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税改背景下出口退税问题应用实例

2019-02-20 01:41侯彬彬
新疆钢铁 2019年4期
关键词:退税率应纳税额税额

侯彬彬

(宝钢集团八钢公司经营财务部)

1 前言

为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政策涉及到多项出口退税变动。作为钢铁行业的外贸企业利用好新税法的优惠政策,既能为企业创造效益,也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笔者对新税法实施后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2 出口退税的积极作用及原则

对出口货物退税不是“政策性优惠”而是“国际惯例”。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出口通关后,退还给了出口企业,以确保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给予企业的退税主要包括退还对国内生产阶段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对国内商品和服务征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公平征税的原则:为了确保国内产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方面享有公平竞争,消除国家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例如为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税率以限制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设定高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零,就是不免不退。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应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3%、10%、9%、6%、0%五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

3 有关出口退税的调整事项及应用

3.1 降低了退税率

新税法规定:2019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本轮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出口退税率不做调整。

3.2 规定了出口退税率适用时间和过渡期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时间和过渡期: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而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库存留出时间,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以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在过渡期内一律按“征税原税率,退税原税率”和“征税现税率,退税现税率”两种情形执行。即,一家外贸企业2019年4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或10%)的货物,4月1日之后取得税率为13%(或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3%(或9%)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税率为16%(或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6%(或10%)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过渡期内,一律执行原来的出口退税率。即,一家生产企业2019年4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或10%)的货物,应按16%(或10%)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

(3)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服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此次税改最大亮点就是“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简化了出口退税操作。

3.3 应用案例

【案例一】某钢铁企业下属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29日采购一批热镀锌钢卷(出口退税率为13%),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9日又采购一批热镀锌钢卷(出口退税率为13%),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5日,将上述两批热镀锌钢卷发运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报关出口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

该外贸企业2019年3月29日购进的热镀锌钢卷出口销售免税,按销售美元价格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不予免抵退税部分(征收率16%大于退税率13%,即不含税采购金额*(16%-13%))计入销售成本,应执行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该外贸企业2019年4月9日购进的热镀锌钢卷出口销售免税,按销售美元价格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入销售收入,无不予免抵退税部分(征收率13%等于退税率13%),应执行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案例二】某钢铁企业下属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29日采购一批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6%),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5日又采购一批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26日,将上述两批货物发运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报关出口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

该外贸企业2019年3月29日购进的货物出口销售免税,按销售美元价格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入销售收入,无不予免抵退税部分(征收率16%等于退税率16%),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该外贸企业2019年4月5日购进的货物出口销售免税,按销售美元价格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入销售收入,无不予免抵退税部分(征收率13%等于退税率13%),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案例三】某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于2019年3月25日采购一批原材料,取得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又采购一批原材料,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购进原材料用于生产某种出口产品,该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6%。4月30日,将该商品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报关出口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该金属制品生产企业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4 出口退税基本操作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根据税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免税)是一项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的税收措施,并被各国普遍接受。

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出口免、退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即应缴纳的增值税款=销项税-进项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免征销项税,退还进项税。

出口退税与其他类型的退税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进项税额,其他退税退还的是应缴税款。因此,在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进项税转出列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是已经退还了进项税,不可以再抵扣,但它应该从可扣除的税额中扣除。

(1)外贸企业“免、退税”:“免”指免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退”指退还外贸企业国内购进货物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免”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销项税;“抵”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燃料、备品备件、能源动力、运费等所包含的应予退还进项税额部分,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燃料、机物料、备品备件、能源动力、运费等繁杂众多,无法准确区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匹配对应的进项,也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税,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来确认退税的部分。“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税基)。应退税款全部抵顶完毕后,应纳税额为正数,只需缴纳税款;如果该退税部分抵顶不完,则应纳税额为负数,这个负数就是退税款。

5 出口退税主要类型及案例应用

(1)又免又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税,也有进项税,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免征销项税,同时也可以退还进项税,以消除总体税收负担。

