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别暴力的媒介再现研究*

2019-02-20 03:17刘晓红等
妇女研究论丛 2019年1期
关键词:性暴力受害者暴力

卜 卫 刘晓红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21)

一、概念框架和研究问题

基于性别的暴力通常被强调为针对妇女的暴力。最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t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以下简称《消歧公约》)没有明确提出性别暴力以及对妇女暴力的定义。但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第19号一般性建议,补充说明了《消歧公约》中关于歧视的概念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概念:“《公约》第1条界定对妇女的歧视。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这类行动,压制和其他剥夺自由行动。”1993年,联合国随即颁布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1条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义为“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应该说,这个定义具有重要意义。其一,界定了何为性别暴力,其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而且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剥夺自由或暴力威胁等;其二,明确宣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歧视是造成这种暴力的主要原因;其三,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法或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符合《公约》第1 条所指的歧视”[1]。这种分析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纳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性别歧视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条款之中,从而将其直接纳入人权的语言、制度和进程之中[注]联合国第六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项目60(a):提高妇女地位,参见《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16年)第31段。。

不难看出,基于性别的暴力只指针对妇女的暴力。性别,在这里的意义似乎仅指女性是受害者,且暴力的原因是因为受害者是女性,强调了二分法基础的生理性别差异。2013年以来,关于性别暴力的讨论开始探索如何扩展性别暴力的定义。

2013年11月10日至14日,在泰国曼谷召开亚太地区关于学校性别暴力预防与干预的专家圆桌会议(Asia-Pacific Roundtable Meeting on School-Related Gender-Based Violence,以下简称“曼谷会议”)。此次会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区域局主办,东亚太平洋区域联合国女童教育项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东亚太平洋局、国际计划等国际机构协办,聚焦基于性别的暴力(Gender-Based Violence,GBV)。根据联合国文件和文明社会的共识,GBV是对人权最直接的侵犯,是社会性别歧视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也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主要障碍。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很多旨在消除性别暴力的方案、计划、项目以及运动正在诸多国家实施。但是,在学校中发生的基于性别的暴力(School-Related Gender-Based Violence,SRGBV)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学校中,不仅女童可能遭受校内外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男孩以及跨性别的孩子也可能成为暴力的受害者,同时男孩女孩都可能成为施暴者。校园性别暴力会对儿童青少年造成持续性的伤害,包括生理和心理的伤害,严重地阻碍其教育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了解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性别暴力,明确教育机构如何成为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推动力,以及动员公众提升意识参与制止校园性别暴力的行动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基于2013年曼谷会议以及UNESCO和UNGEI(联合国女童教育行动)联合发布的讨论文件,2015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第17号政策文件聚焦校园性别暴力,重申了校园性别暴力(SRGBV)的定义、识别以及预防和干预运动等[注]参照2015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第17号政策文件(中文版),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3/002321/232107E.pdf,以及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22/002267/226783c.pdf。。其校园性别暴力定义的要点如下所示:

第一,关于暴力。凡是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儿童青少年身体的、性的和心理上伤害的行为或语言均是暴力。这种暴力包括所有形式的暴力,直接暴力和符号暴力,也包括对暴力的恐惧。

第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性别暴力。针对女孩、男孩、间性儿童(intersex children)、跨性别儿童(transgender children),且基于性别的刻板印象、传统社会角色规范以及儿童的不同的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认同等而发生的暴力。

第三,关于校园暴力。这种暴力发生在教育场所,包括在学校场域、上学放学途中、学校的宿舍以及其他学校相关设施和场地内发生的暴力。

此次会议从三个方面扩展了GBV的定义:

第一个方面是SR,即与学校相关的场所,以其空间概念突出了性别暴力可能是青少年和儿童面临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是重新定义了谁是受害者。以往认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就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但这个定义强调受害者可能是女性、男性或跨性别的青少年及其那些最为脆弱和边缘的群体。根据这个定义,针对男孩的、男孩之间、女孩之间、针对间性儿童和跨性别儿童的暴力以及同性恋欺凌等均可能属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暴力的受害者不再仅仅是女性或女童,这种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依然在于大多数社会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及其性别刻板印象的意识形态。

第三个方面是这个定义提出了与社会性别理论密切相关的性别规范、性别角色以及性别刻板印象的议题。“基于性别”中的“性别”实质上指的是社会性别。在以往应对针对儿童暴力的运动或项目中,因为对象是儿童,性别问题往往被忽略了,似乎儿童没有性别。但是,从社会性别理论来看,诸如“男孩的暴力经历是自然的可接受的”“男孩就是要霸气一些,因为要成长为负责任的男子汉”“娘娘腔的男孩不是真正的男孩”都是性别的刻板印象,很多欺凌暴力源于此,这是典型的社会性别问题。

“基于性别的暴力”加深了我们对社会性别理论的理解。首先,社会性别不仅仅指男女两性,性别问题更不是“妇女的问题”;其次,性别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女性,大多数男孩或其他性别认同的青少年遭受的暴力可能也与社会性别有关。这让我们更进一步关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而不仅仅是个别女孩的“悲惨故事”。

它也使我们对儿童青少年间的暴力更加敏感,对其暴力性质的认识更为深入。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针对儿童暴力的报告中,暴力被定义为“一种利用躯体的力量和权力强行控制某个人的行为”[2]=[3](P 78)。通过暴力,施行暴力的人达到在精神上控制弱者的目的,使受到暴力的人害怕他(她)、服从他(她),从而建立不平等的关系,包括社会性别关系,并将其“正常化”,这将发展成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消除校园性别暴力,以彻底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要认识到,任何暴力都是违反人权原则的,任何暴力实际上也强化了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控制关系。

