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造的哲学价值及教学范畴

2019-04-19 14:54孙雁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罪犯惩罚监狱

孙雁南

(安徽省女子监狱,安徽 合肥 231100)

自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到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确立“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和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三大改造”手段,再到2018年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回顾半个世纪的历程,可以清晰看到我党治国理政思想和时代发展嬗变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的映射。

当前,“五大改造”新格局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把政治改造作为根本性改造,强调监狱机关的政治引领能力是推进政治改造的关键因素,这对新时代如何坚定监狱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怎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因而,凸显“政治改造”,对当下我国监狱改造模式的转型升级,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监狱政治改造的内涵及演变

(一)内涵

根据司法部对我国监狱的“政治改造”内涵的最新解读,“政治改造”是指以监狱民警为主的教育主体通过向罪犯讲解党的历史、党的理论并对罪犯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与以宪法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及时事政策教育,让罪犯从思想上、情感上“认同党的领导、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下简称“五个认同”),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宗教观(以下简称“五个树立”)和认识、理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法活动(以下简称“一个拥护”)。[1]

(二)演变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政治改造”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党在土地革命时期所创建监狱的行刑实践活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在不同时期其名称、目标、内容、手段等虽略有差异,但其一直处于我国监狱罪犯改造的核心位置,贯穿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全过程和全领域。

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提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2]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条规定,对罪犯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印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结合劳动生产,对犯人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并规定“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劳动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政策前途教育。”但因《细则》对改造罪犯的目标定的过高,故在1994年出台的《监狱法》中,删去“有用之材”只保留“守法公民(第3条)”,“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第62条)”,从而使罪犯政治改造的地位和内容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3]

进入本世纪,为增强政治改造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在以第79号令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规定,罪犯思想教育包括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2007年7月4日司法部颁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又将思想教育的内容整合为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与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当前,与国家整体发展脉络相一致,我国监狱事业正处在历史交汇期和改革攻坚期的紧要关口,既时逢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经济结构不合理、收入分配不均、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扩大等深层次矛盾所滋生的犯罪类型复杂、犯罪影响恶劣等艰巨挑战。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贯彻落实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 “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监狱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神圣使命中的职能作用,司法部于2018年6月28日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五大改造”新格局的新论断。[4]

二、我国监狱政治改造的哲学价值

政治改造不是一个孤立议题,它既涉及罪犯本人,也考量监狱职能的实现,更关乎广大人民所期盼的法治的运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探寻和挖掘“政治改造”的哲学价值,是精准谋划罪犯改造路径的现实需求,可为统筹推进和全面迎接“五大改造”的新格局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从整体上看,我国监狱政治改造的哲学价值:一是修复罪犯的反社会性;二是实现监狱属性的回归;三是回应广大人民的期盼。

(一)修复罪犯的反社会性

人首先是作为自然人而存在的,具有人的自然属性,罪犯也不例外。自然属性是指人的肉体存在及其特性,它与生俱来,表明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会受到自然的制约。一方面,人具有与动物一样的自然需求,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为了维持生命,人们会努力获得生命延续所需的各种物质,如求生的欲望,以及附着的其他追求和需要。罪犯也有各种需求、欲望和追求,但除了受到自然的制约外,还要受到监狱环境和服刑生活的制约。另一方面,人天生具有感性和理性思维,如爱、恨、快乐、痛苦等情感体验始终存在于行为表现之中,并没有随进化或者突变产生偏移;且人会有意识为特定目的,进行分析、思考、计划,进而做出判断。作为自然人,罪犯因理性不足、感性有余,常常以自我为中心,放纵人的自然属性,致使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严重匮乏,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然而,“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人的最本质的特性是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指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它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从社会学意义上说,自然人都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通过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逐渐认识自我,获得社会认可,拥有社会成员资格,从而成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均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人。罪犯虽然也拥有社会人的身份,但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其在社会化过程中履行社会角色失败,已偏离抑或失却了人的社会属性,“呈现出与社会价值准则相悖的、与亲社会性相反的一种恶的破坏性人格品质或侵向”,[6]即反社会性①反社会性,是一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又称无情型人格障碍(affectionless personality disorder)、社会性病态(sociopathy),其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行为受偶然动机驱使,社会适应不良等。[7]。

