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猜疑”的生成与消解:理解利维坦本质的另一种视角

2019-03-05 13:35陈德顺齐晨然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利维坦霍布斯契约

陈德顺,齐晨然

(1,2.云南民族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600500)

霍布斯因其富有想象力的政治哲学思考及在多个领域的开创性贡献,被后世称为“现代人之父”。其所崇尚的“利维坦”①霍布斯在其政治学名著《利维坦》一书中祭出的一种威力无比的海兽,以此比喻他所推崇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作为现代国家权威高度集中的隐喻,因为它的专制外表,在政治现代性拷问中其道德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如何回应关于利维坦的合法性诘难是霍布斯国家学说必须解决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霍布斯找到了理性这一论证工具。“在一片怀疑的阴霾中露出的一丝理性之光,指引我们走向豁然开朗的境地,那么它就是我们探讨的出发点,就是我们在消除怀疑过程中寻找的指路明灯”②(英)霍布斯,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4。。这段霍布斯《论公民》献辞中的原话昭示了理性在其学说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论述现代性危机时,无论是施米特还是施特劳斯都把根源追溯到了霍布斯,因为霍布斯使得理性的力量获得了崇高的地位。本文并非探讨现代性危机问题,但希望通过对集中体现理性与激情关系的“合理猜疑”问题的探讨,澄明该问题在霍布斯学说中的地位,为理解利维坦的本质,并进而探究霍布斯政治合法性的言说逻辑寻找一个新的视角。

一、辨别善恶的途径与霍布斯的自然法

在施特劳斯看来,霍布斯继承了伊壁鸠鲁传统的某些观点,即人天生便是非政治的,以及善从根本上等同于快乐。从施特劳斯的观点看,人的非政治性观点塑造了霍氏自然状态中孤独个体的形象,善等同于快乐的观点则影响了霍布斯关于善恶主观性的看法。的确,霍布斯在强调善恶是激情作为自觉运动的开端经由意向达致欲望的结果时表现出了将善恶看做主观性产物的观点。③(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5-36。在这点上,霍布斯实际上表达了“价值来源于感受”的观点,而这与学术史上的另一传统相对峙。这一传统可从苏格拉底与《创世纪》④《创世纪》是载于犹太教《旧约全书》及基督教《圣经》中的西方神话,讲述了上帝创造世界及创造人类的故事。中窥见,苏格拉底认为每一种努力都应该集中在分辨善恶上,而《创世纪》则以一种神话形式表达出这种求知正是邪恶的本质的观点。①(美)格伦·廷德,王宁坤译.政治思考:一些永久性的问题[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164-171。虽然两者对于是否应当辨别善恶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却共享着一个前提,价值是隐匿在表象背后的客观存在物,不能为人直接感受到而需要去辨别,即“价值先于感受”。

关于价值与感受的关系的两种认知传统对应着辨别善恶的不同途径,“价值先于感受”强调通过理性或启示来把握价值,而“价值来源于感受”则强调通过人的经验感受来匡定价值。遵循后一种传统的霍氏学说则表现为借助激情去定义善恶。如此一来,善恶虽然失去了客观尺度,激情亦不受道德评判,但对于要摆脱糟糕自然状态的个体来说,依旧需要一种“客观的”道德尺度。只不过这种道德尺度的“客观性”不同于传统希腊哲学那般本体论意义上的至善,而体现于个体的一种“共识”,即通过激情识别“暴死”这种至恶,并在理性的指引下得出“和平”这种共同善。这种“客观性”的道德尺度便是霍布斯的自然法,与传统自然法不同的是,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并承担着带领个体摆脱自然状态的重任,然而仅仅依靠自然法却并不能完成这一任务。

