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研究

2019-03-15 07:4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审理分流裁判

裴 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700)

一、繁简分流改革背景

(一)繁简分流改革之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个体经济活动增多,经济纠纷大量涌现且呈多样化发展,民商事类起诉案件只增不减,从而加剧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增长。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官人数仅增长了3倍,受理案件数量却增长了30倍之多。[1]在法官人数总体增长缓慢,案件数量却大幅增加的形势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只会愈发激化。在提高审判质效和实现群众利益的双重目标下,法官长期被层出不穷、此消彼长的案件所包围,审判效能发挥并不理想。想彻底改变被案件追赶的工作状态,仅诉诸于充分发挥法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恐怕收效甚微,只有从制度层面变革工作方法,创新案件审理机制才能成效显著。

(二)繁简分流改革之可行性

实行繁简分流改革不仅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具体而言:

1.繁简分流符合司法活动内在规律

随着群众对司法多元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考验越发严峻,无差别对待所有案件,将导致诸多问题:如案件审理总体变慢,小案拖成大案,简单案拖延为复杂案,尤其在案件基数增大的情况下,这种不良效应将被放大;用同样的程序对待不同的案件降低了法官的工作效率,对审判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影响法官职业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司法效能的整体发挥;案件的久拖未决使群众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增加信访隐患和群众不满,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阻碍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等。案件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由立案、分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裁判等程序组成,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实施案件区别处理的空间和技巧。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符合司法活动内在规律,以实现高效公平为目标,是与法律原则相适应的审理制度。

案件有难有易,分布亦有不同。我国法院受理案件大部分在基层,而这些案件普遍适用简易程序。在广泛的民商事案件中,案件办理难度存在较大区别。而在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时,我们已经意识到案件的差别,对案件适用程序作出了区分,规定了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等。虽然这种区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只是一种粗略且高度概括的案件划分方式,随着时代发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多元化司法需求。矛盾需要细化,并寻求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公正与效率之平衡。

3.具备实践和理论基础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又好又快审结案件的机制和举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了不少宝贵经验。从繁简分流理论准备上来看,虽然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案件分类处理制度,但随着司法改革研究从大框架的确立到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大量法官和学者的探索与研究正为繁简分流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

二、繁简分流改革之现状

(一)相关规定

2016年9月12日公布并实施《意见》是关于繁简分流制度的政策性规定,是广大学者深入调研和各地法院实践经验总结的成果,是全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创新适用的纲领性文件,对立案、送达、审理、裁判、二审衔接程序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是全国法院繁简分流改革的大框架。对于民商事案件而言,的确存在较为明显的难易差别,过去,我们更注重从直观层面对案由和诉讼标的额大小进行简单划分,而《意见》的出台表明我们已经意识到应当更加科学地把握案件内在规律,从案件受理到裁判生效,在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对案件加以区别化对待,当繁则繁,宜简则简,复杂案件精审,简单案件快审的原则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整个流程,以推进案件从公正裁判到公正高效审理。

(二)繁简分流改革意义

案件繁简分流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次重要改革,对于具体审判活动和整个司法体制改革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意义深远:

1.顺应社会发展,推进法治进程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面临新的社会矛盾,而矛盾的化解方式也应当随着时代进步而发展变化,制度改革成为重要抓手。这种改革是全方位、深层次和开创性的,而司法制度改革则是新时代中国推进全面改革的重要一环。繁简分流制度服从于新时代司法改革重大部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具体制度落实,是改进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

对添加8%硼砂后液相渣中各相的含量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在900 ℃时,MgO的百分含量达到100%,在1 200 ℃时,CaO的百分含量达到100%,SiO2的含量在1 000 ℃后急剧上升,在1 100 ℃后达到90%以上。Al2O3的百分含量则一直持续上升。各相含量在1 100 ℃时趋于稳定。

2.提高审判目标,实现效率公正

在以往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更多强调实现公平正义,强调实体结果的公正,但历史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义必然要实现,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高效审理、及时裁判也是法律实践之要义。随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提高,权利如何得到更快救济成为新的追求目标,高效裁判成为了司法审判的新课题。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正是着眼于这样的高要求,从具体案件着手助推效率公正的实现。

3.激发司法效能,优化审判资源

现全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法官人数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变化,而民商事案件十年来连续保持了高增长势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案件数量面临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将进一步突显,如何激发司法效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繁简分流制度正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及时雨,随着《意见》出台,各地纷纷展开对制度的本地落实,探索将案件在审前、审中、审后各个环节进行分类并安排不同人员处理,将审理职责在法官和审判助理之间合理分配,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简化诉讼流程,将法官精力更科学地分配到诉讼活动中,以追求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案件整体审理效率。

4.改进司法为民,提高服务水平

司法为民是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坚持的一项根本宗旨,如何不断改进服务群众的能力也是法院长期以来的工作重点。繁简分流是科学分析审判规律,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的新理念,能有效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从而提高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群众对审判的要求由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到快速裁判,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频频催促法官尽快排期、尽快裁判的情形屡见不鲜,这对加强法官能力建设形成外部压力。繁简分流制度的出台对法官如何有效运用制度提高服务群众给出了新思路,对司法服务水平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三)初步实行效果和问题