从这个概念框架出发,我们关注生活现实中的青少年性别暴力及媒体对这种暴力的反应。我们试图从媒介报道中审视校园性别暴力的状况和性质,并通过媒体对校园暴力的再现探讨媒体人对性别暴力的认识及其建构。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动员大众媒介参与社会倡导的建议。研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提升媒体对校园性别暴力的报道敏感性和质量,推进有关消除校园性别暴力的社会倡导,促进利益相关方采取有效行动来预防或抵制校园性别暴力并最大程度降低其危害。

在此新概念框架下,我们将回答以下3个问题:

(1)在研究样本里揭示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有多少是校园性别暴力?即校园性别暴力有多普遍?

(2)媒介呈现了何种性别暴力的现状及受害者的脆弱处境?

(3)校园性别暴力报道反映了何种媒介政治与伦理?

前两个研究问题集中于媒介对校园性别暴力的再现,后一个研究问题则聚焦于媒介报道的政治伦理性。

二、研究设计

我们分析了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平面印刷媒介和网络媒介有关校园暴力的报道。

对于平面印刷媒介,我们选定了《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和《新京报》。前四家为全国性报纸,分别为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主管的报纸,与其他报纸相比,这些报纸会更关注青少年暴力的问题。《新京报》是由北京市政府部门主管的地方报纸。

对于网络媒介,我们选择了新浪网文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即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由新浪网转载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其来源是大众媒介。新浪网是中国公众普遍使用的门户网站,是比较大的转发平台,我们试图通过新浪网文扩展研究对象。

限定时间段后,在大量阅读有关校园暴力报道的基础上,我们分别选择了带有如下关键词的报道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平面印刷媒介的关键词为:教师打人、教师+打人、教师猥亵、教师+猥亵、教师+侮辱、青少年暴力、体罚、同学+欺负、同学+摩擦、校园+安全、校园+霸王、校园+歧视、校园+性骚扰、校园暴力、校园霸凌、校园欺凌、校园性侵、学校+讽刺、学校+殴打、学校+辱骂。

新浪网文的关键词为:校园暴力、青少年暴力。

经过筛重,我们确定最后的分析样本,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分布情况 单位:篇

(一)研究的结构与指标

我们设计了包含32个测题的编码表,以对每篇报道进行编码。其基本结构是:[注]这141篇文章转载来源包括:文中央级媒体(含中央级网站):半月谈(3篇)、法制日报-法制网(9篇)、工人日报(1篇)、国际在线(7篇)、环球时报-环球网(6篇)、人民网(1篇)、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1篇)、正义网-检察日报(3篇)、中国青年报(14篇)、中国网(1篇)、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1篇)、中国新闻网(8篇)等。地方媒体(含地方级网站):半岛都市报-半岛网(1篇)、北京晨报(2篇)、北京青年报(2篇)、成都商报(1篇)、大洋网-广州日报(4篇)、大众网-齐鲁晚报(1篇)、韩星网(1篇)、红网和红网湘潭站(11篇)、华龙网(1篇)、华商网-华商报(1篇)、华声在线(1篇)、华西都市报(2篇)、教育专栏(1篇)、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1篇)、京华时报(5篇)、荆楚网(2篇)、南方都市报(2篇)、南方日报(1篇)、品图专栏(1篇)、齐鲁晚报(2篇)、齐鲁网(1篇)、钱江晚报(1篇)、深圳商报(1篇)、深圳特区报(1篇)、舜网-济南时报(1篇)、四川日报(1篇)、网易(1篇)、现代教育报(1篇)、新华网(4篇)、新京报(6篇)、新闻专栏(2篇)、燕赵晚报(1篇)、扬子晚报(1篇)、羊城晚报(6篇)、浙江日报(2篇)、郑州日报(1篇)、中国江西网(1篇)、重庆晨报(2篇)、重庆时报(1篇)等。新浪网原创新闻8篇。

(1)报道的一般状况(Q1-Q6):名称、日期、版面、频度、主题、消息来源和主要报道类型。

(2)媒介报道中再现的校园性别暴力状况(Q7-Q21):暴力类型、暴力事件发生地、受害者状况、施暴者状况等。

(3)媒介政治和伦理部分,即对媒介报道的评价(Q22-Q32)。

我们要求编码员对上述3类32个测题做出判断。

编码分析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编码分析结构

(二)操作性定义[注]操作性定义详见“研究发现”部分。

在编码表中,我们经过反复讨论和多次试编码对如下五组重要概念进行了操作性定义:

关于暴力辨识:暴力、暴力形式/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约会暴力、校园性别暴力、校园欺凌。

关于消除暴力认知:暴力原因、非暴力教育等。

关于报道伦理:暴力细节、隐私保护、歧视性暗示性语言等。

关于社会性别敏感:性别平等报道、性别角色定型报道、性别歧视报道。

关于儿童权利视角:是否具有儿童权利视角。

(三)编码与信度检验

1.研究编码

本研究的样本为5份报纸和新浪网转载的文章共589篇报道,由4位编码员分别编码录入。这4人分别是2位博士生、1位硕士生和1位博士后,另有1位教师对30篇报道做了编码。这些编码员均经过“如何做内容分析”的专业培训,并就如何理解暴力议题进行过充分讨论和学习。在编码开始前,首先由指标设计者对各指标的含义及在新闻报道中的体现进行说明。在上述基础上,所有编码员对10篇文章同时编码,并讨论对各指标如何理解。以上活动是提高编码员编码结果一致程度的基础。