我国监狱一向重视对罪犯的犯罪原因研究,诸如犯罪的自然因素(年龄、性别、遗传、气候、季节等)和社会因素(家庭、婚姻、职业、教育、经济等),并对罪犯的改造手段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传统的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已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新型的改造手段——文化改造,也已经并正在得到广泛运用,成效甚显。然而,由于我们一直疏于对罪犯进行政治学层面的考量,监狱对罪犯的“政治教育”内容空洞、形式单一,难以在教育改造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如盗窃罪,罪犯起初是为了改善生存状况满足占有欲,但未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财物,看似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实则违背了社会的契约关系,破坏了社会的制度文明,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又如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犯起初是因生活境遇不顺寻找精神寄托,但冒用正规宗教、气功或以其他名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蔽他人,控制成员,看似破坏的是法律的实施,实则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危害极大,反社会性更甚。因此,在历史和现实面前,监狱必须重新审视传统的改造手段,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建构以 “政治改造”为统领的新的改造构局。

罪犯反社会性的形成,是自然属性放纵和社会属性偏离或失却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用“政治改造”对接并剥离教育改造中的政治教育,使“政治改造”成为一种独立的改造手段,并置于统领的地位,是对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所进行的一种顶层设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站在政治的制高点,为罪犯的的重新社会化正确引领和导航。因为政治改造可以消解、矫正罪犯放纵的自然属性,点燃其人性的光芒;可以唤醒罪犯偏离或失却的社会属性;可以增强其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同和遵守,最终达到修复罪犯反社会性的目的。可以说,修复罪犯的反社会性,既是“政治改造”的有力抓手和终极目标,也是“政治改造”的内在功能和价值哲学。

(二)实现监狱属性的回归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的行为。因而,监狱的属性受制于国家的属性,监狱的职能也应与国家的职能相契合。所谓国家的职能,是指国家内在的功能,它包括政治镇压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3]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职能,就是保护国内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镇压国家内部敌对分子的破坏和反抗,组织经济、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监狱的两大职能——惩罚和改造,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既要一以贯之服从于国家刑罚执行活动的需要,又应契合国家的职能,服务于政治镇压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监狱属性的回归。

当前,我国提出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旨在凸显国家政治镇压的职能,强调的是监狱首先要把惩罚的职能落到实处。惩罚,表示惩戒、责罚;处罚,或者施加鞭鞑或体罚使之服贴、受辱或以苦行赎罪。出处《魏书·西域传·于阗》:“其刑法,杀人者死,馀罪各随轻重惩罚。”监狱最根本的职能就是惩罚,而且是一种刑罚惩罚。我国监狱的惩罚职能是通过行刑活动实现的。除法律规定外,罪犯必须强制送押监狱服刑改造;入狱后,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受到严格限制,诸多公民权利也会依法受到剥夺或暂停行使,服刑期间如果违反监规队纪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这是一个普适的标准,是国家政治镇压职能使然,亦是监狱惩罚职能的有力表征。

自《监狱法》颁布以来,我国监狱一贯秉持并遵循“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对罪犯而言,惩罚虽非目的,但如果没有惩罚,改造便无从谈起。无论是监禁型的监狱改造,还是非监禁型的社区矫正,罪犯都要经历由强制、半强制半自觉到自觉改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惩罚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当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一座座物化设施先进、监管条件良好的监狱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我们不禁要问:监狱惩罚的职能去哪里了?对罪犯的惩罚怎样才能实现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监狱是国家的公器,惩罚的职能必须实现理性回归,而不应受制于公器本身。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依法、严格和公正行刑。既不能降低这个普适标准,使惩罚的职能形同虚设,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暗箱操作,甚至搞“人情执法”等;也不能超越这个普适标准,使惩罚的职能无限放大,如亵渎法律、执法犯法、公报私仇,甚至搞“监狱人治”等。因此,监狱民警应出自对国家刑罚制度的敬重,本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态度,切实把握好惩罚这个“度”。否则,惩罚的职能不但实现不了,还会偏离监狱制度设置的初衷。