二、第二自然法的条件性与“合理猜疑”的定位

霍布斯学说广为引人注目的便是那“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在那里,导致残暴战争的关键在于人们拥有绝对的自然权利。因此,关于放弃自然权利的第二自然法就成了摆脱战争状态的关键启示,即“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②(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8—99。从结构上看,第二自然法由两个关键要素组成:一是自愿原则,即对权利的自愿放弃;二是互惠原则,即放弃权利的前提是有益于和平、自卫与别人也愿意放弃权利。简言之,确信别人愿意放弃权利是个体自愿放弃权利的前置条件,但自然状态恰恰是一个缺乏信任的状态,个体之间唯一稳定的预期只有先发制人的策略。可见,虽然霍布斯一再强调第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具有约束力,但其还是通过条件性的结构对第二自然法做出了限制。对此,霍布斯补充道,“如果别人都不像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样是自取灭亡,而不是选取和平。”③(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9。可见,在不能确信对方也会放弃权利的情形下,自己首先放弃权利将违背自我保存的天性。所以,关于放弃权利第二自然法不能单独带领个体摆脱自然状态,其仅仅作为有助于个体自我保全的法则而被悬置在观念层面上而已。

这便是霍布斯学说中的“合理猜疑”问题(以下简称“合理猜疑”),即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能确信对方在自己放弃权利之后也会放弃权利,始终不会有人先行履行信约。正如李猛教授所说,“‘合理猜疑’,针对的不是信约在履行时面临的困难,而是这种履约困难在订约前对人的权衡产生的影响。在猜疑和恐惧的影响下,人与人之间根本无法建立信约……这种包含了双方信任的契约是‘无效的’”④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M].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15:230。。至此,霍布斯的学说是否在“合理猜疑”上出现了断裂?根据罗尔斯在对近代社会契约论哲学家的思想进行阐释时所坚持的三条解释学原则之一的“密尔原则”,即当思想家的学说在某处显出矛盾之时,应通过挖掘他们更为深层的理论基础,从而展示这些矛盾与他们思想的根本原则并无矛盾之处。我们更愿意相信,霍布斯学说在深层次上回答了这个问题。但在深入霍布斯的学说前,有必要先梳理“合理猜疑”在其中的谱系位置,以便进行宏观上的把握。

霍布斯将《利维坦》的任务规定为寻找政治生活的正当性根据,即关于“自然正义的学识”。为此他选择了一条不同于过往的研究道路,即牺牲人类生活的完善性所能达到的高度以获取普遍性,从而保证原则与结论的有效性。这便是施特劳斯在评价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时所说的,“霍布斯……是试图保持自然法的观念,但又要使它脱离人的完满观念;只有当自然法能够从人们实际生活的情况、从实际支配了所有人或多数人时候多数人的最强大的力量中推演出来时,它才可能是有效的或者有实际价值的”。⑤(德)列奥·施特劳斯,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183。这便是施特劳斯所认为的霍布斯在保持自然法观念的同时,又使其离开人的完满性概念。这条研究道路的关键在于普遍性的获取,霍布斯为此诉诸了普遍人性,即其所绝对肯定的人类贪婪假设与自然理性假设,也就是说其将判断基于普遍性的欲望与理性之上。此外,“合理猜疑”由于展现的正是理性在暴死于他人之手的恐惧指导下所得出的不首先放弃权利的策略,而集中体现了理性与激情的作用关系,因此成为了霍布斯道德学说的聚焦点。但仅限于以上两点并不足以充分说明“合理猜疑”在霍布斯学说中的地位与重要性,因为将理论建基于普遍人性之上的思路是西方政治思想绵延已久的传统,除非其在欲望与理性这对关系上实现了突破。古代道德哲学强调“由理性通过意气克制激情,达到精神的和谐以及灵魂的平静”①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32。,即所谓的终极目的与至善;而霍布斯则强调激情先于、强于理性并将理性作为激情的工具。简言之,霍布斯通过“合理猜疑”在理性与激情的关系上实现了对古代道德哲学的翻转。转而回到“合理猜疑”本身,猜疑之所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同理性是自然状态下的检验标准有关,即“在自然状态下,‘必须履行信约’是合乎理性的行为,是理性的一般规则,但在没有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政治权力时,对对方失约的恐惧或猜疑同样是理性的。”②李猛.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M].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15:231。此外,霍布斯认为信约的内容是深思熟虑的人面向未来而判定的可行之事。以上两点表明,信约的成立前提是允诺以及对允诺内容可能性的确信,而可能与否则依赖于理性的判断。虽然在没有信任的情况下,不首先履行契约同样是合理的,但不解决“合理猜疑”,自然权利这个战争的根源便不会被转让,自我保存的目标始终不会达成。如此一来,“合理猜疑”不仅是霍布斯道德哲学的聚焦点,是其与古代道德哲学分殊的焦点,更是关系其国家学说能否成立的关键。因此,“合理猜疑”也就成为了我们深入霍布斯学说的一个有益的切入点,而对于本文来说理解“合理猜疑”不仅有助于我们从政治的逻辑上回答利维坦是如何诞生的,更有助于我们从道德的逻辑上回答利维坦的本性是什么。