全部编码完成后,从每一位编码员所编码的文章中各选出10条,共40条。每一位编码员都对这40条中原来由其他人编码的30篇文章进行编码,共160篇。

用于信度检验的文章由Excel随机函数选出。

只对以下4个变量进行重新编码,1个用于跳转的开关变量+3个最具主观性的变量。

Q6报道类型:

1.新闻 2.专题报道/通讯/故事 3.评论或新闻+评论、资料介绍 4.其他

Q30报道是否使用了歧视性或暗示性语言

1.是 2.否

Q31报道是否具有社会性别敏感

1.性别平等 2.性别角色定性化 3.性别歧视 4.未提及性别问题

Q32报道是否有儿童权利视角

1.有 2.无 3.不明

2.研究信度检验

(1)编码员相互一致程度。本研究采用的计算方法为:4人之间相互同意率=(4人同意条数+3人同意条数*0.75)/40。

表2为编码员相互一致程度计算结果。

表2 编码员相互一致程度

(2)Ir信度系数。Ir信度系数是Perrault和Leigh为定类测量数据设计的信度指标[4]。

计算公式为:

其中,Pa为同意率、k为变量的选项数。Ir信度系数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信度系数计算结果

三、主要研究发现

(一)校园性别暴力的呈现频度

校园性别暴力相关的操作性定义如下:

暴力——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5](P 4)、《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的定义等,在以往对儿童暴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采用了《联合国儿童暴力研究报告(儿童版)》的定义,即暴力被定义为“当有些人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6](P 8),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约会暴力和校园欺凌。

身体暴力——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青少年实施的侵害行为。

精神暴力——威胁要使用暴力、恐吓、羞辱、讽刺辱骂、贬低孤立他人等行为,以达到控制他人、伤害他人的目的。羞辱、嘲笑、贬低、孤立他人也是“欺凌”(bulling)暴力的一种形式。对暴力的恐惧亦是精神暴力。

性暴力——强暴(校园性侵)、性猥亵、性骚扰、性羞辱(如强迫脱衣裸露以侮辱其身体)等侵害行为。

约会暴力——青少年情人之间发生的上述暴力行为。

校园欺凌——一个人或一群人较为长期地针对一个人或几个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表现为殴打等身体暴力、取笑孤立等精神暴力以及性羞辱等性暴力。在本研究中,明确校园欺凌为校园暴力的一种形式。

校园性别暴力则采用了曼谷会议的定义,如暴力发生在所界定的教育场所则为校园性别暴力。

在编码中,我们特别提示编码员,如果是校园性侵,即是基于性别的暴力。校园性别暴力还包括辱骂、孤立或欺负“娘娘腔”男孩、强迫脱衣裸露等性羞辱行为等。

研究发现,在所有有关校园暴力的报道中(589篇),有190篇不涉及具体暴力事件的资料评论类报道,校园暴力事件报道篇数为399篇,其中被识别为“校园性别暴力[注]在关键词检索中,我们发现,媒体极少采用“校园性别暴力”或“校园性别暴力”的词汇,可能也不了解关于“校园性别暴力”的定义及其定义过程。这是我们课题组根据SRGBV定义,认为这些报道中所展示的校园暴力是“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有175篇,占校园暴力事件报道篇数399篇[注]说明:1.一些评论或资料介绍类型的报道,不涉及具体的暴力事件,因此样本量少于589。2.只有提到某一具体暴力事件的报道会包括以下信息:暴力形式、暴力事件发生地、受害者人数、主要受害者年龄和性别、受害者是否残疾、受害者遭受暴力反应、施暴者的年龄、施暴者人数、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当地对受害者是否有支持、如果有支持其支持主体是谁、对受害者支持方式、报道是否提供了暴力原因分析等15个题目。的44%。

(二)校园性别暴力的类型及受害人的脆弱情境

统计表明,在589篇报道中,有72.7%的报道提到身体暴力,47.8%提到精神暴力,39.7%提到性暴力,约会暴力被媒体报道得极少,此次发现只有3篇。提到的其他暴力有经济暴力、网络暴力、自我暴力(自杀)、体罚写作业等。

关于性暴力的报道大都披露了成人对儿童的强暴或猥亵罪行。如题为《江西教师猥亵女童判十四年》的报道[7]中,“江西瑞昌市小学教师陶表功猥亵7名女童,致使其中6人患上性病。18日下午,他被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

不难发现,大多数性暴力同时包含着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统计表明:提到性暴力+精神暴力的有11篇报道,提到性暴力+身体暴力的13篇,提到性暴力+精神暴力(主要是恐吓威胁)+身体暴力有67篇,共91篇,占147篇性暴力报道的62%。

统计表明,在222篇含有身体暴力的报道中,其中85篇(38%)报道所揭示的暴力事件被认定为校园性别暴力;在142篇含有精神暴力的报道中,其中83篇(58%)被认定为校园性别暴力;在154篇含有性暴力的报道中,其中147篇(95%)被认定为校园性别暴力。从报道分析中发现,性暴力通常含有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5篇约会暴力的报道则全部显示出校园性别暴力的特征。也就是说,约会暴力和性暴力基本上就是基于性别的暴力。

