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2019-03-13 01:06汪腾锋
民主与法制 2019年8期
关键词:巨款周某杨某

汪腾锋

同性恋人出轨争财产是非难辨律师巧用假痴不癫计反败为胜(下)

结案启示:

本案涉及同性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属于较为疑难的民事纠纷诉讼。站在原告角度,本案既非正常的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又非正常的民间合伙财产纠纷;而站在被告角度,本案更非正常的不当得利财产纠纷。对于本纠纷诉讼必须要针对案情事实,认真分析作出准确的法律关系属性判断与把握,并在法庭审理中作出灵活精准的应对。给审判人员提供正确的判案思维。否则,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本案中,同一组原被告周某爱、杨某,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原因,向相同一、二审法院提起完全相同的前后两次民事诉讼,却获得完全截然相反的法律判决结果,并均已生效获得执行了。其中唯一差异只是所聘请委托的律师不同,所聘请委托律师在前后两次诉讼案件中的应诉策略、措施、思路明显不同而已,而这才是,杨某前后两次应诉周某爱的起诉追索“不当得利”债务案却收获截然相反结果的唯一关键因素。对此,周某爱第二次诉讼的终审判决已公开明确作出了表示:“在本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中(即前案判决中),并无认定双方同居生活的事实,且杨某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亦不相同。综上,本院认为,杨某受领周某爱给付钱款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周某爱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平,应予维持。”并最终于201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爱的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与常规诉讼技法相比,高超的艺术诉讼技法为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取得胜诉是何等重要!纵观周某爱与杨某的前后两次不当得利追索债款纠纷诉讼案,可见,双方两审中的诉讼策略均互有缺失瑕疵。

杨某方面在第一次不当得利纠纷案的两审中存在着如下错误:1.一审中错误拒绝承认双方同性恋的基本事实,从根本上不承认有收受周某爱巨额钱款,并用于购房生活的事实,造成己方处于无法阐明客观事实的窘境,更无力发挥双方共同生活消费、财产混同的合法观点论述。2.二审中,杨某被迫又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同性恋人关系,却没有强化双方同居生活形同正常夫妻生活情况的事实,不足以引发审案法官对其受领周某爱百万巨款之生活合理性认同,且只是强调所受领的周某爱转账巨款系接受赠与所得,其在一、二审两个阶段观点主张自相矛盾,缺乏依据,难圆自说。

周某爱方面的诉讼中的错误与缺失为:1.不应将双方同性恋人交往中过多涉及过于隐私的话语的信函往来全部提交法庭作证,不幸被第二次追加诉讼中汪腾锋团队律师代表的杨某方面直接利用作为攻击周某爱道德不良,本属同性恋还移情别恋涉嫌玩弄弱女感情,语言粗鄙,让审案法官产生道德评价低下的感觉,在法官自由裁量中失分。2.作为本案原告周某爱方面,似乎还可以斟酌更好的追索方略——如能取得相应的证据,似可以港籍人士深圳置业限购,所以才请内地好友杨某帮助挂名买房,以转账凭据为基本事实,以必要的“证人证言”为事实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提起确权之诉(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及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充分明确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这也许不失为一种更好的策略,既然双方都避谈同性恋人之事实,原本杨某是坚决拒绝承认的,则周某爱就顺应不提,只是强调双方系属好朋友关系。那么,近200万元巨款由周某爱转归杨某,再由杨某代表挂名付款购房,则周某爱方面确权胜诉可能还是很大的。即使不能直接得到法院认同确权,而杨某也绝无更合理的理由受领此款。由此,在查明购房款系由周某爱原始付出的事实后,转而再提“不当得利”之诉,成功自然在望!也就是说,如此演绎,确权之诉中双方不谈同性恋,更不会展开同居生活之细节,则杨某受领约200万元巨款,自然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很可能该案中并不处理,法院裁判最坏也是“确权诉讼、证据不足、难以成立,予以驳回,至于双方账务往来中约200万元巨款之法律关系,周某爱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如若推演成真,如此判决,即使确权失败,也为后续再起“不当得利”之诉奠定确定的基础。因为此时,绝大部分事实理由均已锁定:杨某获取周某爱约200万元巨款几乎已明显成了“不当得利”了。因为在之前的确权之诉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房屋产权归属,而杨某方一定是凭借房屋产权系公示公信的权利主张优势,而无需顾忌更多,顶多说钱款系赠与所获。如此伏笔,待到之后周某爱凭确权之诉的败诉判决,重组证据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时,面对房屋产权已经法院判决权属归杨某,而购房款却是周某爱转账支付的主要事实,杨某声称系赠与的理由,未免太过牵强毫无合情的理由,审案法官无不觉得杨某受领周某爱约200万元巨款,应属受之不公,应该只能算是“不当得利”了!此种情况下,周某爱200万元巨款的无端损失应该会引起审案法官的同情;此种情况下,周某爱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方才有大获全胜之可能!假若,之前确权之诉,就一步到位直接胜诉了,则周某爱追索约200万元巨款之目的,不更是轻松解决了嘛!虽然上述只是推演,但这些推演应该是存在很大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推演假设——是符合情理、法理和法律逻辑规律的高超诉讼方法!律师执业遇见类似纠纷案件,不妨多多思考,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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