三、“合理猜疑”的本质与利维坦的出场

回归到《利维坦》,“合理猜疑”究竟是如何产生而又如何被解决的呢?霍布斯认为,“互相信赖的信约当立约的任何一方有恐怕对方失约的畏惧存在时,便是无效的……;而当人们处在自然的战争状态时,畏惧的原因是无法消除的。……这样说来……就必须先有某种强制的权力存在。”③(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09。简言之,霍布斯利用了恐惧作为自然人履行信约的动力,认为强制力量的缺位导致个体之间处于畏惧状态是合理猜疑的产生原因,而来自强制权力的惩罚则是预防合理猜疑出现的解决之道。④(英)迈克尔·莱斯诺夫,刘训练、张红梅译.社会契约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75。但吊诡的是,作为产生共同权力的思想实验的社会契约,其功能的发挥恰恰需以个体履行契约为前置条件,霍布斯在此却将共同权力作为了个体履约动力的前提并认为这种强制性权力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设想的。如此一来,霍布斯以一种逻辑冲突的形式为我们描绘了“合理猜疑”及其解决之道的全貌。

这种通过文本分析而呈现出的逻辑冲突迫使我们转向霍布斯学说中较为宏观角度去拆解并检视霍布斯关于“合理猜疑”的论述以寻求准确的理解,即“合理猜疑”的发生逻辑是什么?为什么需要强制权力来解决该问题?这促使我们把视野投向其各自所在的场域,即“合理猜疑”生成的场域(自然状态)与解决之道(共同权力)存在的场域(政治社会),从而规定了探究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生存策略与本质的任务。自然状态下,身心平等的个体之间既不必定能够消灭对方,也不必定能够保护自己,自我保存的最佳手段便是先发制人。但在政治社会,破坏原始契约将面临拥有绝对力量的共同权力对其的死亡惩罚,个体因此面临着必然的死亡。可以说,共同权力的存在使个体放弃先发制人这一自然状态的生存策略,转而采取被动使用自卫权利这一政治社会的生存策略。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策略的背后体现着不同场域的本质。要言之,自然状态的本质是猜忌和恐惧,即人们“猜疑以求安全”,⑤(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4。而政治社会的本质则是信任,人们“信任以求生存”。但是“猜疑以求安全”并不能求得永久的安全,因为他们面临的是无数身心条件近似的个体。可见,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政治社会中的个体需要的都是绝对的自我保存。霍布斯基于人们恐惧心理,用共同权力的强制性来克服自然人的恐惧从而消除合理猜疑的办法非常有效,因为恐惧是人最常见且最具力量的激情,这也符合霍布斯的论证思路。但是,仅仅一个纯粹而无任何道德内涵的强制力量就能使自然状态下的个体自愿放弃权利而走向和平吗?真若那样,霍布斯便是在强调“强权即公理”了,但其在君主专制的理论结论背后所反对的恰恰正是这一点。