一篇题为《早恋致性侵案件呈上升趋势 如何与孩子谈“性”》的报道[8]介绍了两个相似案例。如不满14岁的女孩与一男生相恋并发生了性关系,当女孩要求分手时,遭到男生威胁:“把你的裸照发到网上去。”最终女孩母亲报警才得以解脱。可惜在这篇报道中,作者没有采用“约会暴力”的框架进行阐述,而将焦点集中在“性”上,似乎成年人让孩子了解性知识,就可能没有这种暴力了。

统计表明,在175篇校园性别暴力的报道中,身体暴力出现了85次,精神暴力出现了83次,性暴力出现了147次,性别暴力往往同时伴随着此3种暴力。如题为“遏制校园性侵问责机制不能缺席”的报道[9]中,女孩所经历的校园性别暴力(被教师性侵)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威胁和恐吓)以及性暴力。

在所报道的校园性别暴力中,一部分暴力事件被揭露出有“扒光衣服羞辱身体”的情节,对受害者的精神暴力不仅包含直接的羞辱身体和辱骂,还包含着“围观暴力”。如一篇报道所描述的:“大姐大胆敢肆无忌惮地扒光女同学的衣服再殴打,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壁上观的看客,他们的麻木和冷漠纵容了她们的所作所为。像上述被群殴的小红,就有人在津津有味地围观看热闹,甚至还拿出手机拍照”……其目的是让受害者日后难以见人[10]。新闻报道如《江西一中学教师猥亵女学生被批捕》[11],叙述了“一教师数次猥亵一女生,虽然女生呼救得以脱身,但不堪被同学耻笑而割腕自杀”的故事。另一篇题为《摧残“花朵”的“园丁”要严惩》的报道[12],同时披露了“恐吓暴力”,如被性侵后不能告诉他人,否则“长大嫁不出去”“被剁手”等类似恐吓的暴力。这种羞辱受害者的文化氛围以及“嫁不出去”的恐吓,也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即性别暴力不仅是其经历的事件本身,受害者也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遭受基于性别的文化暴力的压迫。

统计显示了校园性别暴力受害者的脆弱情境。一半以上的校园性别暴力事件发生在国内城镇或城乡接合部,涉及具体校园暴力事件的152篇校园性别暴力中,78篇(51.3%)指认暴力地点为城镇或城乡接合部,发生在国内大中城市的事件为29篇(19.1%),发生在国内乡村和国外均为12篇(7.9%)。当然,不排除更为脆弱的农村地区的暴力事件较少有机会得到报道。

包含受害者施暴者信息的148篇校园性别暴力的报道中,小学、中学年龄段的受害者为103人,占总数69.6%。在146篇可辨认年龄段的报道中,74篇为成年施暴者,72篇为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在校园性别暴力报道中,成人施暴者和未成年施暴者约各占一半。在125篇可辨别明确性别的基于性别校园暴力的报道中,男性受害者出现在9篇报道中,女性受害者则出现在116篇报道中,可见,在媒介报道中,大多数校园性别暴力受害者为女性,占93%。可以看出,更多的受害者是中小学生和女生。

《法制日报》2013年5月30日的报道集中体现了受害者的脆弱情境:“未成年人遭性侵低龄化明显,男童不绝对安全也是受害者,安全制度疏漏致校园性侵频发。”记者通过采访司法实务界人士,说明其形势是“未成年人被性侵案呈增长趋势,受害儿童低龄化明显,性侵男童应当引起关注,留守、流动儿童被侵害等问题尤为突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侵害比例最高,约占70%左右”;“因为是熟人作案,儿童受侵害时间较长,平均可达到2.3年”。

统计显示,不仅有男性受害者,也有一些女性施暴者,多是集体施暴,使其受害者情境更为脆弱。如吴起县高级中学高二年级的多名女生,“在宿舍内持刀威胁5名高一女生,进行辱骂、殴打和威胁,并对其中三人强迫脱衣、拍摄半裸照片。在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水果刀对其中两名受害人进行威胁,如果将此事告诉老师或家长,就将照片外传。在疯狂殴打和猥亵过程中,导致几人耳膜穿孔、下身出血,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13]。通过施暴,包括殴打、恐吓和性羞辱,试图摧毁受害人作为女性的自尊。

(三)媒介报道政治与伦理

1.媒介报道的政治性

新闻是新近实际发生的被媒体展示出来的“事实”,但并非“镜子般”的“客观”反映。新闻报道中所呈现的事实,是经过媒介组织依据一定框架建构而成的。框架(frame),“是一个话语单元的核心组织观念或故事脉络,它不仅使事件具有意义,并确定了议题的性质,并逻辑地推导出一些‘显而易见’或‘符合逻辑’的处理对策”[注]Gamson,W.A.,Modigliani,A.,“Media Discourse and Public Opinion on Nuclear Power:A Constructivist Approach”,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9, 95(1):1-37,转引自潘忠党:《架构分析:一个亟需理论澄清的领域》,《传播与社会学刊》2006年第1期,第17-46页。。媒介中所呈现出来的“事实”是框架化(framing)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政治分析。

媒介报道政治性意味着要从人权角度进行校园性别暴力报道。从人权角度来看,校园性别暴力实质上是对儿童青少年人权的侵犯,是对儿童青少年身体完整性和尊严的践踏。它对儿童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受保护权利以及参与权利造成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国家和民间社会必须采用各种有效的措施或方案预防和干预校园性别暴力。我们采用3个变量来考察媒介报道是否政治正确——儿童权利、社会性别、消除暴力认知。