(2)只免不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是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税,则只免除销项税,那么进项税也就不用退还了。只免不退,符合消除整体税收负担的目标。

(3)不免不退。针对的是非国家鼓励类的出口货物,例如国家计划外的原油出口、援外出口货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案例一】2019年3月6日,某钢铁企业司下属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6000元,款项已支付。该货物于3月22日报关出口并收汇,退税率为13%,出口销售价格为18000美元(汇率$1:¥6.8)。采购货物入库结算时,按16000元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为3000=100000×(16%-13%)

计算的退税额应为13000元,销售按122400(18000美元×6.8)确认收入免销项税。

【案例二】2019年4月6日,某钢铁企业下属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300元,款项已支付。该货物于4月22日报关出口并收汇,退税率为13%,出口销售价格为1800美元(汇率$1:¥7.05)。采购货物入库结算时,按1300元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退税额应为1300元同时进项税转出1300元,销售按12690(1800美元×7.05)确认收入免销项税。

【案例三】某金属制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方法,销售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9%。

该生产企业2019年发生的有关业务:(1)七月份,报关出口商品30万美元,汇率6.8;内销商品销售额550万元;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78万元;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本期出口退税凭据全部收齐。

七月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550×13%-600×13%+30×6.8×(13%-9%)=1.66(万元)>0

免抵退税额=30×6.8×9%=18.36(万元)

应计入成本税额=30×6.8×(13%-9%)=8.16(万元)

七月应纳增值税为1.66万元,不再退税也无留抵税额。

(2)八月份,报关出口商品25万美元,汇率7.0;内销商品销售额500万元;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650万元,增值税额为84.5万元;期初没有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月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500×13%-650×13%+25×7×(13%-9%)=-12.5(万元)<0(退税前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25×7×9%=15.75(万元)>12.5(万元)

应计入成本税额=25×7×(13%-9%)=7(万元)

八月可予办理出口退税12.5万元,现假设八月份出口退税凭据未全部收齐,留底税额12.5万元,则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3)九月份,报关出口商品40万美元,汇率7.0;内销商品销售额420万元;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480万元,增值税额为62.4万元;出口退税凭据全部收齐。

九月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420×13%-480×13%+40×7×(13%-9%)-12.5=-9.1(万元)<0(退税前留抵税额)

本月免抵退税额=40×7×9%=25.2(万元)>9.1(万元)

本月应计入成本税额=40×7×(13%-9%)=11.2(万元)

假设本月和上月出口退税凭据均于本月全部收齐,九月免抵退税额=25.2+15.75=40.95万元>9.1(万元)

九月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40.95-9.1=31.85(万元)

九月份出口退税额=退税前留抵税额=9.1(万元)

退税后留底税额=9.1-9.1=0(万元)

本月准予退税9.1万元,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31.85万元,退税后期末无留抵税额。

(4)十月份,报关出口商品35万美元,汇率7.0;内销商品销售额180万元;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850万元,增值税额为110.5万元。

十月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180×13%-850×13%+35×7×(13%-9%)=-77.3(万元)<0(退税前留抵税额)

十月免抵退税额=35×7×9%=22.05(万元)<77.3(万元)

十月应计入成本税额=35×7×(13%-9%)=9.8(万元)

出口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2.05(万元)

退税后留抵税额=77.3-22.05=55.25(万元)

本月准予退还增值税22.05万元,退税后留底税额55.25万元,则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6 结束语

此次税改,征税率下降三个或一个百分点而退税率不变的情形,提高了征退比率,对企业出口业务影响是较积极的,尤其是对原征退差(不予免抵退税部分)较大的出口企业,税改后征退差缩小了,成本有所降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利润空间有所扩大。

综上所述,此次税改“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简化了出口退税实际操作,对企业的影响是正面的,影响是深远的。

猜你喜欢
退税率应纳税额税额
国家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超700种化工类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改革后纳税人类型的税收筹划
环境保护税,哪些省份税额标准高?
我国将提高93种化工产品出口退税率
建工集团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
财政部:营改增试点期间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探究