沿着强调绝对自我保存的思路继续推演下去就会发现,如果这个强制力量有所偏袒或者其对人的惩罚是任意的,恐惧且理性的个体依旧不会放弃自我保存的权利。因为他们仍旧不能确信在首先放弃权利之后不会受到其他个体或强制权力的威胁,一些个体在伤害了另一些个体之后仍旧有可能因为强制权力对其的偏袒而不受到死亡的惩罚,而任意惩罚的强制性权力更是会对个体造成直接的伤害。实际上,这种担忧与猜疑表达了自然状态中个体对主权者正义性的诉求。虽然从主权者的构成来看,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于自身的方式使其熔铸政治人格与自然人格于一身,且使得政治人格优先于自然人格。主权者的基本正义性由此奠定。但是,主权者依然存在违反自然法的可能,恰恰是这种可能成为了个体担忧的关键。对此,需特别注意霍布斯学说中多被诟病的一个理论结论,即主权者对法律的超越性。因为无论是从主权者的产生——处于立约者之外,还是其构成——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于主权者来看,主权者均因是唯一的立法者而不受法律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由于成为了主权者意志的外显而使后者不存在违反国法的可能,因此政治社会中滥杀无辜臣民的行为便不是不义。这个结论因为主权者的意志是政治社会中正义的来源且囿于主权者的绝对性而没有外在约束,而看似取消了自然状态下个体对主权者正义性诉求的动机与意义。但是,只要把握住绝对自我保存这一根本性要旨,便可发现主权者对法律的超越性虽然会在理论上导致如此结果,但这只是有助于绝对自我保存的次生逻辑结论,而自然状态中的个体在该要旨的统领下,必然生发出对主权者正义性的诉求。这种诉求实质上便是霍布斯在分析已有共同权力的情况下而不履约时所强调的,“当他去做一件足以导致他自身毁灭的事情时,那么不论会有什么他所不能预计的偶然事物出现使之有利于他,这种情况都不能使他做上述事情成为合理的或明智的”,①(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11。这样一个贯穿两个场域的绝对自我保存的逻辑被自然状态中的个体在对未来社会进行筹划时的运用。简言之,霍布斯要将避免暴死(其逻辑结果便是生存)这个恐惧直觉到的“绝对命令”交到理性判断出的绝对可能性之下。因为对死亡恐惧的强调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正如施特劳斯所说,“正是这种恐惧,而不是自我保存的理性原则,才是全部正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全部道德根源”②(德)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译林出版社,2001:36。。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强调理性压倒了激情与意志,而恰恰体现了在激情的指导下理性作为工具而为其直觉出的避免暴死的结论服务的实质。因为“鉴于国家已经被祛魅,霍布斯只能提供两个世俗和属人的答案:首先,这是出于个人的理性计算,因为他觉得服从国家能给自己带来和平与安全;其次出于个人对国家的恐惧。霍氏更看重后者”③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早期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域脉络[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182。。因此,无论是从绝对自我保存的逻辑推演看,还是其内含的理性与激情的作用关系看,我们都可以理解霍布斯赋予共同权力以绝对性的意蕴,即通过将共同权力限定在保护臣民生存的领域来使其回应臣民对绝对自我保存的诉求。这样看,君主专制便只是与这种诉求在逻辑上契合,而并非霍布斯学说的首要目的。总言之,对于强制力量有可能不正义的猜疑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来说是合理的——这也是“合理猜疑”的本质,即对绝对力量和正义是否能共存的猜疑——因为保证自己的绝对生存才是自我保存的本质。

通过对以上两种场域的生存策略与本质的分析,可以发现“合理猜疑”呈现着一种复合结构,即首先猜疑自己放弃权利后对方是否会放弃权利,这呼唤具有强力的共同权力出场,其次猜疑共同权力是否足够正义,这作为第一层猜疑的递进思考,对共同权力的道德性质提出了要求。简言之,自然状态中的个体因为激情与理性而产生“合理猜疑”,并通过其表达了对正义且强力的利维坦的需求。但是,基于人性的内在需求不可避免地要在外在世界建构与之相应的形式并为之寻求相应的路径,第一、二次层猜疑因分别关注个体的权利义务结构与共同权力的性质而将这一任务赋予了原始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如此一来,契约便成为了霍布斯学说中勾连人性与国家制度的枢纽。只有正义且强力的利维坦才能让个体之间产生信任,放弃权利,解决“合理猜疑”,从而带领个体进入政治社会。