(1)报道是否具有儿童权利视角

具有儿童权利视角意味着:肯定是针对儿童的暴力并进行严肃报道;探讨有关社会预防和干预的措施及其相关法律以保护儿童;尊重儿童人格尊严;探讨暴力对儿童发展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等等。儿童遭受暴力,不仅是身体和精神损伤,还有可能造成受教育权的剥夺,如导致辍学等。

没有儿童权利视角则通常表现为:将暴力性质归为“道德”“伦理”问题,如经常使用“禽兽”“色狼”一词来称呼强暴女生的教师等;将暴力问题概括为“教育方法不当”,或将“暴力”看作严格管理;用“打是疼骂是爱”等传统将暴力“合理化”和“自然化”;将对学生的暴力看作师德问题;将暴力看作无伤大雅的玩笑等。

统计显示,在589篇报道中,211篇具有儿童权利视角,占35.8%;155篇没有儿童权利视角,占26.3%;223篇视角不明确,占37.9%。

具有儿童权利视角的报道如《保护儿童,应更多强调国家责任》的评论[14]。作者在评论中指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者强调,这些条款的要点就是,在保护儿童问题上,国家要充分履行国家责任。针对遭受性侵或校园暴力的孩子大都是留守流动儿童的现象,作者评论道:“如果城市依然视农民工为廉价劳动力,不给他们市民待遇,看不到他们背后的家庭和子女;如果国家缺乏监督儿童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机制,缺乏对不作为的追责……我们就无法期待儿童性安全问题有根本转变。”而如果没有国家行动,只靠监管教师行为或封闭校园,这些根本转变是不能实现的。

没有儿童权利视角报道占到26.3%。如一篇报道揭露“一个女孩高声呵斥身穿短袖校服的另一女孩,要求她用嘴翻找垃圾箱里的棒棒糖,对方被迫多次俯身,将头探进垃圾筐,不时遭到蹬踹”。其结果是某中学校长证实此事,称事件发生在10月10日下午的课间,并表示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根据校规校纪,施暴者将被记大过处分。同时,校长称“两个同学没很大矛盾”,恳求网友对孩子宽容。这么严重的暴力事件被解构为“没有很大矛盾”以及要“宽容”。如果从儿童权利视角进行报道,就要强调“这是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同伴暴力不是同伴纠纷,是需要被坚决杜绝的现象”。

一些报道仍然使用“催花黑手”“衣冠禽兽”等词汇来描述施暴者,将愤怒聚焦于“教师道德滑坡”和学校管理的“种种缺陷”,而不是儿童人权。一篇题为《教育局长的“底线观”没有底线》的评论[15]虽然猛烈抨击了该教育局长的说法,即只是猥亵不是强奸,所以没有突破底线,但因使用了“无耻”“教师队伍里再次出现衣冠禽兽”“恶劣行径”等词汇,反而忽略了儿童人权被严重侵犯。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不是谁都可以划一条“底线”解决的问题。从儿童权利视角来看,没有任何底线或红线的说法,儿童身体的完整性、人格尊严以及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免受暴力的权利,不容侵犯。

相比非性别暴力的报道,性别暴力的报道中,具有儿童权利视角的比例较高,为42.3%,而非性别暴力报道这一比例为33.1%,似乎在暗示着性别意识与人权意识的联系。

(2)报道是否具有社会性别敏感

社会性别敏感报道[注]参考《联合国教科文媒介性别敏感指标》B1.5—战略目标5:对作为国际公认的、对人权侵犯的各类性别暴力准确而全面的认识(参考1993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重大关切领域:性别暴力的报道,其评价指标为:1.运用客观的言辞,对两厢情愿的性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区分,注意不要苛责案件中的受害者/幸存者;2.使用“幸存者”来取代“受害者”,除非受性暴力侵犯者选择后者或未能幸免于难;3.在受性暴力侵犯者授意的情况下,方可指明其身份;4.在相关内容中侵犯性别暴力受害者隐私和/或诋毁其尊严的报道比例;5.使用背景信息和统计数据将性别暴力呈现为一个社会问题而非个体悲剧;6.加入可以为受性别暴力伤害的人提供帮助的组织与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7.性别暴力内容的报道与其他报道相比,在时段、版面和显著性方面的比例。的操作性定义如下:

性别平等报道——强调不同性别的人具有同等权利和人格尊严,均拥有发展权利并同样享有发展成果;挑战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展示多元化性别形象;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能动性,能够积极解决问题。如果是性别暴力,性别平等的报道具体指:能够说明暴力的原因是性别不平等基础上的权力控制,是对女性或男性人权的侵犯,并提到用法律保护儿童青少年的权利;或能够使用背景信息和统计数据将性别暴力呈现为一个社会问题而非个体悲剧,能够探讨当地对受害者的支持系统、暴力发生的原因或预防措施等;或能够探讨性暴力背后的文化暴力对受害者的影响;或能够探讨性暴力本身对儿童青少年的短期和长期的影响及其康复措施;或能够看到儿童青少年(包括受害者)的能动性,如何做出积极改变(正面肯定)。

性别角色定型报道——强调关于男性和女性的固有观念的报道,比如视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等为天然合理特征,排除了其他选择。