随着《意见》的出台,繁简分流改革逐渐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大繁简、大分流”理念已经树立,各法院开始设立简易组和普通组,分别处理难易不同的案件,以实现简单案快速办,复杂案精细办。随着繁简分流制度的落实和开展,简易类案件的结案速度大幅提升,阶段性效果初显,随着制度的细化和改进,预测将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

然而,大多数法院对繁简分流制度的运用仅处于探索实行阶段,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体系,由于确立时间尚短,对于实施效果尚不能准确评估,对制度施行后的经验和问题还需进一步总结和发掘,在《意见》原则性指导下,许多规定仍需细化,也有待结合案件审理实践加以总结。基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各级各地区法院都存在现实差异,如基层法院与中、级高级法院的案件难易划分应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也应当结合地区经济制定不同标准。而诸多具体规定都要求各地法院在《意见》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细化和创新,形成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机制。

三、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建议

(一)繁简分流需遵循的原则

《意见》已搭建出繁简分流改革的总体框架,但属于原则性规定,在细化落实该《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诉讼法规定和公平正义原则

繁简分流是手段,而目的则是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虽然繁简分流制度中针对简易类案件采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但仍然不能违背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权利义务的告知,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保障等。繁简分流制度并不剥夺当事人的既定权利,也不免除法院的既定义务,而是针对某些案件,在当事人同意并知晓行为含义的前提下精简部分程序,以更快实现实体公正。针对法院而言,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不是省略告知、送达、调解等步骤,而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和人工智能手段,创新工作方法,更快捷和有效地开展以上程序。

2.处理好整体与局部、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从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来看,繁简分流制度在实施和探索过程中,要始终认识到繁简分流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探索和适用具体制度和机制时,始终要同司法改革目标和纲领保持一致。繁简分流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如果能按照既定目标落实和开展,则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总体推进。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来看,繁简分流制度在各地各法院的具体规定都不会完全一致,各地各法院在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人员组成、案件受理特点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小差异,《意见》也并没有将各项规定得制定得过于具体,这也是其科学性体现。

3.遵循程序正当化原则

我国经过了艰辛的程序正当化历程,有力推动了我国法治进程,程序正义成为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繁简分流改革实际上是以程序为切口寻求法律效益比重的提升,追求一种更经济的司法审判模式,以节省司法审判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但这种效益的实现必须以程序正当化为前提,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否则虽然实现短期“成效”,但却为法治进程埋下隐患,滋生出更多矛盾,最终导致效率与公平双缺失。[2]因此,繁简分流改革中的“度”需拿捏准确,如同过犹不及则不能达成改革目标的整体实现。

(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

从司法活动动态流程来看,案件处理主要经历程了立案、分案、送达、调解、开庭审理、裁判、执行几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包含了若干程序。经过剖析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对于每个环节都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在针对性上有所欠缺。在芸芸案件的具体适用上,采用区分性原则能提高各个流程的效率,从而提升审理总体效能,笔者从案件动态流程提出以下建议:

1.立案阶段需分流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受理案件增多,在立案环节,有充分的诉前调解空间。立案庭现已普遍设有人民调解室,承担了法院部分组织、协调、审查、确认的功能,但在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难以满足群众对调解质量和效率的要求。[3]法院应当建立一支更有力的专职调解队伍,可根据民商事案件的案由分组设立调解小组,从业务庭抽调若干熟悉业务的法官派驻立案庭。立案环节可对案件作如下分流处理:立案登记前,对于当事人具有调解意愿且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询当事人诉前调解意见并同意之后,立案庭将移送至人民调解室和专职法官调解小组,对于调解难度较小的案件,由退休法官、检察官或有调解经验的其他人员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对于调解难度较大但也属于可调范畴的案件,则交由调解小组的法官处理,或调或裁。两股力量相互配合,在立案阶段过滤和疏流部分案件,避免加剧审判业务庭的工作任务。

2.落实承办人需考量

业务庭将法官分为简易组团队和普通组团队。基于繁简分流制度的意义和目的,简易团队人员需配备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符合法官人数少且精的要求,建议采取1-N-N的审判团队模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于移送至业务庭的案件,由庭内经验丰富的专人对案件进行分类,将具有速裁特征的案件交由简易组处理,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则交由普通组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组和普通组承办人的构成和分配是一个动态过程,应当随着法院一定时期的收案特点灵活划分。简易类案件数量激增则适当增加简易组人员,如果某一时期疑难案件数量较多,则配强普通组团队。人员配比适时调整,实现动态平衡,才能适应案件受理客观情况,从而完成全年结案任务和既定目标。

