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对内蒙古东部的觊觎

2019-03-03 02:53
阴山学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满洲俄国借款

秦 嗣 权

(包头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日俄间的交涉

一战前,日本作为列强的一员也参与到了列强间所结成的“势力均衡”的关系中,并依靠势力圈外交想在东亚构建国际新秩序。在这些交涉中,内蒙古东部作为满蒙的一部分渐渐进入了日本的视野。

伪满期间日本默认了俄国在满洲的权益,同时想全面确保其在韩国的权益,即所谓的“满韩交换论”,并围绕其与俄展开了交涉。在1905年签署的《朴茨茅斯条约》中,日本取得了辽东半岛的租借权和东清铁路南满洲支线的控制权,得到了比“满韩交换论”更多的利益。为了确保这些利益的实现,日本一直提防来自俄国的威胁,开始与俄势力范围划定的交涉。根据柳生正文的研究[1],早在《朴茨茅斯条约》之前日俄间就有过密谈,决定给喀喇沁王借款,在日俄协约中奉天总领事萩原守一也商讨过要给洮南府知府借款,所以从日本的满蒙政策来看,日本几乎是同一时期扶植自己在南满洲和内蒙古东部的势力,为获得在内蒙古东部的利益做准备。日俄战争后,两国又围绕与内蒙古东部及满蒙势力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三次交涉。

(一)第一次日俄协约——内蒙古的真空化

1907年7月在西园寺内阁与俄签署的第一次日俄协约附属密约中,把日俄的势力范围分为南北满洲,分界线设定在东经122°,在势力范围内相互承认对方的权益。

在这个协约的交涉过程中,俄国主张“蒙古及满洲以外的地域都是其势力范围”。日本政府为应对此事很伤脑筋,日本政府首先明确了俄国所提出的地域属于日俄两国利益交集范围之外,在此没有讨论的必要。与此同时,韩国总督伊藤博文认为为了解决韩国问题[注]① 1904、1905年的第一次、第二次日韩协约中确定“使俄罗斯承认日韩关系并不干涉今后的发展,达到最终合并韩国的目的”(外务省馆藏,1907年3月3日元老会议决定[极密]《日本政府对俄政府提出的日俄协约的决定》第四条,第40-109页),(1907年2月21日,驻俄国本野公使,林外务大臣电报第41号)。,有必要重视一下俄国的要求,为此日本政府也开始讨论要向俄国让步[注]外务省馆藏,1907年4月13日伊藤韩国总监、林外务大臣电报第15号,第40-105、124页。。但是作为韩国问题的补偿,俄国要求把包括内蒙古在内的蒙古全境划为自己的势力范围,这项要求又使得日本的态度变得强硬起来。日本提出了几条理由拒绝承认内蒙古是俄国的势力范围。首先,林薰外务大臣提出:“内蒙古与外蒙古不同与俄国并不接壤,如承认其为俄国势力范围会危害支那本土安全,破坏东亚全局势力均衡,并与《日英协约》[注]第二次日英同盟(1905年8月)中规定要保证清朝的独立与领土完整。第五条的精神相违背”。其次,驻俄公使本野一郎提出:“与中国的其他地方一样,内蒙古是日俄两国互信的基础,日本不能断言在此谁能得到排他性权益”。

在这里可以看出由于地理上的重要性,日本想暂且使内蒙古真空化,即使本国没有能力控制,也不想让他国染指。

(二)第二次日俄协约——对内蒙古东部的野心

1910年7月桂太郎内阁与俄国第二次缔结了日俄协约,针对南北满洲铁路的相关事务,日俄间决定采取友好协力的原则,再一次确认了两国在分界线内各自的特殊权益,并约定有侵犯两国利益的事发生时,两国要共同采取行动。

桂太郎内阁与前西园寺内阁不同,一开始就努力让清政府承认日本在满洲的权益,先后与清政府签署了《安奉铁路备忘录》《关于满洲五案条约》等,进一步强化了铁路权益。但同时引起了俄国的戒备,也与当时美国的“美元外交”“铁路中立化构想”相对立。根据北岡伸一的研究[2],发现日本从这一时期开始对内蒙古东部的兴趣发生了变化。1907年清政府想利用英美的借款修建锦齐铁路(锦州至齐齐哈尔),日本作为列强中的一员刚开始也只是表示想参与其中,共同修建。但由于此铁路计划一直延伸到清俄国界——瑷珲,遭到了俄国的反对,之后由俄国提议修建张恰铁路(张家口至恰克图)[注]1910年2月26日,在本邦俄国大使,小村外务大臣源自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43卷第一册,东京1962年,第472页。,日本认为此提案更能体现自己的利益,所以十分支持俄的提议。至此日本以俄国提议修建张恰铁路为契机,更加把自己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野心向西扩张了。