性别歧视报道——贬低、嘲笑或攻击某一性别。在校园暴力的报道中,性别歧视指:强暴案件被突出为性案件,而不是针对儿童的暴力,没有将其当作针对儿童的暴力来报道,或将针对儿童的暴力娱乐化;责备受害者,将暴力原因大都归为受害者不报案不勇敢、不投诉不离婚、行为不检、年轻(妙龄少女)、不懂法律不知反抗、软弱忍让、贪图小便宜等;被强暴似乎是比其他暴力甚至被杀害更可怕。女孩男孩因此被“玷污”。如果跳楼或自杀被称作“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因为暴力发生限制儿童、特别是女童活动的空间或时间。

统计发现,589篇报道中,性别平等占12.9%(76篇),性别角色定型化为7.0%(41篇),性别歧视占8.3%(49篇),未提及性别问题的报道为大多数,占71.8%(423篇)。

在校园性别暴力的175篇报道中,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比例为30.3%(53篇),性别角色定型化的报道为11.4%(20篇),性别歧视的报道为24.6%(43篇),没有提及性别问题的比例为33.7%(59篇)。

与非校园性别暴力报道相比,校园性别暴力报道更具有“性别化”特征,无论是性别平等、性别角色定型化以及性别歧视的报道都比非校园性别暴力报道数量多,前者分别为30.3%、11.4%和24.6%,后者则分别为0.6%、5.3%和0%。非校园性别暴力报道大都没有提及性别问题,未提及的比例为94.1%;但大多数校园性别暴力报道,无论记者是否意识到,都会提及性别问题,提及的比例为66.3%。这一点提示我们,要特别关注校园性别暴力报道的性别敏感性,以避免进行性别歧视或刻板印象的报道。

《中国妇女报》2013年2月26日的报道《美国女孩创立“大喊失火”组织抗击性暴力 该组织已覆盖65个国家》即是性别平等报道。被看作性别平等的报道还有:一篇题为《泛滥在教室里的规训与惩罚》[16]分析了班级纪律及其管束手段如何体现父权制思想。另一篇报道《用国家的力量保护女童》[17]就性侵留守女童事件责怪受害者的舆论——责怪女童身处山坳、树林从而给犯罪者提供机会、责怪女童“物质”、责怪父母外出打工——提出质疑,并说明要从社会性别视角来反思和审视女童的生长环境,“并不是说把女孩儿带进城就可以免遭校长开房、老师性侵、无良青年劫持,而是说女孩们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人身和人格的尊严,她是不是尊贵的、不可轻视的,还是她如小草般微不足道”,指出女孩的权利和人格尊严从未得到尊重才是被性侵的根源。

我们看到,在有关校园暴力的报道中,特别是性暴力报道中,记者有时会无意中强调“懵懂的花季少女”或“花朵”,因为女孩年幼“贪图小便宜”等。一些性侵案件没有被当作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来报道,而是突出为性案件。亦有报道引用标题为《陕西中学老师猥亵全班女生 亲嘴看片解上衣玩遍全班》的报道意图说明学校普遍存在性骚扰,但题目中出现的“玩”字显示出一种轻佻的态度,没有将其作为一个严肃的侵犯人权的事件来进行报道。在报道教师施暴者时,记者说明因为他的妻子不在身边……这些报道都会被看作性别不平等报道。

关于性别角色定型化的例子比较多。实际上,男孩女孩都可能成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男孩女孩也都有可能成为性别暴力的施暴者。但一些报道特别强调要教育女生,教育目的似乎不是反暴力,而是要“让女孩子的行为举止更优雅得体,处处传递出一种美”,恢复其温婉形象,日后好承担家庭重任[18]。

另一篇题为《学生暴力事件根在成人社会失范》[19]的报道建议要针对女生暴力开设“女生课堂”:

当务之急是各类学校针对女生成长特点尽快开设“女生课堂”,对女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心理问题予以专门辅导。小而言之,女生优秀能带动身边的男生,进而带动整个学校学生层次的提高。大而言之,如今的女生是未来的母亲,她们的素质决定着祖国的未来,因此为女生开设专门课堂具有深远意义。女生课堂除了包括自尊、自强、自爱等无性别差异的常规德育内容之外,更要加入男女生相处、女生之间相处、自我保护、心胸豁达等具有明显性别特征的专门内容。之前发生的群殴暴力事件的共同点,即是女生之间极易将琐碎问题扩大化,缺乏理智、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单纯以暴力或是极端羞辱的方式给予对方还击,这与男生之间解决矛盾的方式具有明显不同。因此,适时推出针对女生的辅导教育,是当下学校教育首先要做的事……时下流行的“女汉子”一说本是玩笑,如今却成为很多女生趋之若鹜的流行风尚,“抽烟喝酒、言语鲁莽”成了具有“女汉子”范儿的时尚标签,贤淑端庄反倒成了懦弱无能的代名词。有些学校甚至出现了横行霸道的“姐妹党”,这不能不让人担忧……

一篇题为《撕衣羞辱殴打,校园暴力何时休》的报道[10]也表现了严重的性别刻板印象,集中体现在对男生暴力的容忍和对女生暴力的不容忍。事情起因是一位初中女生被五名女孩围殴,并被扒光上衣,事后不敢上学了。作者评论道:

这些年,女学生被扒光衣服遭群殴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若说男生打架还带有血气方刚的冲动,那么女生打架就只剩下野蛮和残酷……处于青春期的少年都有强烈的叛逆性,解决问题总是习惯用拳头说话,暴力摆平一切。男生动刀动枪还多多少少出于江湖义气,女生耍狠却多数是因为看谁不顺眼或者听到有人在说她坏话,像这样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要扒光对方的衣服,并且拍照上传网络,岂不是变本加厉的威胁和恐吓?