3.送达方式需改进

对于民商事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而言,送达难一直是长期未破解的命题,对于案件审理具有直接影响。大部分基层民商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被告故意躲避债务或拖延诉讼,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困难,只要涉及公告送达,案件审结通常会延迟6个月以上,导致简单案拖为复杂案,衍生为长期未结案。繁简分流制度实施后,简易组送达工作增大,如何有效送达成为“简案快审”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送达需要创新方法,使送达程序不简化但送达方式更便捷。对此,建议成立送达小组,由过去承办人负责送达变为由专人送达,节省法官的一部分精力;建议充分利用法院以外的社会资源,通过购买服务或与邮政系统协作送达,并确认社会送达或投递司法邮件的邮递专员的送达效力,利用审判辅助活动社会化,加快诉讼活动的推进;建议对于法院辖区内涉诉较多的民营企业,通过司法建议函形式对企业签订格式合同提出司法建议,即与合同相对方在明确约定诉讼送达地址,以便于法院在诉讼中实现司法有效送达,及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此外,在送达媒介方面,也可以创新思路,扩大电子送达,短信接收在送达对象、送达内容等的应用范围。

4.审理方式有粗细

复杂类案件庭前准备应当充分,庭审提纲、证据调取等工作都应当在开庭前细致准备,避免出现二次、三次开庭的情况。通常,以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为例,如果要开展一次完整的庭审,至少会占用法官一个工作日1/4的时间,且随着案件增多,法庭资源紧缺,如果重复开庭,无论从人力和物力上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对于简易类案件,无论庭前准备还是庭审当中都更讲求快而非精,在程序上一气呵成,尽可能实现当庭宣判。对于同类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集约化审理,合并开庭。在不违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有效方法。转变案件审理思路,区分处理才能真正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

5.裁判制作应分类

裁判文书制作是法官智慧结晶,前述一系列程序都是在为准确裁判做准备,因而裁判文书的作出和生效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一环。但根据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同,裁判文书可分为简单类文书和复杂类文书两类。简单类文书如按撤诉处理裁定书、撤诉裁定书、调解书和裁判说理简明的判决书,复杂类文书主要是需要经过大量法律思维活动和精细法律适用过程类判决。此种划分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对简单类案件建立详细的类案同判机制,甚至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而法官只需要稍作改动即可完成,从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复杂案件精细裁判活动中,从而加快裁判速度,提高诉讼活动整体效率。

6.生效执行有区分

执行案件有难有简,实际上执行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仅为程序性操作或没有执行难度即可结案,因此可以挑选3-5人建立快执组,[4]专门负责财产保全案件和简易类执行案件等,其他人员则着力应对被分流后的执行难案件,负责将这部分案件执行工作落向深处,落到实处,迈好诉讼程序中最后也是当事人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关键一步。

(三)综合运用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让普通人员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当。习总书记经常强调,要紧紧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解决司法困境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寻求法院外的力量消化和分流矛盾。在实施繁简分流制度时,人民法院要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培育和激活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节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诉前调解功能。[5]通过建立专业调解队伍,深度挖掘社会组织调解潜力,法院要探索确认社会组织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的扩大适用,使当事人通过非诉调解同样能获得司法保障,从而自愿接受和选择这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树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意识,加大立案前调解力度,将一部分案件在诉前分流、缓冲和化解,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多管齐下强化繁简分流制度实施效果。

(四)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的运用

《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性,同时意味着只是一种原则性和框架式规定,这给各地法院具体实施提供了广泛空间和自由。各地繁简分流机制具体运行机制应有不同,不能够套用一个模式。不同地区、层级、类别的法院在适用案件繁简分流时应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治安状况、法官素质结构、同类案件过往裁判规律等因素,[6]通过在探索中实践,进一步细化、完善、调整和创新繁简分流制度具体措施。当然,对于一些共性规定和优秀经验,也要加强各地区和法院之间的交流和借鉴。

(五)完善考核机制

在考核审判工作质效时,繁简两类案件具体指标应有所区别。传统考核是以法官办案数量为基础,并结合案件权重系数进行评分,但这种考核方式并不适应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后的办案考核,而应有更为明晰科学的分类。考核以办案质量和效率中心,繁案和简案侧重应有所不同。对于复杂案件,应以案件质量为主,案件数量为辅,简单案件则应以效率为主,案件权重为辅。[7]科学设计繁简案件区别考核机制,才能有效发挥考评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8]

四、结语

我国民商事类案件所呈现出的持续增长态势,为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提升裁判效率、加快结案进度的任务紧迫而艰巨。事实上,出于不同原因,各级法院均存在长期未结案,法官压力未减,群众满意度不高。在此背景下,繁简分流改革呼之欲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出台将繁简分流改革推向高潮。此项改革举措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破解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难题,从案件内在差别入手,通过优化整合审判资源,实现群众诉求的快速解决。各地法院在该意见原则性规定和总体框架指引下,展开对《意见》实施的深入探索。在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过程中,我们的具体举措不尽相同,但应始终坚持以程序正当化为前提追求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期公平与效率之平衡;依职权分流案件要以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为前提;深挖司法内部效能的同时也要依托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既要以《意见》为政策性指导,也要结合实践予以细化、借鉴以及创新。繁简分流改革已然在路上,这条路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艰辛之路,也是提升依法治国水平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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