴、采集,但与狩猎关系密切,因其活动同在于林野。章华樵采遇虎被擒,全赖所带犬对虎的突袭,才免受被噬之灾,可见,勿论是樵采还是狩猎,常带一犬,至少也可起驱赶野兽的作用。

猎人捕猎野兽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太平广记》载:

唐中书令萧志忠,景云元年,为晋州刺史。将以腊日畋游,大事置罗。先一日,有薪者樵于霍山,暴瘧不能归,因止岩穴之中。……(夜见有一人身长丈余,鼻有三角,体被豹鞟,向谷长啸,则有虎豹鹿豕,狐兔雉雁纷纷来聚,长人即言曰:吾乃玄冥使者,奉北帝之命,明日腊日,萧使君当顺时游猎……。)尔等若干合箭死,若干合鎗死,若干合网死,若干合棒死,若干合狗死,若干合鹰死,言讫,群兽皆俯伏战惧……。[32]

这是唐睿宗景云元年(710)的故事。此记颇带神话色彩,然而却道出了猎户们猎取飞禽走兽的多种方式。箭死,是指被弓箭射杀而死;鎗死,是指被金属鎗头戳死;网死,是指张网罗使动物就擒,既适用于飞禽、也可用于捕兽;棒死,就是用木棒打死;狗死,就是被猎犬撕咬而死;鹰死,是由猎鹰或隼抓攫而死;这些猎取方法,至今也还在沿用着。此外,还有在动物常出没的地方设窨阱,如前引《唐六典》所载:“诸有猛兽处,听作槛阱、射窠等”。穿地为穴,谓之槛,作槛阱,就是挖地作陷阱,使猛兽跌入陷阱而被擒;窠,本指鸟巢,射窠,乃是指在地上为诱野兽而设置的射杀机关。这主要是为捕捉大型凶猛兽类而设,也是官府所提倡鼓励的猎兽方法。另外还有就是对动物的药杀,即在动物常出没处,下“餧兽之药”。[33]还值得一提的是,唐人在捕鹿时,已在使用仿声射鹿法,如《北梦锁言》所载:

江陵松滋枝江村射鹿者。率以淘河乌胫骨为管,以鹿心上脂膜作簧,吹作鹿声,有大号、小号呦呦之异,或作麀鹿声,则麚鹿毕集,盖为牝声所诱,人得彀矢而注之。南中多鹿,每一牡管牝百头,至春羸瘦,盖游牝多也。及夏则唯食菖蒲一味,却肥。当角解之时,其茸甚痛,猎人逢之,甚鹿不敢逸走,伏而不动。猎者以绳系其茸,截而取之,先以其血来啖,然后毙鹿。何其苦也欤!夫狨麝孔雀,以有用贾害,良可愍之。[34]

麀鹿指母鹿,麚鹿即公鹿,用仿母鹿的声音引诱公鹿的到来,然后猎人再引弓矢射之。这就是仿声射鹿法。这里还介绍了鹿的习性和截取鹿茸的方法。

以上对民间猎户和渔业户的状况作了考察,在唐五代整个社会经济构成中,渔猎户虽然不是很多,但却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唐代疆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差异较大,山川陂池,森林泽薮、河湖海湾、生态各异,这些都为一般民众提供了以渔猎为生的自然条件。民间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主要是针对渔猎户而言的,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地。山林是野兽栖息藏匿的地方,也是狩猎户活动的场所;川泽河海是鱼鳖活动的领域,也是渔业户生产的地方。渔猎户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生产、生活,经常向大自然作有限的索取、以维持自己的家计生活,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经济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和技能驱除兽害,保护农、牧生产及农、牧民的人身安全,也为人们的饮食提供一些美味佳肴,而大自然也靠着他们的活动去维持着某些生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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