应该指出,性别角色定型化和性别不平等是性别暴力的文化根源。消除校园性别暴力不是要维系这种定型化和不平等,相反,要打破这种性别角色定型化和性别不平等。

(3)消除暴力认知

我们用“报道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消除暴力的信息”来测量消除暴力认知。简单地报道一个暴力事件,公众只不过又读到一篇让人震惊痛心的新闻,但没有机会去探讨其原因并看到改变的希望,因此我们设计了6道题目,审视报道中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消除暴力的信息,主要包括:暴力原因分析;儿童受害者重返社会遇到的障碍或面临的困难;非暴力教育、生活技能教育等方面的正面信息;当地预防和干预的机制及其活动信息;国际或国内的预防干预暴力的先进经验;有关法律政策改善及其措施的讨论;等等。

暴力原因与暴力起因不同。暴力原因通常从家庭因素、个人成长因素、伙伴影响、学校管理影响、大众媒介及其文化影响、社区影响或社会影响等方面来分析。这项研究不涉及暴力起因。非暴力教育的操作性定义为提高采用非暴力方法解决日常冲突能力的教育。

结果发现,589篇媒介报道中,有390篇(66.2%)提供了有关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记者们采访了法律专家和教育专家,主要提出如下原因:一是相关教育的缺失。儿童青少年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且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一点与学校教育机制密切相关;二是学校失察;三是处罚过轻等[20]。也有报道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校园暴力的原因,如一篇题为《破解校园暴力之殇》[21]的评论说明:具有反社会行为的非正式组织成员经常会沦为施暴者;“歧视”也是作者提到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陌生成员与班级中绝大多数人不属于同一阶层时,欺生心理便以暴力方式迫使新来者服从。”

结果表明,589篇报道中,41.4%(244篇)的报道提供了关于儿童青少年受害者面临困境的信息,实际上是对儿童受害者的影响,包括短期和长期的影响。如一篇报道《受害幼女身心遭受无法抹平的巨大创伤》[22]描述了被迫提供所谓处女性服务的女孩的状况:“长期表现出恐惧、焦虑、失眠、噩梦等症状”,“除了自己父母她们不愿跟任何人接触,甚至一度割腕自杀”,“整天精神恍惚,焦躁不安,完全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交往”,或“噩梦缠身、自我封闭”,事发后大都辍学在家。因此,被采访的专家指出,对受害幼女后续的各种社会救助缺失,是此类案件的一大问题。“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治疗,本案所带来的阴影恐将伴随她们一生,她们未来的教育、就业、婚姻、人际交往等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法律救助、心理救助、医疗救助以及民政救助等后续社会救助,对这些受害女生来说肯定是必不可少的。”

也有报道只提到短期的表面的影响,如被广泛报道的性侵儿童事件“江西教师猥亵女童判十四年”[7],其对儿童的影响是“致使其中6人患上性病”。显然,报道未能提及被侵犯后对孩子精神健康、社会交往、学习等方面的影响,似乎伤害只是感染性病。另外,在提到性侵原因时,报道说明“受到观看色情录像的影响”,这不能说是犯罪原因,疑似偶然的起因。真正的原因值得我们做更多的探讨,比如,在师生不平等、性别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老师是否利用了权力侵犯儿童人权等;儿童身体完整性、人格尊严和人权在这里为什么没有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等。

需要提出的是,大多数报道忽略了校园暴力对班级、社区和社会的影响。

此外,33.1%(195篇)的报道提供或提及了关于非暴力教育、生活技能教育等正面信息;53%(312篇)的报道提供或提及了当地预防和干预机制或活动信息;26.1%(154篇)的报道提供或提及了国际或国内干预暴力的先进经验。一篇题为《民间组织与政府机构合作联动 女童性侵犯预防的随州探索》的报道[23]同时提供了生活技能教育(含性教育)的信息、暴力预防和干预信息以及国内先进经验。56.4%(332篇)的报道提供或提及了关于探讨法律政策改善的信息。除了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反对校园性侵的意见,一些报道提供了关于如何“纯洁”教师队伍的信息,如《教育部:迅速排查女童安全隐患》一文提出“坚决果断把违法犯罪人员清除出教师队伍,配合司法机关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打击”[24];《教育部将发布师德考核指标》一文指出,“年内出台师德考核评价指标,体罚学生、课业负担将纳入考核”[25]等。

2.媒介报道伦理

报道伦理牵涉三个操作性定义:

(1)暴力细节——过多过细地描述或渲染暴力过程以吸引眼球,这种渲染将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一个判定标准是:如果删除这些细节,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有意义的新闻,那么这些细节就是不应有的。

(2)隐私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只要未满18岁,其隐私应受到保护,即不能暴露其照片、姓名、家长姓名和地址等信息。读者不能依据报道中的信息指认出其本人及其家庭。

(3)歧视性暗示性语言——有时媒体会使用“妙龄少女”“花季少女”“穿吊带裙的少女”“爱跳舞的女孩”“漂亮女孩”“酒吧女孩”等词语来称呼受害者,暗示其穿着、长相、年龄或不安全行为是其受害原因。

结果发现,在499篇暴力事件报道中,94.8%的报道(473篇)注意保护受害人隐私,表现在使用化名(人名和地名),不暴露其个人生活细节等;84.7%的报道(420篇)也注意不去描述施暴细节;在589篇有关校园暴力的报道中,86.6%(510篇)的报道没有使用歧视性或暗示性语言。在涉及受害者的158篇被认定的校园性别暴力报道中,150篇有隐私保护,即98%的校园性别暴力报道有效地保护了儿童隐私。