(三)第三次日俄协约——内蒙古东部权益的确定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外蒙古宣布独立,俄国外交部以解决独立问题为由在外蒙古与中国之间斡旋,以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日本得到情报后认为俄国有可能要把全蒙古设为自己的势力范围,而内蒙古与日本的势力范围——南满洲有密切联系,所以有必要明确划分前两次协约中没有确定的内蒙古势力范围的归属。

1912年7月第二次西园寺内阁与俄国签署了第三次日俄协约,把第一次日俄协约中划定的南北界线又延长了一些,规定西部是俄国的势力范围,东部是日本的势力范围。最初日本想以张恰铁路为界,把内蒙古分为东西两部,让俄国承认其在内蒙古东部有特殊权益。但俄国认为东部是内蒙古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承认日本的权益在其周边及直隶省北部扩大。日本为解决分界线问题,也做了些让步,提出以内蒙古的东部四盟与西部二盟为界[注]外务省1912年3月19日内田外务大臣,在俄国本野大使电报第69号[机密],45-1,78。。其后,俄承认“内蒙古与中南满铁路有较大关系的部分全是日本的势力范围”,至此两国就瓜分内蒙古达成一致。

二、六国借款团交涉

日俄加入英美德法四国组成六国借款团,实现对内蒙古东部的侵占野心,坚决主张自己在此地区拥有特殊权益,在多次会议中申明主张相关借款事项不能损害日本在南满洲及相邻内蒙古东部的权益并得到最终支持。

(一)与内蒙古东部的交涉经过

在第三次日俄协约的同一时期还进行了六国借款团交涉。1910年英美德法四国的银行组成了四国借款团,为了清政府的币制改革及促进满洲三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准备给清政府借款。此借款规约第十六条规定四国在满洲有优先独占权。对此日本驻俄大使本野认为这项借款危及了日俄的利益,之后日俄与四国展开了交涉。后因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此借款被叫停,但袁世凯组建临时政府后再度要求借款,日俄分别在提出附加条件的前提下,1912年3月18日也决定加入借款团。其中日本提出的条件是“与本借款相关联的各事项不能与其在南满洲的特殊权益相抵触”。俄国提出的条件是“本借款不能侵犯其在北满洲、蒙古及中国西部的原有权益”。对此日本认为俄国所提出的蒙古及中国西部涉及了内蒙古东部,而日本在此地区拥有特殊权益,4月17日西园寺首相在六国团体会议上提出保留此权利意见[3]。

与此同时,德国对此问题询问了美国的意见,两国一致认为只承认清末以前日本同中国政府间签署的条约的相关内容及权利;英国认为日俄协约中规定了日本在蒙古有一部分势力范围,有必要依据日俄协约的规定予以承认;法国基本也承认日俄协约的内容;这一时期俄国在多种场合表示承认日本在内蒙古有特殊权益[注]1912年5月16日武内发、伦敦支店电报第25号,外务省记录:1.7.1:支那改革借款一件第八卷分割一。。

(二)交涉结果——日本目的达成

1912年5月15日—16日在伦敦召开六国团体会议。横滨正金银行的武内均平出席会议时提出“在借款团体规约中要明确规定对于满洲蒙古地区的借款用途及收益使用方法”。对此各国提出以下理由表示反对:第一、借款用途由团体协议决定,不需要写到规约中;第二、不能保证借款会用到满洲蒙古;第三、要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

6月8日—9日在巴黎召开第二次会议,英国代表提出在借款团规约中设置日俄关于在满蒙权益的条款,但被否决。之后又提出新的修正案,其中规定“借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国提供发展支持,没有借款团全体的同意,不属于以借款为主要目的的事项不被承认”。但四国代表表示无权承认此修正案。

6月18日—20日第三次团体会议在巴黎召开,会议承认本借款相关事项不会损害日本在南满洲及相邻内蒙古东部的权益[注]1912年6月18日安达临时代理大使、内田外务大臣电报第80号,外务省记录:1.7.1:支那改革借款一件第八卷分割四。。数日后的7月8日第三次日俄协约缔结,对日俄的要求各国没有明确反对。至此,内蒙古东部成了像日俄协约和六国借款团交涉这样典型的势力圈外交体系中第一次被承认的日本势力范围地域。

三、一战期间的对华二十一条

第二次大隈内阁的对华二十一条中也提到了内蒙古东部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英组成同盟对德宣战,后占领山东,获得胶州湾租借地,同时把胶济铁路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进一步扩大了在中国的势力范围。日本在战前就在列强间通过势力圈外交,企图独占满蒙权益。一战开始后各列强无暇顾及远东诸事,日本逐渐获得了与袁世凯政府直接对话的机会,于是就有了对华二十一条的出现,其中就涉及了“南满”与“东蒙”。