四、原始契约的结构与“合理猜疑”的消解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解释了霍布斯解决“合理猜疑”的方案的前半部,即消除畏惧的办法是正义且强力的共同权力的惩罚;而没有基于后半部分,即共同权力在自然状态下无法存在,去解释“合理猜疑”如何被消除。而后半部分的成功解释方意味着霍布斯解决“合理猜疑”的方案不存在逻辑冲突,其学说才能获得自洽性,上文所得出的利维坦的本质才能够得到彻底的论证。

以上任务要求我们从契约的结构入手,检视利维坦的产生过程,即从生成进路去分析契约是如何将利维坦塑造成拥有道德且强力的生物的。契约的表述是,“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①(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31-132。观察契约结构便可发现,“放弃我管理自己权利,但条件是…….,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的相互性逻辑实际上脱胎于第二自然法,而“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则来源于第四自然法,即自由赠与的自然法。也就是说,契约以第二自然法的形式为逻辑框架,综合了第二、四自然法的实质性要素,即放弃权利和自由赠与。因此,无论从结构还是实质上看,契约都是理性对自然法进一步提炼的结果,其本质是理性在欲望的指引下基于自然法之上的反思②刘训练.权利时代的经纬——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与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6-11。,因此,作为契约产物的利维坦也蕴含了来自于自然法的道德资源。

但如果认为原始契约仅仅是机械地将第二、四自然法组合在一起,那么契约便只有技术意义。但是契约却有着极强的道德意义,因为契约是自然法使自身获得生命力和有效性必经之路。关于这点,霍布斯认为,“在内心范畴中发生约束力的任何自然法,不仅可能由于与之相违的事实而遭到破坏,当与之相符的事实被人认为相违时也可能由于这相符的事实而遭到破坏。”③(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21。在这里,霍布斯意欲表达在没有确信的前提下遵守履行诺言的自然法违背自我保存的目的。可见,自然法的生命力在于内在效力与外在效力的共存,而由于合理猜疑的存在,这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的。所以“当约束是内心范畴的约束时,这便是破坏其约束。”④(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21。这实际上要求契约构建一个能够维护自然法的政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然法同时拥有“内在法庭”和“外在法庭”的效力,且不会与自我保存的目的相冲突。也就是说,拥有强力的利维坦的出场,不仅不会违背人的自我保存的根本诉求,而且利维坦(主权者)始终要践行契约的宗旨,即对生存权的保障。只有这样,利维坦的强力才具有正当性或正义性。简言之,唯有利维坦存在的社会,才是自然法能够生存的社会。

思考道德且强力的利维坦如何生成的问题,首要解决的依然是个体是否会放弃权利的问题,这便又将我们拉回了“合理猜疑”的视域中。继第二自然法面临合理猜疑之后,在自然法反思之上的契约似乎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其以逻辑冲突的形式再次展现在我们面前,即契约的产物是道德且强力的共同权力,成立的前提是消除合理猜疑,但消除合理猜疑却要以这种共同权力为前提。但巧妙的是,在此“合理猜疑”并不对契约构成为威胁,霍布斯通过具有复杂结构的契约解决了这个问题。回顾契约的结构发现,个体将权利自由赠与给第三方的前提条件是另一方也这样做。那么,如果一方先放弃权利,而另一方不放弃,共同权力就没有形成,先行履约方也就没有放弃统治自己的权利,因为统治自己的权利是赠予给未来的主权者而不是对方,而主权者的成立又依赖于所有人都放弃权利。这样,当首先放弃权利的人受到来自他人的攻击,他便相当于没有放弃权利,个体不再担心放弃权利之后的自我保存问题,信任由此产生,“合理猜疑”便被消除了。