但是,将上述数据反过来看,就可发现,也有极少数报道没有注意保护受害人隐私(5.2%),描述了施暴细节(15.3%),或是使用了歧视性或暗示性语言(13.4%)。例如,有报道指明了女孩患有性病的名称(尖锐湿疣等)、详细描述病情(性病惨状等)或说明其处女膜的情况以及施暴动作等。也仍有个别报道使用“花季少女”“漂亮女孩”等词语来称呼受害者,似乎暗示其长相、年龄等是其受害原因。

四、研究结论与讨论

研究发现,“校园性别暴力”报道占校园暴力事件报道总数的44%。现在不能说“校园性别暴力”是一个罕见的现象了。我们必须要在性别平等框架下处理暴力议题。

统计发现,在有关身体暴力的报道中,38%为校园性别暴力;在精神暴力的报道中,有58%为校园性别暴力;在有关性暴力的报道中,95%被认定为校园性别暴力;约会暴力则百分之百地表现了校园性别暴力的特征。统计进一步说明,校园性别暴力往往伴随着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互联网的“围观暴力”以及基于性别的文化暴力。媒介报道的分析也呈现了校园性别暴力受害者的脆弱处境:大都在缺少资源和相关教育的城镇或城乡接合部;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中,中小学生居多,女生居多。当女生集体成为施暴者时,其女性受害者的处境则更为脆弱,可能同时遭受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及其后续的文化暴力。

关于媒介政治与伦理,我们发现:校园性别暴力报道中,含有儿童权利视角的报道占42%,高于非校园性别暴力报道的比例(33%)。98%的报道有效地保护了儿童隐私。在此类报道中,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比例为30%,性别角色定型化和性别歧视的报道合计为36%。性别平等报道从社会性别视角来“建构”新闻报道,性别角色定型报道则认同社会建构的关于男性和女性的固有观念的报道。尽管实际上,男孩女孩都可能成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或施暴者,但一些报道特别强调要教育女生,教育目的似乎不是反暴力,而是要让女生恢复其温婉的刻板形象,日后好承担家庭重任,并同时表现出对男生暴力所携带的江湖义气的肯定。校园性别暴力比非校园性别暴力更多地涉及性别议题,因此,更有必要关注性别暴力的社会性别敏感性,以避免进行歧视或刻板印象的报道。另外,50%左右的报道提供了有关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关于儿童青少年受害者面临困境的信息、当地预防和干预机制或活动信息,或关于探讨法律政策改善的信息。亦有26%-33%的报道提供或提及了关于非暴力教育、生活技能教育等正面信息,或国际或国内干预暴力的先进经验。但是,大多数报道忽略了校园暴力对班级、社区、当地文化和社会的影响。

经验表明,新闻报道能在反对校园性别暴力运动中发挥重要作用。新闻报道不仅能使公众关注校园性别暴力议题,帮助他们认识暴力的形式和性质及系统性原因,也能宣传预防暴力和干预暴力的具体方法和有效途径,进而为儿童青少年提供全面支持的环境。由此,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本研究提出从人权框架报道校园性别暴力议题,具体分析和建议如下:

强调“暴力”的公认定义。暴力是“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活动空间控制、损毁物品等。蓄意地伤害别人,包括恐吓和威胁等,不能当作“儿童之间的口角”“过火玩笑”“正常的打打闹闹”“儿童之间矛盾”“恋爱纠纷”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围观或上传暴力视频如果对儿童受害者也造成伤害或二次伤害的话,也是一种暴力,应该被消除。应该注意到,消除暴力的教育,不仅是媒介报道常常提到的“生命教育”“道德教育”“师德教育”或“感恩教育”,更重要的应该是人权教育。

人权框架也包括性别平等内容。因此,建议媒介使用校园性别暴力的概念,并建议关注青少年的约会暴力。

媒体应该增强社会性别敏感性。性别歧视或刻板印象的报道不仅不能消除暴力,反而会通过巩固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使得暴力似乎更加合理化。在校园性别暴力的事件中,我们还应该特别关注文化暴力。本文中提到的一个案例中,被猥亵的女孩因不堪周围人的耻笑而试图割腕自杀。谁在耻笑受害者?为什么会耻笑受害者?这种耻笑何以严重到让受害者自杀?这些都值得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更为深入地报道。

报道暴力发生更广泛的原因和对青少年的更为深远的影响。研究发现,大多数报道(66%)提供了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但较为局限于“师德”或“管理不严”等,未能分析更为广泛的社区、社会影响因素等。如为什么大多数校园暴力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在这里哪些因素影响了暴力的频发?对家庭的支持(特别是流动留守儿童青少年的家庭)、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当地社区文化和青少年文化、教师及生活在儿童身边的成年人对暴力的认知和社会性别敏感性、当地是否有预防机构或暴力报告制度等如何影响暴力的发生等,都值得去发掘,以在报道中进行探讨。我们也发现,41%(244篇)的报道提供了关于儿童青少年面临困境或暴力对儿童的影响的信息。但这种影响大都集中于短期或表面的对个人的影响,如“噩梦”、身体受伤或“感染性病”等。媒介应从儿童权利和社会性别框架出发,增加对暴力事件的更广泛的短期影响,对个人的长期影响以及如何对同伴、班级、学校、一定社群、社区和社会进行影响的报道。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要遵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基础上的报道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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