我国提出要在“政治改造”统领下,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其基本含义应是:监狱不论采取什么改造手段,都必须抓住“政治改造”这个纲,只有这样才能“纲举目张”,最终在“五大改造”新格局下实现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其一,监狱改造的职能是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监狱在行刑中,要依法对罪犯履行监管职责,妥善处理罪犯的狱内行政事务,对罪犯开展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为罪犯服刑生活创造健康、有序、文明、公正的环境等。这既是监狱对罪犯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由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所决定的。监狱的行刑活动,兼具法律性和社会性,前者侧重惩罚的职能,后者强调改造的职能,对罪犯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是监狱属性的客观要求。其二,监狱举“政治改造”之纲,意在形成“五大改造”新格局这一纲举目张之功效,目标应落在改造职能上,这与“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是完全一致的。监狱在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同时,通过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各种改造手段将绝大多数改造成为符合 “五个认同、五个树立和一个拥护”目标的“守法公民”,可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力夯实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进而找到一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科学路径。其三,监狱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凸显“政治改造”是监狱的历史使命。只有以“政治改造”为统领,才能从思想根源上转变罪犯反党、反社会的扭曲人格,彻底消除阶级对立和异己力量,进而在文化、技能上为其谋划出路,促其脱胎换骨,完成对罪犯“新人换旧人”和“再社会化”的改造工程。

综上,对罪犯实行惩罚并进行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监狱工作领域中的新发展。“政治改造”统摄全局,是彰显监狱职能、最大程度实现监狱属性回归的迫切需求,此乃其哲学价值之二。

(三)回应广大人民的期盼

监狱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选择“政治改造”罪犯的手段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的期盼,即国家法治的运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此为哲学价值之三。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监狱应站在新时代的起点,准确领会和把握这一判断。

第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按照我国现代化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设计,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党的十五大擘画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宏伟蓝图,此后我党相继对我国社会阶段性特征做出分析,并指出目前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虽不是主要矛盾,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将长期存在。监狱以“政治改造”为统领,意即作为国家公器的监狱要争夺阶级斗争的话语权,因为这个“一定范围”必然涵盖监狱中的少数罪犯,他们往我痴心不改,觊觎我党革命政权,伺机破坏我国阶级专政工具。对此,监狱必须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绝不允许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意志得逞。

第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除了吃穿住行等物质性需求以外,还包括安全、公正、保障等社会性需要以及理想信仰、艺术审美、文化伦理等精神性需要。在司法领域,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系统提出的新要求包括,监狱各项工作需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统领,围绕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实际,通过不断践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行刑价值理念,让社会对安全稳定有更踏实充盈的感受,真正发挥出“政治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统摄作用。

第三,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既指结构问题也指总量问题。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人民群众政治素质不高和法治精神不强、法治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对良法善治、公正司法仍充满期待。监狱的一切活动,要服务于罪犯“政治改造”的需要,要让“政治改造”成为罪犯改造的引擎,用法治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积极回应包括罪犯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进入新时代,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没有改变。犯罪活动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对刑法所保护利益的损害,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绊脚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晶。因此,对罪犯实施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既是监狱践行司法为民、体现人民意愿之举,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走向未来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监狱政治改造罪犯的教学范畴

通过对罪犯政治改造合理性、合规性与合法性的论述,可以发现,政治改造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和空泛的理论。它之所以在“五大改造”新格局中占据统摄地位,是因为它触及罪犯改造工作的实质,监管改造侧重于惩罚和规则的约束,教育改造侧重于思想认知的提升,文化改造侧重于价值观的重塑,劳动改造侧重于恶习矫正,政治改造则是这些改造手段的基本遵循及成效的评判标准。在理论维度上,它拓展了监狱工作的深度;在实践维度上,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但要实现改造方针的“软着陆”,使政治改造融入监狱工作实际,必须把握和设计好内容,以切实增强政治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鉴于我国监狱关押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参差不齐,加之其又处于其所谓的“人生低谷”,故现阶段,对政治改造罪犯的目标确定不宜偏高并防止泛化,内容不宜过深并防止庞杂。在改造层次体系上,需要探索阶梯式的教育路径,制定一揽子改造计划,采取“大目标,小步子,具体化,分阶段”的策略,科学确定分级监管、分类教育、分段改造的工作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体系,树立鲜明的改造工作导向。

在此,本文拟给出一个依据犯罪种类和政治改造理论基点的监狱教学范畴层次(见下图)。

首先,在较低层次,人的自然属性僭越社会价值,侵犯了刑法所保障的个人法益,需要重点关注以伦理学为中心的教学内容,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其次,在中等层次,亟待补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公民个人法律常识、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要求,需要重点关注以法学为中心的教学内容,如法律的基本范畴,即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需要。

最后,在较高层次,应将相关政治学范畴的内容贯穿并渗透到改造教学之中,如通过新闻联播、收看“两会”等形势政策教育,加强服刑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认同,加深其对“自由、平等、公正”等现代化国家治理理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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