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霍布斯的原始契约解决“合理猜疑”的关键在于什么?这里的关键是,原始契约成立的前提是消除合理猜疑,契约不是凭借共同权力的惩罚,而是借助自然权利的个体保有,以此来消除合理猜疑的。也就是说,对于前者,理性人之所以愿意首先放弃权利是因为受到共同权力的保护;而对于后者,理性人愿意首先放弃权利的原因是别人侵害他时,他的权利便没有放弃,他受到自己力量的保护。这样一来,共同权力和个体力量因为都能够回应个体对于死亡的恐惧而获得了个体的肯定,但这也意味着两种力量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替代性。但是,这是否暗示了共同权力不是产生信任的唯一要素?如果共同权力不是自然状态中个体的唯一选择,利维坦也就不会必然产生,霍布斯的学说也就出现了断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对于原始契约的结构来说,如果个体将各自的权利分别赠与不同的个体,那么自然状态中只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力量,这相当于一切团体对一切团体的战争,实质上并没有脱离自然状态的本质。原始契约的应有之意便在于有能力带领个体摆脱自然状态。所以,唯有产生共同权力的原始契约才能凭借其自身结构来消除合理猜疑,从而带领个体摆脱自然状态。这个意义上,我们便能够理解霍布斯为何如此强调共同权力了,因为无论从哪种途径思考,其结果都是殊途同归的,其最终都指向了利维坦。

五、结语

综而述之,认为“合理猜疑”问题存在逻辑悖论的原因是人们通常忽略了霍布斯原始契约的不同面向。用共同权力的惩罚来预防合理猜疑的出现,这是原始契约在政治社会中的应用;而用原始契约的自身结构来消除合理猜疑,却是在自然状态中的应用。人们认为原始契约存在逻辑悖论的时候,往往将保证政治社会中契约履行的共同权力的惩罚带入了思考,但这样却不符合自然状态不存在共同权力的实际情况。原始契约采用了保留个体权利而消除合理猜疑的方式,没有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的共同权力的惩罚去进行推理,因而也就不违反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从以上解释看,原始契约自洽地处理了合理猜疑问题,并没有导致逻辑上的冲突。这样,在合理猜疑问题上,霍布斯的学说便获得了自洽性。

如此一来,我们便可对描述“合理猜疑”的文本进行重新诠释。当霍布斯在说,畏惧消除的办法是强制权力的惩罚,而“这种共同权力在国家成立以前是不存在的。”①(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延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9。便不是在暗示信约无法订立,而是在强调政治社会中的情景以及进入政治社会的必要性。“合理猜疑”的真正解决方案暗藏于指向共同权力的原始契约的结构,也显见于来自共同权力的惩罚。只不过,前者是自然状态下的消除“合理猜疑”的解决办法,后者是政治社会中预防“合理猜疑”出现的先在之物。共同权力分别以其本身和其诞生方式完成了“合理猜疑”在政治社会中的预防和自然状态中的消除,原始契约在回应“合理猜疑”时凭借正义而强力的利维坦而开创了一个与自然状态逻辑截然不同的政治社会。当然,纵使为君主制辩护只是霍布斯国家学说的逻辑延伸,并非其主要目的。但是“霍布斯那不加限制的主权作为“灵魂”而形成的国家,必然是专制的。”②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225。可以说,强力的利维坦之所以是正义的,仅仅是因为拥有强大权力的君主负有保护自然人或臣民的生命权及私域自由权这一根本性的道义责任。而从历史主义的视角来看,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中,那种臣民拥戴君主,(专制)君主保护臣民社会自由的“政约”③蔡拓.契约论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222。关系的存在,为君权的成长及合法性的提升奠定了历史基础。至此,利维坦(主权者)的逻辑合理性及政治正当性与近代历史演进之间有了某种暗合。当然,利维坦(主权者)在政治社会中的合法性要得到持续的认同,则离不开法治对于君主权力的约束。洛克在理论上为驯化君主权力做出了理性的制度设计,将法治与分权牢牢地结合在一起。这一点,正是洛克自然法观念超越霍布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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