(一)内蒙古东部与南满洲的差别化

对华二十一条中的《南满东蒙条约》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日本在南满洲及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益。最初日本提出内蒙古东部与南满洲地位相同(甲方案),其在两地域的特权没有差别,在两地域拥有各种工商业相关地上物的建设、耕作土地的所有权及租赁权(第二条);有自由居住、往来及从事各种工作的权利(第三条);有在两地域诸矿山的开采权(第四条)[根据山本有造《满洲国的研究》日本在满洲国对矿山有绝对开发权];有铁路铺设权,其资金向他国借入或用税收担保向他国借出时,必须要得到日本政府的同意(第五条);两地需要政治、军事、财政顾问及教官时须与日本协商(第六条)[4]。但是在1915年1月开始的条约交涉中中国政府只提到东三省的相关事宜,没有提到内蒙古东部的任何事项[注]1915年6月8日大正四年日支交涉公文书,外务省记录:2.1.1:大正四年对支交涉一件[极密],大正四年日支交涉公文书。。日本并没有因此打算放弃在内蒙古东部得到与南满洲相同的特权,在4月15、17日的第20、24回谈判中针对内蒙古东部问题,中国外交总长陆微祥主张:“由于内蒙古东部地区文化低下,民智未开,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对外国人进行有效保护,所以不能给予日本内蒙古东部同南满洲相同的权益。而且,该地域是中国首都北京的屏障,如果给予日本某些特权的话,其他国家也会有同样的要求,所以除了在时机成熟时增设通商口岸外,其它日方要求难以同意。”[注]1915年4月16日日置公使、加藤外务大臣电报第196号[极密]。针对中国的主张,日本开始对之前的提案进行了修改,使其在两地域主张的特权有了明显的差异。

(二)南满东蒙的划界

中日在内蒙古东部权益问题上进行博弈的同时,对南满东蒙的界线却没有明确划定。双方的新修正案在中日第25回谈判中提出,谈判后日本驻华公使针对内蒙古东部的具体范围向加藤外务大臣进行了致电询问。日本主张内蒙古东部是指哲理木、卓索图、昭乌达、锡林郭勒东部四盟及察哈尔的一部分,中国的修正案中没有把锡林郭勒盟及察哈尔划到日本主张的范围内。对此中国主张内蒙古东部就是南满洲及热河道所辖的内蒙古东部地域,其中南满洲所辖的内蒙古东部是指清末的东三省总督所管辖的哲里木盟,热河道所辖的内蒙古东部是指1914年设置的热河都统所管辖的卓索图、昭乌达二盟。最初日本怕中方反对其主张,同时也做好了让步的预案,但是由于中方惧怕日本使用武力,而最终在没有确定内蒙古东部界线的情况下缔结了《南满东蒙条约》,为之后的主权丧失埋下了伏笔[注]中日交涉之后,中国国内针对满、蒙的界限也展开了讨论。在1915年6月4日外交部发吉林奉天巡按使函、附件二“南满东蒙界限说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二十一条交涉》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369页)中提到内蒙古东部只包括哲里木盟。。

其实在《南满东蒙条约》缔结前,在第36回帝国会议上议员们对内蒙古东部的具体范围向加藤外务大臣进行了质问,加藤没有给出明确回答,可以看出当时的日本政府对内蒙古东部的界线也没有明确的概念[10]。但是,条约缔结后,特别是根据条约,日本在南满洲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权有了明显的差异后,日本国内要求明确内蒙古东部界线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第36回帝国会议上犬养毅关于内蒙古东部是以行政区划划分还是以地理名称划分进行了发言,并表示以行政区划划分对日本有利,关东都督府陆军部给陆军省提交的意见书中也提到,建议把横跨南满洲与内蒙古东部二地的哲里木盟划入南满洲,以达到同南满洲享有无差别特权的目的[注]1915年8月1日,关东都督府陆军参谋长西川虎次郎、陆军次官大岛建一宛密受第491号。。

面对日本提出的内蒙古东部与南满洲地位相同的主张,外交部以机智应变最终使得“南满”与“东蒙”出现差别化对待,日本不改其野心,在双方对界线问题出现争议时,并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与中国签署《南满东蒙条约》,使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

小 结

通过第一、二次日俄协约,日本渐渐地把侵略野心转移到了内蒙古东部,在第三次日俄协约及六国借款团交涉中终于将其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并使其明文化,最终达到了目的。在对华二十一条中更是把在内蒙古东部的各种特权详细化,使中国政府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力越来越弱,逐步成为了日本的殖民地。此举为其进行军事、经济等全面侵略做了铺垫,其过程一方面反映了晚清政府及袁世凯政府的无能,同时更说明了日本对我国内蒙古东部的侵略处心积虑、蓄谋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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